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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男子與母狗發生性關係並利用母狗「賣淫」?

【重口!網曝成都一男子性侵母狗,並利用母狗賣淫】@lolita越 爆料稱,成都一男子以收養母狗為名性侵母狗,並利用qq群從事母狗賣淫,50塊錢一次。疑因事情敗露被愛狗人士扒光衣物在街上示眾。爆爆簡直被震驚得體無完膚!這種行為簡直變態至極,但是愛狗人士這樣私自懲罰他是不是也不大合適?對此,大家怎麼看?

大家有知道具體最終警方的處理結果么,兩方誰受罰了?


一群法盲毆打一個變態的故事,整個故事大概只有狗是無辜的。


~~~~二更

評論區的這位讓我明白了,噢,原來這幾個愛狗人士是這麼高尚,這麼具有犧牲精神,我服。

~~~~原答案

有人說,他都日狗了還是人嗎,所以我們沒有非法虐待人。

我的回復是:就當你們說他不是人了,是畜(不友善)牲,好,他虐狗的行為就讓他定性為畜(不友善)牲,那麼你們在虐他的時候,他已經被你們定性為畜(不友善)牲了,你們虐他的時候,你們就是在虐待畜(不友善)牲了,那麼以你們的定義就是,你們虐待了畜(不友善)牲,你們就不是人了,你們也是畜(不友善)牲咯。

然後我就被拉黑了,哈哈。


這個人變態不變態?變態!

去你家裡變態了嗎?沒有!

在公共場合變態嗎?也沒!

他是操自己的狗嗎?是的!

你就是被操的狗嗎?不是!

他操狗影響你了嗎?沒有!

變態的就是錯的嗎?不是!

法律允不允許操狗?允許!

變態是否違反法律?沒有!

沒犯法該不該受罰?不該!

就算該罰該誰來罰?警察!

就算該判該誰來判?法院!

心疼小母狗怎麼辦?別操!

也不想讓別人操呢?買了!

不想掏錢還看不慣?忍著!

怎樣維護道德底線?律己!

忍不住想私設公堂?判刑!

如果本題中這幫暴徒不用負刑事責任,那咱國家距離動不動就上石刑的巴鐵還差1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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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母狗賣淫」,我不知道有些人是不是秀逗了,賣淫首先得是人啊,母狗怎麼賣淫?所謂的母狗賣淫=出租充氣娃娃=出租挖掘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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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群法盲的組織單位是「四川啟明動物保護中心」,它的創辦人是【四川師範大學】【法律系】學生喬娜(現在應該早就畢業了)。就這樣的人還學法律呢!真是一個大寫的法律人!!嘖嘖嘖

沾「動物保護」四個字的人和70年前道德審判同性戀的人是同一幫人,你以為她們真的講道德嗎?別幼稚了,這些「義憤填膺」的群眾不過在弱勢群體身上刷存在感罷了,那些官二代富二代每天乾的事比這還噁心還淫亂,唯一的差別就是不收50塊錢,你敢去管嗎?海天盛筵,富豪明星的獵艷場,荒淫無恥道德淪喪世人皆知我都不好意思放截圖,這些正義感爆棚的衛道士們怎麼不去替天行道?恐怕在大門口都進不去就被保安打死了吧?

圖上這位是萬達集團的太子:王思聰,他爸爸身家2000來億人民幣,在網上追著叫他「老公」的人和這些愛護小動物的愛心群體高度重合。當然他發這個圖還穿著褲子了只是開個玩笑,如果鏡頭外真的日了呢?你們誰能去設個私刑?如果沒有法律保護著你,王思聰的勢力能把你蛋摳出來炒西紅柿,到時候還不知道誰私刑誰呢,小樣兒!

這幫動物保護的愛心人士的特徵是:

頭腦簡單,感情充沛,正義感爆棚,隨風起舞,以維護社會道德為己任,站在道德的高地上睥睨天下萬物、俯視芸芸眾生,渾身上下都洋溢著道德的優越感,大部分是  外加少量  。要深刻認識這幫人,一定要配合一本古斯塔夫·勒龐寫的社會心理學小書《烏合之眾》。

所謂愛心人士說到底就是一群欺軟怕硬的  ,打太平拳的  。(不友善的詞主動過濾)


真的得立法:《愛狗人士管理條例》《愛狗人士智商提高辦法》《愛狗人士精神治療方法》,無法無天了這是!


