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被職業打假團盯上,應該採取什麼措施?有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可以制裁職業打假團的訛詐行為?

公司有自營工廠,產品都是按照國家規定正規生產,五證齊全,由於供貨量較大,出廠一般採取抽檢的形式,無法百分百保證每一批貨所有產品全部合格!

我們這邊今年有一個職業打假團,都是一群四五十歲的老頭老太太,年初盯上了一家跟我們公司同行的直營店,因為剛過完年該店在那段時間上新貨並沒有那麼快,店裡擺放的或有些商品是即將過期了的,便被這群人盯上了,在臨近過期的時間,他們一次性定購了12萬的貨,過了三五天後便集體召集了地方媒體和他們同行的打假團對購買的商品進行曝光,導致那家店在後來的一段時間裡基本都沒有正常營業,店內基本損失不算,還被那群職業打假團訛詐了十倍的罰金120萬!

如果被這種職業打假團盯上怎麼辦?他們這種行為算不算訛詐?有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可以制裁這群職業打假團的訛詐行為?遇到這種事情有沒有更好的處理辦法?

更正一下:

這些職業打假團事先已經知道該產品已經快要過期,而不告知商家還要故意大量購買,事後再去找商家要賠償金,這樣算不算訛詐?


出貨量較大,正常情況下單價應該不是很高,所以即便被職業打假買了一瓶兩瓶賠償也不會高,請主動道歉賠付。但是如果一箱都是不合格品甚至一批號都是不合格品那就是你的問題了,被職業打假告了你也是不在理的。

解決方法只能加強品控,例如設定內控標準,使產品指標離國標/行標保持一定距離(優於),當抽檢某批號發現指標超過內控接近國標/行標的時候就告警,更密的重新抽檢依次該批號,再決定是否放行並同時啟動糾偏措施。這只是最簡單的方法,其他關於品控的手段非常多,建議樓主學習。

另外如果樓主是從業者請從更高層次思考一下產品質量問題的意義。換位思考下,如果你是消費者,你給你女兒買了瓶奶粉,回去發現裡面有幾根頭髮,奶粉商告訴你,這是千萬分之一的概率被你碰上了,你心裡會怎麼想?

BTW:如果職業打假團確實買到不合格產品,處理方式也合法的話,人家真的不算訛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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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主修改了問題,我也跟進下答案。

你所說的直營店,可以確認下自己在交付那批產品的時候,那批產品是否確實過期?或者貨架上的產品是否真的已經過期?如果過期的話,那老太太們還真的不算訛詐,這就是直營店店主產品管理沒有做好的。


題主,在我的行業里,有這麼一個故事。

生產酒精擦片(酒精棉球替代品)的一家公司,產品出口美國。

一個小男孩用了擦片後,掛了。

FDA的事後調查發現,擦片里含有一種病毒孢子是起因。

公司最終賠了巨額的費用,倒閉了。

你說的一切,都是你自己的問題,而不是消費者的問題。

欺騙者和訛詐者是你,而不是別人。


商品是你們生產的,是你們堆放到貨架上的,你們的系統里存每一批商品的生產日期和銷售情況,直接在電腦上排查就能查出非常多過期情況,你們的每個店都有專門的店員,而且你們的店員可以光明正大的檢視任何一件商品的保質期;再看人家打假團,人沒有你們的商品信息資料庫,每個信息都要效率最低的一個個人肉檢視過去人肉對比過去,人沒有每個店專門派固定員工,一個打假人要在幾十家店間跑,而且檢視過期商品要偷偷摸摸的,被店裡的員工發現輕則趕出去顆粒無收,重則挨打有人身安全風險,然後你告訴我他們發現了你們的商品過期而不是你們自己?你們好意思嗎?還要說人家訛詐你們,能藥店碧蓮嗎?


題主的理論很奇怪,別人以你的問題做「要挾」就是訛詐?那麼你們故意銷售過期貨物,別跟我說什麼工作疏忽,自己家的事自己清楚,就單算這個行為,是不是可以算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
整個事件中消費者沒有以私下和解的方式行事,而是向媒體公佈,向有關部門(這個部門一直那麼神奇)尋求司法途徑,依法提出要求!你怎麼能說對方是訛詐?你有什麼資格說對方是訛詐?

