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偏重作者的現狀是否應該改變?

誰來做原版呢?誰願意做原版呢?一堆口水嚼來嚼去,文化就繁榮了嗎?——引自某一樓的質疑

如果你創新的東西得不到保護,那誰還願意去創新呢?——這就好像再說,如果政府不給撫養費,誰還回去生孩子呢?

知識產權保護能促進創新,最大的謊言之一

中國1986年開始申請加入WTO,根據WTO條款,要求會員國保護知識產權。1990年,中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保護法》。

知識產權,本質是壟斷。而且是無法自發形成,必須靠法律保護才能成立的壟斷。發達經濟體通過知識產權榨取利益,否則不帶你玩。而且知識產權比常規壟斷更惡劣。常規壟斷是通過競爭來達成壟斷,誰都可以做只不過你做不過我。知識產權的壟斷,則強制別人不許做一樣的。就算你也是獨自發明的,我先發明過了,你就不許用。然後這葯就賣10w一盒,吃不起去死。

哪個認為壟斷是好事?出來說話!

你聽說過反對知識產權理論嗎?這裡比較詳細也很完整,我就不引用了,還回來說咱的題目。知識產權的問題先認清了,再去提反知識產權的千秋大計也不晚。

總有人在說不保護知識產權,就沒有人創作了,我倒想反問一句:中國為例:90年代才有《著作權法》,之前五千多年歷史,都是沒文化抄來的?自古的發明創造,文史成就都扔風裡了嗎

任何人略微關注一下事實,就會發現當前著作權保護對創作沒有必然幫助。中國什麼時候文化風氣最好,成果最豐盛?先秦,大唐,民國年間。而不是有著作權法的現在。即便是著作權法被認為不完善,按照著作權歸功論,也應該比沒有強吧?

再說現代:業界一致認為,日本大熱的同人文化,對原作有一定促進宣傳等正面作用,對整個動漫產業而言更是極其重要。要是現在沒了同人,不誇張地說,日本動漫塌了半邊天。然而現狀是除了少部分原作公開授權外,大部分同人作品都是侵權的。只不過大家有肉吃,不鬧大了雙方都不說什麼就是了。這是「侵權」推動產業發展的直接例子。這也說明日本的知識產權法過時了,阻礙產業發展,需要更新。

講什麼道理都好,至少尊重事實。

我們再來看歐洲——知識產權的發源地

現在一些學者中流傳著一個觀點,認為知識產權保護誕生於歐洲之後,引發了工業革命。這也是流行的謊言。真正引發工業革命的,是文藝復興和啟蒙運動。結果對工業革命的引發權就被知識產權竊取了。 更搞笑的是,知識產權誕生於17世紀,從14世紀開始 的文藝復興,到17世紀「正好」結束了。尊重事實我是不是該說知識產權終結了文藝復興?

著作權保護,保護作者的錢袋子這倒沒什麼不對的,合情合理合法。但是為了更好地保護錢袋子,捏造不存在的邏輯騙人,非常差勁。

具體點說

以賺錢為目的的創作,極其在乎知識產權保護。作者大聲疾呼:為了藝(jin)術(qian)!

不以賺錢為目的的創作,不怎麼在乎知識產權保護。梵高畫畫為了多買倆錢兒?那還真是不如去飯館刷盤子,掃地。比他畫畫強多了。老子莊子孔子孟子墨子荀子……諸子百家為了錢嗎?曹雪芹寫《紅樓夢》也為了賺錢?

