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版權有哪些銷售/授權形式?價格如何制定?

今天看到這個問題 http://www.cnbeta.com/articles/145692.htm 想多了解一些,例如:一種字體在用在一次性平面廣告用和作為企業識別系統應用字體如何授權?個人設計師做少量裝飾性海報販賣用到字體是否應該付費?


第一個問題各家的標準應該是不同的, 而且似乎不是很透明, 恐怕需要單獨諮詢那些字體公司的人了.

第二個問題, 當然應該付費. 印刷用的製作費, 如果是自己印製也包括油墨費, 購買印刷機的費用, 紙張的費用等這些都是要花錢才能得來的, 而字體作為一種商業素材, 當然也是要收費的. 舉個最簡單的例子, 如果你設計的東西被客戶使用了而沒給錢, 這是可以允許的么?

國人始終是不太重視 "軟體" 類的版權, 因為這些可以通過一些途徑搞到, 而 "硬體" 類的東西是實打實的沒辦法盜取到. 我之前有做過幾個質量不太好的免費英文字體發在國外網站上, 我自己都不怎麼重視它, 但這幾年間卻間歇性的經常收到外國人發來郵件諮詢是否可以用在他印製的 T 恤上, 海報上, 貼紙上, 圖片上, 網頁上, Logo 上以及是否需要付費等問題.


有些跑題,但這個作者也算是把授權模式說全了,感覺是在點名羅永浩的造字工坊

一套字體,他們永遠不會告訴你多少錢,而是看人報價。

小公司就低價授權,電影公司如果海報需要就漫天要價。

當然這也符合羅永浩一貫雞賊的作風。

永遠搞不懂的字體版權:怪怪der授權模式

轉自:justfont blog

「說真的,使用者完全搞不懂字體授權是怎麼回事。」

── Bruno Maag, Dalton Maag 總監

不過,相對於歐美字型公司會勤勞的教育客戶、日本的客戶很守規矩之外,某些中文字型廠商(不包括我們 XD)倒是很熱衷用比較曖昧的條款嘗試釣一些大魚起來吃。或許對他們而言,這是死寂的水域裡存活的理想方式。

除了行之有年的恐怖箱條款以外,最近又多了「魔鬼的免費模式」這種看起來很爽,但其實是要吃你的肉的這種怪怪條款。到底是怎麼回事呢?

恐怖箱條款

不要懷疑,在網路上隨便下載商用字型任意使用,絕對是違法的。

但是,你或許沒聽說過合法購買了盒裝字型,卻也被告了的故事。

國內主要的盒裝字型產品,其實都限定「個人使用」:打報告、印心經純欣賞,OK。但很抱歉,如果要用在書封、海報、網站 Banner、包裝、影片字幕,是一律不準的。除非親自打電話給廠商請求授權。

但是,廠商在價格上完全不透明,採取報價制度。看需求方的財力、名氣(有時候是友情)來報價。每一方拿到的價格都不同。久而久之,造成正版購買者被懲罰,大家爾虞我詐的詭異氣氛。

但很奇怪的是,字型廠商也沒有卯起來提訴訟,只是針對比較有名的、比較有錢的來告。

所以這就造成了一個印象:反正買盒裝也不能用、盜版的也不會被抓,那不如直接下載盜版字型比較快。

產業就是這樣敗壞的。

魔鬼的免費模式

工商服務:手寫字為 justwrite 手書出品的 Sundayhandwrite 晴手寫體

這是最近幾年在中國大陸相當盛行的模式,我們在這裡就不說是誰了。最近比較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是最近某一個在網路上瘋狂轉載的免費中文字型(當然,不是思源黑體。思源黑體是開源的,免費商用是沒有問題的。)

這種模式一律採取「個人免費使用」為號召,很多使用者在背景知識不足的情況下,就貿然使用該字型。

一旦版權方發現濫用情形,立刻寄發存證信函,要脅要提起訴訟。(比較理想的做法,應該是第一次發現告知侵權,並且提供版權說明,而不是立刻糾舉告發)並且還假裝給對方臺階下,如果和解的話,還可以「算便宜一點」。

對整體產業比較有幫助的,不應該是抓大放小,靠訴訟和解獲利,而是認真的教育市場、教育客戶。歐美字型廠商往往特別強調這一點。

當然,最後我們還是要強調:中文字型市場的版權取得絕對有進步空間。但還是要從每一位用戶做起,認識到版權就是對工作權與創意心血的最後一道防線,我們的字型產業才有生機。

試想,如果連自己都不尊重字體設計師的心血,那憑什麼要求別人尊重自己的呢?