題主的更正想說明什麼?我知道你的東西快過期了,然後大量購買,而不告訴你,這就算訛詐?請問,保證貨品合格的責任到底在商家還是在消費者?如果消費者只是用溫和的手段來提醒你,能不能幫助商家找回良心?為什麼商家沒有上新的能力就可以用快過期的貨物頂在貨架上?什麼叫沒辦法保證百之百的產品合格?也就是說,我上你家買東西,我還得看抽獎運氣?抽到不合格產品是我自倒霉?根據消費習慣,只要你敢放上架,我就可以買!!我從你那買到不合格產品,我就有權依照法律規定向你主張我應有的權利!

最後,我覺得最重要也是最關鍵的就是題主自身的態度,出了事,不是想著消除影響,向消費者道歉,而不是向消費者身上潑污,以求達到輿論的轉移!其心可誅!!!


企業生產產品,在有國標(強制或者是標示採用推薦性標準)的情況下,保證產品均符合國標,不是企業法定義務么?

當你們對產品質量睜眼閉眼,造成不合格產品或者過期產品流入市場,他人索賠,不是他人正當的權利么?

最後,新的司法解釋明確表明一個態度,最起碼對於食品,國家不反對,甚至歡迎職業打假人,這不就是市場的無形之手么?這不就是人民監督的一種體現么?

就現在的國內市場而言,我舉雙手歡迎這樣較真的消費者越多越好!

對於企業而言,加強品控,做好先進先出,物流管理,練好內功,才是出路。


重磅:工商總局頒文要正式圍剿職業打假人,這個職業已窮途末路了嗎?

2016年8月5日,國家工商總局正式發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其第二條擬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其權益受本條例保護。但是金融消費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營利為目的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不適用本條例」。值得說明的是,這是國家工商總局第二次發布該徵求意見稿,在6月發布的原徵求意見稿中,原條款表述為「但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營利為目的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不適用本條例」。

從條款表述而言,工商總局要正式圍剿職業打假人,這個職業前途堪憂。但實際上,對職業打假人而言,形勢可能更為嚴峻,徵求意見稿的「幕後推手」其實是全國人大以及國務院,而不僅僅只是工商總局。在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文件中,工商總局明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是根據全國人大和國務院的要求而起草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最終的法律等級是「行政法規」,而不僅僅只是工商總局頒布的「規章」。這從本法冠名為「條例」(行政法規的一般名稱),以及消法第二條規定只有法律和法規才能規範消法保護的立法授權,便可知一斑。

一、金融消費領域仍允許職業打假人?

徵求意見稿增加了「金融消費者」的概念,並說明除金融消費者主體以營利為目的購買商品或服務外,不適用消法條例(這和第一稿意見不一致)。這段話的意思是金融消費領域內的消費者仍允許以營利為目的,允許職業打假人的存在?

這似乎錯會了工商總局的意思。金融消費者雖然不可名狀,但仍可大致框算出其基本含義,國務院今年還曾頒布保護金融領域消費者權益的政策意見,總體上屬於傳統金融,如銀行存取款、理財產品,以及互聯網金融,如第三方支付、網上理財、P2P、互聯網眾籌等。而這些金融消費者和傳統商品和服務交易中的消費者,最大的區別在於傳統商品和服務領域消費者以對價換取的是一次買斷的商品或服務的價值,而金融消費者以對價購買的是,同時其購買目的也是「增值產品」,即金融產品可能會給消費者帶來貨幣增值,其購買的目的中本身就包含「營利」因素。

當然,個人認為,新徵求意見稿中此處的「營利」應改為「贏利」為妥。以「營利」為目的中的營利,其營利來源應當是指「有意通過消法退一賠三」或「十倍賠償」等方式來獲得商品本身價值之外的利益,而不是商品或服務本身能帶來利益;同時金融消費者購買金融產品本身不屬於「營利」這種商業行為,而只屬於「贏利」之經濟目的。

二、職業打假人的雙重屬性,「知假買假」和「營利目的」

職業打假人,一般定義為營利為目的購買產品的人,然而實際上,目前並沒有法規或司法解釋對職業打假人這一名詞進行解釋,人們總是恍惚地覺得某種行為就是職業打假人,所以,看到很多地方的司法白皮書總是雲「目前審理的案件中有很大比例都是職業打假人而產品的案件」時,我就很好奇了,如果法院已經心知肚明有很大比例的職業打假,那為何判決職業打假仍基本都能勝訴?