以上足夠引出一個結論:知識產權保護造成了嚴重的文化墮落。這一舉措將文化領域和賺錢緊密聯繫在了一起。隨便什麼阿貓阿狗就找槍手寫個書,製造各種精神垃圾。歷史上從來沒有過像今天這樣精神垃圾多到令人髮指的程度。書籍從精神食糧向精神鴉片的方向墮落。我不反對創作帶來金錢,但由保護創作者錢袋子帶來的副作用,很少被人提及和討論。我們得先搞清楚問題出在哪,才能解決問題。

寫得好的,有水平有理想的,該出書出書,該畫畫畫畫。很好。

為了混點錢花,還是干點其它職業多好,可以避免污染環境。

各位正在使用的知乎就是人創作不都為了錢的有力證明。類似的還有某基百科、某度百科、某狗問問等。雖然有的保留版權,但都是免費共享的模式。

易中天有說過這麼句話:讀書是謀心的,謀生的就不是讀書,而是學習。

為了錢,那叫工作。創作跟錢沒直接關係。為了錢不叫藝術,叫藝術民工。

以前很多人為了理想奮鬥,捨棄了金錢,酒吧歌手講故事有很多這樣的。這挺好。

現在很多人做起來了,也想明白了,不光要理想,同時也要錢。這也很好。

但如果有誰說我為了理想,所以需要很多錢,就顯得特別虛偽。好像錢是他創作靈感的來源,有錢就有理想?其實最缺錢,最艱難的時候,恰恰是剛起步,模仿別人,追逐偶像的時候,侵權也是他侵權別人。等到被別人模仿,錢還是問題嗎?

舉幾個相關的例子

①金錢導致藝術墮落,創作和工作的區別: @壽天學 的樓:「藝術」也是可以生產的

國產動畫是否幼稚?為什麼? - 動漫 - 知乎

②資本腐化思想潮流的例子:羅胖在羅輯思維里有一期《我們應該反壟斷嗎?》展示了資本如何透過學者為其工作,學者們四處「免費講學」,給美國法官們上課,告訴他們,壟斷是一件好事!只不過,雖然講課是免費的,作者卻 「忘記」 提到學者們的科研經費都是誰給的。按照羅胖的介紹,美國對壟斷已經處於非常寬容的狀態。自信有分辨力的童鞋可以去圍觀一下。

③大家都認為市場競爭是一件有益身心健康的大好事吧?外國人餵給中國人的【競爭】這瓶毒,終於還是連累了他們自己。外國人講市場,講競爭,講的天花亂墜有條有理。中國人深信不疑,認真學習,然後全世界都緊張了,中國受到了國際上的鄙視。中國人:都是你們教我的,我們錯哪了? @山有枝回答為什麼中國在國際上不受待見? - 政治 - 知乎

西方一些好思想學學是挺好的,但麻煩認清其全貌,學好的那部分。

作者進行創作,並從中獲得利益,是非常恰當的事情。沒有任何異議。我在這裡所針對的,是刻意或者由於長期洗腦而被忽略知識產權保護的弊端。保護知識產權的好處,已經有100個人說過1000遍。其中很多我也同意,但都是別人傳濫的觀念,本來不想在重複。但是,還是說說正面意義,以正視聽。在發了本文之後,才了解到知識產權保護的弊端不能提,必須說好。而我反對的也正是這種知識產權保護完全正確論。說起來不好聽,我個人管這個叫版權癌。當你發現某件事完美無瑕,無懈可擊,360°無死角的正確恰當,這完美本身就很值得懷疑。

居然用了這麼多篇幅打壓創作都是為了錢這種觀念……

上面內容寫得有些激進,跟那些「不保護著作權就沒人創作啦」對照起來看就平衡了。到底誰不講道理?後半段說點容易接受的。

知識產權保護有作用和意義,也被大多數人認可,但其作用被很多人誇大其詞。知識產權的負面效果,長期被人忽視。本文實際也算不上新奇的觀點,系統內容請移步——有些人認為盜版無罪,不存在知識產權。我不理解,這有基礎支持嗎?反自由嗎? - 專利 - 知乎

「美國唱片業協會(RIAA),不是在保護勞動果實,而是在保護他們現有的做生意的方式」

例如夏達撕姚非拉事件:

一個名為@說給姚老闆 的微博,爆出了今年8月以後夏天島與新人作者簽署的協議。

夏達和姚非拉的相愛相殺,關吃瓜群眾何事|界面新聞?JMedia

知識產權在保護作者,還是保護壟斷企業?利益是出版社的,責任是作者的,這種事遍地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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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先穿插說下題主留的問題

【如果一切都以金錢為原則,那麼現在的維基百科、字幕組、同人文化這類非以盈利為目的的創作都會遭到毀滅性打擊。】

這幾個不一樣,要分開看。

維基百科不受任何影響,維基百科是純粹的非商業模式。網友集體創作,而且為了保持獨立性,不接受組織機構捐助(我不知道他們錢從哪裡來),只有個人捐助渠道。純粹的創作

字幕組放片源都是侵權的,畢竟搬運工。如果打擊力度大,字幕組就只能放外掛字幕。片源自己想辦法

同人作品情況比較曖昧。目前各自都能達成利益,互相默許。未來如果撕破臉,要看同人文化發展到何種程度。從被禁止,到獲得合法地位,都是可能的方向。不同國家很可能會有不同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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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大概覺得同人獲得合法地位不可能那確實說明我們頭腦中對版權保護過度了。

還記得《一個饅頭引發的血案》嗎?主流觀點認為《饅頭》是合理引用,為「評論「某一作品。不過陳凱歌認為那不是評論,是純粹的敗壞《無極》。胡歌則說不是自己發布的,只是自己做著玩幾個朋友看。後來說了幾句好話,沒鬧得法庭相見。

**********引用

@樹上的男爵關於戲仿的回答如何確定一個行為是「戲仿」?怎樣的「戲仿」是合適的? - 知乎用戶的回答 - 知乎——「我國著作權法對戲仿是否屬於合理使用並無明確規定,但學界和司法實務均傾向於將其視為為評論他人作品適當引用這種「合理使用」「

《英國版權法》第30A條,

出於諷刺、仿作或滑稽模仿 等目的而使用他人作品的,不構成版權侵權

……

《美國版權法》及其司法實踐中亦有「轉換性使用」理論,

所謂 「轉換性使用 」 , 是指對原作的使用並非為了單純地再現原作本身的文學藝術價值或實現其內在功能或目的,而是通過增加新的美學內容、新的視角、新的理念或通過其他方式,使原作在被使用過程中具有了新的價值、功能或性質 。

美國法院認為,使用越是具有轉換性,越有可能構成「合理使用」,甚至商業性地使用原作也可因此而構成「合理使用」。這是因為「轉換性使用」推進了版權法促進文藝發展的終極目標。

**********

前人的肩膀有版權,肩膀看到什麼風景不能抄。但站在前人肩膀上看到的風景,歸你所有。

標準,不在於你用了別人多少東西,而在於你是不是發展出來更多新貨。至於多少算合理,在很多人眼睛裡,一個手指頭一樣,就叫抄襲。常有人貼出兩張圖,然後圈出兩個圈:看!這個手環設計相似,是抄的!

注意版權法促進文藝發展的終極目標這幾個字極其重要。

版權法的意義、目的就在於促進文藝發展。在美國人眼裡,把1.0抄成1.1、1.2叫抄襲,把1.0抄成2.0,雖然很多部分跟1.0一樣,然而2.0叫創作。

通過保護,使人們更願意從事創作。然而國人心中的版權法卻是另一個版本:版權法就是保護我的利益。我的一分一毫,一草一木都是我的。我的創意我的錢!這就是差距。

外國人每個人都不高,但他們摞在一起,是個超級巨人。

中國人,每個都是巨人,然而巨人拒絕分享。100個巨人排排站,互相指責你一直在抄襲!我的東西,你不許改!我的東西,你憑什麼用?誰敢踩我往上爬我就告他!法院不支持,那是是中國司法太不完善!我要發帖罵他!

