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美國堅持實行選舉人團制度?


和 @talich 的解讀有一點不一樣,選舉人團制度從現在的眼光看其實存在問題的,而且對此持批評態度的美國人也不少。相關內容在好多回答裡面都提到過,這裡再簡略說一下。

對於選舉人團制度的初衷,talich的介紹已經蠻詳細了,簡單來說就是避免多數人的暴政。在立憲的年代,這樣的安排是非常切合當時的政治理念的,即美國要建立一個共和國。在共和國中,總統只是行政分支的最高負責人,並不具有特別突出的地位,而選舉總統的目的也比較單純只是挑選一個合適的人主管行政事務而已。所以在這個觀念里,得票高的候選人沒法當總統不是特別嚴重的事情。

問題在於,總統選舉很快就被賦予了另一個完全不同的含義,選民通過選舉總統反映民眾對政黨的取捨,和對不同政策的取捨。舉個例子,在台灣總統的選舉中,選舉陳水扁並不單純代表選民認為陳水扁本人是一個最合適的行政長官,許多選民給陳水扁投票是在表明支持民進黨的台獨政策,或者表明反對國民黨的貪腐。所以反過來,在總統選戰的時候,不僅要宣傳競選人本人的施政能力,也要反覆討論統獨、黑金這些和候選人本人和總統職位都沒有直接關係的問題。當然台灣的政治制度和美國相當不同,但是在當代總統選舉的精神在各國都是相通的,即總統選舉變成一個極為直觀的,體現民心向背的場合,簡單來說就是總統選舉更加充分的體現了民主的精神。反過來說,一旦總統選舉變成民心向背的標誌,那麼得票高的候選人沒法當選,自然也就成為一件不太理想的事情了。

總結一下,在美國立憲的時候,共和是極為重要的考慮因素,而民主尚不具有如今的含義和重要性。實際上,因為民主一詞的重要性不斷提高,對於多數人暴政的理解也發生了變化,到現在避免多數人暴政的手段更側重於司法保護或者憲法的基本權利清單。而這一切都是美國國父們沒有預見到的。

至於為什麼美國堅持實施選舉人團制度?因為美國修憲太困難了,選舉人團的不便之處遠遠打不到啟動修憲程序的地步。

最後是福利,這個話題可以閱讀阿克曼的《建國之父的失敗》建國之父的失敗 (豆瓣),非常有趣的一本書,而且有無比多的黑歷史和八卦。


2012年美國大選時,我給南方周末寫過一篇介紹選舉人團制度的文章。我把全文貼在下面,其中「誕生與爭議」一節與本問題直接相關,其餘各節算是背景介紹:

=======

選舉人團制度簡介(選舉人團制度簡介)

在剛剛結束的美國大選中,現任總統奧巴馬雖然在全國普選票上只以50.5%:47.9%的微弱優勢(310萬票差距)領先共和黨挑戰者羅姆尼,卻在「選舉人票」上以332:206大比分獲勝,成功連任。儘管這回並沒有出現2000年那種情況——贏得了全國普選的戈爾,只因在佛羅里達比小布希少獲537張普選票,最終以266:271輸掉大選——,但普選得票率與選舉人得票率之間的巨大差異,仍然再次引發了人們對「選舉人團」這一美國大選特有制度的討論。

選舉人票與搖擺州

不同於其它民主國家的元首,也不同於美國國會議員或各州州長,美國總統並非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而是選民先把票投給各州的「選舉人」,再累計各候選人在「選舉人團」中的得票,得到大選結果。全國選舉人票共538張,除首都特區3張外,其餘各州的配額等於其在國會中的席位數(每州有聯邦參議員2人;聯邦眾議員席位則按各州人口比例分配,從1人到53人不等)。任何候選人只要奪下全國一半以上(至少270張)選舉人票,就能贏得大選。

根據憲法第十二修正案,如果無人獲得過半選舉人票,則由聯邦眾議院從得票前三名的總統候選人中選出總統(每州眾議員合算一票),參議院從得票前兩名的副總統候選人中選出副總統(每名參議員一票)。在第十二修正案通過後,眾議院曾在1825年決定總統歸屬,參議院則於1837年選出過副總統。今年投票前,由於選情膠著,不少人曾嚴肅考慮過以下可能性:奧巴馬與羅姆尼各得269張選舉人票,羅姆尼被目前共和黨占多數的眾議院抬進白宮,而民主黨控制的參議院則選擇該黨副總統候選人拜登成為他未來的搭檔。當然,這種戲劇性的場面最終沒能出現。

目前50個州有48個採用「贏者通吃」的方式分配選舉人票,即由在某州選民中得票率最高的候選人獨佔該州所有選舉人票;只有緬因與內布拉斯卡兩州將部分選舉人票按選區分配。這樣一來,多數州由於兩黨支持者人數差距過大,成為大選中牢不可破的「紅州」(共和黨基本盤)和「藍州」(民主黨基本盤),競選的主戰場便集中在寥寥幾個「搖擺州」。今年大選中,雙方陣營在競爭最激烈的佛羅里達、俄亥俄、科羅拉多等州,分別投放了3900萬、2800萬、1500萬美元的電視廣告,鋪天蓋地的宣傳讓科羅拉多一名四歲小女孩哭著說自己受夠了選舉;而在加利福尼亞、德克薩斯這些非搖擺州,電視上一個大選廣告都見不到。

近數十年來,藍州的人口一直多於紅州,共和黨在基本盤上處於下風,奪取搖擺州的需求也更為迫切,尤其是選舉人票大戶佛羅里達(29票)和俄亥俄(18票)。歷史上從沒有哪個共和黨候選人,在失掉俄亥俄的情況下還能當選總統。不過這次羅姆尼不僅沒能贏得這兩個州,而且一氣輸掉了9個搖擺州里的8個,可謂慘敗。

誰是選舉人

不同於許多人的誤解,選舉人團並非只是存在於紙面上的、冷冰冰的計票方式。選舉人是真實存在的個體,他們將於12月初在各州首府集會,填寫自己的總統、副總統選票。這些選票將被當場封緘送往首都,直到次年1月6日才由國會正式開啟並宣布大選結果。