看來我的言論引起了很多動物保護人士的不適……我一直把知乎看做是國內最為理性的問題探討平台,針對這種敏感問題有人會有爭議無可厚非,但是我希望我們討論的是事情本身,我只是說出了自己的意見,當然你也可以提出完全不同的看法,而不是跳出問題去攻擊言論者。———————————————————————————————————————————

作為一個法律人,看到這個這個標題首先想到的是,在對一個擁有獨立人格,自由意志的公民進行侮辱時,當一片網路暴民拍手稱快時,他們不配擁有法治。

另外所謂的愛狗團體本來就是一個偽命題,在這個人類居於統治地位的社會裡,狗從來不具有權利,所謂的愛狗只是人們吃飽喝足之後無所事事意淫出的想法以滿足自身的空虛!說愛狗的那麼殺狗吃肉為什麼不犯法,舉重以明輕,既然連故意殺狗罪都不成立,那麼強姦狗有錯么。

只因為你不喜歡,你看不下去,你的價值觀接受不了……非我族類!開什麼玩笑!一邊叫嚷著嚮往民主法治,另一方面以你們所謂的道德進行獨裁,殊不知泛濫的愚民的民意不過是披著民意外衣的多數人的暴力。

最後,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我希望法律對所有參加此次人身侮辱,故意傷害的犯罪嫌疑人給予法律制裁。

以上です。


8.22.第二次更新:評論區里一開始有人提醒了我,衣服是其自己脫的,在這裡更新說明一次。目前了解到的信息是原本該男子在室內自行脫衣,後被憤怒的愛狗人士拖到街上,後續發展大家都知道了。如果有什麼其他細節問題,懇請指出。

第一次更新:貌似答案被部分愛狗人士點了反對,表示很遺憾。之前看到評論區 @Hell Hell 有一條說法我認為表述很耐人尋味,截圖貼出來跟各位分享。

————————————————分割線——————————————————

聚眾把人扒光,扔在街上暴晒虐打,示眾。

私刑已經用到這份上了,然後居然舉個橫幅呼籲立法。呵呵。

這群人的所為,在我看來,比起和狗性交者,要下作的多。

以上。


自從有了網路以後,我覺得我的一輩子可以當做三輩子過了,像我爹那種不用網路的人,怕是一輩子都無法了解這麼精彩萬變的世界耶。

關於這個事最近已經刷屏了,這個月真是大戲頻出,月頭奧運會不公,後來寶寶婚變,月中還沒過完就出來了日狗的,以後老衲絕不會拿日了狗當口頭禪了,萬一被人當真拖出去挨揍扒光事小,按上個日狗的罪名可一輩子都翻不了身。

我覺得很有趣的這個事情不是日狗或狗日的,有趣的是,人們對於一切有悖於當下社會價值觀的事件持有的態度都是頗令人玩味。

比如說吧,一二百年前要是女的敢婚前性行為,那可就是要跳河投井洗脫清白,幾十年前有倆男的搞菊花這在一個小城裡那可是驚天醜聞能讓嗑瓜子的老婆娘叨念十五年,現在被狗日都不奇怪,日個狗要被抓住群毆動私刑。

可是千年前的古人搞搞男人或者小男孩還是社會潮流,女人離婚再嫁都不稀罕,玩男人那是比比皆是,和現代社會基本也沒啥區別,但你說隔幾千公里的中東地區,這女人要是搞了破鞋可是要埋在地里露個腦袋被石頭砸死的,可男人別說強姦女人了,一邊上羊一邊上女人都沒事,咱們的鄰居印度女人婚前要是破了處那就一輩子別想明媒正娶了,男人們反而可以大大方方的組團強姦一個女人一年兩回,照樣沒人說個不字。