國外模式:1.0、2.0、3.0、4.0……

中國模式:1.0、 1.0x10、 1.0x100、 1.0x1000 ……

所以,知道我們錯哪了吧?抄其糟粕,去其精華。網路上的言論,多是作者親生的。輿論環境卻非常差。不過反觀法律環境,還算可以。當前的著作權法,還算過得去吧,既保護著作權人的權益,又沒有太過保護阻礙「促進文化發展」的終極目的。如果能從「單純重保護並且通過保護促進創新」向「從更多方面注重創新」靠攏, 就更好了。至少,中國人沒有慘到美國人那樣,不能自己修拖拉機。

什麼!手機「越獄」居然還有侵權風險?——美國有拖拉機製造商稱,拖拉機的買家並不擁有它,他們只是購買了「拖拉機壽命期內的使用許可」來操作拖拉機。

中國司法有個不知道算不算特色的地方,法律規定不太恰當,就用不嚴格執行來平衡。比如北京兩輛豪車飆車200km/h相撞的地下隧道,自從出了事故,出了名,就膨脹了。限速從60降低到了50(人家想飆車還是飈200啊!),路過的車沒有不超速的。但是交通部有發過一個文件說限速50公里以下的路段,超速百分之50以下的,不罰款不扣分。立法是個燒腦的活兒,有時候不太恰當,也多理解。每個國家都有燒腦過度燒毀的法律。至少中國沒有澡盆里吃橘子違反的條款,我也有充足的理由不羨慕歐美的「律師講故事」和「壯丁陪審團」。所謂民主,左不過是「多數人的暴政」。提高每個公民的認識和理解,認清那些是良法,哪些是惡法才是司法進步的原動力。

維權之路很長,有時候也非常困難,經常有人以此來攻擊著作權法保護不力和法律不公。然而,哪個國家著作權官司不是動輒就好幾年?

你說他侵權他不屌你,然後你還嫌麻煩不告他,就知道發帖罵,哭訴自己受害者,維不了權,怪我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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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再說下Copyleft。開源終歸是好的,不過想讓Copyleft取代Copyright,除非當前社會發生革命性的巨大變遷,否則並不合時宜。不過這並不影響Copyleft有很多支持者,作「純粹」的創作。實際,也不那麼純粹。谷歌的Android系統,特斯拉的電動汽車專利,都是開源系統,都有其奉獻精神在其中,但也沒完全脫離錢的身影。畢竟,谷歌和特斯拉都是有理想做行業老大的,不給小弟甜頭,哪有人跟你走。這種開源,是一種利人+利己的多贏模式,對行業發展也有關鍵地推動作用。非常推薦。

任何企業想要做大,有很多方式,但想做老大,必須得有追隨者。有上游下游全產業鏈的小夥伴。給他們都榨乾了,對老大沒有任何好處。

還有前面提到的②反壟斷的例子,看起來是免費的,實際背後有深層的利益分配,拿誰的錢,就替誰說話,這種就不那麼好了。

除了錢以外,還有其它「不純粹」的原創。比如寫文章傳達某些思想。我們知道魯迅寫文章根本不為什麼藝術,他只是想把你叫醒,讓你跟他一起面對鐵屋子,一起想轍……

還有就是要看具體情況。在多數情況星,付費項目總是比開源的更好。有理想的人不愛乾的臟活累活,IT民工、藝術民工們看在錢的份上……做的成果註定是比開源的好些,不然誰會用付費的?

目前兩條路都挺好,沒什麼可撕的。

但共享模式,註定是未來的主宰。


這就叫盜版侵權有理。我用你的版權賺錢咋了?那是給你擴大影響力,造福讀者!