說明,法院並不排斥職業打假!然,法院基本都支持職業打假的訴請,不是因為別的,就因為一個司法難題——「如何證明職業打假人是以營利為目的?」這關係到職業打假人的兩個維度——「知假買假」和「營利目的」。

最高院關於食品消費案件中已經明確「知假買假」仍可獲賠,說明了在現實情況下商家若仍以「知假買假」作為訴訟案件中的抗辯要點,將會是一場徒勞,很多人認為,最高院的這部司法解釋成為了職業打假人的尚方寶劍,實際上最高院只是明確了職業打假人的其中一項屬性,職業打假人雖然握有知假買假這一尚方寶劍,另外頭上也懸了一把營利為目的的達摩克利斯之劍。故,目前商家唯一可以利用的救命稻草就是「證明職業打假人是以營利為目的」,如果商家能證明,法院一定雙手支持,但對目的的證明可是一場唯心主義戰爭,要像讀心術一樣讀取職業打假人的內心目的是「營利」,這怎麼可能?

很多商家都進行了前赴後繼地嘗試,但可惜,效果並不理想。

三、「營利目的」如何證明?

經檢索大量職業打假案件,目前商家用以證明職業打假人以「營利為目的」無非主要以如下幾種途徑來實現:一是購買數量超過合理自用;二是多次舉報、反覆訴訟。但法院怎麼看,這樣的行為足以證明職業打假人是「營利為目的」么?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審理涉及食品安全民事案件裁判標準的審判長聯席會議紀要》曾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數量明顯超過普通消費者的正常生活需要的,可以認定其是以盈利為目的的專門購買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但「可惜」的是,這個條款目前在司法實踐中被援引的記錄是「零」,爭議太大,似乎已經被暫停實施了,畢竟一個人買多少東西以及是否超過普通消費需求,不是一個法院所能理解的,就像一個瘦子無法理解一個胖子為何要同時買10個包子一樣。

廣州中院審理查明:「2014年5月20日,被上訴人在上訴人處購買了廣東省潮安縣莊園春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愛味特牌沙爹豬肉脯104盒,單價26.3元/盒,金額合計2735.2元」,故被告認為「涉案產品數量超出了普通個人消費者的合理數量,所以被上訴人並非消費者的身份「,同時「被上訴人涉訴同類案件數量多,被上訴人的行為反映出被上訴人是職業打假,進一步證明被上訴人購買產品的目的並非生活消費」,一個人買104盒豬肉脯,夠不合理了吧,但廣州中院仍駁回了商家的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 (2014)穗中法民一終字第7279號】

北京一中院關於屈臣氏案是這麼認為的:「宮效偉是否多次在屈臣氏公司下屬分店購買相似產品,並基於產品已過期等事由要求屈臣氏公司進行十倍賠償等事實並非否認宮效偉消費者身份的事由,宮效偉的合法權益理應得到保護」(一審裁判理由)和「屈臣氏第五分店、屈臣氏公司提交的證據均不足以證明宮效偉購買涉案商品並非系用於生活消費,亦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宮效偉的行為系有組織的、經常性活動」(二審判決理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 (2014)一中民(商)終字第08589號】

浙江省杭州中院是這麼理解的「生活消費需要並不是規定需有主觀上的消費目的,而僅是從客觀上確定了與生產消費相對的消費行為。只要消費者在市場交易中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不是為了生產經營活動所需,就應認定為「為生活消費需要」的消費者,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的範圍。優梵公司以王忠有多次打假經歷,主張其不符合消費者的資格身份,於法無據。」【(2015)浙杭民終字第2868號】