根據憲法規定,各州可以自行決定選舉人的產生方式,唯其不得由聯邦公職人員擔任。建國之初,選舉人多由州議會直接任命,普通民眾無權參與總統大選。不過歷史上最後一次由州議會直接任命選舉人的情況發生在1876年的科羅拉多州;在這之後,各州均一直採用普選的方式產生選舉人。各州黨組織或候選人的競選委員會,需要在大選前幾個月確定各自的選舉人人選,並在總統選票上加以說明,這樣選民在投票給總統候選人時,同時也就自動選擇了對應的選舉人。

一般而言,當選的選舉人會宣誓效忠民意,將自己的一票投給本州選民青睞的候選人。但1960年大選中,阿拉巴馬與密西西比兩州的民主黨組織因為支持種族隔離、抵制該黨候選人肯尼迪主張的種族平等,而開出了包括許多拒絕向肯尼迪宣誓者在內的選舉人名單。民主黨在這兩個州獲勝後,兩州19名選舉人里只有5名在最後填票時選擇了肯尼迪,其餘則投給了支持種族隔離的民主党參議員哈里·伯德(Harry
Byrd)。

這種因為地方黨組織與黨內候選人立場相左而導致選舉人拒絕宣誓的情況,在歷史上較為罕見。相反,選舉人宣誓後因為各種原因「背叛誓言」之事卻層出不窮,迄今已有158人次之多:其中有的是出於預謀,比如1836年弗吉尼亞23名選舉人,因為不滿民主黨副總統候選人理查德·約翰遜與女黑奴同居生子一事而集體叛變,導致約翰遜票數不足,最終通過參議院投票才得以當選副總統;有的是迫於無奈,比如1872年候選人賀拉斯·格瑞里(Horace
Greeley)在選舉人填票前意外去世,他麾下的許多選舉人也臨時改投別家;還有的純粹只是一時犯渾,比如1988年西弗吉尼亞一名選舉人填反了總統候選人和副總統候選人的名字,而2004年明尼蘇達一名選舉人則把本該屬於民主黨總統候選人約翰·克里的一票投給了子虛烏有的「約翰·愛華茲」(很可能是副總統候選人「約翰·愛德華茲」的筆誤)——這場笑話也讓明尼蘇達制定了一項新法律:該州選舉人必須嚴格按民意投票,否則其選票將被視為無效,當場加以更換。

與明尼蘇達有相同規定的只有密歇根。此外有24個州的法律對背叛誓言的選舉人有所處罰,但其力度往往非常輕微,並不足以起到實際的震懾效果。對選舉人背叛誓言的預防主要來自黨組織內部:盡量甄選忠誠可靠的黨員擔任,如多年來為黨務與競選盡心竭力的基層志願工作者;除此之外,還要及時發現並扼殺任何「叛變」的苗頭。今年9月,艾奧瓦州共和黨提名的一位選舉人聲稱自己會把票投給黨內初選的落敗者榮·保羅(Ron
Paul)而非羅姆尼,因此被組織「談話」,最終辭職。

誕生與爭議

選舉人團制度是歷史的產物。美國立國時,部分制憲者對民主抱有憂懼的心態,認為民眾易被煽動蠱惑,應該把挑選總統的權力交給更靠得住的精英。不過對大眾民主的防範只是選舉人團制度入憲的次要動力,其更根本的成因在於大州與小州、北方自由州與南方蓄奴州之間的妥協。人口稀少的州擔心一旦實行直選,自己將在總統人選上完全失去話語權。而南方蓄奴州既不願賦予黑奴投票權,又不想「浪費」掉龐大的黑奴人口,於是極力鼓吹按人口分配選舉人票的辦法,作為加入聯邦的前提之一。而北方州則以每名黑奴只能換算成3/5人口,作為接受選舉人團制度的條件。

這一制度自誕生起便飽受爭議。在其支持者看來,它是美國憲法最偉大的成就之一,既維護了美國的聯邦制體系、保障了小州的利益,又充分利用了選舉人的個體能動性,比如能夠及時甄別不合格的候選人,或者在當選者意外身亡時迅速做出反應,決定適合的替代者。還有人覺得,各州普選票分開統計,有助於把涉及票數差距的爭議「隔離」在各州內部,避免引起全國性的糾紛。最後,一些支持者認為選舉人團制度造就了美國兩黨輪替的格局,為政策連續與政治穩定提供了基礎,抵禦了大眾民主中潛在的多數暴政與民粹主義風險。

然而在反對者眼中,這些理由遠不令人信服。首先,選舉人團制度非但沒有保障小州的利益,反而讓搖擺州——尤其是搖擺州中的大州——的利益挾持了國家政策。為了獲得連任,現任總統往往會在選前一二年就開始給予搖擺州大量的政策傾斜與優惠,而紅州與藍州的許多需求卻遭到忽視。其次,被地方黨組織推舉為選舉人的,往往是缺乏實際政治事務經驗的基層志願者。這些人對候選人能力與品格的判斷顯然不如大範圍的民眾直選結果靠譜,遑論歷史上選舉人曾經鬧出的各種笑話。此外,2000年大選中,佛羅里達某些郡在投票機與選票設計上的失誤(小選票背後的大名堂 - 選·美 iAmElection|聚焦美國大選 - 知乎專欄)所引發的一連串糾紛也表明,以州為單位的計票模式非但無法「隔離」爭議,反而會大大加劇管理混亂、計票誤差、選舉舞弊等地方性問題可能對全國大選結果造成的影響。至於兩黨輪替格局與政策的連貫性,許多研究已經指出這是單選區議會選舉等投票機制與社會政治潮流共同作用的結果,與選舉人團制度關係不大。

除了實踐中的種種弊端外,選舉人團這種設計最根本的問題仍然出在缺乏民主合法性上:無論是各州在大選中權重的顯著差異,還是贏者通吃的模式下,「紅州」民主黨支持者和「藍州」共和黨支持者手中總統選票意義的大為喪失;無論是選舉人屢見不鮮的「背叛誓言」,還是歷史上曾經4次(1824、1876、1888、2000年)出現過的、總統候選人贏得全國普選卻輸掉選舉人票的情況,都與現代民主政治中一人一票、人人平等的基本價值觀背道而馳。

