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北師珠失火事件?
兩個大學生後山放煙花以致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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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邀請!北師珠部分同學放煙花誤引發火災,目前火災具體原因還在調查中。此時也正值春節到來之際,放煙火是我國傳統的節日習俗活動,特別是在春節和元宵節以及其它重大活動,都喜歡用放煙火來助興。因此享法也在此提醒大家,燃放煙花爆竹要遵守國務院第455號令《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自該規定實施後,各地區都對煙花爆竹生產、庫存、運輸、銷售、燃放制訂了管理辦法。但燃放煙花爆竹引起火災導致悲劇的案例依舊屢見不鮮。
2009年2月9日21時許,北京市京廣橋附近的央視新大樓北配樓發生火災,北京市消防局第二天上午通報,9日晚發生的中央電視台新址園區工地火災系業主單位不聽治安民警勸阻,執意違法燃放煙花造成的。在救援的過程中造成1名消防隊員犧牲,6名消防隊員和2名施工人員受傷。最終,央視大火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央視新址辦原主任徐威等21人出庭受審,對於危險物品肇事罪指控,徐威當庭認罪。
2011年2月3日凌晨,瀋陽市皇朝萬鑫國際大廈,因燃放煙花爆竹引燃樓表面裝飾材料發生火災。雖未造成人員傷亡,但經濟損失卻高達30億元。
各地區具體辦法實施(細則)中,對何為違規燃放,不同管理區域如何認定責任人有明確的規定:
1、 何為違規燃放?
所謂違規燃放行為,是指行為人未在公安機關規定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燃放未經公安、工商管理等有關機關批准生產和經銷的煙花爆竹;燃放自製煙花爆竹以及明知偽劣煙花爆竹而燃放的行為。
2、 居民住宅區的責任認定
居民住宅區正確的燃放要求是:在依據法規允許燃放煙火爆竹期間,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部門應當劃定安全地帶為燃放區,並準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和緊急救護用品。對所有燃放嚴密監視,並對有違規燃放行為的經勸告無效的,應通過住宅區安全電視監視以及攝影、攝像等手段及時留取違規燃放的證據。
1) 居民在法規允許燃放煙火爆竹期間,因為燃放煙花爆竹而致使人身和財產受到損害時,在沒有直接責任人,即沒有充分證據證明某責任人所燃放煙火爆竹是直接造成傷害和財產損害時,由該小區物業管理法人為責任人,承擔責任。
物業在以下情況下可免除責任或與責任人共同分擔責任:(1)劃定安全燃放區,但燃放者未在規定時間和規定地點燃放,並不接受物業管理部門明確提示和勸阻的,且經消防部門或專業部門認定造成事故的原因來自在非規定區域燃放的煙花爆竹所致;(2)經專業部門認定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事故的煙花爆竹來自住宅區以外。
2) 在由物業指定的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而致使人身和財產損害事故的,由直接責任人和物業管理部門共同承擔責任。無法確認直接責任人的由物業管理部門負全部責任。
3) 在物業管理部門指定區域燃放偽劣煙花爆竹的,和不聽勸阻進行危險燃放行為的,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由責任人承擔責任。
3、 企、事業組織領域的責任認定
在本組織地域及建築範圍內的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由本組織法人或行政責任人負責;一旦發生因燃放煙花爆竹而導致的人身和財產損害的,可參照相關規定追究責任;對發生重大人身和財產損害的,除應通過公安機關偵查和檢察機關起訴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外,應根據實際情況追究該企、事業組織法人、行政負責人的安全管理失職責任。
4、 公共區域的責任認定
所有政府機構建築、文物建築、能源和公用事業建築由公安、武警消防部門及建築、場地的所有人、使用人(法人)共同負責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政府辦公建築、文物建築為嚴禁燃放煙花爆竹地區,一旦發生因燃放煙花爆竹而造成的火宅和人身傷害事件,由公安部門立案偵查,並追究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所有廣場、道路、公園等公共區域的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由公安機關與武警消防部門負責。廣場、道路、公園等公共區域因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而造成人身、財產損害事故的,有直接責任人的由直接責任人承擔責任;無法確認直接責任人的由所有被證明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人共同承擔責任。
上述兩項在無法確認直接責任人又無法證明違規燃放行為人的情況下,由負有管理責任的政府部門承擔行政和法律責任。
5、 易燃建築的特殊管理
鄉鎮、街道人民政府派出機構應該在人口稠密地區和存有易燃易爆物資的工業建築和易燃民用建築周邊地區派專人加強管理,對不聽勸阻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人應採取攝影、拍照等方法收取證據。如發生人身和公私財產損害事故,有直接責任人的追究直接責任人民事和刑事責任;無法判定直接責任人的所有被證明違規燃放者共同承擔民事刑事責任。如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有違規燃放行為的,由當地負有管理責任的政府部門承擔行政和法律責任。
以上責任將分別可能是民事賠償責任,行政處罰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比如《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過失犯罪的「失火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犯失火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至於何為情節較輕,而應該綜合分析主客觀方面的情況,然後進行整體認定。這些情況主要包括:
(1)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如是否屬於已滿16周歲末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是否屬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等;
(2)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程度,如行為人的一貫表現,犯罪後的態度等;
(3)犯罪客觀方面的情況,如犯罪造成的具體損害情況,犯罪的時間、地點,犯罪侵犯的對象等。
根據《關於辦理失火和消防責任事故案件的若干規定》中規定:(一)過失引起火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導致死亡3人以上;2、重傷10人或者死亡、重傷10人以上;3、造成直接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4、燒毀30戶以上且直接財產損失總計50萬元以上;5、過火有林地面積為50公頃以上或防護林、特種用途林10公頃以上;6、人員傷亡、燒毀戶、直接財產損失雖不足規定數額,但情節嚴重,使生產、教學、生活受到重大損害的。(二)過失引起火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之「情節較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導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2、造成直接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3、燒毀15戶以上且直接財產損失總計25萬元以上;4、過火有林地面積為2公頃以上。不構成犯罪的,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如果符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和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經濟損失」的規定,這裡的「物質損失」和「經濟損失」僅指物質財產損失,不包括精神損失。同時,刑事犯罪造成財產損失與單純民事侵權行為造成損失在應當賠償、能夠賠償以及法理上存在明顯不同。依據法律規定,對附帶民事案件與單純民事案件不應適用同樣賠償標準。
此外,2009年的央視大樓的火災最終責任人以「危險物品肇事罪」定罪量刑,是火災事件根據刑事認定要素的可能涉案罪名之一,值得警醒。
煙花雖美,但火災無情,希望大家在放煙花的時候一定要觀察周邊環境,不要在容易引起火災的地方燃放煙花,避免造成悲劇,要嚴格遵守《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燃放煙花。
不知道具體原因,但幸虧沒人傷亡。不管放煙花的是誰,都要嚴懲!嗯,我就是這麼認為的!學生也得嚴懲!
學生不長腦是正常的
您好!感謝邀請。但是因為對事件本身不太了解,無法給出專業公正判斷,在此抱歉了。但願受牽連家庭能儘快解決
這學生生活常識缺乏,沒死人真是萬幸。學生學習壓力大,高考壓倒一切,又幾乎都是獨生子女,父母爺爺奶奶在生活中包辦一切,導致學生獨立生活能力極差。甚至有學生微波爐都沒用過,更別提炒菜做飯了。在防火防盜防騙方面簡直是白痴。別把責任推給社會,這完全是家庭教育缺失造成的。學校教知識,家庭教做人。不成才也要成人。都是成年人了,相關處理是逃不掉的,只希望此事能讓當事人和其他學生引以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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