可見人類這個物種真是好奇怪,明明乾的事誰都不危害,偏偏又一群人要站在道德高地搞事情,而且這個標準還不是鐵打的,時時在變,那你說人都是一樣的人,倆眼睛一鼻子,怎麼就這麼不一樣?你要說文化差異吧,咱們上下五千年的文化一脈相承,一個民族延續下來的前天還看男人搞男人傷風敗俗,今天就有一群腐女公然意淫男人搞男人。

你愛狗,當親兒子愛那是你的事,日狗的人就算變態算噁心,那也和你一毛錢關係沒有,道德是高尚,可那玩意是拿來約束自己的,你可以罵人,但親手拿著棍子揍就有法律收拾你,指不定過個幾十一百年的,日狗成了風尚,名流都日狗,那也說不準,就好像你爺爺看不上龍陽之好,現在你還得為他們叫好,免得顯得自己不時髦。

上帝的歸上帝,凱撒的歸凱撒,所以咱們一碼歸一碼,就算有一天法律規定了日狗犯法,也輪不上各位動手,自然有警察收他們。

要我說吧,這都是閑的蛋疼,發泄垃圾情緒,就像文革時拿著皮帶扣抽老師,站著台上和親爹斷絕關係,就應了那句話,我爺爺活了90歲,是因為他從不管閑事。


日狗並不違法,打人才違法。

組織賣淫?法盲回家洗洗睡吧,組織日狗能算組織賣淫?那淘寶上賣充氣娃娃的店家都應該抓起來槍斃吧。

日狗算什麼?

也就三十年前吧,男同性戀日個屁眼兒,那真是人人喊打,恨不得拉出來遊街,被唾棄的低賤至極。現在呢?你在主流媒體上罵一罵同性戀試試看?

當年毆打gay的地痞流氓,和現在那些使用暴力手段的動物保護者一樣,只是為了刷點存在感彰顯自己的威風罷了。

只要變態不在公共場合變態辣眼睛,只要變態不侵犯我的權利,只要變態不做違法的事情,我尊重每一個在家裡默默變態的人。

註:

1、我不是同性戀,我也不太喜歡同性戀,但是我不反對同性戀。

2、我不日狗,而且我覺得日狗非常噁心,但是我不反對那些在家默默日狗的人。

3、已關評論


本想說世界之大無奇不有,但突然想起在wg時期是日羊要判反革命不衛生罪的,日豬日羊的都見過了,真的日狗也沒啥可震驚的了,畢竟震驚的是還能以日狗來組織賣淫,客戶都是些什麼人啊……

吐槽完畢,下面分析

刑事上,聚眾淫亂罪和組織賣淫罪都不構成,前者需要三個人以上在同一地點集體日狗,目前沒看見可以佐證的證據,而且一般都是抓現行犯才定罪,否則證據收集難度大,嫌疑人想死不認賬就能死不認賬;後者需要是組織「他人」賣淫,首先賣淫的需要是人,才能構成此罪

至於「愛狗人士」,天天不鬧事就不舒服,手段也是越來越噁心了,喊著這日狗的變態,自己做的事也夠變態了。

至於「愛狗人士」天天鬧事原因,除了腦迴路奇特,就是新時代的圍觀暴民邏輯:找到一個有人附和的「正當理由」找一個「正當目標」使用暴力發泄自己在社會中遇到的悶氣,順便感到實現了部分自我價值,仔細想想,和當年囚車遊街往犯人身上扔臭雞蛋爛菜葉子的古代人民的動機沒什麼區別


題目又改了。

補充一下,關於私刑濫用,我評論區的回答可代表本人觀點:

上面關於社會學知識的淺薄賣弄各位知識水平更高的長者看看就好,本來也就粗淺地學過一點,理解有限,僅做發散腦洞用。

另外就是有個臭名昭著的口袋罪可以規制類似群體行為,但是由於太臭名昭著了,就不多談了。

對了,感謝各位點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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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刑法專業,強答,不涉及道德評價,不日狗,尊重每一個動植物的繁衍/交配自主權。

首先,自己日自己的狗,處分自己的物權及性自主權,不公開的話,不違法。

其次,子非狗,安知...嗯?