  • 全世界哀哀叫,永遠不知道在幹麻的字型版權:四種模式

    字型版權是連專業設計師都不見得瞭解的問題。對於字型廠商而言,可能也只有法務部門會比較了解。版權是這些公司與工作者賴以為生的條款,同時也反映出了字型產業的商業模式。

    你問為什麼中文字型這麼少呢?除了很難做以外,另外一個點就是做中文字型又不會賺錢,所以字型當然很少。那為什麼都不會賺錢呢?你想想看你用字型的時候有付給字型公司 $$ 嗎?嘿嘿~這就是為什麼了。

    那所以在網路上隨便下載字型用在作品上會不會違法呢?誒,其實會。

    但到底為什麼坐隔壁的老王、住你對面的阿嬌都這麼用,他們卻都沒有上過法院呢?如果大家隨便用字型都不用付錢,那字型廠商要賺什麼呢?其實這是目前數位字型產業的老問題。廠商來不及教育市場正確的版權觀,但字型已經差不多傳得到處都是了。久而久之,大家都覺得字型應該要理所當然的免費下去啦。

    不過,在進一步談論版權議題之前,我們先來整理一下字型廠商可以賺錢的幾種模式:

    買斷模式

    買斷模式:使用者購買字型,因此可以應用在自己的商業作品上。舉凡印刷品、網頁 banner、粉絲團圖文、通常都在授權範圍裡面。

    不過,台灣的兩大字型廠商(與中國大陸廠商)的授權很奇怪。你以為是買斷,但其實授權僅限個人。若要商業使用,要看另外跟廠商索取授權,價格通常不很透明。這個奇怪的模式,請見:怪怪 der 字體授權模式。

    租賃模式

    租賃模式:使用者每年付給廠商固定金額,以換取廠商所有字體的使用權。而期限到了之後,必須續約,才可以合法使用在商用作品上。

    換句話說,使用者在租約內才可以合法使用。如果過期而未續約,就算違法。其實這是一種君子協定:因為字型檔案已經在使用者端了。這可能是許多中文廠商不敢推行這個模式的原因之一。

    《字型散步》裡面也有提到:這種模式可以讓使用者省一大筆錢。以往只能買到一個字型的錢,現在可以用全部的字庫。而且對於公司行號來說,每年付一定的錢,什麼字都可以用到,不再需要一直買,開銷可以預期,也對他們增加了誘因。

    裝置嵌入

    裝置嵌入授權:設計 App、電子書的朋友們注意了,這個條款是專門為你們設計的。但是你們很可能會發現,這個條款怎麼會那~~~~麼貴餒?(一般而言,需要支付三十萬新台幣以上。)

    那是因為字型檔案就裝在程式的底層,每下載一次等於就複製了一次字型檔,散佈出去,因此金額也會比較高。不過,因為考量到市場特性,例如信黑體就有提供小型團隊授權方案,會便宜非常的多。

    雲端字型

    雲端字型是最近幾年新興的字型授權模式。由於字型不需要安裝,使用者不會擁有,因此也就無法散佈;這個特性,讓雲端字型變成世界字型產業越來越重視的一塊新領域。

    計費方式相對也親民許多,看網頁的瀏覽次數來決定適合的月費方案。justfont 與 Typekit 等雲端字型服務,通常都是採用這樣的計費方案。

  • Sina Visitor System


    題主可以了解下對於中文授權一種全新的授權方式:雲字型檔。由文鼎字型檔與邑石網合作推出。

    區別方正漢儀傳統授權,雲字型檔是基於電腦台數來發放字體商用授權的。

    設計公司在一台電腦使用雲字型檔257套字體,12個月的費用是2500元。那麼設計公司需要安裝一個專門的客戶端工具到一台電腦上,從這個客戶端中獲得字體。在購買之日起12個月內設計公司使用該台電腦所製作的設計品享有永久商用發布權,不論設計公司為多少客戶設計了多少作品。超過12個月後如果沒有為這台電腦續費的話,客戶端工具會從該電腦中清除這些字體。祭出鏈接Yestone邑石網_雲字型檔_ifontcloud_文鼎字體戰略合作夥伴


