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聖的自然法獨立於凡人活動與人類對神聖性的普世傳播矛盾嗎?

原問題:Natural Law力圖剝離凡人參與的出發點和Divinity傳播中不可避免的人類參與,背道而馳嗎?

#Philosophy of Law

#Aquinas

#Legal Formalism v.s. Legal Positivism

#UnvaryingTruth

不好意思,題目寫得有些尷尬。

現在正在上Philosophy of Law,我們學Legal Formalism和Legal Positivism的過程里,講到了Natural Law和Aquinas的四種Law(Eternal Law, Divine Law, Natural Law,和Humane Law)

讀Dimmock那本書講Natural Law部分的時候感覺Platonic Intuition和Religious Commitment撲面而來。我自己的感覺是Natural Law的motivation和Platonic Worldview的otherworldliness 共鳴性非常大,包括Dimmock的書也直接提到Plato在世界觀方面和Aristotle在倫理觀念對Natural Law的影響。

我不明白的是,我之前上少得可憐的神學課的時候,對divinity的了解是,divinity的傳播是少不了人類參與的- 無論是宗教意義上的聖人還是普通的人。既然divinity的傳播有它mundanity的部分,access divinity 的部分也需要人類使用自己的reasoning,那Natural Law仍然避免不了人類的mundanity 啊?

教授表示問題聽著很有趣但是她對於宗教哲學和宗教學一竅不通。懇請各位指出我誤會了的地方。

我對Aquians的了解幾乎為零。如果誤會了他還請大家指出。非常感謝。


真的有點尷尬。


讀了很久題目才搞清楚題主的問題是什麼……我先把整個題目和問題描述里出現的所有術語整理一下吧:

  1. 自然法(Natural Law)主張:認為法律是與自然(Nature)相一致的正確的理性(Reason),它普適、恆常、永續;去改變這種法律是一種罪過、也不允許試圖限制它的任何部分,而完全廢除它則是不可能的。(見西塞羅《法律篇》)
  2. 法律(Law, in Aquinas):法律是立法統治者以自己的理性對被統治者下達的命令(Dictate)。( 《神學大全》I-IIae, 91, 1)
  3. 永恆法(Eternal Law, in Aquinas):因為上帝統治世界,根據(2),上帝統治世界所依靠的法則就是永恆法。( 《神學大全》I-IIae, 91, 1)
  4. 自然法(Natural Law, in Aquinas):世界上所有被上帝統治的事物都參與到了永恆法之中,自然法就是永恆法在理性造物中的體現,人類有自由地按照自然理性(Natural Reason)正確行事的傾向(Inclination)。( 《神學大全》I-IIae, 91, 2)
  5. 神法(Divine Law, in Aquinas):由神聖文本與教會揭示的來自上帝的法律。
  6. 人法(Human Law, in Aquinas):人類運用自己的理性將自然法運用到具體、確切的實踐情況中所生成的法律( 《神學大全》I-IIae, 91, 3),也就是一種實證的(Positive)自然法。
  7. 法律形式主義(Legal Formalism):認為存在一種自主、客觀、中立的法律運作模式和論證體系。
  8. 法律實證主義(Legal Positivism):認為法律即命令,且其有效性需要上溯至一個客觀的可確證的(Justifiable)淵源。
  9. 直覺(Intuition, in Plato):獲取某些特殊知識(如數學知識,見《美諾》)的途徑,在某些情況下可以被理解為追憶(αναμνησι?)過程。直覺知識被柏拉圖認為是關於先在的(Pre-Existent)理念(Form)/共相(Universal)的認識。
  10. 彼世性(Otherworldliness, in Plato):「彼世」又被稱為「柏拉圖的天堂(Platonic Heaven)」。以一種共相實在論(Universal Realism)出發,彼世或天堂就是理念/共相所在之處,高於此世世界。
  11. 此世性(Mundanity):此世即俗世/人世,與彼世相對。
  12. 亞里士多德倫理學(Aristotle"s Ethics):以目的論(Teleology)為基礎,「每種技藝與研究、包括人類的每種實踐都以善為目的(1094a)」,對阿奎納有巨大影響。
  13. 神聖性(Divinity, in Christian Theology):神和神聖事物所共有的屬性。
  14. 宗教承諾(Religious Commitment):一個論證體系中的先驗條件或原則可以被稱為一種「承諾」,宗教承諾即將這些條件或原則訴諸信仰。

