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偏重作者的現狀是否應該改變?

現行的著作權法基本是作者本位的,不論是出版、傳播、翻譯還是改編,其權利都在原作者手裡。

然而,我看到了在Copyleft原則下,維基百科所獲得的巨大成功;我看到了大量的字幕組、漢化組無償做出的翻譯和推廣;我看到了廣大同人文化的興起創造出了很多有價值的改編作品(比如我一直認為《我的三體》動畫片會比無限期跳票的《三體》電影更好);我看到了盜版資源把被禁外國劇帶入了國內,讓大家可以欣賞。。。。。。

在這個被羅蘭巴特稱為「作者已死」的時代里,我們還有必要讓讀者永遠匍匐在作者腳下嗎?為什麼讀者不能更加自由地用自己的熱愛、推廣、解讀、改編來為同一部作品進一步創造價值呢?

作者需要經濟報酬是客觀事實,然而我覺得能不能把「報酬」擴大化解釋。比如以做廣告、拉粉絲、翻譯多少部作品來作為支付報酬的方式?如果一切都以金錢為原則,那麼現在的維基百科、字幕組、同人文化這類非以盈利為目的的創作都會遭到毀滅性打擊。


相反,我倒是想改變」作者放棄著作權「的情況。

現有網路小說的情況就是如此,幾乎所有大平台都在逼迫作者放棄自己的版權給平台,包括各種版權、改編權等等。只有極少數早年間的大神可以跟平台簽訂一些相對平等一點的協議。其實這就相當於賣身契。

由於平台佔據著壟斷地位,作者人數多而心不齊,相關法律知識及訴訟能力又遠不如平台及所屬公司,導致作者辛辛苦苦寫的文章,好的也就能賺個中產罷了,只有少數早期大神能在IP中獲得收益(並被平台大肆宣傳)。

這種不對等的競爭,霸王的合同,類似於楊白勞和黃世仁之間的關係,看似合理合法實則罪孽深重。我覺得這方面法律應該有所修改,更加保護作者的權益才是。

試想,如果羅琳在寫作之初就失去《哈利波特》的版權,包括電影等等版權,成功後讓資方賺得盆滿缽滿收入百億,自己僅僅拿到按字數得到的稿費幾百萬歐元的時候,她能寫出好的作品嗎?

我只是普通讀者,外行,說錯了請勿怪。為了不露怯,匿了吧。


著作權法有問題但不是你說的那些問題。

copyleft恰恰是建立於copyright之上的,license可以成立的直接原因是著作權,如果作者沒有著作權,那他根本沒權利要你遵守某個license。

而其中最重要的一個問題就在於,如果沒有人保護著作權,受傷害的一定是讀者而不是作者。因為別人可以不不寫。

其實基本可以很明確的講,如果沒有copyright,那麼連copyleft都不會有,而不是你幻想的世界大同。


舉個例子哈。不提經濟利益,只說作品質量。如果《我的三體》不是一部好片子,而是一部臭名昭著的爛片,使用了三體中的人物和劇情,但是都惡意曲解。就叫《劉慈欣的三體》吧。

如果劉慈欣因為這部《劉慈欣的三體》廣為人知,遺臭萬年,那樣的話,還會有三體電影誕生嗎?原版的三體又有多少人會願意去讀?

然後這種情況下,劉慈欣先生都不能進行追究的話,誰又能阻止它對三體和三體的粉絲的傷害呢?

現在沒有很多惡意、劣質的改編橫行,正是因為這些作品都被作者行使了封殺權利。而善意的改編和傳播,許多都被作者允許了。


這個不就是營銷號盜稿時最喜歡用的借口么:雖然沒有付稿費,可我們幫你擴大了影響力啊。

Shut up and show me the money.


我也不諷刺,就說個最基本的道理。

說實話,我挺佩服那些不生產原創內容的微信營銷號的,居然能夠靠粘貼複製和造勢以及各種合縱連橫的手段來不停的累積粉絲並做大,我覺得這是純粹的營銷能力,不服不行,而有乾貨有大量原創的做大做強,這個倒還難以區分哪些是乾貨的影響,哪些是營銷的能力。

那麼問題來了,有些人只擅長運營,就是渠道經銷商,有些人只擅長生產內容,就是廠商,最終的消費者就是讀者,大家同樣作為供應鏈上的一環,為什麼廠商要完全無償的把自己的產品交給經銷商呢?經銷商也可以說:

我讓更多的消費者用到了你的產品,認識到了你的品牌,你還好意思給我談錢的事情?

