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傳銷犯罪和集資詐騙犯罪?

感覺這兩種犯罪很像,好像還有詐騙型傳銷和拉人傳銷~誰能說說他們的具體區別?


題主是想問集資詐騙罪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區別吧?

共同點:都是龐氏騙局,以舊付新

集資詐騙罪和組織、領導傳銷罪都是使用新投資者的資金支付給較早入局的人,都出龐氏騙局的特點,通過以舊付新維持運轉。

不同點:

形式不同:一個是輻射型,一個是金字塔型

但是集資詐騙的結果往往是幾個主要責任人騙取大量非法資金,受害人眾多,呈現一個中間向四周輻射的形狀,投資者直接沒有層級關係集資詐騙以投資者投資的多少來斂財。。

傳銷往往是給最底層、最後發展的下線、形成金字塔狀,一般參加者造成損失,處在塔尖或塔中的上線和先加入者往往不會有損失,傳銷以不斷發展下線人員來收斂錢財,。

量刑上也有不同:集資詐騙罪重

集資詐騙罪可以判處無期徒刑,而組織、領導傳銷罪一般量刑較輕,最高在5至15年內量刑。

兩罪可以同時存在:哪個重判哪個

在實務中,以傳銷形式進行詐騙活動的,應認定為集資詐騙罪還是只能認定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事實上,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與集資詐騙罪並非對立關係,二者完全可能發生競合。當利用傳銷活動騙取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時,可以集資詐騙罪論。

典型案例比如重慶市雲陽縣人民法院審判的於奇軍、張強、余艷被判集資詐騙案中,雖然發展起來的人員都直接向於奇軍負責,而不由發展人控制,錢款也全部交由於奇軍賬戶,發展人不過是按人頭領取收益,從表面上看下線與下線之間不具備層級關係。但無法否認的是,被告人對於加盟資歷老、繳納錢款多、發展下線多的肯定更為信賴與重視,從而成為重點關照對象。而對於加盟時間短、繳納錢款少、發展下線少的則會持警惕與輕視態度。這無形中就形成了甚至連下線自己都不知道的隱秘層級關係。因而,本案各被告人的行為完全符合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構成要件,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從本案行為方式來看,被告人虛構加盟中遠集團西南地區代理商業務,發展下線後可獲得收益,做滿600個單位後可獲得押金50倍收益的方式騙取被害人不斷投入資金,並促使被害人在收益回報的驅使下不斷為犯罪人宣傳、物色和介紹新被害人加盟,從而達到非法集資目的。這在本質上符合集資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構成集資詐騙罪。

本案中,集資詐騙罪與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發生競合時,應該如何處理。

對此,張明楷教授指出,「組織、領導以騙取財物為目的、以傳銷活動為外表的傳銷活動同時觸犯集資詐騙、合同詐騙或者普通詐騙等犯罪的,應當以想像競合犯從一重罪處罰。例如,組織、領導詐騙型傳銷組織,同時觸犯集資詐騙罪或者詐騙罪,如果屬於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或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應以集資詐騙罪或者詐騙罪論處;反之,則認定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這樣解釋和適用不僅符合現實,更有利於懲治傳銷犯罪,而且能夠實現刑法的公平正義性。」具體到本案中,三被告人騙取財物數額高達200多萬元,屬數額特別巨大,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量刑幅度,即使認定為情節嚴重,也只能判處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按集資詐騙罪的量刑情節,對於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因此,被告人於奇軍、張強、余艷均構成集資詐騙罪,依法判處於奇軍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張強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10萬元;余艷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10萬元。

集資詐騙罪的概念:

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概念:

組織領導傳銷罪,是指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行為。


感覺從定義上挺好區分的

以下摘自百度百科:

傳銷

傳銷是指組織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獲得財富的違法行為。傳銷的本質是「龐氏騙局」,即以後來者的錢發前面人的收益。

集資詐騙

根據現有的刑法及最高法院的解釋,集資詐騙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行為,達到騙取集資款的目的。其「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

我覺得最直觀的區別就是看是不是逐層發展下線拉人頭獲利。


謝邀。。。

兩種方式有有很明顯的區別,傳銷以人為核心,一層分布下去,成金字塔模型,高層的利潤全部以底層的人數多少而決定,不牽涉具體資金數額,只要有人就行,而集資詐騙卻是以資金為核心、需要那麼多人、個人只要有巨大資產就可以;兩種方式雖都涉及到欺騙,但在操作方式和行為理念還是相差較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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