最後,有法律爭議的點應該在利用母狗為他人提供性服務的行為上。這倒是引起了我的一點思考(媽蛋我還是太污了),類似事件我覺得可以參照「出租充氣娃娃牟利」的行為,可能構成的罪名有三:組織賣淫罪、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聚眾淫亂罪。

組織、介紹賣淫罪

法條不贅述了,概念上對於賣淫行為一直沒有明確的法律定義,僅公安部關於對同性之間以錢財為媒介的性行為定性處理問題的批複:不特定的異性之間或者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不正當性關係的行為,包括口淫、手淫、雞姦等行為,都屬於賣淫嫖娼行為,對行為人應當依法處理。概念本身與本事件中的行為就有出入:狗能不能算賣淫的主體?

利用母狗(或其他具備獨立滿足性需要功能的物品,如飛機杯、充氣娃娃)從事性服務行為,嚴格來說屬於利用「特殊物品」從事性交易,雖然侵害了社會秩序,但由於沒有「賣淫人員」,不存在對賣淫者人格尊嚴的侵犯,行為本身的社會危害性與本罪相比有限,個人觀點按照目前的定義,難以構成本罪。

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

刑法解釋:第三百六十七條【淫穢物品定義】:本法所稱淫穢物品,是指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及其他淫穢物品。據此,「狗」作為直接提供性服務的「物」,和刑法中規定的淫穢物品明顯相悖。另外,本罪的起點刑是三年以下,相對於利用母狗從事性服務的行為,懲罰的力度感覺還是輕了。

聚眾淫亂罪

利用母狗向多人提供有償性服務的行為,在主觀惡性、客觀侵犯的法益上倒是與本罪相契合。但是構成本罪要求存在「三人以上」淫亂行為,除非有「三人一狗」的情形出現,多人分批次、相對獨立的日狗,很難符合聚眾淫亂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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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觀點,如果利用母狗從事有償性服務的行為,難以構成以上罪名的基本行為要件,同樣也很難構成治安管理處罰所規制的行為,但該行為又極容易對公序良俗以及社會管理秩序產生破壞。這麼惡性的行為居然沒有成文的法律規制,真是細思極恐。

如果強行要用法律規制的話,感覺只能從「利用工具(物)進行性服務」行為的定性上入手?

以上,法律素養不足,強答僅為直抒胸中污臆,望各位長者指教。


如何看待?

很多人關注這個熱點問題,因為其中牽涉狗粉、獸交等非常敏感的問題,1800+的關注有700+的回答,撕逼的撕逼,諷刺的諷刺,抖機靈的抖機靈,還沒幾個能說到點子上的。

如何用正確的三觀去看待此次事件?

首先,合不合法?

這事必須面對的問題,無論是狗粉還是狗粉黑,支持者還是反對者,都要正視這個問題。

法律是調整人類社會中人與人之間的關係的手段,人在社會中的任何活動和行為,都要接受法律的評價,這是不可避免的。不要嘗試反駁這條公理。如果有誰公然說我的行為不接受法律的評價,我們可以稱之為:「無法無天」。

為什麼首先要看合不合法?因為法律是公民自由行使人權的底線,是一個人在社會活動中最低的行為準則。而所有法律中,又以刑法為最低準則。也就是最低的最低,不能觸犯刑法,否則就要被國家強制力(代表這個國家的人民群眾的利益)彈劾和懲罰。

這裡引用一下作者:坐以待幣丶的回答:

最後,有法律爭議的點應該在利用母狗為他人提供性服務的行為上。這倒是引起了我的一點思考(媽蛋我還是太污了),類似事件我覺得可以參照「出租充氣娃娃牟利」的行為,可能構成的罪名有三:組織賣淫罪、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聚眾淫亂罪。

