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經常騷擾我家,被派出所送到精神病院後又被放回,砸壞我家的車玻璃,請問如何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

法律,精神病


必須是強制醫療啊。和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好好談談吧。談不通就送指定精神病強制醫療了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強制醫療的決定機關為人民法院,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具體而言,人民法院負責強制醫療決定書的作出,公安機關負責強制執行。

在新刑訴法具體規定強制醫療程序之前,我國強制醫療方式主要有三種:一是醫療保護性住院,又稱"醫療看護制度",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根據精神科執業醫師的建議,決定將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療;二是保安性強制住院,即根據刑法第18條關於"政府必要時對不負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規定,實踐中由公安機關決定對肇事肇禍的精神病人實施的強制醫療;三是救助性強制醫療,即民政機關實施的對流浪精神病人和無家可歸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傳統實踐操作中,這三種舊方式均不需要經過司法審查,且後兩種方式完全由行政機關主導,導致司法實踐中"被精神病"現象的不斷發生,同時也使眾多應當強制醫療的精神病人無法及時得到治療。

強制醫療作為為了社會的共同利益而對法定的特定人群限制社會活動範圍並予以醫學治療的一項強制措施,不僅僅涉及醫學問題,也是一個直接關係到公民權利義務乃至人身自由的法律問題,故該制度必須受到嚴格的法律規範和監管,遵循法治社會司法最終裁決的原則,由司法機關來居中決策。《刑事訴訟法》第285條第1款明確將強制醫療決定權授權人民法院行使,強制醫療制度正式由行政化走向了司法化,由中立的第三方法院做出決定,保障了其公正性和程序正當性。


先報警,然後做鑒定.提起民事訴訟。


專門針對你家?犯法對象有明確性,是假裝有精神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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