    第一個問題:

    這是方正字體的授權方式和價格

    方正字型檔|獲取授權|

    這是漢儀字體的授權方式和價格

    商務購買指南-漢儀字型檔

    這是華康字體的授權方式和價格

    華康字型授權方案 | 華康字型

    這是基礎價格,大部分時候是需要再跟對方公司議價的。

    第二個問題:

    按照字體公司的說法,只要是涉及商業使用,就需要付費。我檢索了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有關「字體」「字型檔」的判例,發現不是很多,並且法院對於「字體」「字型檔」是美術作品還是計算機軟體認定不一。

    但是,無論字體是美術作品還是計算機軟體,肯定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因此嚴格來說,對字體的商業使用是無疑需要付費的。

    附:

    關於字體著作權的判例摘編(個人整理,可能有疏漏。未經許可請勿轉載):

    案例(一)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審級:二審

    案號:(2010)民三終字第6號

    裁判結果:侵犯計算機軟體著作權

    賠償標準:

    使用量——5款字體以及標有GBK的各款字體包含21000個漢字,標有GB的字體包含7000個漢字。

    賠償額——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200萬元,訴訟合理支出5萬元。案件受理費4萬元,審計費10萬元。

    備註:

    終審法院不認為字體(字型檔)是美術作品,但是認為是計算機軟體,應當按照計算機軟體來進行保護,因此被告依然因為使用字型檔而承擔賠償責任。

    裁判要旨:

    (方正字型檔的)每款字體(字型檔)均使用相關特定的數字函數,描述常用的5000餘漢字字體輪廓外形,並用相應的控制指令及對相關字體字型進行相應的精細調整,因此每款字體(字型檔)均由上述指令及相關數據構成,並非由線條、色彩或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因此其不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

    訴爭字型檔中的字體文件的功能是支持相關字體字型的顯示和輸出,其內容是字型輪廓構建指令及相關數據與字型輪廓動態調整數據指令代碼的結合,其經特定軟體調用後產生運行結果,屬於計算機系統軟體的一種,應當認定其是為了得到可在計算機及相關電子設備的輸出裝置中顯示相關字體字型而製作的由計算機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因此其屬於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的計算機程序,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漢字具有表達思想、傳遞信息的功能,由於暴雪公司、第九城市公司在其遊戲運行中使用上述漢字是對其表達思想、傳遞信息等功能的使用,無論前述漢字是否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其均不能禁止他人正當使用漢字來表達一定思想,傳達一定的信息的權利。

    鏈接: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efe9c647-b647-11e3-84e9-5cf3fc0c2c18amp;amp;amp;KeyWord=%E6%9C%80%E9%AB%98%E4%BA%BA%E6%B0%91%E6%B3%95%E9%99%A2|%E4%BA%8C%E5%AE%A1|%EF%BC%882010%EF%BC%89%E6%B0%91%E4%B8%89%E7%BB%88%E5%AD%97%E7%AC%AC6%E5%8F%B7

    案例(二)

    裁判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審級:二審

    案號:(2005)高民終字第00443號

    裁判結果:侵犯美術作品著作權

    賠償標準:

    使用量——方正蘭亭V4.0中的12款GBK字型檔

    賠償額——賠償經濟損失30萬元,鑒定費2萬元。

    裁判要旨:

    字型檔的製作通常經過字型設計、掃描、數字化擬和、人工修字、質檢、整合成庫等步驟,其中,字型設計是指由專業字體設計師依字型創意的漢字風格、筆形特點和結構特點,在不小於1英寸的正方格內書寫或描繪的清晰、光滑、視覺效果良好的漢字字型設計稿。每款字型檔的字型必須採用統一的風格及筆形規範進行處理。因此,字型的製作體現出作者的獨創性。方正蘭亭V4.0字型檔中的字型是由線條構成的具有一定審美意義的書法藝術,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美術作品的條件

