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美國堅持實行選舉人團制度?

儘管人們有著各種抱怨和批評,但尊重和捍衛憲法是美國人的精神共識和建國基礎。修正案沒有能夠通過,人們就會依然尊重現有的選舉規則。有趣的是,在2012年羅姆尼敗選之後,特朗普本人曾發推特批評「選舉人團制度是民主的災難」。四年之後,這個曾一直被他形容被操縱的「災難」,卻把他一路送進了白宮。 ≧?≦


不是「堅持」,而是還沒有成功改變。美國總統的選舉制度是建國之初美國憲法以非常明細的條文規定下來的,到現在沒有任何對此方式的修憲提案通過而已。選舉人團制度是在當時的交通和信息傳播條件下建立的,其合理性並沒有因為交通和信息的快速進步而有本質上的變動。

第一款,第2節:

每個州依照該州議會所定方式選派選舉人若干人,其數目同該州在國會應有的參議員和眾議員總人數相等。但參議員或眾議員,或在合眾國屬下擔任有責任或有薪金職務的人,不得被選派為選舉人。

第一款,第3節:

選舉人在各自州內集會,投票選舉兩人,其中至少有一人不是選舉人本州的居民。選舉人須開列名單,寫明所有被選人和每人所得票數;在該名單上簽名作證,將封印後的名單送合眾國政府所在地,交參議院議長收。參議院議長在參議院和眾議院全體議員面前開拆所有證明書,然後計算票數。得票最多的人,如所得票數超過所選派選舉人總結數的半數,即為總統。如獲得此種過半數票的人不止一人,且得票相等,眾議院應立即投票選舉其中一人為總統。如無人獲得過半數票,該院應以同樣方式從名單上得票最多的五人中選舉一人為總統。但選舉總統時,以州為單位計票,每州代表有一票表決權;2/3的州各有一名或多名眾議員出席,即構成選舉總統的法定人數,選出總統需要所有州的過半數票。在每種情況下,總統選出後,得選舉人票最多的人,即為副總統。但如果有兩人或兩人以上得票相等,參議院應投票選舉其中一人為副總統。


簡單地講,美國有聯邦和州兩種主權


不是堅持,而是修改要怎麼做?要不要修憲?如果要,美國這幾百年才修正了幾條?


這個制度有可能造成贏得選民票的人贏不了選舉人票,違反多數決的民主原則,但這是少數情況,其實,仔細分析這種制度,從統計學上來說,假設大多數人的意見是可靠的,但不是100可靠,總有那麼一些時候是多數人(比如出現51vs49,不是絕對多數的時候就要慎重決策了)的不理性,那麼這些時候,這種制度就發揮了其作用,對過激的思潮,進行剎車。


相當於加權。 不是純粹的平均。


美國的選舉人團制度的基礎是利益制衡。之所以「堅持」這種制度,是它能相對地平衡各方利益。


純粹是為了實現平等,最為關鍵的事能夠最大程度的體現民意。


國體決定的。合眾國。意思是聯邦政府和人民之間隔著一層州政府。人民把權利賦予州政府。然後州政府再賦予聯邦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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