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任何可以發射東西出去的,且比動能大於或等於1.8焦耳/平方厘米就會被認定為槍支?
如果用嘴吹在奶茶吸管里的珍珠也有了這樣的威力,是不是槍支?賣奶茶的是不是要判刑?
火藥槍裝藥量不同怎麼算? 任何一個一頭封閉的管子都可以裝火藥並發射東西,是不是槍支?
《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involved firearms and ammunition performance appraisal work regulations)是由公安部印發的通知,目的是為進一步規範和完善涉案槍支彈藥鑒定工作。中文名
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
外文名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involved firearms and ammunition performance appraisal work regulations時間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相關機構公安部印發通知公安部關於印發《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1]的通知公通字[2010]67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
為進一步規範和完善涉案槍支彈藥鑒定工作,公安部對2001年印發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公通字[2001]68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原《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同時廢止。各地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部。公安部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內容簡介為規範對涉案槍支、彈藥的鑒定工作,確保鑒定合法、準確、公正,特制定本規定。一、鑒定範圍。公安機關在辦理涉槍刑事案件中需要鑒定涉案槍支、彈藥性能的,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制式槍支、彈藥,是指按照國家標準或公安部、軍隊下達的戰術技術指標要求,經國家有關部門或軍隊批準定型,由合法企業生產的各類槍支、彈藥,包括國外製造和歷史遺留的各類舊雜式槍支、彈藥。本規定所稱非制式槍支、彈藥,是指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定型或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各類槍支、彈藥,包括自製、改制的槍支、彈藥和槍支彈藥生產企業研製工作中的中間產品。二、鑒定機關。涉案槍支、彈藥的鑒定由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當事人或者辦案機關有異議的,由省級公安機關複檢一次。各地可委託公安機關現有刑事技術鑒定部門開展槍支、彈藥的鑒定工作。
三、鑒定標準。(一)凡是制式槍支、彈藥,無論是否能夠完成擊發動作,一律認定為槍支、彈藥。(二)凡是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包括自製、改制槍支),一律認定為槍支。對能夠裝填制式彈藥,但因缺少個別零件或鏽蝕不能完成擊發,經加裝相關零件或除銹後能夠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一律認定為槍支。(三)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按照《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GA/T 718-2007)的規定,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四)對制式槍支、彈藥專用散件(零部件),能夠由製造廠家提供相關零部件圖樣(複印件)和件號的,一律認定為槍支、彈藥散件(零部件)。(五)對非制式槍支、彈藥散件(零部件),如具備與制式槍支、彈藥專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認定為槍支、彈藥散件(零部件)。四、鑒定程序。對槍支彈藥的鑒定需經過鑒定、複核兩個步驟,並應當由不同的人員分別進行。複核人應當按照鑒定操作流程的全過程進行複核,防止發生錯誤鑒定。鑒定完成後,應當製作《槍支、彈藥鑒定書》。《槍支、彈藥鑒定書》中的鑒定結論應當準確、簡明,同時應當標明鑒定人、複核人身份並附有本人簽名,加蓋鑒定單位印章。《槍支、彈藥鑒定書》應附檢材、樣本照片等附件。五、鑒定時限。一般的鑒定和複檢應當在十五日內完成。疑難複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完成。無謂的抬杠解決不了任何問題。知乎貼吧化的進程在一波又一波人的努力下越來越快,李彥宏大一統指日可待。
就算你聰明到識字就能讀懂法條,那你也得先去讀一讀法條啊。
《槍支管理法》
第四十六條
本法所稱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
題目是:任何可以發射東西出去的,且比動能大於或等於1.8焦耳/平方厘米就會被認定為槍支?
