中國著作權法的不完善具體體現在哪些方面?

總有各種文化從業者在維權,也總碰到法律上的束縛。

1.都說中國的著作權法不完善,那體現在哪一些條款?(可例舉)

2.對幾個這方面的代表性行業,例如音樂、書籍出版、電影等造成最大的影響有哪些?

3.哪個國家在著作權法方面,是相對較好的?

4.中國的立法程序,是否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著作權法的及時完善?


中國的知識產權制度毫不誇張的說,是所有法律體系中最完善的制度。

因為,我國的政治體系並不誕生這個私有財產權的制度,完全是為了加入世貿組織,基本照抄國外的知識產權制度。這也是知識產權制度與我國現有的其他社會制度格格不入的深刻原因,政府和個人完全不了解或理解這個制度的意義,更無從談起怎樣進行執行和保護了。

所以說,問題並不出在制度本身,而在於執行。


  • 權利體系過於分散,關係複雜,難以理解和操作。

現有著作權包括17項權利,如果考慮到傳播環節的鄰接權,一個與作品有關的行為受很多權利控制的情形非常普遍。知識產權法學者和法官很多時候都搞不清楚,更不要說民眾。比如有人認為「修改權」應由「保護作品完整權」涵蓋,「彙編權」和「攝製權」應由「改編權」涵蓋,「放映權」應由「表演權」涵蓋。再比如同樣是向公眾傳播的行為,卻要分成通過信息網路的互動式、通過信息網路的非互動式、有線電、無線電... 規定得這麼複雜,如果問:「在酒館裡公開播放歐冠決賽直播會不會侵權?播放爵士樂唱片呢?」還是有不同的答案。

  • 授權機制和交易規則陳舊落後。

交易成本很高,效率卻很低。知乎上很多人都對這個事情感到很困擾,比如 Gayscript ,曾經設想用一段附加於作品之上的「聲明」自動授權。但問題是如果某個人在傳播的時候把這段聲明去掉了,後續傳播的人應該就不受聲明的約束了。再比如很多人問到說我做一個 App或 微信公號,要用到一張圖或一篇文章,但我不知道怎麼聯繫作者獲得授權怎麼辦?是不是寫一句「如有侵權,請與我聯繫」就沒事了?針對這個問題,很多人提出要搞著作權登記制,進行公示。陶鑫良教授提出了「反向許可模式」,就是大家創作了作品都去登記,登記的時候就寫好授權條件,沒寫的就視為放棄。我覺得這才是互聯網時代應該有的授權和交易機制。

  • 救濟措施。

有很多人提到執法的問題,其實我覺得我國的著作權行政執法的保護水平已經很高了。著作權說到底是私權,權利人不主張權利,執法部門很難動手。現在著作權侵權案件的司法實踐的特點就是判賠非常低,大量適用法定賠償,經常出現公證費、律師費上萬,判賠幾千的判決。很多人對這個有意見,但都講不清楚原因。法官說當事人舉證不利,當事人說法官偷懶耍滑。

談了這麼多問題,其實都不是中國獨有的問題,其他國家也好不到哪裡去。

但中國有一個很要命的問題,大概是獨有的:立法不民主。

著作權立法已經算是「開門立法」了,找了很多利益矛盾體的代表提意見。

但這些利益矛盾體的意見只是參考,並沒有經由選票真正的影響立法。

好的著作權法是「吵」出來的,現在「吵」的還遠遠不夠。

比如,新的著作權法修改草案把合理使用中的「以欣賞為目的」拿掉了,就沒看到什麼公民組織站出來反對嘛。原來你在家看盜版電影沒問題啊,改了之後你要證明你是在學習研究了...


之前瀏覽了一個「大學生如何通過靠譜的兼職收入」的問題,其中好幾個回答是給雜誌社投稿。

但那些問題底下都會有人問:「如果雜誌社收了我的稿,在不告知我的情況下修改了之後發表怎麼辦?該找誰維權?」

以及「我把稿子投給一家雜誌社,發表以後還能投給別家嗎?」

我想如果著作權的保護完善的話,文字工作者根本不該擔心去哪維權,也根本不會有這樣的疑問。

我想反應出來的問題應該有這幾點:

【著作權普及不夠,初入行業的工作者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權利。】

【維權程序太繁瑣,甚至可能起訴。但付出的時間精力可能和作品本身帶來的收益不符,導致很多人選擇忍氣吞聲。】

【Ctrl+黨眾多,剽竊盛行,而維權機構並不能給工作者帶來安全感。】

媒體的版權意識與前幾年相比好了很多,知乎上的答案轉載之前絕大部分都會向答主要許可權。也希望這個行業風氣越來越好吧。


看到這個標題,真心有好多話想說,不吐不快,借樓主這塊地方抒發下。

首先,我是法律的門外漢,對我國的著作權現狀曾有所耳聞,但是對我國的著作權法完全不了解。最近因為工作的關係,接觸到了部分相關工作,才真正認識到我國的著作權現狀之糟糕。

