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問下大家是怎麼看待上班遲到這件事?
上班遲到真的就是工作不認真的變現嗎?如果上班遲到,下班也相應推遲這個也不能彌補嗎?如果一個公司的規定特別死板的話,這樣好嗎?是公司要改變,還是自身也要變得這麼死板呢?
考勤是公司管理的重要內容,對於員工遲到的容忍程度,也被員工拿來衡量一個公司的人性與否。因此,用人單位想盡辦法既能保證員工的出勤率,又不讓員工覺得太委屈。有的公司讓遲到的員工打掃衛生;有的讓遲到員工捐款做為活動經費;有的單位比較直接,遲到員工一律按照時間罰款,那麼,企業到底有沒有權利這樣做呢?嚴格管理,有時候顯得不近人情,畢竟生活在北上廣這樣的「堵城」,「堵車」是家常便飯,「地鐵」出現故障也在所難免,因此,偶爾「遲到」也應該可以被諒解。但其中也不乏一些員工無視公司考勤制度,屢教不改,遲到理由花樣百出。
考勤管理不好,人力資源部門難辭其咎,為了整治考勤,A公司制定了如下考勤制度:凡未按規定時間到崗,不論任何理由均記遲到。遲到一次罰款20元;當月遲到三次者給予警告處分,並罰款100元;當月遲到累計三次以上者,罰款200元,並扣除當月基本工資30%;忘記打卡者每次扣10元;代打卡者每次扣20元。
因此,確定A公司的考勤制度是否有效,應綜合考慮以下三個方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1、內容的合法性。
即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符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能與法律法規相抵觸;
2、民主程序。
主要包括:(1)討論程序,即與全體職工或職工代表討論規章制度的草案,全體職工或職工代表可提出方案和意見;(2)協商確定程序,即用人單位與工會或職工協商確定製度文本。
3、公示程序。
即用人單位應當直接將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經與A公司HR溝通,A公司的考勤制度嚴格按照法律的程序制定並公示,故A公司的考勤制度在制定和公示程序上不存在任何瑕疵,但該項制度的內容不合法。說到內容的合法性,A公司的HR曉曉提出異議,曉曉認為,合同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一致的過程,既然勞資雙方對於該項制度均已認可,且法律賦予了企業自主用工權,為何不能在規章制度中設置罰款呢?或許,你們也和曉曉有著相同的疑問,那麼,就曉曉的疑問,今天,我們重點和大家分析一下該項制度的「合法性」。
罰款實質上是一方對另一方經濟資源的單方剝奪,這種剝奪無論是形式上還是實質上,都必須要有嚴格的法律依據。根據我國《立法法》和《行政處罰法》規定,對財產的處罰只能由法律、法規和規章設定。
企業罰款的法律淵源是1982年國務院發布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其中第十二條規定:「對職工的行政處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在給予上述行政處分的同時,可以給予一次性罰款。」該條例適用於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全體職工。2008年1月15日,國務院公布了《關於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16號),明確規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代替,因此,A公司設立罰款制度已喪失法律依據。
實踐中,一些企業以罰代管的現象往往極大損害了勞動者的切身利益,易引發勞動爭議,且這種經濟處罰的形式令勞動者的逆反心理,反而適得其反,難以達到促使勞動者遵守用人單位的勞動規章制度、藉此提高勞動生產效率的管理目的。此刻,HR是不是在想,不能罰款,難道要對員工的遲到坐視不理嗎?
建議企業在當前法律環境下,相應的調整勞動用工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採取合法合理的方式來行使用工自主權,對勞動者從「威脅」管理轉向激勵鼓勵,從不平等(從屬)管理轉向平等(協商)管理,從粗放管理轉向精細管理。例如:對於勞動者的嚴重違紀行為,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或者企業採取複合工資制工資,即多個組成部分的累加,有相對固定的,如崗位、職務、技能工資等,也有相對浮動的,如提成工資、績效工資、各種獎金等,注重及時考核,強調對員工進行激勵;對遲到的員工進行罰款不妥,但可以不發「全勤獎」,採取扣分、記過、警告等等其他方式,往往更能達到管理的效果。
企業設立罰款制度無法律依據,對勞動者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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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制度規定。有人準點來了啥都不幹混吃等死,有人加班到晚上晚來了但工作完成很效率 然後遲到的人就會被剔除?工作態度呵呵
難怪國企和私企培養的都是一群沒事做的廢物
無規矩,不成方圓個人認為,作為一個打工者,按時上下班本就是最最基本的,偶爾因為路況或者非特意的遲到還情有可原(一般公司也會每個月有3次左右不扣全勤的遲到機會),但是長期因為貪睡那麼幾分鐘導致的遲到,那就有點不可理喻了以上,一個小打工仔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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