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小米電視2買一賠三,是否罰的得當?目前小米電視宣傳又是怎樣的呢?

地址:Sina Visitor System

法院認為:被告小米公司在網上宣傳和銷售其生產的電視機時,大量使用了「頂級、最高、最強、最新、頂尖」等詞語對其電視機的功能和質量進行宣傳,該廣告用語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的規定,不僅應當受到行政處罰,對銷售者而言,該行為屬於誘導消費。

原告受到被告的宣傳誘導後,購買了被告的電視機,但被告對銷售給原告的電視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經過了4K認證,且對其宣傳的最頂尖的杜比音效也未提供證據證明,故被告的行為對原告構成了欺詐,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原告關於被告多收取其一元、宣傳的視頻數量等信息不實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信。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原告王順虎退還貨款9498元,並賠償原告28494元。

二、原告王順虎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返還55時小米電視2一台和55吋小米電視2(含 Sound bar)一台、低音炮音箱一個。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50元,由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沒有新廣告法的話,虛假宣傳就是正確的了嗎?


16年9月份的判決,今天小米發布會搬出來了。華為快閃記憶體混用,昨天就又擋子彈了。看來有的人很明白好鋼要用在刀刃上,不止是手機快閃記憶體要這麼做。


既然小米涉及虛假宣傳被抓住把柄就該罰,這沒任何問題。

但是某為以次充好,還侮辱消費者智商,這個就沒人敢站出來?

不過想想也是,當然不敢站出來啦,叛國罪可不是隨便說說的。


這個時間點提的問題,一看就是攪渾水給華為p10洗地。放心,華為內存摻假的事實比小米這種廣告可嚴重多了,且別指望華為收到任何懲罰,過段時間提都不會提了。


小米的營銷人員真是弱雞,我來提幾個建議:

1. 黑白手套

這種臟活累活不要自己去干,花一堆錢請自媒體、微博大v,他們大嘴巴說話,他們自己負責。

如果自媒體人員說瞎話被告了怎麼辦,讓他們自己上法庭被告席啊,這個事情是外部人員操作,競對抓不到我的把柄,其次這個事情被告方體量很小,受關注度不多。

而且我廣泛撒網,每天請幾萬個自媒體人員瘋狂輸出,你競對的法務再牛逼,能告得了幾個?

2. 星辰大海

牛逼的話我也不多說了,反正石墨烯、金剛石、藍寶石,這種黑科技我讓自媒體每天刷屏,分分鐘都秒天秒地宇宙級,什麼「國家級」這種修飾詞,說真的,我都看不上,我就定位是「讓半人馬座阿爾法星來客震驚的納米石墨烯科技」。

3. 哀事喜辦

被告一賠三,在別人那裡是醜聞,在我這裡是大好事好嗎?什麼被告一賠三,我就宣揚是「震驚!某某企業良心!某消費者買電視買一得三!」

我很慚愧,一點點小伎倆不值一提,營銷界某企業還是牛逼,小米還得學習一個。


抱歉,先前回答嚴重失誤,

先前以為法院判決依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是15年頒布的,結果現在才發現原來早在95年就已經實施了。

1995年《廣告法》 第七條第(三)項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2015年修訂後《廣告法》 第九條第(三)項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好,做的好。希望這個回答下面對華為換內存嚴厲指責的人可以學習一下王海,主動去告,而不是只敢在知乎上匿名陰陽怪氣。如果認為你們口裡的「爵士」不敢告的話,可以自己買一部p10去告,一賠3啊!


違法了,就按照法律規定接受處罰,有錯嗎?

有什麼不得當的?

看到有個回答里說到了這個問題可能是來攪渾水給P10洗地的,想想還真有可能。在這裡不討論P10,但我認為這兩件事性質不同。


不是啊,小米電視2是2014年發布,新廣告法是2016年實施,結合另一家大廠的表現,我聞到了yinmao的味道~


小米是賠了,沒見著三星賠


哈哈哈哈看到運城就進來了


我就不信了,這個問題大家還能把華為拉出來批判一番?圍為救米,果然是米乎沒錯。


哈哈哈,小米本來就喜歡各種噱頭。比如這次的小米6廣告語,攝像頭一升二,是華為玩爛的雙攝,曲面二升四,也讓我想起了八曲面的華為magic,內存四升六,半年前的一加3T就已經是6G了。也不知道誰寫的文案,也就拿老技術忽悠一下米粉罷了。還有什麼「掏出來搞事情」的廣告語,還有今天剛看到的「怕雞毛」的招聘實習的廣告,也不知道是為了吸引哪一部分哪一層次的用戶。

看到好多人糾結華為雙攝的廣告,我可從沒說過華為雙攝實至名歸,只是說雙攝華為早就有了,蘋果也早就有雙攝了,小米還鄭重其事的拿出來炒冷飯,呵呵


這個悲傷的故事告訴我們,在法制社會、市場經濟里,企業一定要僱傭律師啊,不要為了省兩個錢整性價比,把自個兒給整進去了,多好的產品,多不值得啊!

來對比一下某位答主的意見:


先說結論,罰的得當,確實違法了,小米電視就是不長心,天天被放在聚光燈下還亂來。另外去年九月的官司,從昨天王海帶頭爆出到今天各大媒體也發,很有昨天中午擋子彈上熱搜的風範啊。另外昨天某華為員工昨天在張小凡答案下準備用小米電視輸官司來轉移視線失敗後,結合王海曾經的歷史,不得不讓人浮想聯翩啊,有沒有那個四字成語的感覺


買小米電視2的有福了,白用幾年電視,還賺了一萬多。


推薦閱讀:

TAG:法律 | 小米科技 | 廣告 | 營銷策劃 | 小米電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