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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賬戶涉稅信息交換中,你的這些海外資產不會受到「全球徵稅」的影響

全球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制度將於2017年1月1日起在中國實施,且2018年9月中國將與世界上其他100個國家或地區(可能會更多)的政府進行經合組織(OECD)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即「CRS」)下的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的第一次自動交換。理論上來說,到2018年底,中國政府將掌握中國稅收居民在除美國以外的其他100個國家或地區的金融賬戶信息。

有人開始擔心,擔心自己在開曼群島的殼公司會不會被中國稅務機關發現;有人開始忽悠,忽悠那些在海外有大量資產的高凈值人群趕快購買他們的「靈丹妙藥」以「逃過此劫」;也有人開始頭疼,頭疼怎麼把這個發達國傢俱樂部(即OECD)按照發達經濟體的要求創造出來的CRS制度在稅收征管相對落後的發展中國給落地了而且還能達到OECD的要求。

CRS的目的就是要在全球編織出一張打擊跨國逃稅和不合理避稅的大網,讓逃稅者的資產無處可藏。但是在CRS下,是不是我們在海外的所有資產信息都會被傳遞給中國政府從而面臨被徵稅的風險呢?我們來看兩個簡單的例子:

銀行存款

聽到「全球徵稅」,很多「出國務工人員」有些擔心,是不是我每天在國外吃土豆啃麵包存在銀行的那點錢要被報告給中國政府然後被徵稅了啊?淡定,親,不是的。

金融機構在按照當地的CRS法規實行外國居民賬戶盡職調查和賬戶信息報送時,通常是依據賬戶持有人稅收居民身份所屬國的類別來進行的,接收這些金融賬戶信息的國家應為賬戶持有人稅收居民身份所在國,也就是說在CRS下的涉稅信息交換是建立在稅收居民身份這一重要概念的基礎之上的。

舉個例子,李小姐是中國人(持有中國護照),在德國巴伐利亞州的某汽車公司工作了十年。其名下有在德意志銀行的存款50萬歐元,同時還在中國銀行北京分行擁有存款200萬人民幣。中國和德國都是CRS的參與國,但是德意志銀行和中國銀行在CRS下的就李小姐存款的合規要求卻不盡相同:

-德意志銀行:需要識別該50萬歐元的賬戶持有人信息。通過識別發現李小姐雖是中國人,但是從稅法的角度,李小姐是德國的稅收居民。CRS下金融機構只需要申報外國稅收居民的賬戶信息,因此德意志銀行是不需要將李小姐的信息通過德國政府傳遞給中國政府的。也就是說在CRS下,中國政府是不會知道李小姐在德意志銀行50萬歐元的這筆存款的。

-中國銀行:需要識別該100萬人民幣的賬戶持有人信息。通過盡職調查,中國銀行發現該賬戶的持有人李小姐在國外居住工作,並聲明為德國稅收居民。此時中國銀行應當按照中國政府的CRS法規將李小姐的個人基本信息和100萬人民幣存款以及相關利息收入或其他與該賬戶有關的收入等信息通過中國政府傳遞給德國政府。根據德國稅法規定,德國稅收居民應就其全球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那麼當德國政府掌握李小姐在中國銀行的存款信息以後,會判斷與該存款有關的相關利息收入或其他應稅收入是否被申報納稅,從而達到打擊跨國逃稅的目的。

當然,在現實中可能存在一個國家的稅收居民同時還屬於另外一個國家的稅收居民,也就是所謂的雙重居民身份,在這種情況下,通常可以依據這兩個國家之間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來判定自己應屬於哪個國家的居民,並在哪個國家負有納稅義務。

海外房產

國內金融市場不穩定,人民幣貶值等諸多因素使得不少人願意到海外購房,尤其是去一些房地產市場比較穩定和完善的國家購置房產投資。那麼這些持有海外房產的信息是不是在CRS機制下被披露給中國政府呢?

- 個人直接持有境外房產

這種情況是完全不用考慮CRS影響的。例如,李小姐是中國居民,其在英國擁有一套價值約1000萬英鎊的莊園。CRS下去識別金融賬戶的主體是金融機構,而這裡面根本不涉及到金融機構,因此,李小姐在海外直接持有再多的房產也不會在CRS下被披露給中國政府。

- 個人通過公司或者信託持有境外房產

在國外,處於稅收籌劃或者其他方面的考慮,很多的房產都是由公司或者信託等實體來持有,例如科林本人所租的一套公寓就是當地一個信託下的房產,由相應的受託人來負責日常的維護和管理。與個人持有的情形不同,因為公司或者信託屬於CRS下「實體」的概念,也就是說需要看該公司或者信託是否屬於「實體」分類中的金融機構類別來判斷CRS下的合規義務,如果是金融機構,則需要完成CRS下的賬戶識別和信息報送義務。但是對於直接持有房產的公司或者信託,在CRS下通常是無法滿足金融機構的概念的(因為,房產並不屬於金融資產的類別,導致」financial assets test"無法滿足。具體可參見上一篇關於投資機構的討論),因此該公司或者信託無需識別其背後的個人。

例如,李小姐是中國居民,其在開曼群島設立一家房產持有公司A,並由當地的管理公司B來管理,通過A公司,李小姐在英國擁有一套價值約100萬英鎊的莊園。此時A公司無法滿足CRS下金融機構的概念,而且這其中的房產持有關係中並沒有其他金融機構的參與,因此,該房產的信息也是不會在CRS下被披露給中國政府的。

但是,如果通過兩層或者更多層實體間接持有房產,那麼情形就會變得複雜,因為要具體分析其他間接持有房產的公司是否屬於投資機構。例如,如果上例中A公司上面還有一家設立在香港的B公司,那麼B公司是有可能被分類成投資機構的,因為其持有的是B的股權(即金融資產)。B有可能需要將李小姐的個人信息以及A公司的資產信息通過香港政府報送給中國政府,從而李小姐持有開曼公司的信息也會被中國政府掌握。具體關於投資機構的判定,請參見上一篇文章內容。

此外,除了房產以外,通常你在海外投資直接持有的遊艇、跑車、古董字畫、珠寶等等非金融類資產都是不在CRS的合規範圍之內的。CRS的「執法一線」在金融機構(包括存款機構、託管機構、投資機構和特定保險機構),如果你持有的資產跟這些金融機構沒有任何關聯,那麼通常是不用擔心受到CRS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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