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大熊貓應當判處什麼樣的刑罰?

2016年1月13日,生活在成都大熊貓繁育研究基地的海歸圈養大熊貓"喜蘭"被遊客以石子擊打共5次,全程被ipanda的實時直播攝像頭所記錄:

第一次:http://v.youku.com/v_show/id_XMTQ0NDU4ODQxNg==.html?x

第二,三次:http://v.youku.com/v_show/id_XMTQ0NDYwNDcwMA==.html?x

第四次:http://v.youku.com/v_show/id_XMTQ0NDYwNjc2OA==.html?x

第五次:http://v.youku.com/v_show/id_XMTQ0NDYyMzg4MA==.html?x

投擲石子者違反了哪些法律,是否造成需要重判的條款?(被扔過程好像被全程直播了)


謝邀。

遊客並無捕殺的惡意和條件及行動,用石頭扔過去擊打,按當時的情況也確實很難對大熊貓造成實質的嚴重傷害。

所以,我覺得這廝的主觀故意就是閑的蛋疼想找點刺激,尋釁滋事罪送給他,私以為更加契合一點。

不過看這點情節,入罪基本不可能,情節顯著輕微嘛。但是較低程度的尋釁滋事雖然不入罪,還是可以治安處罰的嘛。


我查了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沒有針對「傷害」野生動物行為的明文規定及相關法律責任認定。

刑法341條的話,想要認定遊客觸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需要認定其具有獵捕、殺害大熊貓的主觀故意,這估計很難。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也是沒有直接懲罰公民傷害野生動物行為的明文規定。

至於繁育研究基地肯定是有管理條例的,不知道該基地有沒有對遊客行政處罰的權力。

以上,法無明文禁止即可行?或者把大熊貓認定為公私財物,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以我淺薄的知識只能想到這了,拋磚引玉待長者。

謝邀。


估計沒有造成實質性傷害的話沒辦法從法律角度懲罰他們 不然放到微博上讓大家的口水淹死他們吧!或者放到YouTube讓全世界的人罵死他們 胖達在國外的忠粉簡直多到不可想像的地步


這應該屬於素質問題,違法還談不上。所以啊,有些人就是噁心人你還拿他沒辦法


故意損毀公私財物或者尋釁滋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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