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吉勒被宣布改判無罪後,會產生哪些影響?

對於他父母,賠償,追究責任等。對普通老百姓的影響。


此案只是在特定時期特別放出,你可以理解為剛剛推倒多米樂骨牌或是點燃導火線罷了


哎,在一個沒有類似憲法法院可以審查違憲行為、不能用憲法條文進行訴訟的國家,談什麼依法治國和法制建設。

高檢05年就要求內蒙古方面重查,內蒙區院發現區高院死不配合想要捂掉這案所以壓著死不抗訴,現在十年過去了上面一關注,就這麼一個月不到再審判決無罪,呵呵,算了,講啥都沒勁兒。

公檢法這幾年還算好的呢,真回到96年,那會兒警察法院那是一家啊知道不,警察造假檢察院走形式法院隨手判,一條冤案生產線。

算了啥也不想講,只能希望未來能好那麼一點兒。


堅決反對 @cxt飛天貓 的觀點

飛天貓也承認自己不能確定呼格吉勒圖是兇手,一切都只是懷疑。靠懷疑就把一個人抓了,就把人殺了,竟然還說呼格吉勒圖不冤,這還不是錯案。誰能告訴我,什麼才叫做錯案?什麼叫做冤?

飛天貓還拿96刑事訴訟法作為擋箭牌,竟然恬不知恥地說,這個案子在美國也會被定有罪。我的天哪,別說新刑訴法,建國以來,有那部法律說,我估摸個大概就可以把人定罪了?有哪個現代文明國家是靠懷疑,猜測給人定罪的?你給個真實案例出來?

飛天貓竟然還說輿論綁架審判。這個案子,從真兇出現那天起,從公安、檢察院到政法委都承認判錯了,就法院一家頂著,一直拖到現在。如果不是記者湯計堅持不懈的奔波,宣傳,廣大網民的關注、譴責,你覺得就靠這樣的法院,這案子要等到幾時才能大白天下?到底是誰綁架了審判,綁架了法律?連政法委都奈何不得法院,我等屁民敲敲鍵盤就能綁架審判了?你也太能抬舉我等屁民了。

偏偏這樣噁心的答案竟然還排在第一位,我真的是無語了,估計鬧不好還能上知乎日報呢。你要問我,這個冤案有什麼影響。飛天貓同志的言辭告訴我們,屁影響都沒有。這不,有人開始給枉法裁判的法官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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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好像沒有什麼意義了,但是還是加幾句話。感謝 @秦同 的提醒,那個專案組組長已經被抓了,彷彿正義又回歸了,真的嗎?

我談論輿論是否綁架審判的時候曾經談到,再審之所以遲遲難以推進,就是法院在從中作梗,相反,公安和檢察院一直是支持的態度。但是縱觀近年來發生的5起冤案,被追責的僅有3起,真正被判刑的僅有一起,還是緩刑,「神探」聶海芬及其他相關負責人(都是公安)據說被內部追責,但是是否被撤職無法確定,據說還在公安系統工作,第3起就是這個專案組組長了。仔細發現這些被追責的公職人員,全部都是公安,判出冤案的法官全部安全落地,沒有受到任何追責。我覺得公安真的很委屈。他們有責任,但是哪有法官的責任大?畢竟公安再胡作非為,檢察院再疏忽怠工,沒有法官那一鎚子,又怎麼能產生冤案呢?公安做錯了,但是檢察院為什麼不核查呢?檢察院的責任呢?法院為什麼不調查呢?法院的責任呢?

下面又要拿飛天貓作為靶子,下面是飛天貓的原話:

「關於案件之所以遲遲不得處理,因為當年辦理呼案的人員阻撓的說法:本案背景是96嚴打。適用發條情況:97刑法未出,96刑訴剛頒布。在原告指甲有被害人相同的血型皮膚組織,在沒有證據證明、嫌疑人也未指控存在刑訊逼供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在公安詢問及法庭庭審均做有罪供述,上訴理由還是沒有殺人動機。做出有罪判決是錯案?!能追究責任?」

那麼法院真的很無辜嗎?感謝 @onenew fish 提供給我們的再審判決書,我截取以下這一段:

「1、原審被告人呼格吉勒圖供述的犯罪手段與屍體檢驗報告不符。呼格吉勒圖供稱從楊某某身後用右手捂楊某某嘴,左手卡其脖子同時向後拖動楊某某兩三分鐘到隔牆,與「死者後縱隔大面積出血」的屍體檢驗報告所述傷情不符;呼格吉勒圖供稱楊某某擔在隔牆上,頭部懸空的情況下,用左手卡住楊某某脖子十幾秒鐘,與「楊某某系被扼頸致窒息死亡」的屍體檢驗報告結論不符;呼格吉勒圖供稱楊某某擔在隔牆上,對楊某某捂嘴時楊某某還有呼吸,也與「楊某某系被扼頸致窒息死亡」的屍體檢驗報告結論不符。

  2、血型鑒定結論不具有排他性。刑事科學技術鑒定證實呼格吉勒圖左手拇指指甲縫內附著物檢出O型人血,與楊某某的血型相同;物證檢驗報告證實呼格吉勒圖本人血型為A型。但血型鑒定為種類物鑒定,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不能證實呼格吉勒圖實施了犯罪行為。

  3、呼格吉勒圖的有罪供述不穩定,且與其他證據存在諸多不吻合之處。呼格吉勒圖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法院審理階段均供認採取了卡脖子、捂嘴等暴力方式強行猥褻楊某某,但又有翻供的情形,其有罪供述並不穩定。呼格吉勒圖關於楊某某身高、髮型、衣著、口音等內容的供述與其他證據不符,其供稱楊某某身高1.60米、1.65米,屍體檢驗報告證實楊某某身高1.55米;其供稱楊某某髮型是長發、直發,屍體檢驗報告證實楊某某系短髮、燙髮;其供稱楊某某未穿外套,屍體檢驗報告證實楊某某穿著外套;其供稱楊某某講普通話與楊某某講方言的證人證言不吻合。原判認定的呼格吉勒圖犯流氓罪除其供述外,沒有其他證據予以證明。」

我們就不討論扯淡的血型證據(人類的全部血型粗分就四種血型,外加一種稀有血型,全中國不知道有多少人血型相同,這種證據,我都不知道能證明什麼東西)

光屍檢報告就和呼格吉勒圖的有罪供述不一致,有些不一致甚至到了荒謬的地步,比如髮型是直發還是燙髮。如果真是呼格吉勒圖犯的案,那麼這些細節是不應該出錯的,更何況是在案發後當天就做的筆錄。

總所周知,審判階段,案卷卷宗包括所有的證詞,乃至所有物證、書證都要移交到法院。法院是有權力,也有義務審閱卷宗,庭審上屍檢報告和被告人供述也是要當庭出示的。法官如果盡責的話,是不可能漏過這些疑點的。但是法官有任何反應嗎?沒有。有詢問過嫌疑人這些不一致是怎麼回事嗎?沒有。在案件有疑問的情況下,法官有要求做DNA檢測,進一步確定嗎?還是沒有。在案件本就疑點重重的情況下,法官不管三七二十一一鎚子下去,就讓呼格吉勒圖歸西了。主審法官怎麼可能沒有責任?這個案子怎麼可能不是錯案呢?

即便退一萬步,我們不討論當初的庭審。2005年,趙志紅落網,真兇出現。呼格吉勒圖的家人為其鳴冤叫屈,開始漫漫申訴路。按照我國刑訴法以及相關解釋,法院收到申請再審的申訴書,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答覆,是啟動再審還是駁回申訴,該答覆應當是書面,尤其是駁回申訴決定。因為沒有這張決定書,是無法向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出申訴的。我相信,整整9年,呼格吉勒圖的家人一次次跑內蒙古高院和最高院,別說申訴書了,就是上京的火車票都可以打撲克了。但是法院有理睬他們嗎?最後還是檢察院提出抗訴,法院才再審。這種拒收申訴書,阻攔申訴的行為難道不需要承擔責任嗎?

習主席振臂高呼要推行依法治國,各地也如火如荼進行各種司法改革試驗,對司法改革的建議也很多。但是你看看所有的建議,尤其是法學學者的,無不是什麼鼓吹三權分立,法院要有獨立性,法官好窮啊,法官沒有威嚴啊,法官受欺凌啊,信訪好討厭啊。照這個思路改下去,我都不知道,將來中國究竟是誰當家了。


cxt飛天貓的回答主觀性太強了

以下是再審判決書的內容:

原判認定原審被告人呼格吉勒圖採用捂嘴、扼頸等暴力手段對被害人楊某某進行流氓猥褻,致楊某某窒息死亡的事實,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予以證實。