    字型檔是為了使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顯示、列印字元而收集並按照一定規則組織存放在存儲設備中的坐標數據和函數演算法等信息的集合。字型檔中的坐標數據和函數演算法是對字型筆畫所進行的客觀描述;在運行時,通過特定軟體的調用、解釋,這些坐標數據和函數演算法被還原為可以識別的字型。字型檔中對數據坐標和函數演算法的描述並非計算機程序所指的指令,並且字型檔只能通過特定軟體對其進行調用,本身並不能運行併產生某種結果,因此,字型檔不屬於《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所規定的程序,也不是程序的文檔

    字型檔中的坐標數據、函數演算法與相應的字型是一一對應的,是同一客體的兩種表達。在著作權法上,應作為一個作品給予保護。

    鏈接:http://www.itslaw.com/detail?judgementId=835a6bbc-26fc-4946-9fab-c64cbf466caaamp;amp;amp;area=1amp;amp;amp;index=5amp;amp;amp;sortType=1amp;amp;amp;count=168amp;amp;amp;conditions=searchWord%2B%E8%91%97%E4%BD%9C%E6%9D%83%2B1%2B%E8%91%97%E4%BD%9C%E6%9D%83amp;amp;amp;conditions=searchWord%2B%E5%AD%97%E4%BD%93%2B1%2B%E5%AD%97%E4%BD%93amp;amp;amp;conditions=searchWord%2B%E6%96%B9%E6%AD%A3%2B1%2B%E6%96%B9%E6%AD%A3

    案例(三)

    裁判法院:南京鐵路運輸法院

    審級:一審

    案號:(2014)寧鐵知民初字第101號

    裁判結果:侵犯美術作品著作權

    賠償標準:

    使用量——「佰斯德利」四個粗倩體單字

    賠償額——賠償經濟損失3萬元。

    裁判要旨:

    美術字是經過加工、美化、裝飾而形成的文字,是運用裝飾手法美化文字的一種書寫藝術。美術字看似簡單且易於複製,但是設計一款具有創意並符合審美意義的美術字遠非想像的那麼容易。在現有上百種漢字美術字的基礎上設計一款富有美感並被大眾接受的美術字,就要求設計人員要具備一定的書法、美學、平面設計及相關學科的文化、藝術方面的知識和修養。美術字與用毛筆書寫的書法作品一樣,都要有藝術特色並具備吸引大眾的視覺效果。不僅要求每個單字賞心悅目,而且要求整篇文字的藝術風格都要達到整體美觀、和諧統一的藝術效果。

    對於字型檔中的單字是否具有獨創性判斷,首先應遵循美術字藝術創作的規律,根據漢字的筆畫特徵、筆畫數量、結構等特點進行考量。其次是將單字體現的藝術風格、特點與公知領域的其他美術字體如宋體、仿宋體、黑體等進行對比,判斷原告主張權利的單字是否具有明顯的特點或一定的創作高度。具體到本案而言,本案涉及的「佰」、「斯」、「德」、「利」四字的筆畫特徵,與現有公知領域中其他美術字體相比具有個性特徵,體現了一定的獨創性,能夠獨立構成美術作品

    鏈接: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6f2b84fc-8391-4bee-b122-97224bf7ac8b

    案例(四)

    裁判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審級:一審

    案號:(2014)三中民(知)初字第09233號

    裁判結果:侵犯美術作品著作權

    賠償標準:

    使用量——「自」「然」「之」「子」四個單字

    賠償額——賠償經濟損失3000元,支付合理費用25000元。

    裁判要旨:

    從計算機字型檔字體產品的創作過程和最終目的的角度可以認為其是一種規範化和實用性的工業產物,但並不能因此認為計算機字型檔中的單字只是工業產品而非藝術作品。事實上,許多客體往往同時具有工業產品和藝術作品的雙重屬性,從而可以在一定條件下獲得著作權及其他權利的多重保護。