改革前景

據華盛頓郵報與哈佛大學2007年的聯合調查,72%的美國選民認為選舉人團制度已經過時,希望將總統大選改為直接選舉。但政界對制度改革的熱情則遠沒有這麼高昂。在主張維持現狀的人中,一部分是因為前述的種種理由,不過更多人還是出於利益上的考慮:搖擺州議員自然巴不得本州獲得儘可能多的政治資源,但一部分非搖擺州的議員同樣不希望本黨在州里的絕對優勢因為制度變更而遭到削弱;一些民主黨議員擔心,由於美國選民整體上偏向保守,總統直選將對保守派的共和黨更為有利,而一些共和黨議員則擔心,少數族裔人口的迅速增長,會讓更受少數族裔青睞的民主黨在直選制中勢不可擋。

由於「選舉人」這一設計是明確寫在憲法里的,而修憲的門檻又實在太高,需要在參眾兩院分別獲得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因此歷史上多次修憲廢除選舉人團制度的動議,都僅僅因為少數議員的抵制便胎死腹中。其中最接近成功的一次是1969-1970年,修憲動議在眾議院以339:70的絕對多數得到通過,並獲得總統尼克松的背書,但在參議院卻遭到了36名參議員的集體阻撓議事(filibuster 為什麼美國參議院會有 filibuster 這種奇怪的制度? - 林垚的回答),最終未能交付表決。這些參議員主要來自支持種族隔離的南方各州,本來就已經對當時民權運動席捲全國之勢深為不滿,自然擔心若實施直選,南方州在大選中的權重會被大大蠶食。

修憲之路難如登天,主張改革者只得另闢蹊徑。2001年,美國西北大學法學院教授羅伯特·貝內特提出了一種新的思路:既然憲法允許各州自行決定如何產生選舉人,那麼改革派完全不必觸動憲法,而可以通過一個「全國普選票州際協議(National Popular Vote Interstate Compact National Popular Vote Interstate Compact)」來改變各州選舉人票的分配方式,讓這一制度名存實亡:一旦加入這一協議的各州選舉人票達到270張,該協議就會啟動生效,把所有這些選舉人票全部給予全國普選得票最高的候選人。這樣一來,候選人只要在普選中獲勝,就能自動獲得全國半數以上選舉人票,從而當選總統。

這個協議看似簡單,卻在法律效力上存在兩個可能的障礙。首先,1965年《選舉權法案》(Voting
Rights Act)規定,對於某些存在長期種族歧視歷史的州、郡,其選舉方法上的任何改變都要事先得到司法部的核准、確定不會侵害少數族裔的投票權之後,方能生效。不過司法部今年剛剛核准了加利福尼亞加入該協議的請求,從而清除了這一障礙。

其次,根據憲法相關規定以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若一項州際協議擴大了州權、削弱了聯邦政府的權力,則必須由國會投票批准後方能施行。「全國普選票州際協議」是否屬於這一類,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多數人認為,選舉人票如何分配本來就屬於各州權力範圍內的事務,因此這一協議並沒有擴大州權;但也有人認為,既然這個協議肯定會深刻改變聯邦政府的政治生態,就理應在生效前得到國會的批准。不過話說回來,就算後一種意見最終佔了上風,由於批准協議只需要簡單多數票即可,比三分之二票的修憲門檻低得多,因此到時候該協議獲得國會批准基本上是不成問題的。

自「全國普選票州際協議」的思路提出以來,已有八個州連同首都、共132張選舉人票加入了該協議,紐約(29票)與賓夕法尼亞(20票)的議會目前也在對此加以考慮【更新:在這篇文章寫完後迄今為止近三年間,羅德島州和紐約州先後加入協議,但賓州沒有加入;截止到2015年8月,協議中一共有165張選舉人票】。樂觀估計的話,或許再過一二十年,「搖擺州」等美國大選特有的概念,就將成為歷史名詞了。

=====

以下是廣告時間:P

我和幾位朋友(包括前面答題的 @talich 老師)目前正在做一個叫做《選·美》的欄目,預備深入探討美國選舉制度的方方面面(今、明兩年的最大關注點肯定是總統大選,但我們也會兼顧大選以外的話題)。我們的知乎專欄是選·美 iAmElection|聚焦美國大選 - 知乎專欄(不定時更新),播客是選·美 — IPN 出品(預計每周一期),感興趣的朋友歡迎關注。


(2014年9月18日修正):

最近在 Coursera 上聽了聽美國憲法研究方向的著名學者 Akhil Reed Amar 的憲法課(Coursera.org),其中關於選舉人團制度,Amar 教授提出了一個完全不同,但相當讓人信服的觀點。

Amar 教授說,選擇選舉人團制度,主要原因並不是當年的立憲者害怕民主。Amar 教授舉了不少例子來說明美國憲法制定者並不排斥直選,憲法,國會議員,都是各州直選。

問題出在奴隸制上。

美國憲法關於選舉人團制度是這樣寫的:

Each state shall appoint, in such manner as the Legislature thereof may direct, a number of electors, equal to the whole number of Senators and Representatives to which the State may be entitled in the Congress

各州應依照各州州議會所定程序選派選舉人若干名,其人數應與各該州所當選派於國會之參議員與眾議員之總數相等。

既然選舉人團的人員和議員數量相當,參議員已定死在每州兩人,變數在眾議員上。

眾議員的人數是這樣定的:

Representatives and direct taxes shall be apportioned among the several states which may be included within this union, according to their respective numbers, which shall be determined by adding to the whole number of free persons, including those bound to service for a term of years, and excluding Indians not taxed, three fifths of all other Persons.

眾議院議員人數及直接稅稅額應接美國所屬各州人口分配之。各州人口,包括所有自由民及服役滿相當期間之人,以及其他人民數額五分之三,但未被課稅之印第安人不計算之。

這裡面的「其他人民」(all other Persons),就是南方的奴隸啦。南方如果不算奴隸,總人口就太少了。作為妥協,就把每個奴隸算 3/5 人。這在州里選舉時沒啥的,奴隸沒選舉權,就白人投票好了。但是大選時就不行了。奴隸肯定不能投票,按實際投票數來,南方就虧大了。事實上在一開始的幾年,南方人只投給南方候選人,北方亦然(除了紐約這個最早的搖擺州)。如果奴隸不算票,南方候選人是沒戲的。

所以奴隸就需要被代表。選舉人團就起了這個作用,代表了那些不能投票的奴隸。

----

(2014年8月19日說明:這個回答是 2012 年1月寫的,現在再看,有不少問題。我會儘力做一些個修正)

堅持這詞問得有點奇怪。因為美國歷史上好像從沒有什麼時候,有人要改變這制度,所以沒有所謂的堅持。這制度好好的,為什麼要改?