用你自己的文化程度分析一下這兩者是不是可以等同。
現在最為詬病的,就是槍支鑒定標準,據說,從一個吸管猛地吹出一粒黃豆,動能比都大於槍支的標準。這樣的槍支,真的讓人不敢相信。
如果你被人打掉了牙 憤怒的你把牙吐到了對方臉上 不巧還打在了對方眼球上 造成了傷害 那恭喜你 你的嘴就是槍支 竟然非法持有槍支這麼多年,還拒不上繳,判你個無期!哎 不鬧了 一部被××部解釋成笑話的法律已經成為了世界的笑柄!早晚打自己的臉,我到要看看 某些部門能撐多久!
當然不是了,不然「爆射」怎麼算
這是個非常有難度的問題。普通人依靠上網查資料、查閱法條,也不一定能準確的理解。有的回答低估了問題的難度,是不負責任的回答。
《槍支管理法》對槍支的定義:
本法所稱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
但是這一條是非常粗略的定義。只援引這一條,不足以充分說明槍支的定義。就這一條,我們會產生很多疑問:1.用嘴吹屬於「壓縮氣體」嗎?(吹管暗器)2.光線屬於「其它物質」嗎?3.不是動能致死的,如何處理?(蘸毒暗器、俗稱榴彈槍的榴彈發射器)
總之,單單引用槍支管理法,不足以解答這個問題,我們必須要參考其它規定。
按照《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
(三)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按照《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GA/T
718—2007)的規定,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
這就是1.8這個數的來歷。但是這個規定,仍然需要進一步解釋。
有的槍,裝藥量不同則發射彈丸能量不同,如何計算?應該按照正常使用狀態的最大能量計算。所以,問題中火藥槍裝藥量的問題,按照最大裝藥量測量比動能,可以算槍支。類似的,氣壓可變的氣槍,應該按照最大氣壓測量比動能。
人力器械,應該按照普通人的能力計算。一個練過武術的人,可以用吸管發射珍珠奶茶達到1.8這個數,但是普通人做不到。這種情況下,不能認定珍珠奶茶吸管是槍支。
但是如果製造了有蓄力機構的特殊器械,可以讓普通人發射珍珠奶茶達到1.8,則這個特製器械可以認為是槍支。
我們進一步拓展一下。自製激光槍,不能算槍支。因為激光槍是依靠熱量達到毀傷目的的而不是動能,激光槍動能肯定不到1.8,所以激光槍不能算槍支。
自製的榴彈發射器(單一功能的榴彈槍),如果榴彈動能不足、純粹依靠爆炸傷人,不應該認為是槍支。但是制式榴彈發射器,或許可以認為是槍支。這裡存疑,大家可以進一步討論。
嚴格來說不是,但確實規定的比較粗糙,現實中存在多樣性,導致學術理論和司法實務產生矛盾。個別實務工作者對故意持有和過失持有的認定準確,對持有行為的故意和對持有行為的意圖分析不精細,再加上任務指標的壓力,容易做出法律認定和公民認識相矛盾的判定。
我拿一塊板磚扔出去,比動能大於1.8算槍嗎?
百度是個好東西,谷歌也是個好東西,自己動手豐衣足食。不要啥事都想當然。
《槍支管理法》
第四十六條
本法所稱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
也就是說,是的,所以你的嘴也是賣奶茶的賣給你的嗎?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原諒我笑點低。
感謝 @月姬魔夜 的提醒,重新讀了一遍"本法所稱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金屬彈丸 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這句話。
恍然大悟,發射精神能量傷人是不算槍支的,真是有幫助的回答呢。
像:
」足以致傷或喪失知覺「跟「動能比大於1.8J/cm^2「是不是等同的,
「等」和「其他物質」的範圍是不是無限的,
「本法所稱槍支,是指XXXXXX的各種槍支」這句話中第二個「槍支「的範圍。
之類的弱智問題完全不需要解釋,等「文化程度」高了自然就懂了,所以題主不該來污染知乎。
像這些回答:匿名用戶:是不是任何可以發射東西出去的,且比動能大於或等於1.8焦耳/平方厘米就會被認定為槍支?
珈藍若云:是不是任何可以發射東西出去的,且比動能大於或等於1.8焦耳/平方厘米就會被認定為槍支?
都是不識字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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