希望營銷號不要提這種不友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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鄙人在某些領域也算得上半個二次創作者(與公眾號之類的概念還是有不少區別),以下三個原則是至少我自己必須遵守的:

1.新作品介紹的一開始註明原作者(必要時在末尾再次註明);

2.相對於原作有較大改動,某些意義上已經有部分原創的因素;

3.至少到現在為止,沒有從中獲取一分錢利潤(成本都沒打算撈回來)

若公眾號能做到第一條,就足夠了。


我向來是習慣了友善答題的——可是這一回我大抵是做不到友善了。

(所有對題主表述的引用均有截圖為證)

本答案將根據如下次序來嘗試回答這個問題:

1.對題主目前的題目表述的意見

2.對題主在數個答案下的回復的意見(重點)

3.知乎上相關問題的對比

4.一點聲援

1.對題主目前的題目表述的意見

在這個被羅蘭巴特稱為「作者已死」的時代里,我們還有必要讓讀者永遠匍匐在作者腳下嗎?

如果我沒有理解錯的話,「作者已死」指的是在對作品文本的理解上,讀者可以創造性地解讀而無需了解作者本人。這與題主的觀點應該沒什麼關係,或者不如說,這是在強行吸引眼球——試問哪個讀者匍匐在了作者腳下?如果讀者只是在私下裡創作同人,哪個作者會宣稱自己的著作權受到了侵犯?

作者需要經濟報酬是客觀事實,然而我覺得能不能把「報酬」擴大化解釋。比如以做廣告、拉粉絲、翻譯多少部作品來作為支付報酬的方式?

做廣告、拉粉絲、翻譯作品?可以啊,沒毛病。譯者的收入不低,許多著作的翻譯也都是相當優秀的再創作。做廣告和拉粉絲也可以啊,只要作者願意,交易的方式並不重要。

然而綜合之後的回復來看,題主只是想耍流氓,這一點稍後再提。

如果一切都以金錢為原則,那麼現在的維基百科、字幕組、同人文化這類非以盈利為目的的創作都會遭到毀滅性打擊。

題主您是為維基百科做了貢獻,還是業餘在字幕組工作啊?《著作權法》好好地放在那兒,我怎麼沒有看到他們遭到任何「毀滅性打擊」?

2.對題主在數個答案下的回復的意見

  • 關於「自古以來」

現代著作權是18世紀初才誕生的,而人類文明在此之前都有幾千年了。那幾千年難道就沒有任何有價值的文化或圖書問世嗎?

原本根本不存在創作者合法擁有作品的問題。洛陽紙貴的故事不就是眾人都來抄作品嗎?那還覺得很光彩不覺得是被盜取或剽竊呢。

古人的寫作以「立言」為目標,這一點前面的答主已經提到了。而現在的作者,即題主所「駁斥」的「商業寫作」的作者是一種職業,需要經濟收入是無可非議的事情。這兩者情況不同,不是同樣的用詞就可以混為一談的。

你可以認為商業寫作不好,你有給它差評的權利,但你沒有侵權的權利。

  • 關於「科研製度」與「開源精神」

【政府開徵一個著作稅,然後設置一個專門收納作者的機構,作者通過考試等方式競爭進入,以後寫出的作品歸全社會公有。作者通過同行評議以及作品被使用的次數來決定工資多寡。】

同時現代社會信息更新換代極快,公眾有求知慾,公眾號也應該負擔起這個傳播的義務。我一直認為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比重新發明輪子好,所以從事這份職業讓我覺得著作權保護有不盡合理之處。

就這兩段而言,題主要麼是對科研製度一無所知,要麼又是在強行找邏輯。

科研為什麼需要財政支持,需要同行評議?答案很簡單:

科研成果並不能直接轉化為經濟利益,此其一;

常人難以對成果做出客觀評價,此其二;

科研的投入與產出之間存在一定的運氣成分,此其三。

然後我們看寫作這回事,一可以作品變現,二可以被大家看懂,三運氣成分較少。所以為什麼要套用科研製度,題主你倒是給我一個解釋?

還有「重新發明輪子」一說……題主理解里的寫作,莫非是用寫作軟體日堆萬字?恕我直言,連最拙劣的原創作者都看不起這種方式。軟體是需要層層構架的,可是寫作除了文字與文化背景,還需要什麼輪子?