(新評:正如評論和私信里的不少知友提到,對這個選舉人團制度,各種批評意見其實很多,我以前孤陋寡聞了,這裡大家先當我沒說)

只能說說為什麼當初要立這制度,和這制度讓美國政治有了哪些特點。

初衷是因為害怕簡單民主,多數人暴政。

解法是權力制衡。

一般說美國的權力制衡,都想著三權分立。但美國的制衡還體現在很多方面。比如,國家選舉制度的核心,共和制。

比如,人民和政府之間沒有直接的關係,而是通過代表完成。而地方和中央也有制衡。比如,國會的議員是地方選出,於是要想保住位子,雖然是管國家事,卻要為地方利益打算。

這樣看美國的總統選舉人票制,就看出這制度和選議員很像,以州為單位,一個一個拿下。從本質上講,也是一種權力制衡的體現。這是定憲法的人故意在選民和總統之間加的一個緩衝。

所以說這制度是美國憲法的基本精神的體現,表現出傳統保守派對民主的不信任,當然要堅持。

(新評:這種反民主的想法的最佳體現,就是 1824 年的大選,最後參議院里幕後交易,把總統給了 Adams,而不是票數最多的 Jackson,於是四年後,就是 Jackson 民主,把舊黨派體系推翻,建了新的第二黨派體系。)

當然,這制度也有一些可能是當年制定者沒想到的結果。就是變成兩黨相爭,小黨派左右政治格局的機率大大變小。

與其它大多數西方國家最大的不同就是,美國很少有第三黨。雖然第三黨也出現過,但是最後不是消亡就是被大黨吸納了。從很大程度上,這是由憲法決定的。因為憲法決定了選舉的方式。

和其它國家不同,美國的選舉是選區制,普選的時候是一個選區一個選區一個一個候選人或者人票的贏,贏的人全部收走,輸的人什麼都得不到。而西方大部分國家是比例制的,你選的不是具體的候選人,而是黨。然後,按照得票比例分國會席位。

在美國,一個第三黨即使拿到全國20%的選票,但是在每個選區上可能一個選區都拿不下來,因為拿不到多數。所以92年 Perrot 參選拿到 18% 的選票,但是因為選票均允分配,所以最後一個州都沒拿到。而 68 年南方一州長獨立參選,因為在南方的巨大優勢,雖然只拿到 13.5% 的選票,卻拿下4個州。另一個著名的例子是林肯以 40% 選票拿下選舉,也是美國這種競選制度下才能出現這種地方政黨拿下全國大選的可能,當然,結果就是,內戰了。

所以在美國,這種競選制度基本上只能存活兩個主要政黨。

另外,因為人票按州計算,而也是 winner take all,所以它放大了候選人在每個州的勝利。你 51% 贏的和 99% 贏的得到的人票是一樣的。這樣的好處是,絕大部分情況下,選舉都能出現至少微弱多數(總人票超過 50%)。因為美國憲法規定如果沒有人是微弱多數得票,就需要參議院決定。制定憲法的人顯然認為這樣就增加了黑箱操作政治交易的可能。所以用人票和 winner take all,就可以盡量避免這種情況出現。

而且,它還讓一些微弱多數的勝利在人票上看著像一場酣暢淋漓的大勝,增加總統當選的信服度(比如 Reagan 和 Carter,50% 對 40% 的得票率,但是人票上 Reagan 幾乎是席捲整個美國的完勝。)

缺點當然是少數情況下會出現贏得選票輸掉人票的現象,比如 Gore 在2000年。這種制度的一個直接怪影響就是像占人口18%左右的墨西哥裔在競選拉票時不是主要的拉票對象。因為他們的分布就像 Perrot 的選民,在各州分得太開,沒有決定性力量。倒是像古巴移民這樣的選民,因為只集中在佛羅里達這樣的人票爆多的大州,所以成了候選人積極拉票的對象。類似的還有集中在紐約和佛羅里達的猶太人。這就是美國憲法造成的地域政治。

但是在其它西方國家,因為是比例得票,所以很少有黨派能拿到絕對多數,這就需要多數派黨聯合其它黨搞執政聯盟,而一些得票很少的黨因而成了決定政權走向的關鍵棋子,有與自身影響不成比例的政治籌碼可以談判。

(2014年8月再補充:

@余臨風 指出,對選舉人團制度的許多批評,可以在維基頁面Electoral College (United States)上找到。

基本就,最常見的批評就是這種制度讓普選意義不大,而是把競選變成了幾個搖擺州的競爭。普通民眾看熱鬧,投票興趣了了,小州得不到應有關注。

改變的最大阻力,是修憲的壓力。這個在別的答案里也提到了。@余臨風 還提到National Popular Vote Interstate Compact 是新解決方案中比較有代表性的:

「多個州議會(CA, NY, IL, MA, VT
等10個州和哥倫比亞特區共165張選舉人票)已經通過:一旦通過這個議案的州的選舉人票數超過270,這些州的選舉人就一致將選舉人票投給
popular vote
的勝者,而不是這個州的勝者(比如16年共和黨候選人贏了全國55%的票,麻省和加州雖然是民主黨贏,也會把選舉人票投給共和黨候選人;因為有擁有270
選舉人票的州會這樣做,這樣可以確保那個共和黨候選人當選。整個過程不需要修改憲法或聯邦法,因為各州可以自由立法決定如何投選舉人票)」

這裡想說的是,沒有什麼選舉制度可以把這些問題都消除。比如,變成簡單的按 popular vote 勝者當總統,看上去最無爭議。但是,這肯定會讓那些大州,人口密集地區在競選中獲得特別的照顧,成為兵家必爭之地,競選的熱點,很可能就只是從當下的搖擺州,轉到了這些大州而已。

而這樣一來,恐怕民眾的意見會更大:本來大州就已經各方面都大了,現在選舉都和普通州沒關係了。而且,以前小州還有個基本人票保護,讓他們的人票/人口比例比大州高,能獲得一些候選人的照顧,完全按人口算以後,小州就更沒有人關注了。