Natural Law力圖剝離凡人參與的出發點和Divinity傳播中不可避免的人類參與背道而馳嗎?

所以題主小姐姐這個問題的要點在哪裡?我根據題意粗略地翻譯一下:

取x=某種廣義上的人類活動;N=自然法;M=此世性;D=神聖性;

小姐姐的問題看起來是這樣的(但實際上不是,這是一個非常尷尬的問題,題目描述中的推理也很尷尬):

P1.自然法力圖剝離凡人參與: forall x (Nx
ightarrow 
eg Mx)

P2.神聖性傳播要求凡人參與: forall x(Dx
ightarrow Mx)

P3.自然法要求神聖性(或者柏拉圖的彼世性) forall x (Nx
ightarrow Dx)

C1. forall x (Nx
ightarrow (Mxwedge
eg Mx) )

C2. forall x(
eg Nx)

C3. 
egexists x(Nx)

雖然接受C3並沒有什麼嚴重後果,但是小姐姐顯然是不接受C3的、或者說不理解整個論證過程。

不理解也很正常,因為三個條件很混亂且尷尬。

首先,「神聖性」是不需要被傳播的。神聖性之所以為神聖性就是因為它是一種客觀屬性,跟傳不傳播沒什麼關係。在基督教神學的語境下,人們傳播的是福音(The Gospel),即「上帝以聖子的身份降臨人間、受難並復活以拯救我們」這個好消息。「傳播神聖性」這個表達唯一能讓我理解的語義是「使得所有人都變得神聖」,即「普世救贖」,我們先接受這樣的理解,雖然這跟這道題沒什麼關係。

好。

P1是對的,定義1和4所表達的自然法的概念都是一種客觀的、根植於自然/世界/宇宙理性的事物。我們可以將其理解為畢達哥拉斯定理一樣的一種抽象實體(Abstract Entity):它獨立於物質世界和人類心靈(及其活動)而存在

這裡和柏拉圖的彼世的聯繫是顯然的。從哲學史的角度來說,很大一部分古希臘哲學家都秉持自然法的概念;斯多葛主義是一個很簡單的例子,但是我們不能忘記它的來源赫拉克利特:人類行為和物質世界都遵循著來自邏格斯(λóγο?)的和諧規律,也有的時候叫「?ρετ?」或「φ?σι?」。

柏拉圖的工作是「神化」這種規律,柏拉圖的二元論世界觀推崇彼世(理念世界)貶低此世(物質世界)。可以想見如果柏拉圖使用「自然法」這一概念,他顯然會將它理解為理念世界的理想法則。不論是柏拉圖還是斯多葛,我們都被要求根據這個神化或沒有被神化的理想化的法則生活,這就是自然法。和彼世一樣,這種自然法則是不會消失或被改變的;也就是說就其客觀性而言,它和人類行為沒有任何關係

但是P2,說實話我不是很理解P2想說什麼。一種理解是「傳播福音需要大家都行動起來」,這種理解下P2是對的,所謂的「大公(καθολικ??)」就是這個意思。但福音傳播或者大公教會的普世性和P1中的問題根本不在一個維度上:P1中的屬性 
eg M 是謂述自然法的,但是P2中的屬性 M 是謂述福音傳播這一行動的,它倆根本沒在修飾同一個對象。