是的,文章這個產品可能特殊一點,只有固定的研發成本,複製粘貼幾乎沒有成本,這種情況下理想的狀態是有一個天神從讀者那裡收一個固定的稅,然後給寫文章的發工資,然後文章免費的提供給所有人觀看,但是關鍵是這個天神不存在啊?那麼文章作者辛辛苦苦寫的東西,被運營號拿去賺錢賺的風聲水起,作者的付出又如何回報呢?

有人可能會拿Github來說事,說軟體可以開源,大家照樣也有動機寫啊?軟體和文章還真不一樣。軟體是蓋樓的,你在我的基礎上往下做,我在你的基礎上往下做,每一個人的開發嚴重的依賴於前面的人,這種情況下,開源相當於大家共同創建了一個聯盟,最終我們都可以享受到很好的開源項目帶來的益處。

但是文章和軟體能一樣么?文章生產出來之後,是什麼樣就是什麼樣了。新的文章不依賴於舊文章的『源代碼』。如果營銷號真的能在文章的基礎上繼續闡發,有自己獨到的見解,那就是原創了,自己享有自己的版權;如果不能,那就別拿開源軟體來給自己貼金,總不成洗了幾篇文章,把洗的過程叫做『進一步創造價值』吧?

最後用『晉書』裡面李世民親自黑我的一段話反黑過去:

古人有云:「積善三年,知之者少,為惡一日,聞於天下。」可不謂然乎!雖自隱過當年,而終見嗤後代。亦猶竊鐘掩耳,以眾人為不聞;銳意盜金,謂市中為莫睹。故知貪於近者則遺遠,溺於利者則傷名;若不損己以益人,則當禍人而福己。


我完全同意 @胡遠東 和大部分答主所說的,營銷號盜稿不付錢完全是流氓行為。

不過從我個人的理解來說,我一開始讀到這個問題的時候對題主問題的理解是:針對非盈利的使用,現有的版權制度是否存在可以改善的地方。(因此我才關注了這個問題希望給這個問題引流點回答。)

題主舉的例子,除了「盜版資源」這個不敢苟同之外,維基百科、字幕組(單純的字幕組,不涉及視頻本身的分發和傳播,比如https://www.opensubtitles.org/)、同人作品,不敢說全部,但至少其中一部分從其初衷或是結果上來說是非盈利的(排除掉攢流量賣廣告位的比如公眾號之類的)。

也就是說,我認為題主並不是在討論版權制度中作者對公眾號盜稿行為所應享有的追責追償的權利(這樣的權利我完全支持),而是在討論是否可以用更加開放的方式處理針對非盈利使用的版權問題,比如是否可以把GPL或者CC協議的內涵融入法律條款當中,或者是如何處理非盈利的二次創作所創造的價值。

當然也可能題主不是這意思……總之我是這麼理解的,在此做個說明。


這就好比有人搶了你的存款、賣了你的房子然後把錢捐希望工程了,然後說,我替你做了好事,那麼多孩子都感謝你,你還怪我?

關鍵不是錢不錢的問題,是權利在誰手裡,有沒有經過授權,捐希望工程是好事,但是做不做、怎麼做是產權人說了算,你不能拿偷來的東西做好事。

知識產權與私有制的問題是個很有意思的問題,可以上升到社會制度高度,但你不能這麼簡單粗暴


講道理,作為版權自由主義者最正確的方向就是懟資方(而且資方本來就吃相難看,比如米老鼠保護法案之類的),找作者的一點剩飯剩菜開刀很難讓人信服。


這個問題很複雜,需要將其拆分一下子。

——首先,保護版權對創新有利。

但是,在另外的層面上,對於創新又是有害的。

如果完全沒有版權,那麼就沒有人願意創新。

如果版權十分嚴格,我們又會面臨這樣的問題:

假設某個人寫了某個東西,那麼他就佔據了這個方向的位置,從這個方向出發的創造,很難繞開已有的版權,那麼,這種情況下對於創新是不利的。

雖然有很多人一邊倒地痛罵題主,不過,至少有一個部分是有道理的。

一切都以金錢為原則,那麼現在的維基百科、字幕組、同人文化這類非以盈利為目的的創作都會遭到毀滅性打擊。

但是,這個問題沒這麼簡單,我們還要深入探討一下:

題主剛剛說了四個權力,分別是:

出版、傳播、翻譯、改編。

我認為,至少翻譯、傳播、改編,這三個權力放在作者手上的確不太合理。

而且——在事實上無法執行

舉個例子:某個傢伙看了你的文章覺得很好。

他在茶餘飯後向他的朋友讀起你的文字,那麼,這是一種傳播,這種傳播是否應該受到處罰呢

同理,如果將非物質性的傳播,改為在網上,讓大部分人看到你的作品,這種行為因為和朋友講故事相比,其實沒有多大區別。

為什麼在這種情況下,傳播又要受到處罰呢?