規則決定了人的行為。這些改變到底會有什麼樣效果,能否達到那些改革者所聲稱的,還很難說。)


之前也看過很多分析選舉人制度的文章,一般會說到尊重州權尊重少數,不過那些文章感覺都不如剛看到的曹長青這篇詳細深入,文章總結起來4個原因:

1.保護小州的利益

2.可以通過贏者通吃的方式,一次到位產生總統

3.
可以立即產生總統,而避免全國人頭計算選票

4.
不產生眾多小黨,使憲政制度比較穩定

--------------------------------------具體論述參見下文----------------------------------------

美國大選和「選舉人」制度

曹長青

11月的第一個星期二,美國將舉行選舉,每四年總統大選,每兩年改選國會(被稱為中期選舉)。

按美國先賢設計的選舉制度,總統大選不是在全國範圍內計算誰贏得註冊選民的「人頭票」多數來確定贏輸,而是按照總共538張「選舉人票」計算,哪個候選人贏得超過半數的270張,誰就是美國的下屆總統。

2000年美國大選時,由於出現查票糾紛,不僅中國、古巴、馬來西亞等國家的官方媒體藉機嘲諷美式民主,批評美國的「選舉人」制度不體現一人一票、多數當選的民主原則;也有不少普通人弄不明白美國為什麽要實行「選舉人」制度,而不是按人頭票計算。但如果對「選舉人」的歷史和作用稍加了解,就會發現,恰恰是這種選舉方式,體現美式民主的特色,並保證著美國憲政制度的穩定和有效。

在二百年前美國剛建國時,美國的先賢就設計了「選舉人」制度,當時主要目的是為了防止政客向選民虛假承諾騙取選票,由「選舉人」間接選總統,以避免弊端。但今天這層意義已消失,它和間接選舉無關,也沒有實際的選舉人,只有「選舉人票」。這種制度主要是為了尊重各州的權利,它是美式民主的放權、尊重地方州權的體現。

美國全部「選舉人票」共538張,是參議員(100名)、眾議員(435名)、華盛頓特區代表(3名)的總數。參議員按州分配,50州每州2名;眾議員按人口產生,約50多萬人選出一名。例如紐約州約有1,600多萬人口,就有31名眾議員,再加上2名參議員,總共有33張選舉人票。

按照選舉人票制度,任何一個總統候選人如果贏得了這個州的多數人頭票,就算贏得了這個州的所有選舉人票,被稱為「贏者通吃」。候選人在各州贏得的選舉人票累計超過538票的一半(270張),就當選總統。

由於是採用贏者通吃的計算方式,那麽就可能出現候選人贏了全國按人頭計算的普選票,卻因選舉人票沒過半而輸了大選的現象。例如,2000年大選時,在全國人頭票中,民主黨候選人戈爾比共和黨候選人布希多出50萬張,但由於最後在佛羅里達州布希贏了戈爾幾百張人頭票,按贏者通吃原則,布希就贏得了該州的全部25張選舉人票,因而使他的選舉人票在全國超過半數,而當選了總統。

美國一直有人認為「選舉人」制度不合理,呼籲廢除,改采全國按人頭計票制度,誰獲多數票誰當選。據《選舉團和憲法》(Electoral College and the Constitution)作者、丹佛大學法學教授哈德維(Robert M. Hardaway)的研究,過去兩百多年裡,美國國會曾有700多項法案要取消「選舉人」制度,但最後都以失敗告終。以200年計算,等於平均每年就有近4次,但為什麽都沒有通過?

原因是,美國先賢設計的這種選舉制度不僅適合美國聯邦制的國情,並且更體現民主的真諦∶在服從多數的同時,能夠尊重少數。具體來說,它有四大好處∶

第一,保護小州的利益。美國是聯邦制,50州其實相當於50個「州國」,「州國」和「省」的概念完全不同。「省」意味中央集權,「州國」是聯邦。美國各州都有獨立司法和立法權,例如州巡警不通知對方,不可跨越州界,進入他州。如果開車在美國橫貫旅行,會看到州界間寫著「歡迎到本州」的標誌,各州邊界劃分得很清楚。

美國先賢對制度的設計,重點是強調地方分權,而不是中央集權,其憲政理念是把權力下放到各州,並保證大州小州在聯邦層次上權利平等。例如,美國參議院權力比眾議院更大,但參議員的產生,和州的大小、人口多寡毫無關係,而是硬性分配,每州兩名。加州人口是羅德島州的60倍以上,但這最大和最小兩個州的聯邦參議員人數完全一樣。美國建國之初那些小州同意加入聯邦,條件之一就是保證它們和大州有平等權利,並實行「選舉人」制度。

「選舉人」制度符合一人一票、多數當選的民主原則,只不過不是以全國人數為「單位」,而是以「州」為選舉單位。這個多數,不是全國範圍的「多數」,而是每一個州的選民多數,這樣更能保護小州的權益。這種制度迫使總統候選人不能只看重幾個大州,而是看重每一個州,在每一個州獲得多數選票。

而如果實行全國按人頭計票方法,那麽幾個人口眾多的大州聯合起來,就有可能操縱選情。例如,美國最大的7個州(加州、紐約州、德州、賓州、佛州、伊利諾州、俄亥俄州)人口加起來,相當美國總人口的一半。如果實行全國普選票制度,那麽總統候選人只需在這幾個大州拉票,不必再光顧像羅德島、阿拉斯加那樣的小州了。全美只有三張選舉人票的小州有7個,四張的有6個;如果不硬性每州分配2名參議員以及實行「選舉人」制度,這些小州的權益一定被大州吞沒。羅德島州人口雖只是加州人口的60分之一,但選舉人票卻是加州的18分之一,這樣就在某種意義上保護了羅德島州的權益。因此「選舉人」制度不僅符合美國的聯邦制國情,更體現民主的原則∶服從多數,尊重少數。

這種「選舉人票」制度有點像NBA籃球賽,它不是按各場贏球總積分(相當於全國按人頭計票),而是以贏得的場次多少(相當選舉人票的每個州)來決出勝負。也就是說, NBA一個賽季打下來,總共82場,它不是累積計算每一場贏的分數,而是以每「場」為計算單位,贏得最多場的,就是賽區冠軍。這樣計算更體現這個球隊的真正總體實力。