組織、介紹賣淫罪,法條不贅述了,概念上對於賣淫行為一直沒有明確的法律定義,僅公安部關於對同性之間以錢財為媒介的性行為定性處理問題的批複:不特定的異性之間或者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不正當性關係的行為,包括口淫、手淫、雞姦等行為,都屬於賣淫嫖娼行為,對行為人應當依法處理。概念本身與本事件中的行為就有出入:狗能不能算賣淫的主體?利用母狗(或其他具備獨立滿足性需要功能的物品,如飛機杯、充氣娃娃)從事性服務行為,嚴格來說屬於利用「特殊物品」從事性交易,雖然侵害了社會秩序,但由於沒有「賣淫人員」,不存在對賣淫者人格尊嚴的侵犯,行為本身的社會危害性與本罪相比有限,個人觀點按照目前的定義,難以構成本罪。

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刑法解釋:第三百六十七條【淫穢物品定義】:本法所稱淫穢物品,是指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及其他淫穢物品。據此,「狗」作為直接提供性服務的「物」,和刑法中規定的淫穢物品明顯相悖。另外,本罪的起點刑是三年以下,相對於利用母狗從事性服務的行為,懲罰的力度感覺還是輕了。

聚眾淫亂罪利用母狗向多人提供有償性服務的行為,在主觀惡性、客觀侵犯的法益上倒是與本罪相契合。但是構成本罪要求存在「三人以上」淫亂行為,除非有「三人一狗」的情形出現,多人分批次、相對獨立的日狗,很難符合聚眾淫亂的構成要件。

這裡我稍微講一下,根據最新的判例和相關司法解釋,現在業內觀點普遍認為組織僅提供打飛機、胸推等淫穢行為而盈利的,不構成組織、介紹賣淫罪。更何況是狗(刑法上視為物,與飛機杯、充氣娃娃同理),應該不構成本罪。

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方面, @坐以待幣丶 說得很好了,如果狗都能被定義為淫穢物品,那寵物店豈不是。。。嗯?聚眾淫亂罪也是要求眾,三人成眾嘛,其次!很重要的一點!聚眾淫亂罪必須要被第三人知曉並被社會大眾獲知了才構成犯罪,可以說是結果犯而不是行為犯,因為聚眾淫亂罪本身就是保護公序良俗的法益,而不是保護參與其中的任何一個人。

除了以上,我還得補充一下,假如他有把日狗視頻發布網上給他人,就涉嫌傳播淫穢信息罪,假如他又組織日狗表演供他人觀賞的,就涉嫌組織淫穢表演罪。除此之外,目前的材料來看,暫時不構成犯罪。

至於打人脫衣,拉橫幅的人,就涉嫌很多罪名了。

分別是涉嫌兩大章節的內容,一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二是擾亂公共秩序的犯罪。

侵害公民人身權益主要涉及故意傷害罪(這需要對傷者進行驗傷,不過從圖片看來似乎沒大礙,具體以法醫最終驗傷結果為準)和侮辱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擾亂公共秩序罪主要涉嫌尋釁滋事罪

(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

尋釁滋事似乎還不太符合犯罪構成,因為目前的資料來看,沒有反映隨意毆打他人的情節,也沒有辱罵他人的情節,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但有沒有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未知。

綜上,日狗者目前來看暫不違反刑法,行私刑者可以坐實的是涉嫌侮辱罪,但侮辱罪要告訴才處理,即日狗者告他們,法院才受理,檢察院公安機關不得主動去提起公訴。

其次,很多人,即使不是鐵杆狗粉也會問,日狗這麼惡劣的行徑,難道就沒人管嗎

有人管,但是國家強制力(國家暴力機關)不管,即警察不管、法院不管、檢察院不管、監獄不管,因為這不違法。法律是什麼?法律是一是代表統治階級意志的,二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三是調整人與人之間的,規範。既然不違法,國家強制力就不能插手,不然就會嚴重侵害公民的自由,比如你在家看某島國動作片然後公安強制撞門而入把你帶走?嗯??這就很尷尬了。