換言之,我十分認可傳播需要註明原作者的名字,聲明轉載,並且轉載的過程不得損害原作者的聲譽

但是,傳播違法、翻譯違法、改編違法,因為在事實上,這個標準怎麼制定,都是不可能合理的。

因此我反對版權法對於「傳播、翻譯、改編「的限制。

並且認為,只要在註明原作者的名字,聲明轉載,並且轉載的過程不得損害原作者的聲譽的前提下,任何人都可以進行非營利性的傳播、翻譯、改編。

現有的版權運營方式,是已經存在一個作品,緊接著為這個作品付費,這種付費方式非常不合理。

首先:門檻過低,導致浪費了大量的勞動力。

其次:大量無意義的作品充斥在書庫當中,而且網站方的收益過高。

我推崇國外的做法,讀者給錢看下一部分的章節,已有章節完全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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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查閱論文需要收費

這個情況的出現太不應該了!!!美國就犯了這個錯誤,搞得一堆科學家經常去告,但是沒啥鳥用。國家應該建立起嚴格的制度,設立國有企業,專門負責對論文和教學資料進行免費保存和傳播,這對於我們國家學術的發展大有好處。

——以上是我個人一些淺薄的看法,如果有什麼不對的地方,請指出,謝謝。


這是把創作者當韭菜了啊,一波一波的收割。


@黎明之前

這位答主敢在知乎反對知識產權,我敬他是條漢子。

我本人對於知識產權是否應該存在持比較中立的態度,因為不太能夠想得清楚。

但我堅決反對的是,想也不想就憑一兩個理由甚至沒有理由就憑感受支持知識產權的。

在這裡補充一個反對知識產權的視角,是我看李松的微信公眾號看到的。出於顯而易見的原因,我的轉述省略了徵求他的同意這一環節。

知識產權是財產權的一種。那財產權是什麼?

答:財產權是解決稀缺性的財貨分隔方式。

人有需求但物品稀缺,所以財產權是一個區隔,區分了「你的東西」和「我的東西」,我們才能夠正確的理解和使用物品以及與之相關的各種權利。

稀缺性是這種區隔的原因所在。但是知識不同,知識產權並不是基於稀缺性而產生,相反,它人為地製造了稀缺和壟斷。這和財產權本身就是矛盾的。

說些題外話:無論看起來多正確的觀點,缺少了對立觀點的檢驗,都會變的暴力、偏執

所以我很同意長平的那句「若批評無自由,則讚美無意義」。

你們真覺得支持/反對知識產權的對決,是反對方拿「我是弱智」在和支持方打?

不同觀點的人,是反方,不是敵方。

相反,不思考,不討論,不檢驗的結論,和那些情感決定腦袋的人才是敵方。

即使我同意知識產權,我也很想問@黎明之前原回答下那些冷嘲熱諷的同學們:

你們想對我的反方辯友做什麼?


在這個被羅蘭巴特稱為「作者已死」的時代里,我們還有必要讓讀者永遠匍匐在作者腳下嗎?為什麼讀者不能更加自由地用自己的熱愛、推廣、解讀、改編來為同一部作品進一步創造價值呢?

先不提你用匍匐這個詞多麼值得吐嘈,你說的「熱愛、推廣、解讀、改編」,都是根基於原作存在的前提下,連原作都沒有,那讀者要匍匐在哪呢?

嘔心瀝血卻連法律都不保障自己的著作權與收益,那誰還嘔心瀝血?法律真的這樣改,那些專業的創作者必然紛紛改行,有這個時間幹什麼不好。如果消費者都紛紛使用「 做廣告、拉粉絲、翻譯多少部作品 」的方式付帳,那他們拿什麼買車買房,付自己的帳單?

至於你的觀點:

盜版資源把被禁外國劇帶入了國內,讓大家可以欣賞 。

被禁的作品又不是作者禁的,他有什麼辦法,他也很無奈啊,要不想想辦法讓它不被禁了。嚴格說來,在國內傳播被禁的作品是違法的……

我看到了大量的字幕組、漢化組無償做出的翻譯和推廣;

這不是慷他人之慨嗎?拿屬於別人的東西免費分享,居然還嫌作者有著作權,做起來不夠爽快,乾脆別給他那麼多權利好了……

我看到了廣大同人文化的興起創造出了很多有價值的改編作品(比如我一直認為《我的三體》動畫片會比無限期跳票的《三體》電影更好)

如前述,這些東西都是基於原創本身的二次創作,連原創都不存在,沒有原作的影響力與世界觀架構,你確定他們能做出同品質的作品嗎?