  1、原審被告人呼格吉勒圖供述的犯罪手段與屍體檢驗報告不符。呼格吉勒圖供稱從楊某某身後用右手捂楊某某嘴,左手卡其脖子同時向後拖動楊某某兩三分鐘到隔牆,與「死者後縱隔大面積出血」的屍體檢驗報告所述傷情不符;呼格吉勒圖供稱楊某某擔在隔牆上,頭部懸空的情況下,用左手卡住楊某某脖子十幾秒鐘,與「楊某某系被扼頸致窒息死亡」的屍體檢驗報告結論不符;呼格吉勒圖供稱楊某某擔在隔牆上,對楊某某捂嘴時楊某某還有呼吸,也與「楊某某系被扼頸致窒息死亡」的屍體檢驗報告結論不符。

  2、血型鑒定結論不具有排他性。刑事科學技術鑒定證實呼格吉勒圖左手拇指指甲縫內附著物檢出O型人血,與楊某某的血型相同;物證檢驗報告證實呼格吉勒圖本人血型為A型。但血型鑒定為種類物鑒定,不具有排他性、唯一性,不能證實呼格吉勒圖實施了犯罪行為。

  3、呼格吉勒圖的有罪供述不穩定,且與其他證據存在諸多不吻合之處。呼格吉勒圖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法院審理階段均供認採取了卡脖子、捂嘴等暴力方式強行猥褻楊某某,但又有翻供的情形,其有罪供述並不穩定。呼格吉勒圖關於楊某某身高、髮型、衣著、口音等內容的供述與其他證據不符,其供稱楊某某身高1.60米、1.65米,屍體檢驗報告證實楊某某身高1.55米;其供稱楊某某髮型是長發、直發,屍體檢驗報告證實楊某某系短髮、燙髮;其供稱楊某某未穿外套,屍體檢驗報告證實楊某某穿著外套;其供稱楊某某講普通話與楊某某講方言的證人證言不吻合。原判認定的呼格吉勒圖犯流氓罪除其供述外,沒有其他證據予以證明。

  從判決書中可以看出:呼格吉勒描述的案情與證據證明的案情存在很多的矛盾,這是刑訊逼供的明顯特徵

  另外,關於文中」本案檢察院和法院可沒有必須破案的壓力「,」他的辯護人給他伸冤?「之類的幼稚觀點,可以去查查佘祥林殺妻冤案的相關資料,同樣有法院、檢察院和辯護律師,照樣罪名成立。可惜的是,佘祥林殺掉的妻子」復活「了,不能讓寫這種文章的人好好的推理一番了。

  逝者已去,對於案件的真實情況不是不可以討論,但請不要用幼稚的觀點和推理去侮辱他,好嗎?


輿論綁架司法?分明是司法出於不知何種用心拼湊了一段宣稱來源於法學教授的話來誤導操縱輿論忙著給自己洗地好嗎!

真不知道你們這些裝理性都裝到天上的人是怎麼想的,輿論是有很多不理性情緒沒錯,可司法做過的那些不知道得頭昏腦脹到什麼地步才能做出來的事也一堆好嗎!此案里的矛盾之處多到讓人不得不懷疑卷宗都被篡改過多少次了,你們還要裝理性客觀中立真的太可笑了。

對於飛天貓的觀點我的理解如下,如有錯誤請指出。

1.警方的觀點:呼殺害了受害人

2.趙和其他大眾的觀點:趙殺害了受害人

3:飛天貓的觀點:趙先進去對受害人施暴並以為自己已經殺害了受害人但其實沒有,呼再進去對昏迷的受害人再次施暴,並在受害人醒來後殺死受害人,所以說趙是兇手。

不覺得太過於玄幻了嗎?哪個更符合常識?簡直狗血劇看的太多。

還有那句「我們看見的是對其同伴沒有逼供。對呼也沒逼供是肯定的」,我都不想說咱先把逼供放一放好嗎,物證都全部丟失卷宗什麼的可信度能有幾成,咱乾脆就不提它不行嗎,輿論指著鼻子說警方逼供了嗎,咱別這麼急著做出一副洗地的姿態成嗎?

還有,輿論說判錯了怎麼就成了綁架司法了,如果就是錯了那不管誰說它都是錯了,怎麼輿論說就成綁架了呢?