其次P3。以阿奎納的背景來說,自然法、神法和人法都是以永恆法為基礎的;其中人法是作為抽象實體的自然法在此世世界的實證表達,因此說「自然法要求神聖性」也沒什麼太大的毛病。

所以事實上,這裡的P2不成立所以論證無效,因為「自然法是神聖的」和人們怎麼傳播福音沒關係,根本導不出矛盾。


但是這裡需要進一步解釋,因為小姐姐顯然是陷進到某個溝里了。

要跳出這個溝說白了就是:自然法和人類毫無本質上的關係,所以用人類的任何宗教活動來說事都沒有意義。

但是小姐姐的論證是什麼?

divinity的傳播是少不了人類參與的——無論是宗教意義上的聖人還是普通的人。既然divinity的傳播有它mundanity的部分,access divinity 的部分也需要人類使用自己的reasoning,那Natural Law仍然避免不了人類的mundanity 啊?

意思就是「人類要運用自身的理性參與到神聖的自然法之中」——對,沒有錯,這正是斯多葛主義對邏格斯的追求。問題是自然法本身的存在並不依賴於人類,是自然法他老人家坐在聖座上等著我們這幫人類用自己可憐的理智能力去尋找它——需要依靠人類才能存在的東西是阿奎納所謂的「人法」自然法不是任何的實證法,所謂的自然法學派,是說他們認為建立實證法要以自然法也就是道德原則為基礎,「對自然法最好的描述就是它為法律與道德的交點提供了一個名稱。」是我們要用自己的理性揣測自然法,然後建立人法,才能把神聖的自然法拉到我們的此世世界當中來。

上述論證只有把「自然法」替換成「人法」才是有效的,但遺憾的是如此一來P1就是假的了。


不是很懂為什麼題目描述里要牽扯這麼多無關概念。

  1. 法律形式主義和自然法確實有些曖昧的聯繫,但是它們根本不在討論一個維度上的問題;
  2. 法律實證主義是自然法主張的對立面,認為法律和客觀道德法則沒有關係,法律需要上溯到一種確證原則且這種確證原則不是由「λóγο?」這種先驗的玩意兒提供的。
  3. 對,確實,自從柏拉圖把理念世界神聖化後,往後的神學都學到了這一套,把先驗的玩意兒做成一種宗教承諾。從這個角度上來說,基督教神學語境下的自然法確實是需要宗教承諾的。但是:
  4. 這裡的這種宗教承諾是由阿奎納的永恆法論證帶來的,而自然法這個東西本身並不需要以這種永恆法為基礎的宗教承諾。因為,譬如說我們用一種邏輯實證主義的立場,那麼「神」本身是一個偽概念,「自然法力圖剝離凡人參與」就是一個毫無意義的表達,因為自然法和你是聖人、英雄還是凡人都沒有關係,自然法和宗教承諾是兩個東西
  5. 亞里士多德?對,自然法確實自身因為以最終善為目的、以理性為形式,才是總體上「好」的「法」,並且是上帝自身帶來這種最終善。但是根本沒必要提他。
  6. 直覺?在柏拉圖的語境下,假設一個人確實完完全全了解了理念世界的全部法則,在這個過程中(也就是追憶先在知識的過程)一定有「直覺」參與進來,但是這到底和這道題有什麼關係?

我真的覺得這道題很尷尬。

把一些關係曖昧不清不知道具體是什麼僅僅是自己聽過一耳朵的概念堆積到一起用這種中文夾雜英文的方式提出來,我花了整整五分多鐘才搞清楚這個題目到底是在說什麼,這五分鐘內我承擔了一種風險叫「看到最後發現這根本不能稱之為問題」。說真的,我覺得哲學系的學生最基本的素質是:對自己寫下的每個概念負責;如果你不知道你在用這個概念幹什麼,就不要寫出來


哦對順帶說一下我對法哲學不太了解,說錯了請指正。


哦對,不了解阿奎納至少自己找一下《神學大全》查一下相關章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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