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中國沒有一個廣播或電視頻道專門播放念誦的法律給大眾?


念給別人聽試試有幾個能直接聽明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條

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受託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託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委託人披露第三人,委託人因此可以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與受託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託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

  受託人因委託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託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託人或者委託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

  委託人行使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託人主張其對受託人的抗辯。第三人選定委託人作為其相對人的,委託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託人的抗辯以及受託人對第三人的抗辯。


講真,我們這些法學狗上課看法條都會睡著,你還指望別人能認真聽下來還能記住嘛 ( ̄▽ ̄)~*

嚴肅的回答:這種節目的存在是沒有意義的,這跟念數學公式/物理定律沒什麼兩樣,因為法條的閱讀和平時我們所講的「閱讀」是有很大區別的。

首先,俗話講「法言法語」,指的是執法部門或法律工作者表述的程式化的法律專業用語,其特點是注意含義精確而不考慮生動效果。

一方面,為了明晰法條中出現的重要詞語的概念,法典一般會在最後的「附則」中加以註明。比如《著作權法》:

第五十七條 本法所稱的著作權即版權。

第五十八條 本法第二條所稱的出版,指作品的複製、發行。

另一方面,許多條文術語也需要通過解釋來豐富自身,在這個過程中,法條中某些詞語的涵義就會區別於日常生活用語。比如,將「丟失槍支不報罪」中的「丟失」擴大解釋稱為「非自願而失去對槍支的佔有」,也即,不僅包含遺失,還包含被騙去/偷去/搶去槍支。

其次,實務之於法條好比水之於魚。法條存在的意義是為了索引,必須要聯繫到實務案例才能具體的發揮作用。要將短短的某一個法條運用在實務案例中,缺乏對其有深刻理解的基礎上是不可能的,而這種理解光靠聽聽法條可是一點幫助也沒有的。

再次,法律是一個邏輯嚴密、包羅萬象的體系化學科,將法律分裂成一條條枯燥無味的法條進行填鴨式學習,無論是對於理解法條本身還是理解法律都是無益處的。司考老師講課還要編個段子博學生一笑,對於聽眾來說,發生在身邊的案例解析跟乾巴巴的念誦,無疑是前者更具有吸引力。

總而言之,法條是寫給法律從業者看的,因而其遣詞造句都具有濃厚的專業性,並且最大化的簡明扼要,但含義之豐富需要大量的在法條以外的學習。這對普通人來說,不僅毫無吸引力,有時甚至會造成對法條的誤解。因此中國不存在(我也不支持存在)這一類型的廣播或電視頻道。


來來來,我念給你聽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條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第七十一條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聰明的你告訴我讀完之後知道什麼是先並後減,什麼是先減後並了么。

普法很重要,但方法要科學。搞錯了方法會讓人覺得法律等於法條。


快去翻翻擔保法。


國外有這種節目嘛?有的話快上鏈接,我要獵奇!


啊呀,這是個辦法。題主真是天才啊,是啊,為什麼不把法律辦成宗教一樣呢!

可以開加盟店啊,店內各種法律原文的小冊子免費發!各種專家註解版半價起!各種由本地法院院長開光的手串、項鏈、鐲子等等陣列在前!背景牆上是各屆最高法院院長的大頭髮光照,門口大喇叭循環播放趙忠祥老師說的法律全書!啊,對了,還有王菲唱的各種法律吟唱。

每到禮拜日,可能開講法大會,各地信眾都到廣場上,先請高僧……哎呀不是,是先請著名發官或者法學叫獸或者著名驢師開壇講法,然後就專門法律問題進行辯論,最後是信眾提問環節,由各位高人回答。各環節進行到了最後達到高潮,從高級人民法院的水管子里專門接的法律神水被運至現場,由當地法院院長和副院長親自向信眾揮撒……現場肅穆安祥,信眾由衷心生崇敬!


勉強算業內人士。

你把法條念給我聽,我都不知道你在說什麼,更別提外行了。

我們講法條是讀的,讀法條,不是聽。


因為普法的前提,是你打算普法的那些人,他們相信法律的作用,他們願意認同法律的作用。

而就我的認知,我身邊的大部分人,是投機主義者,在法律有利於他們的那一刻,他們覺得法律有用,而不利於他們的時候,那就各種不要不要了,第一選擇就是看看有沒有關係,能不能走一些後門。在他們的觀念里,法治遠沒有人治來的實用,這個問題是幾千年人治社會的遺留病症。利益才是最實際的。人治的社會更獲得他們的喜愛,更符合他們的喜好。所以你說和他們普法的意義在什麼地方?是普法律?還是普法學?任重而道遠啊。

所以什麼時候,你在馬路上看到,即使一輛車也沒有,紅燈時候還是大部分人在等待綠燈閃爍的那一刻才提步過馬路。那時候,法治才算是邁出了重要的一步。這真的是一種屁股決定腦袋的無奈。


法條太多太複雜,誰會蛋疼到看這個。我覺得cctv12的普法欄目劇做的不錯,劇情還可以,適合家庭主婦在家看,順便普法


你把法制頻道放在眼裡嗎?


你不會自己看么?


能聽的懂的人不用聽,聽不懂的人……我覺得沒人能堅持聽下來不睡著


額,這個問題最後會不會變成繞口法條徵集大賽?(對普通人而言)

《物權法》第102條:

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係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係的除外;在共有人內部關係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恩,這個不繞口,就有些個專業辭彙而已


說得好像中國是講法的國家似的。。。。。。。。。。。。。。


你以為是念經嗎····好歹編個故事念吧


午夜催眠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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