所以,商家以購買數量超過合理自用以及多次舉報、反覆訴訟等來證明「營利為目的」實際上仍不具備完全可行性。但個人曾檢索到一位非常「勇敢」的職業打假人,在法庭上直白承認自己是「職業打假者」,法院故認為「原告在庭審中認可自己屬於『職業打假者』,系『知假買假』,因此本院認定其行為具有營利的目的,對其消費者的身份不予認定」【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 一審 (2014)奉民一(民)初字第694號】,雖然對判決結果個人不認同,但這樣的職業打假人以情緒代替理智,也似乎太不職業了。當然,以上也屬個案,在個別案件中,確實會有法院會以多次訴訟等理由判決職業打假人敗訴,但不具備可參考性,至於市面上流轉的「職業打假人敗訴」類案件,很多也完全是因為其它原因,如沒能證明商家欺詐等原因而敗訴。

當然,從上述各類案件中,也可提煉出「生產經營」、「有組織有預謀」等「營利目的」的組成關鍵詞。但這類關鍵詞如何認定,誰都不知道,這就需要鬥智斗勇了,比如提供職業打假人工作、收入記錄,參加職業打假職業培訓,溝通錄音等方式來證明。

所以,工商總局發布該徵求意見稿,實際上在現實中屬於「然並卵」,很多媒體報道說條例出來後「職業打假將遇重創」其實只是意淫而已,職業打假未到窮途末路和山窮水盡之處,職業打假的存在也類如黑格爾所稱的存在即合理。相比於商家和職業打假人在網路上各自哭訴不公,我們倒應該更樂於見到兩者握手言歡的局面,比如商家可以聘請職業打假人出任自己的首席體驗官CXO,直接協商發放低於法定的賠償標準,這樣消費者也能繼續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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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你們店售出的東西過期了,這是個基本的問題,被抓住這種問題是你們自己管理問題嚴重,這不用問別人,自己加強管理。

第二,十倍索賠是明知商家存在食品安全問題的情況下銷售的問題,換言之,不是明知,可以不賠那麼多。但是鑒於你們這問題太低端,不好解。

第三,職業打假人和敲詐還是有一定區別的,但是兩者之間不過只隔了一層紙。有的方法用了就是敲詐,不用就算正當維權。但是有些打假人時常會被勝利沖昏頭腦,狂妄自大忘乎所以就容易得意忘形,具體情況,我回答過一個敲詐和打假區別的問題,可參考。

最後,關鍵的,學好相關法規,認真管理好產品質量,加強企業管理。這麼低端的問題被人抓到,要反思的肯定是你們自己。


如果當年三聚氰胺早點被打假出來…

誰敢說往牛奶里加三聚氰胺是行業潛規則,就可以說那些揭露三聚氰胺牛奶的人是訛詐?


產品質量,保質期之類的問題,都是生產者經營者必須管控的。如果這都做不好的話,還有什麼資格生產經營?特別是食品!消費者發現問題後主動告訴商家是情分,買了索賠是本分。不是訛詐,出問題活該被追責。


訛詐的判斷標準有三個

1.目的違法--打假團要求的是消法規定的賠償金,只要數額不超標,合法。

2.手段違法--打假團不給錢會訴諸法律,這肯定合法。

3.目的和手段不具有關聯性。買到假貨和要求賠償本就是因果關係,天然關聯。

綜上,既然123沒有一個違法,自然結論是不構成訛詐


企業有錯誤,被人抓住,損失一大筆錢,歸根結底還是企業的問題。職業打假團也許像討厭的蒼蠅,但蒼蠅不叮無縫的蛋不是?所以,做好自己,才能讓他們無機可趁


想不招蒼蠅還得靠自己沒縫啊


12w的貨,快過期了還敢繼續銷售,不得不說,膽子真大。這波打假人若是不知道店鋪處理過期產品的方式,不會下單的。是不是內外聯手還很難說。


誰生的孩子,誰養!

誰犯的錯誤,誰抗!