維基百科所獲得的巨大成功

維基百科的成功又不是依靠不管著作權……


這也不是不行,只要作者願意。

民法最起碼的意思自知不能放棄了三。

如果作者願意讀者用其他方式付酬,那也是作者對自己權利的處分,只要不違法不侵害第三人合法利益,那誰也管不到。

但是

但是

但是

你說的那些都是沒有經過作者同意的

你說的那些都是自己擅自使用

也就是,你是公眾號的人吧?

最後給你一個結論,中國目前的知識產權保護是相對滯後的。如果真要是和國際接軌,你們這些公眾號就得死一批。不過那一天已經快了。


舉一個關於copyleft的經典案例:暴雪公司。

暴雪公司的遊戲比如暗黑破壞神2、星際爭霸1和魔獸爭霸3,在中國基本沒有賺到幾分錢,泱泱14億人口的市場,購買的正版數量遠低於歐州鼻屎小國,以至於暴雪公司並不看好之後的《魔獸世界》在中國的銷量,在中國隨便找了個不入流的代理公司,之後網路遊戲一進入運營,直接就爆了,增設伺服器增設了好多次都還在排隊,中國的玩家數量長期穩定佔世界所有魔獸玩家的一半以上,暴雪因此大發財。

《魔獸世界》在中國賺大錢的原因並不只是因為遊戲本身好玩,還有一個重要因素其實就是之前被盜版的暗黑,星際和魔獸爭霸,在中國雖然沒有賺到幾塊錢,但名聲早已打響,暴雪的品牌價值在中國已經形成了金礦形式,表面上不知道它的價值,只有在網路遊戲這種無法盜版的遊戲形式出現時,之前形成的價值才迸發出來,就像無意中挖到了金子一樣,把暴雪都嚇了一跳。

這個案例說明了一些問題:

1,在魔獸世界出現之前,暴雪是靠傳統的copyright形式活的。中國玩家不付錢給暴雪,但暴雪收穫了品牌價值,然而品牌價值此時是金礦,並不能養活暴雪,此階段養活暴雪的是誠實購買暴雪遊戲的外國玩家,中國的暴雪迷應該感謝當時有足夠的外國玩家養活了暴雪,以至於暴雪沒有半路夭折解散,如果暴雪是個純中國遊戲公司,早就倒閉了。

2,暴雪之前在中國雖然沒有收穫金錢,但確實收穫了品牌效應。如果說中國市場是個平台,暴雪之前算是自付廣告費,只不過暴雪自己不知道罷了。

3,中國市場這個平台本身並沒有靠暴雪牟利,暴雪的遊戲最終到中國玩家手裡基本就是免費的,這就意味著暴雪的知名度是以最大化的形式推廣的,因為暴雪的遊戲只要貴一點點,或者多一點廣告,用戶就可能會減少很多。

給當今平台的啟示:

,可以要求作者放棄收稿費或者收廉價稿費的形式,換取給自己打廣告的機會。當作者願意免費供稿給平台時,作者表面上沒有收穫金錢,但一定是期待收穫品牌價值的。重點在於你這個平台本身就有一定影響力,其影響力得要大於作者本身的影響力,才能給作者提供推廣效果,作者才會樂意少收或者免費稿費。如果你本身沒有這麼大的影響力,作者自然不會樂意,你就不可以侵權。

平台應該將心比心,假如有個國外的平台完全山寨你的平台,你登什麼文章圖片,這個山寨平台就登什麼,然後在國外賺取廣告費,沒你什麼事,你會是什麼心情,你會很大方地說,隨便抄嗎?


「在這個被羅蘭巴特稱為『作者已死』的時代里,我們還有必要讓讀者永遠匍匐在作者腳下嗎?為什麼讀者不能更加自由地用自己的熱愛、推廣、解讀、改編來為同一部作品進一步創造價值呢?」

這是羅蘭巴特在知乎上被黑得最慘的一次

PS:也是「自由」在知乎上被黑得比較慘的一次


著作權保護的真不一定是作者的利益,更多的是在保護這個市場。一個不尊重生產者權益的市場會是什麼下場?生產者退出市場,消費者失去了這一部分的服務。如果知識產權不受到尊重,那麼創新就不會出現,因為沒有幾個人願意做毫無回報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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