「選舉人票」制度的第二個好處是,可以通過贏者通吃的方式,一次到位產生總統,而不會像其他國家那樣,第一輪總統選票沒過半,再第二輪選舉。因為只要有第二輪選舉,就容易有政治分肥和交易,結果會扭曲選民意向,被迫把選票投給其他候選人。

美國實行「選舉人」制度兩百多年來,一次由於兩位候選人的全國選舉人票相等,另一次是三名候選人平分票源,沒人過半,而由眾議院投票在候選人中選出總統。按照美國憲法,眾議院投票做這種仲裁時,並不是435名眾議員全部投票,而是以州為單位,每州一票,過半獲得26州的票才能當選總統。這種規定再次顯示對州的權益的保護和重視。美國兩百年來只有兩次由眾議院票決,意外率才是1%,證明「選舉人」制度相當有效。

第三,「選舉人」制度可以立即產生總統,而避免全國人頭計算選票,清點到每一個村鎮的每一張選票,使總統長時間無法產生。

上次美國總統大選時,佛羅里達州的幾個郡重新點票,就要幾個星期,如果普選票數相當接近,必須重新清點全國的選票,一直到每個村落,那麽全美50州都這樣計票,總統恐怕要幾個月才會產生。而總統產生的時間越長,越容易出現政治麻煩,因為那些政治動物們就會動腦筋鑽這個時間差的空子。

實行「選舉人」制度,贏者通吃,會在選舉當天立即產生總統,敗者承認落選,贏者發表當選感言,選舉就算結束。這種投票就馬上計票,連夜用機器計算出選舉結果的方式,可以避免由於時間拖長而帶來的可能政治糾紛。

根據上述哈德維教授的研究,美國實行「選舉人」制度這二百年來,「幾乎每次都是立即產生總統,上次選舉糾紛是歷史上少有的例外。」而且在實行這個制度的兩百多年中,只有4次(包括戈爾那次)出現候選人在全國普選票中領先,但由於輸了選舉人票而落選的情況;等於兩個世紀才出現4次,頻率極小。

第四是不產生眾多小黨,使憲政制度比較穩定。美國建國兩百多年來,一直是兩大政黨輪流執政,而不是像其他民主國家那樣有很多小黨,這和美國一直實行「選舉人」制度有直接關係。由於選舉人制度是以「州」為「計票單位」,而且又是實行「贏者通吃」的遊戲規則,贏者囊括所有選票,因此,使得票第二多、第三多的候選人毫無所獲。每個州的選舉結果只有一個贏家,沒有第二、第三,這樣就不會產生小黨,更無法產生政黨比例制的多黨制。

政黨過多,尤其是實行政黨比例制的多黨制,兩個小黨就可以聯合起來對抗一個沒有過半數的大黨,或者多黨聯合執政,結果容易導致內閣不穩定,選舉頻繁。在被稱為世界上最大民主國家的印度,也是由於政黨比例制而小黨「叢生」,目前國會有席位的政黨就有30多個。

1998年4月印度人民黨在全國大選獲勝,由於席位沒有過半,只好聯合其他多個小黨組閣,但執政僅375天,就因其中一個僅有18席的小黨內訌而被不信任票投垮,導致印度不得不提前大選,印度人民黨靠聯合24個小黨才在國會席位中過半得以再次組閣。

美國實行「選舉人」制度,就使小黨沒有多大存活空間,兩大政黨輪流執政,不存在多個小黨聯合起來投不信任票而結束內閣的現象。總統因觸犯法律遭彈劾,副總統則繼任,不存在必須解散內閣、提前全國大選之事,從而使政局穩定。

任何一種選舉制度都有它的不足之處,但從「選舉人」制度實行兩百多年的歷史,以及它的特點來看,它雖有缺點,但更符合美國聯邦制的國情,更體現民主原則。因而對那些嚷嚷著廢除「選舉人」制度的美國人,哈德維教授感嘆地說,「這一制度在過去兩百年里一直很奏效,美國人都被慣壞了。」

2004年10月21日

——原載《觀察》

http://www.caochangqing.com/gb/newsdisp.php?News_ID=770


並不是所有州都是winner-takes-all system, 緬因州和內布拉斯加州就是採用眾議員選區方式(在每個眾議員選區的總統選舉獲勝者各獲得一張選舉人票,而在全州選舉中獲勝者獲得剩下的兩張選舉人票)

這個制度的形成純粹是美國人口各不相同的各聯邦和多種族下所形成的各方可接受的最優解,各方博弈下的一個平衡,俗稱「平等」——雖然實際操作中不盡然。採用選舉人團制度還有一個問題是可能出現「失信選舉人」。根據維基百科上的資料,歷史上總共出現了158位失信選舉人,71人是他們本應支持的總統候選人在投票前死亡,2人拒絕投票,而85人將票投給其他人。當然到目前為止,尚無失信選舉人改變大選的結果的案例發生。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952年的Ray v. Blair一案中裁定:選舉人是在代表各州行使權利,因此各州有權約束選舉人的行為,也有權撤換拒絕宣誓的選舉人。不少州份有「失信選舉人票無效」的規定,但是可能涉及違憲。


我這答案是寫給那些完全不理解美國為什麼不搞直選的人的。有些答案看起來很費力,實際上不少人只是想要一個不需要花很長時間去看就能迅速讓他理解的答案,因此我寫下了這麼一個通俗易懂但又不是很嚴謹的答案。

---------

美國實行選舉人制的根本原因是美國是個聯邦而不是個「國家」(打了引號的,不是說它不是國家,而是說他跟多數中國人所熟悉的中央集權國家概念很不一樣,如果要解釋這種不一樣需要花很長時間,但直接說它不是個「國家」,那就能迅速理解了)。啥叫聯邦?聯邦就是你、我、他互相都覺得自己一個人過得太累,還容易挨打,於是幾個人一拍即合,決定組建個家庭,一起過日子,一起防禦敵人,這叫聯邦。那「國家」是啥?國家就是很久以前一個力氣大的人把附近的人都揍趴下,然後說咱們以後就是一家人了,然後過了幾百幾千年,想分開也分不開了,人們還把這人稱為偉人,這叫國家。當然現在不能揍人了,現在大家都是文明人,揍人會有人管的。

