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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駕車致人死亡為什麼通常比「過失致人死亡罪」懲罰要輕?

據個人所知,無論國內國外,醉酒駕車致人死亡,往往並不判重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的量刑相差很遠。但從字面解釋上來說,醉酒駕車撞死人完全是」過失致人死亡「的一種,量刑應該不少於過失致人死亡才對,請問這有什麼解釋嗎?是不是可以理解為立法界和司法界對醉酒駕車的一種隱形默許?


醉酒駕車致人死亡 一般會定「交通肇事罪」,該罪是一種過失類的犯罪,而且,嚴格來講,醉酒駕車致人死亡的行為也是一種「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但是為什麼不定「過失致人死亡罪」呢?這是因為刑法中對這種「 醉酒駕車致人死亡」的行為規定了特定的罪名,即「交通肇事罪」,所以就要以該罪,而不以「過失致人死亡罪」來定罪量刑。只有當這種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不符合刑法中的其他具體的過失致人死亡類犯罪的罪狀描述時,才會定「過失致人死亡罪」。這種情況在刑法中很常見,舉一個比較好理解的例子:刑法中規定了「詐騙罪」,但是同時又規定了「 貸款詐騙罪」、「 集資詐騙罪」、「 票據詐騙罪 」等九種具體的詐騙類犯罪,如果某人觸犯的是上述九種詐騙類的犯罪,那麼就會以該種具體的詐騙罪來定罪,而不會定「詐騙罪」。同理,刑法中規定了「過失致人死亡罪」,但同時又規定了其他具體的過失行為致人死亡的罪名,比如「交通肇事罪」、「失火罪」等,如果一個人醉酒駕車把人撞死了,那麼他的行為剛好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罪狀,那麼他就會以該罪定罪量刑,而不會定「過失致人死亡罪」。

此外,樓上的兩位關於該罪不能定性為過失的解釋是錯誤的。但是樓主的問題是為什麼不定「過失致人死亡罪」,可見樓主對該罪的主觀心態是過失當無疑惑,所以我在此不就該罪的過失屬性作解釋,不然這個回答就太長了。

至於刑罰,外國我不知道,在中國其實交通肇事罪還重些,該罪的刑罰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因為單處有期徒刑最多是15年,所以可以看作該罪的最高刑為15年有期徒刑(我國刑法中過失類犯罪的刑罰沒有超過15年的,所以這也是我國刑法中過失類犯罪的最高刑罰)。而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刑罰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該罪的是高刑罰只有7年。

樓主之所以會得出交通肇事罪會比過失致人死亡罪判得輕的結論我猜測是受媒體對最近幾起著名的交通肇事案件的大幅報道的影響,如」杭州七十碼「等案件、」我爸是李剛案「。此為題外話,我只想說兩點:1、媒體懂法的很少,2、媒體要迎合老百姓對富二代、官二代的仇視心理,所以在報道這類案件時多有偏頗,在看的時候要多留一個心眼,不要被誤導,不要以訛傳訛。


主動拿起酒杯喝酒,並且能夠預見到可能發生事故的可能,怎麼能算過失?


醉酒駕駛致人死亡時駕駛者沒有任何傷害的故意,在那個時間點上是駕駛者喪屍理智或協調能力造成的。而過失致人死亡時施害者存在一定的傷害故意(譬如故意去輕微推對方一下,卻沒想到推倒對方把對方給磕死了)。

個人觀點,可能不準確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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