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某人或公眾人物,在公開場合承認曾經偷竊或者其它犯罪,我國或他國是否有對應此類事件的相關法律。?
01-26
我記得很久以前看過一個明星訪談節目。
嘉賓是劉若英,講到剛出道時,身上沒錢,肚子也餓,於是一眾人趁著天黑去某燒臘店偷了一點吃的。她當時回憶細節時,說一眾人里,有很多日後成為一線明星,比如金城武,但是金城武當時沒有吃他們偷得東西。 具體細分問題如下:1. 為什麼這類事件在日後的講述里,沒有人會認為他們這是犯罪?而是一種唏噓。
2. 金城武這樣,雖然沒有吃他們偷的東西,可是,是否也構成了夥同犯罪? 3. 為什麼劉若英在電視上公然承認自己曾經偷東西,但卻沒有相關機構或法律對她曾經的行為來做出處罰? 4. 我國,或他國在此類事件都有哪些案例或法律條款?
一是早就過了追訴期;二是不夠入刑標準(可能);三是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早過了追訴時效了吧?並且這屬於自訴案件沒有原告提出就不會過問吧
我們成龍大哥面對幾十把西瓜刀
出動了幾條槍才把場面壓住
這是大哥親自說的
然後警察也看娛樂新聞
所以警察開始調查了
不知道為什麼後來不了了之了。。不能自證其罪,你說自己偷了東西,你得給出證據,不然拿什麼判你啊?
司法機關又不傻,你一個名人,做節目說點自己以前的故事,幾分真幾分假,人家心裡有數。大哥 人家就偷點臘肉 有必要管么 偷東西和偷東西不一樣 法律沒規定一偷東西就必須進法院蹲監獄
金額夠不夠立案也是要考慮的。她要說她殺了個人我想是會有人管的
1.這事在國內歸燒臘店所在地派出所管,劉若英要是沒有透露具體是哪家店,這事沒法查。2.要看偷了多少,低於幾千塊的話不立案的,沒人鳥你。3.老派叔叔們都很忙的,除非上級領導指示或輿論監督,不然誰吃飽了撐的主動去管這破事。
言語宣稱並不能證明你犯罪,法律是講證據的,既然沒有任何證據能佐證劉若英講的那段話是真的,她的這段話當然不應當因言獲罪。假如某個人死了。然後有某個集團找到你,告訴你,你去公開場合宣布說那個人是你殺的,然後給你XXXXXXXXX那麼多的錢。
好吧,假如你真這麼做了,你覺得公安機關會直接定你的罪嗎?不會,他們會讓你交代犯罪經過,陳述犯罪動機,指認犯罪現場,搜集犯罪證據,一切確鑿無誤,然後由法官宣判,才能定你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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