其實說白了,就是刑偵技術太落後了,連DNA檢測都做不了,實在太落後了。如果說希望今後中國刑偵技術整體水平能提高,也比那個答案更客觀。腦補得實在是過分,為了裝理性無所不用其極,看了簡直讓人心寒。


呼格案到現在為止,甚至永遠來說,都是一宗疑案——關鍵人證物證的缺失,使得此案無法完美解決——但不妨礙原嫌疑人呼格獲得理所應當的「無罪」判決。儘管是疑案,但從法理和程序上檢討過失是絕對有必要的,亦即這是不是錯案(注意,這裡討論的是程序正義,也和呼格是否獲得「無罪」判罰無關),是不是需要檢討整個公檢法系統,作為民眾,太過糾結於呼格是否「無辜」意義不大。意義在於我們可以關注下所謂的法治化改革,一旦自身陷入了相似的不利境地,司法部門到底是救贖者還是儈子手。

呼格案目前來看對於我國司法改革無疑有很重大的意義。長期以來,我們所謂的普法都是告訴你,「不準做什麼」,而忽視「法律為你做什麼」;普及法律的約束性條款,卻不普及法律尤其是憲法應倡導的「公平正義」的精神。這種把公民當成潛在罪犯教育或者防範方式,使得公檢法一度站在被告方的對立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對於從前特殊歷史時期的公檢法三家來說,是不適用的。無論它是否是一場事先張揚的平反事件,或是全國性的群體圍觀事件,都已經成為我國歷史上近乎最大的普法事件,亦即教育公民一個基本事實:程序正義比實質正義更重要,因為在法治社會中,前者是後者的必要前提。

但媒體具有導向性的宣傳同樣值得警惕。你認為法治治國的口號和該案的重審真是一種巧合?這個很大程度就是一種造勢而已。事實上,中國的媒體要做到客觀已經很難,要做到公正就更難,究其原因,除開國情,還有我國媒體人普遍不具備的現代法治觀念。我同意cxt飛天貓的觀點,這的確是輿論綁架了審判以及內蒙古高院為了迎合司法改革和媒體所做的一場秀,不過我卻認為這場秀類同當年轟動全美的辛普森案,雖然遲到了18年,但是對於民眾的啟蒙意義是一致的。18年了,司法部門開始檢討從前的錯誤,算是有了變化;民眾開始密切關注事態,慢慢少了很多純粹的看熱鬧心態,算是開啟了民智;但是仍有為數眾多的媒體,其敘述本案的態度,仍和18年前無異,只是調轉了風向,從「喜迎嚴打懲惡揚善」到」喜迎平反昭雪沉冤「,仍舊是迎合」運動式執法「的煽風點火而已;從當年對於鐵案如山的拍手稱快,到現在終審判決前就急不可耐宣傳」冤假錯案「,中國媒體真是擅長」從一個勝利走向另外一個勝利「。

至此本案微博關注數已經超過3.7億,我希望它能成為中國的辛普森案件。另外,針對涉案執法人員的追究調查已經展開,我不希望又為了辦成一件」鐵案「而」快刀斬亂麻「式的運動執法。不要讓本案變成全民圍觀的呼格家的復仇事件,這就抹殺了本案重審的初衷。

2014—12—21 補充回答:

呼格案的不公正不能脫開「嚴打」的歷史背景來看,當時對於這種鐵腕重壓的執法手段,絕大多數群眾可是堅決擁護的——換個角度說,這場燒死呼格的大火中,群氓(甚至可能也包括你我)不是冷眼旁觀,就是添油加柴——至少從當時媒體的反映來看,大家對於這種碾過一切的運動執法,是喜聞樂見的。對於這種必然造成苦難的無情巨輪,哪怕受刑者真有罪孽,哪怕時至今日的劇情反轉,我也不願意普羅大眾把它當成復仇故事,把所有熱情和關注都宣洩到喊打喊殺上。這種暴戾之氣,和之前又有什麼不同呢?


看了飛天貓又長又臭的回答肺都氣炸!無罪推定懂么?這個事情從公安到檢察院再到當地中院再到省高院都是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看了一下各評論和回復,有真正自己見解的基本沒有,甚至連看完文章或者看過案件判決全文的都很少。So,麻煩看完後,對比過披露的細節再評論可好?

原題主問的問題是影響,那麼我的回答是看到輿論綁架了審判以及內蒙古高院為了迎合司法改革和媒體所做了一場秀

首先聲明如下:

1、我對本案的重審程序和結果是贊同的,但本案除趙志紅口供外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呼格吉勒圖無罪,判決無罪的依據是證據不足,所以呼格吉勒圖依然有重大的犯罪嫌疑

2稱讚媒體在推動案件重審中所發揮的作用。但在原審案件已經生效,而再審尚未開始的情況下,媒體就給本案定性為冤案!這是赤裸裸的輿論脅迫。

3、如果僅憑趙志紅的供述就能確定4·09案的兇手就是趙志紅,那麼就違僅有犯罪嫌疑人供述不得認定有罪的規定。而且會造成未結刑案的罪犯收買死刑犯頂缸,反正對死刑犯來說,多承認幾項罪名沒有區別。

4、本案再審適用法律同96年適用法律多有不同,以96年斷案的標準來看呼格吉勒圖案還很難說是錯案,當時定案依據是口供為王,而且要求不是完整的證據鏈,是有證據證明。

接著讓我們來看幾個疑點。

1、呼曾多次進出過女廁所,足跡與他的陳述以及他同伴的陳述不一致。

2、作為18歲的男人,呼在晚上8時40分發現女屍?!!地點是在女廁所?!