法律不管不代表沒人管,愛狗人士把這些事情曝光(注意尺度),讓公眾去譴責,讓他受到別人異樣的眼光等等,當然你可以說有什麼鳥用,對啊,因為沒有沒有國家強制力的保障,是沒什麼鳥用,但是不受國家強制力保障的事情多了去了,不是也有很多人在努力嗎?用合法的手段發出聲音,引起關注,最後改變規則,才是最佳途徑。這裡我不禁要引用一下《寒戰》里李文彬在被icac約談的時候說的那翻話:「先學會在規則內遊戲」「可惜很多人連規則都沒摸清,就玩完了」

再次,有人會說,既然法律滯後,法律不對,我們幹嘛還要遵守法律

此論調大有人在,因為行私刑者雖然站在保護動物的道德高地上,卻同時又站在觸犯法律的道德窪地上,因此就有很多人說,是因為保護動物的法律滯後了,他們是替天行道。

惡法不必遵守

咋一看似乎有那麼點道理,實際上又不是那麼一回事。關於「惡法亦法」和「惡法非法」存在於法學界的兩大流派——實務法學派和自然法學派。前者認為只要是統治階級公布的法律,都必須遵守,無論善惡,法律即公民的一切、無條件的行為準則(似乎有點偏激,但在民主社會,法律是人民自己制定自己遵守的,並非無理),後者認為「惡法非法」,惡法天然不具有法律效力,自始無效,公民不必遵守。這麼看來似乎還真對正了行私刑者的口味?

並非如此,自然法學派中的「惡法」,是至法律中侵害公民「人身權、自由權、生命權」等上天賦予的與生俱來的人權時,才是真正的惡法。excuse me?不保護狗狗的權利=侵害公民的人身權自由權生命權了?

我們國家曾經有過惡法嗎?有,收容條例,侵害公民的人身權自由權,孫志剛事件引爆輿論後被廢除了。

行私刑者要反對和不遵守現行法律並無任何合理依據。

既然如此,我們能夠做什麼?

法律不是一成不變的,法律源於社會生活,基於經濟基礎和社會生態,當整個社會有同一種想法的人多了,自然就會匯聚成一股力量,去推動立法(是否進步另說),我們作為一個普通公民如何推動立法?除了跟隨輿論製造聲勢,最可靠的是在每屆選人大代表的時候,要求你選的人大代表一定要提這個議案啊,不提不選啊,用你手上的選票行使你的權利嘛。

你說這個不切實際?中國的選舉很假?

那還有另一個辦法,讓更多人喜歡狗而不是討厭狗!這很重要!

遛狗出街,及時清理便便,牽住狗帶防止咬傷或撞到他人,讓狗狗多賣萌,展現它可愛的一面,喜歡的人越多,看不慣虐待小動物的人就越多,支持立法的人就越多,修改立法的可能性就越大。

相反,出街遛狗便便到處都是,不小心就被狗撞到或者咬了一口還被養狗者氣勢洶洶地說我家狗狗很乖的你不撩它絕不咬你之類話,就是在擴大厭狗群體,保護狗狗的立法不單止提不上日程,限制養狗的立法反而會被提上來,廣州市養犬條例就是最好的證明,法律從來都是利益群體博弈的結果,真正的愛狗人士是博愛的,博愛才能增大影響力,狹隘只會樹立更多敵人,現在是廣州市養犬條例,難保證不會有廣東省養犬條例,甚至全國養犬條例。

懂不?

