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檢察官的角色是怎樣的?

目前本人一些片面的了解是從《逆轉裁判》里得到的,即檢察官試圖向法官證明被告有罪,與被告的委託律師直接對立。後來又看了看國內的定義和知乎上的一些回答,不是很明白,似乎檢察院是為了制衡公安的權力而設立的,而且可以決定是否逮捕?遊戲中檢察官和刑警的合作關係似乎非常緊密,而最終拍板的是法官,雖然這只是個遊戲,但至少設定上也得有一些現實依據吧。

我的困惑主要是:

1、刑事案件中檢察官(或檢察院)是以何種姿態出現,與誰合作或對立?

2、是否各國在這方面的制度有很大不同,因此《逆轉裁判》中的角色關係只適用於日本(以及某些國家)?


這個問題解釋起來非常麻煩 因為牽扯到的東西太多了 我姑且就一些簡單的東西解釋一下 以做拋磚引玉之用

檢察官這個東西啊。。。並不是日本比較特殊 而是中國比較特殊。。。

這麼說吧 一提到司法機關 腦海中第一印象是什麼?法院檢察院 對吧 但是 在世界範圍 據我所知 只有中國大陸的檢察系統是屬於司法機關 別的國家地區 檢察機關那是不折不扣的行政機關 而他國的制度那叫做(立法 司法 執法)三權分立 互相對抗 我國的制度叫做三權互相配合 聽起來很美好?別做夢了 舉個例子 行政訴訟(俗稱民告官)在外國似乎就很好實現 因為法官根本不怕你政府機關 該拘的人家就敢派法警拘了 而我國行政訴訟鑒於三權相互配合 根本就是要求左手去起訴右手 所以。。。我就不再多說了

然後回到問題 具體刑事案件訴訟中 一般情況可以這麼說 公安機關負責偵查 檢察院負責起訴 法院負責審判 具體一點就是 發現一個一般刑事案件 公安機關先審查然後立案偵查 查差不多了交給檢察院 檢察院看看沒毛病 作為公訴人提起訴訟 法院開審 審完完事 特殊情況一大籮筐 但也逃不出這個套路 除了公訴轉自訴的情況 刑事訴訟都要由檢察院擔當公訴人提起公訴

看懂了嗎?其實檢察院就是個原告的地位 天然地想給人定罪的主 定罪總要有證據啊 證據是人家公安機關弄來的 所以看起來親密也正常 但是 公檢法間理論上沒有也不應該有對立和合作 只有獨立地行使各自職權

然後解決另一個問題 一般的刑事案件中 公安機關獨立行使偵查權 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 但你看 案子偵查權給公安了 查到東西那叫證據 有證據充足且充分人家法院就可以定罪了 要檢察院幹嘛?多餘吧?不 檢察院職權相當重要 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獨立行使監督權 就是說 我要監督你公安機關是不是依法進行偵查的 監督你法院是不是依法進行審判的 是不是一切都遵照程序規定步驟進行的 但這種監督權並不是上下級管理 而是以建議形式體現的 你做的不對 我指出來 給你個建議 不遵守 嘿嘿 我有的是辦法讓你聽我的 舉例說明就是 公安機關有偵查權 但是批捕限制人身自由得檢察院說了算 說白了就是為了防止一權獨大造成不公正結果的產生


按各國國情的不同,檢察院可分為行政機關屬性,司法機關屬性,半行政半司法和蘇聯的法律監督機關四大流派。

美國是典型的行政屬性,都是選舉制下的任期制官員,主要負責起訴,確保案件處理符合法律和確保自己的連任晉陞和所屬政黨政策實施。訴訟中是典型的控方,要求定罪或者要求的社會效果。

司法機關屬性和半行政半司法很像,檢察官都是司法官,要求客觀公正地處理案件,擁有偵查權,警察是輔助偵查。在法庭上和法官一道查明事實真相,要求發現真相而非單純追求定罪,執行法律,不追求除法律效果外的其他。有站席法官、法律的守護人之稱。德國、日本和台灣地區都是這一路子。

至於蘇聯,由於剛成立時加盟國眾多,法律不統一,就把監督各加盟國統一適用法律這個重任交給檢察官們,最早的法律監督就是這麼來的。後來這個任務擴展成監督官員守法、公民守法,就成現在的樣子,當然,個人感覺乾的活和司法機關屬性那套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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