  • 關於「浪費」

讓明明可以經過營銷而名聲大噪的信息爛掉顯然很浪費,可以強制許可公眾號使用,然後要求付錢。強制許可只是說你不允許不給別人用,但允許收取「合理費用」。

我確實不經過允許就拿來用了,但是我不僅幫你火了,而且還把你所不能創造的價值分了一部分給你,讓你的作品為你賺了更多錢。這就沒話可說了吧。

說實話,看到很多本來炒作一下就能火的好作品,因為原作者寧可它爛掉也不拿出來賣而白白浪費掉,我是非常心疼的。

這個想法很有意思。題主說了他是做公眾號的,在這裡他希望的是「可以強制許可公眾號使用」,只要「幫你火了,而且還把你所不能創造的價值分了一部分給你」,原作者就該「沒話可說了吧」

請問您的公眾號內容是「書目推薦」啊還是「選段推薦」呢,我估摸著都不是吧。那你們把多少分成給了原作者呢,大抵也沒有多少吧。那我很好奇,題主為什麼不這麼問:

知乎-為什麼公眾號不能隨便引用原作者的內容?

問題描述:我堂堂一個10w+粉的公眾號大編輯,能在內容里用上這些弱雞作者的文字,那是他們的福氣,為什麼還有一些弱雞不領情?這《著作權法》是不是傻,居然保護弱雞的權益,再這樣下去我都要掉進弱雞階級了!我該怎麼對付這部惡法,在線等,挺急的。

  • 關於「製造和創造」

製造和創造都是一樣的,勞動產品。

這……這我還能說什麼呢……既然你認為製造和創造都是一樣的,那你開心就好……

3.知乎上相關問題的對比

這是討論著作權法的利弊,同時許多答主指出了著作權法在執行上的不足:

中國著作權法的不完善具體體現在哪些方面? - 法律 - 知乎

這是著作權法在執行上的難點:

著作權尤其是涉及互聯網領域的著作權維權主要難在哪裡? - 法律 - 知乎

這是公眾號以及其它媒體抄襲的現狀:

今日頭條 App 存在版權問題嗎?是如何解決的?

微博上「@知乎大神」這種借知乎內容起家的營銷賬號無法追責嗎? - 法律 - 知乎

如何評價知乎官方微博發布的起訴營銷號消息一日內就被刪除? - 新浪 - 知乎

這是微信公眾號的侵權類型分析:

微信公眾號主要的著作權侵權類型有哪些? - 微信公眾帳號 - 知乎

而最後這種,在我看來純粹是來找罵的:

寫了 800 字的文章就要著作權的人是怎麼想的?

了解不多,這裡列舉的問題並不完善,只是希望能給讀者一點參考。

4.一點聲援

我人微言輕,儘管花了不少工夫認真寫了這麼一篇答案,也未必能有什麼成效,那些對於著作權缺少尊重的人仍可以如往常一般大行其道。

然而知乎是個我很喜歡的平台,我希望至少在這裡,能夠有更多的人給我一點聲援。

因此我@了幾位大V,希望可以讓更多的人看到這些。如果他們有空,並且願意在這個話題下寫一篇回答,那更是再好不過的了。

(按字母排序)

@梁邊妖 @情何以甚 @唐缺 @跳舞 @vczh @張佳瑋 @朱炫


要做公益的的話,完全可以出資購買知產再宣布放棄所有權。一些本身不能創造知產,整天指望靠別人的創作牟利的人,居然質疑知產的合理性。小偷是不是也應該爭取立法禁止給門上鎖?


當創作者聯自身的權利都得不到保障,創作的動力,你告訴我純粹靠熱情嗎?在這其中投入的血汗,用何回報?難道你要告訴我,是靠我完成作品後的滿足感來細細品味?當我們想要捍衛的權利得不到保障,推行法律的意義又有什麼存在的價值?