美國最早就是13個互相獨立的殖民地(州)的人民派出的代表們坐下來談判談出來的。既然每個州自己本身就是獨立的,那就不能以州的人數多少作為籌碼來談判,就好比中國在聯合國不能因為自己人最多就擁有最大的決策權,吐瓦魯也不會因為自己只有1萬人就嚇得不敢說話,每個州在談判上的身份是平等的。

所以總統選舉制度就這麼談出來了,既照顧了各州的平等身份,也充分考慮了各州的人口多寡。由於是聯邦制,聯邦政府實際上是為州服務的,是州的公僕,不是人民的公僕,州政府才是人民的公僕(以上是比喻)。所以聯邦的總統當然是由州來推選(各個州推選誰,也是由自己州的人民投票來決定),而不是人民直選,州長才是人民直選。

所以說什麼不科學不民主都沒用。美國實際上就是一個由多個放棄了軍事、外交等權力的小「國家」(打了引號,不是真的國家)「拼」起來的一個大聯邦,由聯邦政府來行使軍事、外交、財政等權力。這種制度的好處是地方自治性很強,壞處是人民不能直接決定聯邦事務。


選舉人團制度是間接選舉制度的一種,為了防止民主失控(民粹)而給民主制度上的最後一把鎖。

簡單來說間接選舉制度的基本原理就是:多數人是可以忽悠但不可以收買的,少數民意代表難以忽悠但可以收買。

這也是直接選舉往往容易掉進民粹大坑的原因。


在當年的制憲會議上,最具爭議的就是總統選舉制度。一種方式是由國會選舉總統,另一種方式是由全國人民直選總統。由於普通民眾對政府不信任,害怕國會選出的總統為特定的利益集團服務,而不是為了全體民眾的福祉,所以國會選舉總統的方式沒能夠生效;另一方面,政府也擔心民眾投票時不理性,可能會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再加上當時條件限制,全民普選總統的方式也沒能夠獲得通過。最後,在大家的妥協之下,對政府和民眾都有所制衡的選舉人團(Electoral College)制度最終獲得以實施。

摘自《美國人是如何投票選總統的?》


因為老底子他們都是一幫大規模農民,為的是搶奴隸運輸方式和聚眾械鬥和賄賂稅務而聚在一起的......


這一次美國大選,川普以279張選舉人票擊敗頭號勁敵希拉里(218票),入主白宮。許多關注大選的人,或許都發現美國選票計算方式與台灣大不相同。下面整理出5個問題,讓你一次搞懂「美國選舉人團制度」。

1. 什麼是「選舉人票」、「選舉人團」?

美國總統並非一人一票直接選舉產生,而是由各州指定的「選舉人」(Elector) 組成「選舉人團」(Electoral College),選舉人團再依照全民普選結果選出總統。

各州推選選舉人的過程都不同,一般是由各政黨提名或直接由各黨委員會投票選出。

如果選舉人不遵守該州普選結果,就會成為「失信選舉人」(faithless elector),如果跑票程度嚴重到改變選舉結果,國會將可能介入。美國曆年來一共出現100多位失信選舉人,目前從未直接影響選舉結果。

2. 全國選舉人票有幾張?

各州實際擁有的選舉人票數,是由該州在美國國會的參議院、眾議院總人數來決定。以紐約州為例,該州有27位眾議員和2名參議員,因此共有29張選舉人票。美國國會有100名參議員、435名眾議員,加上首都華盛頓特區(Washington D.C.)特有的3張選舉人票,選舉人票一共有538張。得到超過半數選舉人票(至少270票)的候選人即當選。

目前,加州選舉人票最多,共有55張,號稱「最大票倉」。德克薩斯州38張。紐約州、佛羅里達州29張。地廣人稀的阿拉斯加、德拉瓦和懷俄明等8州只有3張選舉人票。

3. 全民普選結果如何換算成選舉人票?

11月8日為全民投票日,一般民眾投下「普選票」決定他所在州的選舉人。而各州選舉人會在12月「第2個星期三之後的第一個星期一」(今年是12月19日)集會,依各州普選結果,投票給某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所以也有人說,這一天才是真正「美國總統選舉日」。翌年1月6日將會進行「計票」,結果正式出爐(雖然大家早知道)。

除了緬因州和內布拉斯加州外,總統候選人若在一州獲得最高票數,就能拿到該州全部「選舉人票數」,被稱為「勝者全拿」(Winner-take-all)。

以紐約州29張選舉人票為例,如果該州普選結果是希拉里獲得較多張票,她就會獲得這29張選舉人票。

4. 何謂「搖擺州」?

搖擺州(Swing state)指的是,那些沒有單一候選人或單一政黨擁有壓倒性支持度以取得選舉人票的州。通常搖擺州會是政黨在總統選舉中積極的爭取目標,因為贏得這些州的選舉人票對獲勝十分重要。這一屆搖擺州是俄亥俄州、愛荷華州和亞利桑那州。

5.「選舉人票」是好還是不好?

支持論點:「選舉人票」由美國開國元勛所制定,概念源自聯邦制,透過平衡大小州的權力,才讓聯邦政府維持統一和穩定。好處是可以照顧當小州和偏遠地區的利益,鞏固聯邦;方便計票,可以早出選舉結果。

選舉人團以州為計算單位,可保障小州權益,避免大州長期取得較多普選票可控制政局,通常總統候選人對關鍵的小州都不敢怠慢。

美國律師作家羅斯(Tara Ross)曾在著作《闡述民主:選舉人制度》(Enlightened Democracy: The Case for the Electoral College)中分析,直接選舉讓多數人完全凌駕於少數,為了避免發生差距很小或是選出的對象很荒謬,因此制定選舉人制度,保障正副總統人選不會流於民粹。

反對論點:選舉人票制度最為人詬病的地方,就是可能產生「贏得較多人民普選票的候選人卻輸掉大選」的結果。意思是獲得較多普選票也未必能當選總統,例如本屆的希拉里。

先前提到,候選人只要在一州獲得最高選舉人票數就能「勝者全拿」,即使只有0.1%的差距也一樣。所以如果某些州別的小黨支持率高,瓜分掉了選舉人票數,那麼候選人就很可能憑著沒有過半的普選票,贏得該州。

不少人認為,選舉人票制度違反了一人一票、每票平等的原則,且大小州選民票值不等。例如,依據1990年數據,在阿拉斯加州,每張選舉人票代表著112,000人,而在紐約州這一數據是404,000。

目前除了美國總統選舉,印度、德國、巴基斯坦、義大利等國家總統選舉也采類似方式。


特朗普當選之後,蓋洛普民調發現支持選舉人團vs真普選的比例上升到了47%對49%,而之前改革派的比例是明顯佔半數以上的

Americans" Support for Electoral College Rises Sharply

現在看來保沒保護州權不好說,防止(白左的)多數人暴政倒是挺有效...