道德評價不多說,日狗確實超越了普通民眾的認知,也超越了公序良序的接受度,但是光天化日之下公然侮辱他人,比日狗更惡劣,因為這是在踐踏人類的尊嚴。

評論區的非理性討論不回加拉黑謝謝。


強姦狗的赤身裸體坐在地上被毆打。

身後正義凜然的人一臉堅定的拉著橫幅,要求出台保護狗的政策。

強姦犯被抓住無數,我也沒見過這麼慘的。

對了,還沒打碼,強姦人打碼,強姦狗不打碼。

每次讀了這些新聞我都特別納悶是不是現在狗比人值錢了。還有上次那個六個人跳水裡救狗的新聞,每次看到這些新聞我都覺得那些淹在水裡沒人救的人可憐的很。

還有那些評論:人類都滅絕吧!認識的人越多我越喜歡狗。

在這些人心裡,狗永遠比人重要。狗奴招人嫌棄就在這裡,非要把狗拉在跟人平等的地位,或者強調狗在哪比人強。

狗跟你平等就行,或者比你強就行。跟我們,真,沒,關,系。

世界上本來就沒平等這一說,你自己玩平等吧,別拉上我們了

不管怎麼變態,日狗不犯法。

你們這樣可就犯法了啊

╭(╯ε╰)╮此答案拒絕狗粉回復,我一般罵娘以後喜歡拉黑,不給你回罵的機會噢。


《聊齋志異》卷一,有篇《犬奸》:

青州賈某,客於外,恆經歲不歸。家蓄一白犬,妻引與交。犬習為常。

一日,夫至,與妻共卧。犬突入,登榻,嚙賈人竟死。后里舍稍聞之,共為不平,鳴於官。官械婦,婦不肯伏,收之。命縛犬來,始取婦出。犬忽見婦,直前碎衣作交狀。婦始無詞。使兩役解部院,一解人而一解犬。有欲觀其合者,共斂錢賂役,役乃牽聚令交。所止處,觀者常數百人,役以此網利焉。後人犬俱寸磔以死。

嗚呼!天地之大,真無所不有矣。然人面而獸交者,獨一婦也乎哉?

異史氏為之判曰:「會於濮上,古所交譏;約於桑中,人且不齒。乃某者,不堪雌守之苦,浪思苟合之歡。夜叉伏床,竟是家中牝獸;捷卿入竇, 遂為被底情郎。雲雨台前,亂搖續貂之尾;溫柔鄉里,頻款曳象之腰。銳錐處於皮囊,一縱股而脫穎;留情結於鏃項,甫飲羽而生根。忽思異類之交,直屬匪夷之想。尨吠奸而為奸,妒殘兇殺,律難治以蕭曹;人非獸而實獸,奸穢淫腥,肉不食於豺虎。嗚呼!人姦殺,則擬女以剮;至於狗姦殺,陽世遂無其刑。人不良,則罰人作犬;至於犬不良,陰曹應窮於法。宜支解以追魂魄,請押赴以問閻羅。

故事很好懂,有名商人妻子,耐不住寂寞,不好出軌,便與狗交合。蒲松齡認為,人苟合已經是為人所不齒,人狗交合,匪夷所思。賈婦受到懲罰,是狗把它丈夫咬死,出了人命。

獸交這事,世間並無法律可依,只有交給陰曹來處理。人作犬,狗肢解魂魄。在古人的觀念里,這種懲罰已經很重。

這則故事裡,最可怕的不是商婦,而是那群「欲觀其合者」。在他們眼中,賈婦已是可以肆意的凌辱。

在凌辱他人中抬高自己,感動自己,並將自己的行為崇高化。這是一種深入骨髓的病。

我每年都要讀很多書,有時候感到最悲哀的,不是自己讀不懂,而是發現許多現象,多年未變,人們絲毫無進步。三百多年前蒲松齡的文章和觀點,放在今天,竟然也合適。

莫大的悲哀。


這是對性別的嚴重歧視。

男的和母狗就被萬人唾罵

女人和狗狗就會出現「好人一生平安」,「求種」,「1024」等留言

你讓這男人情何以堪,你讓羊情何以堪,你讓狗在寵物屆怎麼混


Bestiality Laws Matter in Preventing, Prosecuting Sex Crimes

彭博法律關於美國各州獸交立法的一篇文章。

中間有一章提到了一個很有意思的點:在執法過程中,人們發現有動物性侵行為的人經常也對人有性侵行為——特別是兒童性侵。所以在實踐中,執法人員會試著通過人對動物的性侵行為順藤摸瓜,發現他們是否有別的性侵問題。

當然,這種對比關係之間是否有因果聯繫還沒有任何有效證據!!


恐怕只能定聚眾淫亂了

不過愛狗人士的行為倒是妥妥的侮辱罪,怎麼看都成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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