當我們提出以公眾為基礎的不正當共同得利時,我們的出發點都是自私的。況且好心就會會辦好事?辦了好事就是所謂對的事嗎?

字幕組得到的利益也並不是微小的。他們傳播作者作品時,除去作品影響力為自身影響力帶來的也是十分可觀的。各種對於他人作品的侵權傳播,不管如何欺騙自己,在這種行為的出發點都夾帶這或明目張胆的奔著自身得利而去。

當農民失去了支配土地的權利,他們會揭竿而起。

當作者失去了捍衛自身作品的權利,他們會用筆桿打死你個龜孫。

當我們以自身的利益站出來大喊公眾志願的嘴臉,都是醜陋而又猙獰的。


我讓你幫我賣東西,然後我給你分成,可能你拿的比我都多,那是我的問題,但是你不能不跟我說就把我的東西拿去賣了,回頭無論你給不給錢給多少錢都不行


題主,麻煩你在寫這麼個長問題之前先去找本知識產權法的本科教材翻一翻~搞清楚「作者」的定義,著作權的範圍,對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認定,以及懲罰和救濟方式~

有空還是要多讀書,不要總覺得自己發現了社會的新方向。法學是很專業的領域,而作者已死只是文學批評諸多理論中的一種,你用來質疑整個部門法是不是太不嚴謹了?

抱歉我話說的重,其實問題本身還是有價值的。

法律是平衡的藝術


大家說了很多,但是我認為歸根結底,公益的文章是否收費,我認為應該取決於,原創程度,創新性,獨一性,以及作者的付出,打個簡單的比方,比如說作者寫的一篇論文,這篇論文雖是公益的,雖然是發表在論文網上,或者是一些學術期刊上,但是呢這篇論文的經過了作者很多年的調查和研究,包括第一手材料都是作者獨家的,而且所有的在論文裡邊闡述的觀點也是作者獨家闡述的,那麼這篇文章就算是,類似於公益性質的文章,你引用其中文章,任何部分都應該向付作者付費,因為論文的,原創性獨一性,十分的顯著,你引用作者的觀點,或者相關的材料,必然要向作者付費,那麼現在,營銷公眾號之所以這麼泛濫的,抄襲寫稿,很大程度上,也有稿子自身的原因,絕大部分的雞湯文在原創性,獨一性方面,其實來講十分的薄弱,闡述的道理也是模稜兩可,並非經過深入的調查研究與思考,所以在很大程度上,抄襲的界定上,操作上有很大的難度。


你怎麼確定作者願意傳播呢?興許人就是小眾愛好


專利權,版權的設置主要是為了將創造者創造帶來的正外部性內在化,從而激勵創作者創造。

但是,專利權和版權也會帶來一定的負外部性,因為它們限制了其他人的創造空間。

在一個作品(廣義而言,可以是文學作品也可以是技術)被創造後它的正外部性就確定了。

但是,專利權,版權的負外部性會隨著時間而增大。因為,隨著時間的增長其他人自發的產生相同想法的概率在增長。因此,專利權和版權都應該有時間限制。

從實際情況而言,專利權時間(約20年,與專利類型有關)遠小於版權(逝世後70年)。我認為這是因為專利的保護範圍較廣(前者保護創意,而後者保護表述形式),且更有可能被獨立發明。

(即很有可能出現許多發明家想出相同技術的情況,但不太可能出現很多作者寫出一樣的文章,當然不同作者的想法可能大同小異,但是想法不是版權所保護的內容)

由此看來,版權的負外部性很小。

但是,由於市場中除了作者和讀者,還存在出版商,在一些情況下版權屬於出版商,而出版商可能具有壟斷性質,作者獲得收益不一定需要藉助版權,因此版權是否有利於作者還要是具體情況而定。

