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狗事件經常發生,為什麼這幾天何興麗摔死柯基犬在社會上影響這麼大?前所未有?


虐的是人不是狗


感覺正常人碰到這種無賴啥的根本沒有辦法,感覺現在社會上這種潑皮、無賴特別多,而且活的好好的。這種事件的摔狗婦女就是這種人的極端。平時租房子、交通事故處理等,總會碰到想盡辦法噁心你,占你便宜的人。對可愛動物的喜愛和這種人憎惡雙重buf都疊加到這個事件上了,難道我們正常人、講理的人被噁心這麼多次,吃這麼多虧,還不讓憤怒嗎


因為,這就不是個虐狗事件,或者說,虐狗在本事件中本就不是主要部分。

分清主次來定性的話,這首先是個敲詐勒索事件,並且是個敲詐勒索過程中理直氣壯窮凶極惡不以為恥反以為榮事件;其次,是個被追究後惱羞成怒故意毀壞他人財物事件;其三,是個司法機關不作為和稀泥事件;最後也最不起眼的,才是虐狗事件。

而為什麼社會影響那麼大呢?我友善度不要了,放個地圖炮,原因有二。

其一,何興麗並不是一個人,她的作為、言行和嘴臉代表了現在社會上一類人的群像,是這撥人形象的集中與放大。

這撥人多數已人到中年,往往出生於物質、精神都相對貧乏的年代,來自於社會規範相對混亂鬆散的農村或鄉鎮,所受教育程度也比較低,來到城市後很多也沒有正經進入職場接受現代城市的社會化,靠一些裙帶關係做點小生意,混跡於社會中下層。借用 @王尼瑪 在其他回答中的一句話,這些人「在成長過程中一向把『人善被人欺』奉為人生圭臬,無視最最基本的社會規範,也不按照公序良俗行事,能找關係走後門的就絕不走正道,長年靠著撒潑打滾爭取了許多(答主加加:不正當的)蠅頭小利,認識些地痞流氓就自以為是黑白兩道通吃。」並且更重要的是,這些人還絲毫沒有自己的行為有毛病的自覺,反而把這種通過欺軟怕硬、滾刀肉般撒潑耍混來爭取從別人身上獲取不當小利的做法視為一種「本事」,以此自得,認為自己適應社會、「會混社會」。

其二,這撥人其實數量不少,卻由於社會法治力量不足等客觀原因,長期沒有得到相應的懲處,因此在社會上累積了對他們的積怨與負面情緒

我國法制有個比較明顯的問題是,由於歷史上長期的人治,法治推行較晚,因而過於追求所謂的「實質正義」,而在基本的程序正義精神上是比較缺失的。不單廣大民眾,甚至一部分法律工作者潛意識中也是這樣的。

在我國很大一批司法從業者心目中,法律不是用來懲處、監獄不是用來關押違法犯罪的人的,而是用來懲處和關押那些所謂的「壞人」和不乖的人的~

而什麼是「壞人」呢?判斷就非常唯心非常鄉愿,簡直可以說存乎一心。

就比如本案,何興麗之所以沒被嚴格按法條,被提起敲詐勒索和故意毀壞他人財物的刑訴~

很大可能估計是,司法部門相關人員覺得,這只是個愚昧的蠢人做了錯事,有些可惡,但在社會上所在皆是,不屬於典型的該坐牢的「壞人」,不具有太明顯的「社會惡性」;另一方面,這人出事後在派出所馬上就乖了,很聽話,也沒有像有些懂點法律的人敢於公然對抗,不屬於「不聽話的人」,所以,小懲大誡就算了。

結合上述兩方面,造成的現狀就是,這撥人數量眾多,且長期以來對正常的社會規範造成了很不良的影響,但他們人一般處於社會中下游,受關注不夠,其行為又處於現實司法的灰色地帶,因而對其處罰與遏制十分不足,在社會人群中造成了引而不發的憤恨情緒。何興麗這次的作為被高調曝光後,實際上成了這撥人的一個典型代表,進而也就成了社會一直以來對這類人不滿、厭憎情緒的發泄對象。

多說一句,用違法手段發泄義憤自然是不應提倡的,但這種事呢,堵不如疏,與其把那些上門打砸的人都拘了,其實更有效的做法,還是司法機關真正重視起來,把對事件的定性,進一步處理措施(重點是公檢法有無收集證據提起公訴的打算)都通過新聞發布會或微博等社交媒體公布出來。司法上要是能嚴格按法條秉公處理,而不要老是想著調解,想著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和稀泥的話,大家的時間、精力不要錢啊,誰又吃飽了撐的沒事願意去當法外製裁者呢?


關於她惡毒殘忍事情就不再贅述

最可怕的是 她還是個教書育人的老師 你想想她平時能怎麼教書的?

包括攔高鐵門的那位 也是做教師的

這些人 想想看誰把自己孩子給她們教 是個什麼畫面?


這不是因為虐狗,這是因為勒索、耍無賴。此事換成碰瓷、扶老人照樣能引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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