我的boss大人曾在國內多家核心期刊發表過專業論文,近日boss大人受新加坡某出版社(該出版社總部在英國)邀請,準備出版一本英文著作。目前準備活動已經進行到了最後一部分,因為著作中涉及很多參考文獻,其中大量使用了boss大人本人曾發表過的論文和他的學生的畢業學位論文中的內容、數據和圖表,該家國外出版社要求boss大人向這些引用的文獻的版權所有者獲得版權使用授權申請。

當時我完全不了解新加坡和中國的著作權相關法律法規,也因此開始了長達幾個月的漫長工作。

首先,國內大部分出版社都表示論文著作權優先屬於作者,並允許作者免費使用。但是在面對一些不夠專業也不是很願意合作的出版人,我還是遇到了很多刁難。在面對該出版社的制式版權授權表格時國內某位核心期刊的主編表示「看不懂,不知道在說什麼」。而我接觸的將近80%的出版社則表示「以前從來沒辦過」。對此,我或許可以得出一個合理的假設,此前很多作者是否也在類似事件上碰過釘子,因此打擊到了他們出版著作的積極性呢?

而在索取學位論文的版權時,我卻遇到了很多麻煩。似乎,我國並沒有明確規定這些學位論文的版權歸屬,或者說我詢問的所有機構和個人都不了解。有稱其版權屬於作者個人的,也有認為是作者和導師共同享有,也有認為是屬於高校。至少,到目前我還沒有明確得知這一 著作權歸屬問題。

僅以個人經歷,熱烈呼籲我國儘快完善著作權法。


立法層面:法律條文實操性不強;

實施層面:中國人知識產權法律意識淡薄,維權成本高。


主要問題並不在立法層面,而是在執行層面。不是無法可依,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

知友@萬人往 補充內容如下:補充一個,解釋、紀要、批複,優於法律執行


既然邀請,簡單作個說明,不逐一作答:

首先,並沒必要突出強調著作權法有很多不完善地方,其他法律相比著作權法也有很多不完善,我們是成文法國家,必須依據成文法條進行各種司法活動,但成文法必定有各種局限性,另外,本身的立法程序的原因,可能立法者和法的施行是有差距的,不可能完全結合實際,所以,在司法中,一般都會優先適用司法解釋,因為具有可操作性,所以,我們會因在法的施行過程中遇到的各種突出問題,就會認為著作權法有問題,但法一定是有穩定性的,不可能因某個問題就去更改立法,這就造成了衝突,其他法也存在同樣問題。也有如判例法國家,依據司法判例,但也會有問題,因為不了解英美法系,也不做過多評述,但問題是一樣的。

其次,結合著作權法,現在的最突出問題是,權利人得不得賠償,賠償標準過低,權利人因維權成本大,在保證能有所收益的情況下,可能會疏於維權。這個是大家一直在提的問題,現在的著作權在修改,據說是要提高法定賠償額度。

最後,著作權法,是工業產權法,是隨著技術發展而不斷發展的,在有了廣播技術以後才可能有廣播權,有了網路以後,才可能有信息網路傳播權,但我國的技術發展本來滯後,所以,在立法上也滯後,所以,存在借鑒國外立法的情況,比如,《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是借鑒美國數字千年保護法,所以,可能存在不適應國情的問題。現在隨著互聯網的發展,一切的著作權客體都可以通過互聯網傳播,包括文字、音樂、視頻,但由於技術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技術帶動傳播,另一方面,也造成網路侵權嚴重。法律就需要在權利人和保護技術發展中平衡,這時候又出現了權利人和侵權人的衝突,本來依據法律判侵權,但出於保護需要,也可以判定合法,比如技術中立,但這個肯定不是原則性的,因為技術發展,實踐中的利益衝突,著作權跟不上,又解決不了平衡不了衝突,就更會造成著作權法完善的感覺,其實更多是由於技術發展的問題。比如,從紙媒發展到現在的全自媒體,法律對於網路轉載的合法性就先後出了不同的制度,這就導致了矛盾。

不可能有完全完善的法律制度,判例法、成文法也好,都有利弊,現在知識產權案件領域,已經施行判例先例制度,就在逐步解決這些問題,還是對新的著作法拭目以待吧


不能單看著作權,和民訴結合在一起講,侵權主體,非正規或者正常途徑的主體或者侵權主體身份造假時,找不到侵權主體,維護著作權的權利困難


大體上是完善的,大方向大思路是有的,在細枝末節上卻模糊不清,申請了著作權,在維權時卻艱難險阻,比如之前的傅雷家書一案,各大出版社沒有出版權卻理直氣壯。


舉個例子,在現在火熱的文化產業方面,如果我構思了一款電子遊戲,從劇情到操作再到等等一切細節都想好了,並編製了書面的的說明,然而這些不能申請專利著作權,你必須找人編程實現後才能申請軟體著作權。


購買產品後無法監控,可批量複製而不受懲罰。了不起下架什麼的,所有領域都不怎麼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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