例如古代許多作者通過作品帶來的巨大名聲來獲取收益,就無需版權。

現代的版權也不保護數學公式,但是這並不影響數學家,因為數學家可以通過發表數學理論,獲得大學職位。

而在學術出版領域,版權的存在是否有助於作者有一定爭議。

1.發表的論文版權屬於出版社,而作者獲得的稿費很少,甚至要出評審費。

2.作者往往也是讀者,而出版社向讀者收取費用。

3.由於學術界的考核方式與出版社有關,如影響因子,出版社往往具有壟斷性質。

因此,在學術出版行業版權並不一定利於創新。

對於一般的文學領域,版權應該是有利於創新的吧。(我再想想)

此外,copyleft基於版權並不能論證版權的合理性,因為版權作為現行法律制度具有強制性,因此copyleft別無選擇(除非違法),就copyleft的思想而言我認為它並不支持版權。

同樣,wiki有版權也不能直接等同於wiki支持版權相關的全部法律,例如維基百科曾為抗議SOPA法案關閉24小時。

我認為版權的合理性源於其帶來的經濟增長,因此其最佳模式既是使總效用最大的模式。

註:非專業人員


「你的作品好啊有價值啊所以你拿出來分享價值吧」

「什麼你竟然不願意?你知道Copyleft原則嗎竟然不遵守,你就是既得利益者,良心大大的壞」

「不管了反正我用了,你不願用你可以不幹了滾啊」


未經授權的曖昧的二次創作,這就是你心目中「同人文化」的全部了么?

那你最好把「同人文化」這個概念給徹底忘掉吧。

因為你記著它也沒用。


我竟然看完了這個提問者在所有回答下的回復,感覺好氣哦,就是那種我不管我不管,不管你怎麼說,就是我有道理的中二感覺


就好比老王煮的包子好吃,只喜歡每天一日三餐蒸了跟家裡人分享,你不能偷人家的包子自己開包子鋪。(這說的是盜版問題)

老王沒打算開包子鋪。你拿十八個包子送給你喜歡的十八個姑娘吃,姑娘們吃了好吃,就天天去問候老王,啥時候再做包子。老王煩死了,因為他只喜歡做給自己媳婦吃。最後老王被媳婦打死,「叫你招蜂引蝶。」(宣傳也要尊重被宣傳者的意見。)

老王的包子鋪終於開起來了。你每天偷包子送人。被他逮著了,老王讓你賠錢。

你說:我不是自己吃的!

老王說:你偷東西了!

你說:我是非盈利的!這是幫你宣傳。

老王說:你偷東西了!

你說:你看我每次偷慶豐包子鋪的包子送人,免費幫他們宣傳,現在慶豐包子鋪可火了!

老王說:你偷東西了!

你說:我把你的包子壓成肉餅,油炸了給別人吃的,雖然用了一點你的素材,但是創意是我的。這也是我的作品。大家都說我油炸了之後的味道,比你包子的味道還要好!

老王說:去你大爺的!你偷東西了!偷東西就是偷東西了!

你覺得跟老王講不通,鑽入了人群,老王請求圍觀群眾幫他一起抓小偷,卻發現大家無動於衷。

原來,他們都吃過你從老王家偷的包子。

他們說老王榆木疙瘩,說老王不懂變通,說冥頑不靈,還很沒度量……

老王聽著聽著,一滴眼淚掉在他的手上。

第二天,老王包子鋪的包子不要錢了,大家皆大歡喜。

我也去吃了一個,不過,

總覺著像慶豐包子鋪的味道……


既然您都承認了作者需要經濟收入這個前提那還廢什麼話,想玩同人沒關係啊,隨便玩去。盜版電影這個事情本身是違背政策的,而政策不合理是另外一件事,別把鍋甩到作者頭上。不是所有人都覺得作者已死。


(答案有點歧義改了一下下)

你的問題就像是在問:

真的好奇怪很不解啊,為什麼刑法要去對犯罪者起作用而不是受害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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