Hillary Calls For End To Electoral College [2000]

Clinton: Abolish the Electoral College [2017]

——希拉里呼籲廢除選舉人團制度(兩次民主黨都因為這個輸了)

至於特朗普嘛,當選前也是在說的,2011年呼籲變革並抨擊選舉人團制度;

Trump calls for revolution, blasts Electoral College [2011]

Donald Trump once called Electoral College "a disaster"; now says it"s "actually genius" [2017]

當選後就不好放下奶瓶罵娘了,說這個制度設計得妙。

所以就現在而言,這個一半對一半的民意基本不可能讓美國修憲。人們在潛意識裡有保守(無政治意義)的傾向,比如美國人最愛的merriam webster字典把theatre改成了theater都能招黑,這種涉及大是大非的制度問題也只有隨著慣性前行了。


1,美國是聯邦制,每個州都無法對其他州的決定負責。因此,為了保證每個聯邦州的利益,該州的選舉結果,直接反映了對某個候選人的判斷;

2,也防止多數人的暴政,避免造成對少數人的傷害,因此,對普民的意見,需要做個篩選;

3,避免成為大州的意見附庸;


為什麼美國堅持實施選舉人團制度?

因為美國修憲太困難了,選舉人團的不便之處遠遠打不到啟動修憲程序的地步。


美國制憲會議的代表們,確實不信任人民。但這並非「選舉人團」制度的由來。

比起人民,各州之間、聯邦與各州之間、制度與人性之間的矛盾,才是他們擔心的問題。

制憲會議時的討論思路是:

不信任人民 → 參院選總統 → 不信任參院 → 眾院選總統 → 不信任眾院 → 選舉人團

不信任參議院: 參議院掌握彈劾總統的審判權。若參議院選舉總統,勢必造成總統臣服於參議員,彈劾制度失效。國家落入參議院貴族手中,由共和制轉為貴族制。

不信任眾議院:總統為獲得連任,結黨營私,與眾議院聯盟,立法行政混亂。

選舉人團由各州議會於大選時成立,替代「參眾議員」選舉總統,其人數也是各州參眾議員的總數。選舉人團成立後,立即同時於各州的首府投票,蠟封后快馬送至聯邦首都,由國會唱票宣布結果。

該制度的其核心目的是:用距離與時間製造障礙防止總統與選舉人團結黨營私。可惜美國國父們忽視了科技進步,低估了大型議會中黨爭的質變。這項制度顯然已經失效了。

歷史不該被美化,在污濁泥濘中蹣跚前行,才是歷史的常態。

詳見《美國制憲會議記錄》

——————

另,有關黑人佔3/5的背景。

當時蓄奴數量以南部的南卡為最,高達該州總人口的42%。北部各州反對蓄奴。

那麼這3/5的奇葩比例是怎麼出來的呢?

討論議院的「席位比例」時,大蓄奴州南卡的代表強烈要求黑白平權,有多少黑奴,算多少席位。

而反對蓄奴的北部各州代表,對此表示了強烈憤慨,他們認為這是道選擇題:

A. 黑人是財產,所以沒席位;

B. 黑人有人權,所以要平權

於是他們義無反顧地選了A。

最後還是北方夠狠,拿出了大殺器「黑人產生議員」,各位代表才擱置爭議,黑人按3/5產生席位。

當時的選舉人團,從制度上就沒代表過黑人。3/5隻是湊席位的砝碼罷了。

————

加幾句回答問題。

為什麼堅持。

選舉人團制度是美國政黨與民主制度的搖籃之一,原本是用選舉權對抗「三權」的,相當於國會總統和最高法。

拆毀這塊地基,本質上和推倒白宮,綁架總統,炸平最高法差不太遠。同時對抗「政黨」與「人民」,邁錯一步就會「遺臭萬年」。你看好萊塢電影里,哪個干這票的能有好下場。

如此之大的政治壓力,只有等待天時地利人和,還有奇蹟般的人物。


大眾直選的前置科技是鐵路和報紙,或者說近代化的物流和通訊。1776 年有這玩意?

所以,那群寫穿越小說的,別在宋朝弄選舉了,你搞不定的。


在美國選擇選舉方式的時候,他們將有三種選擇——人民直選總統,選舉人團選舉,國會選舉三種方式。

首先,關於人民直選總統的方式。

1, 美國在建國之初對民主是有懷疑的,為了防止民主的暴力,並且建國之初交通非常不方便,人民直選總統在操作上有困難,所以沒有採取這樣的方式;

2, 小州會反對這樣的方式:因為如果人民傾向於都所熟悉的本州候選人的話,大州會因為人多而更佔據優勢。

其次,關於國會選舉。

1, 美國信奉的是三權分立的政治原則,由國會產生總統的話,會產生強勢國會弱勢總統的情況,破壞三權之間的平衡。

2, 大州會反對這樣的方式:因為國會是由各州按照比例派代表組成,那麼在國會小州就會更加佔據優勢,小州的代表人更容易當選。

所以說,最後採取了這樣的選舉人團的制度,是大州和小州的妥協,是立法權和行政權的平衡。

而題主說到的為什麼要堅持這樣的制度,首先是大州和小州的利益難以協調,其次美國是大黨主導政治的兩黨制,如果採取其他的方式,例如直選的方式,那麼可能就會破壞兩黨制,選出非兩黨的候選人,這是黨派利益所無法接受的。

這個問題之前在上課的時候和老師進行過討論,用的就是戈爾和布希總統的2000年選舉案,雖然覺得選舉人團的制度有一定的不妥,但確實還是適合美國政治,因為路徑依賴,所以改革起來也是很困難的。


分頁阅读: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