不管原因是什麼,犯了錯,即便不是故意的,也是要賠償的。

不管目的是什麼,去抓人的錯,得到賞金or賠償,實質上都是對其他消費者的幫助。

也甭找那麼多理由、借口,人家是惡意的又如何?

對你滿滿的惡意,就是對消費者滿滿的善意。

他們會監督著你,提高管理水平,質量水平。如果你沒有能力,只能犯錯,那不好意思了,那就持續罰你,直到你沒有能力犯錯為止。


這個問題最近關注比較多,可以講兩句。

首先是結論,沒有辦法!!

幾年前圍繞知假買假是否是消費者的認定,法學界還存在諸多爭議,法院判決也形形色色,莫衷一是。而且消法和食品法尚未修改,商家賠償數額也相對有限。

但是最近幾年,隨著兩部法律的修訂,最高院的態度也逐漸明朗起來。中國法院網上最高院公布的指導性案例無一例外肯定了一個結論,即知假買假的行為適用消法和食品法的相關賠償。最高院用最鮮明的態度表明了對知假買假的支持和肯定。

當然,置於這樣做的行為後果,可能是一個見仁見智的問題。但是,這就是事實。

產品質量問題確實困擾諸多,法律實際上在藉助市場化的手段在督促廠商和商家,提升品質、提升服務,負責一旦被告,在法庭上基本毫無勝算。


按題主不算訛詐。如果打假團120萬「罰金」拿到自己腰包里,那就是訛詐。

--補充下,謝謝討論提醒,120萬如果是賠償金,我認為也不算訛詐。不過題主行業被罰10倍賠償金的話,直營店更應該注意保質期和劣品。

發生的事情,都是在大家都知道的規則下。

樓主不能因為業內的一些潛規則,或者從業者的疏忽,就把造成的損失歸算到打假團身上。

樓主規避這類事情的方法肯定是增強質量控制了。

如果擔心抽檢的問題,那就建議公司針對性地準備風險儲備金,應對小概率出現的不合格產品賠付問題。 如果不合格產品大批量出現而被打假團逮到,那肯定是你們品控的問題,需要你們自己承擔。

其實樓主不要把處理措施想成是自己比較同行多花出的額外開銷,你可以換個角度思考,將品控上多花的錢變成自己的優勢,進而和對手競爭。

即便品控優勢看不出來,宣傳規模也達不到影響輿論的話,退一步說你們也可以學打假團控訴行業內其他對手啊~


不是學法,也不是專業,比較關注120萬是給誰?是那幾個老頭老太太,還是工商或買過產品的消費者?如果只是給那幾個打假人算職業打假是敲詐不,私了能有多大效果。媒體工商介入估計也是對後期影響,論如何搞垮一個公司。


做電商7年,手頭12家天貓店,每年都能遇到幾個職業打假人來類似「碰瓷」,每次都是輕鬆解決問題。上過法庭,也一起吃過飯,多多少少積累了一些經驗,如果有需要的,可以評論上你的問題,我會一一解答。

最後,不謝。


要是別的過期了,也還好,食品母嬰等關乎人身體健康安全的,是萬不可疏忽大意的,一旦出事了,可不是一句疏忽大意就能解決的。所以品控還是要做到位


打假都是按著法律來的,你的東西不合格,你的問題。你東西生產的時候怎麼沒想到 這一天?


做好品控,定期到職業打假人來給你提意見


你tm產品不合格怪別人找你賠償,提高合格率比啥都強,說好的良心呢,tm被狗吃了。


如果我是生產者肯定覺得企業難做,特別是中國的企業難做,很多客觀條件造成現在食品不安全這個問題。但從消費者角度看正是有了這樣的職業索賠者我們才有可能買到更放心的食品,我強烈支持他們。至於題主,我建議你還是多叢自身找原因,把自己放到消費者的角度看問題。想想如果你是一個父母,給孩子買到不合格產品你是什麼心情!百分之一的不合格對買到的人來說就是百分之百。

不想說的太重,如果這問題反過來是那群索賠者提的:買到不合格食品索賠反被商家告訛詐,我估計你要被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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