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使,剝奪嫌疑人辯護的權利,疑罪從有,能不能遏制總犯罪率?
對於不同社會狀態,比如以農業為主的經濟,比如以勞動密集的工業為主的經濟,比如以第三產業為主的經濟,比如風調雨順,比如不景氣,比如外敵環伺面臨戰爭壓力,各有什麼樣的影響?
濫殺無辜,同樣也是犯罪。
而通過不公正,損害了公權力的威嚴,讓權柄從裡到外腐壞,以至於再也沒有人可以拿得起——那是最嚴重的犯罪。
看到這題目,我就想起了《商君書·去強》的話:
十里斷者,國弱;九里斷者,國強。以日治者王,以夜治者強,以宿治者削。
或者是《商君書·靳令》的這句話。怎麼上面十里斷者國弱,下面十里斷者國強呢?可見十里五里不過虛指。而且一般認為《商君書》是一些人寫的文字的雜糅,本就沒有上下相符一說。
行治曲斷,以五里斷者王,以十里斷者強,宿治者削。
實際上,在《商君書·說民》有系統論述:
國治:斷家王,斷官強,斷君弱。重輕,刑去。常官,則治。省刑,要保,賞不可倍也。有奸必告之,則民斷於心,上令而民知所以應。器成於家,而行於官,則事斷於家。故王者刑賞斷於民心,器用斷於家。治明則同,治暗則異。同則行,異則止,行則治,止則亂。治則家斷,亂則君斷。治國者貴不斷,故以十里斷者弱,以五里斷者強。家斷則有餘,故曰:日治者王。
這裡已經講得很清楚了:由於全國對同一件事有同樣的認識,對同一件事的判斷不會有區別,官和君不會得到更多信息,五里斷和十里斷的效果就會是一樣的。這些論述有沒有實行呢?荀子的話似乎可為佐證:
而法家給秦國設計的司法制度,是:觀其朝廷,其朝閑,聽決百事不留,恬然如無治者,古之朝也。
——《荀子·強國篇》
如果將這些論述都當做已經實行的事實(非常可疑),那麼這樣做的效果據說是:能得爵首一者,賞爵一級,益田一頃,益宅九畝,一除庶子一人,乃得人兵官之吏。
其獄法,高爵訾下爵級。——《商君書·境內》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諸侯、郡、縣皆各為置一法官及吏,皆此秦一法官。郡、縣、諸侯一受寶來之法令,學問並所謂。吏民知法令者,皆問法官。故天下之吏民無不知法者。
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遇民不修法,則問法官,法官即以法之罪告之,民即以法官之言正告之吏。吏知其如此,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又不敢犯法。
——《商君書·定分》
如果秦國是如此講究行政效率,講究「日治者王」「五里斷者強」,那麼它的司法勢必會是粗暴的,恐怕不可避免會有疑罪從有的情況發生。然而考慮到商君「令民為什伍,而相牧司連坐」(《史記·商君列傳》)的配套措施,秦國對基層的掌握會是牢靠的,秦國官吏也不可能用捕風捉影的消息來判案(這裡的問題是,什麼是「疑罪」)。年代久遠,苦無資料,具體情形已經不得而知。如果對秦國法系感興趣,歡迎閱讀睡虎地秦墓竹簡全文|翻譯。至於里耶秦簡,不知其目前情況如何。————————更新:這個答案不要信……但我暫時不刪。補充幾個文章疑罪從有、輕罪重懲的刑法實踐與漢初社會--從《..._百度學術,漢代疑獄奏讞制度及其司法實踐_百度學術,從《奏讞書》看漢初法律適用_百度學術,從《奏讞書》看漢初司法狀況_百度學術可見漢承秦制,漢初也是傾向疑罪從有,輕罪重罰的,而且判案手段相對粗糙。亂世重典論,自有一定合理性。行之十年,秦民大說,道不拾遺,山無盜賊,家給人足。民勇於公戰,怯於私鬥,鄉邑大治。
——《史記·商君列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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