    計算機字型檔中的單字具有一般意義上的可版權性。計算機字型檔字體是一種不同於傳統有形顯示和印刷媒介的全新字體表現形式,是信息時代互聯網技術發展的產物。方正平和體單字「自」「然」「之」「子」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美術作品,應受著作權法保護。

    鏈接: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3e3a4f5f-df8b-471d-a5c2-4afd0d411829amp;amp;amp;KeyWord=%E8%91%97%E4%BD%9C%E6%9D%83|%E5%AD%97%E5%BA%93

    案例(五)

    裁判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級:二審

    案號:(2012)蘇知民終字第0161號

    裁判結果:侵犯美術作品著作權

    賠償標準:

    使用量——「青蛙王子」四個單字用於商標

    賠償額——賠償經濟損失4.8萬元。

    裁判要旨:

    涉案秀英體字型檔的單字經過字體創意、字形設計、掃描和曲線合成、擴展創作、創作符號、字形審定、二次創作、格式轉換、測試校對等幾個步驟。所有字形的最終確定都是以顯示為文字、符號的圖像為載體,雖然該圖像是數字化的形式,但同樣是創作者以美術作品為基礎所完成的智力成果。這種方式利用電腦工具完成,與傳統紙筆完成創作只是隨著新技術發展而在使用工具上有進一步發展,其本質並無不同

    雖然字型檔中的字體字型是由字型原稿經數字化處理後和由人工或計算機根據字型原稿的風格結合漢字組合規律拼合而成,以相應的坐標數據和函數演算法存在。但這種數字化的存儲和複製方式,並不能改變其美術作品的性質。其在輸出時經特定的指令調用、解釋後,仍還原為相應的字型圖像。這種數字化的形式更方便複製,但不能因此而否認字體單字可能成為美術作品的屬性,計算機技術的運用並未改變其本質。如同遊戲軟體一樣,雖然其是以數字化的程序形式存在,但其運行的某些畫面在符合著作權法的獨創性要求的情況下,仍可作為美術作品予以保護。因此,在滿足獨創性要求的前提下,字型檔中的單字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美術作品,應受法律保護

    鑒於字型檔字體本身同時兼具審美與實用工具的雙重特性,字型檔字體創作的目的是為了滿足計算機使用漢字的需要,因此,字型檔字體屬於作品性和工具性緊密結合的智力成果,在將字型檔字體作為美術作品進行保護時,其獨創性應當具備較高的獨特審美的要求,亦即獲得保護的字型檔單字,應當明顯有別於已有的公知字體。故只有體現較高獨特審美,並能夠與已有字體明確區分開來的字型檔單字才有可能被認定為美術作品加以保護

    鏈接:http://www.itslaw.com/detail?judgementId=edeb5987-5cf5-4d6b-9a3f-abc0ea330c1eamp;amp;amp;area=1amp;amp;amp;index=1amp;amp;amp;sortType=1amp;amp;amp;count=1amp;amp;amp;conditions=searchWord%2B%E6%B1%89%E4%BB%AA%2B1%2B%E6%B1%89%E4%BB%AAamp;amp;amp;conditions=searchWord%2B%E5%AD%97%E5%BA%93%2B1%2B%E5%AD%97%E5%BA%93

    案例(六)

    裁判法院: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

    審級:一審

    案號:(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71號

    裁判結果:侵犯美術作品著作權

    賠償標準:

    使用量——「張海山銳諧體」中的「羊、城、在、金港、城」六個單字

    賠償額——賠償經濟損失2000元。

    裁判要旨:

    涉案「張海山銳諧體」系以直線與直線切角的風格設計的文字,字體稜角分明、比例優美,具有統一的某種特定的文字之表達特徵與風格特徵,從而具備一定的獨創性,同時也體現了一定的藝術美感,屬於以線條構成的具有審美意義的平面作品,故「張海山銳諧體」中的字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的可以獲得保護的美術作品範疇。

    鏈接: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ffb7e320-c11e-4f44-b4c9-8902333b1e46amp;amp;amp;KeyWord=%E8%91%97%E4%BD%9C%E6%9D%83|%E5%AD%97%E5%BA%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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