3、呼左手拇指指甲縫內附著物檢出血型與楊某某的血型相同,而且無法合理解釋。

4、呼在庭審時是供認不諱的,上訴理由是沒有殺人動機,請求從輕處理,而非沒有殺人。

5、呼全案過程都沒有陳訴刑訊逼供,無論是法庭審理還是檢察院訊問、只陳述如下情況:公安局的人非要讓我按照他們的話說,還不讓我解手……他們說只要我說了是我殺了人,就可以讓我去尿尿……他們還說那個女子其實沒有死,說了就可以把我立刻放回家……」。作為個成年人,為了尿尿你就承認殺人?!!

6、呼格吉勒圖案律師一審時做的是有罪辯護。

7、關於呼格吉勒圖中供述同被害者衣著形體的描述不符,再看下面的情況:1996年4月9日晚上9點左右,申鳳蘭和鄰居前往內蒙古第一毛紡廠宿舍的西南側公廁,由於當時天黑且廁所內無燈光,鄰居劃火柴照亮看見廁所里躺著一名女子,不知是死是活。

看完上面幾條,你作為一名普通人,你還會從內心覺得呼格吉勒圖案一定就是冤案?

關於dna鑒定,相關如下:曾擔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長的赫峰,翻閱過呼案卷宗。赫峰介紹,相關記錄顯示,技術人員曾從受害人的體內提取過兇手的精斑。然而,這一關鍵物證當年未做DNA鑒定。他分析,一是因為當時內蒙古沒有條件做;其二就是太自信,「覺得這個案子沒有這個證據也能定罪」。自信兩個字反映的是公安當時對本案證據認為是充分的。

關於案件之所以遲遲不得處理,因為當年辦理呼案的人員阻撓的說法:本案背景是96嚴打。適用發條情況:97刑法未出,96刑訴剛頒布。在原告指甲有被害人相同的血型皮膚組織,在沒有證據證明、嫌疑人也未指控存在刑訊逼供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在公安詢問及法庭庭審均做有罪供述,上訴理由還是沒有殺人動機。做出有罪判決是錯案?!能追究責任?

本案中指責公職機關的地方是:1、在檢察院訊問是,被告作出推翻原有供述的情況下,檢察院沒有補充偵查,將指甲縫內附著物進行dna鑒定,讓死者不能瞑目,呼格吉勒圖身上的疑點不能洗清。

以下是對有建設性意見的回復

秦同

現在人家法院審查後都承認自己判錯了,向人家父母道歉,你還在狡辯什麼這個判決被社會輿論綁架。

判錯了就沒有輿論綁架?這是什麼邏輯。縱觀本案,在僅有趙志紅的口供情況下,媒體就直接用上冤案的字眼,而不是可能存在這樣的表述。恩,這不是輿論綁架。

賀行舟

我只聽說DNA證據,什麼時候血型也能當做佐證了?

Dna是定案依據,血型同樣也是證據,不過只能作為佐證而已,必須結合其他證據或者供述才能定案。

onenew fish

呼格吉勒描述的案情與證據證明的案情存在很多的矛盾,這是刑訊逼供的明顯特徵

事實上,即使自首的犯人很多時候的供述也是前後矛盾的,因為人的記憶往往會自動腦補一些場景,這也就是為何同一案件的目擊證人往往陳訴不一致,如美國弗格森事件中目擊證人的陳訴。很多時候供述前後細節部分的矛盾跟刑訊逼供真沒關係。

朱朱

試問體內沒有他的精液,他對殺害被害人的手段及部位都和屍檢結果不一樣,後來自首的兇手招供時根本就沒有提及是兩人作案等等這些疑點要如何解釋??

猥褻不是強姦,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呼格吉勒圖犯流氓罪、故意殺人罪,沒有強姦,原判決認定事實如下:呼格吉勒圖酒後到內蒙古第一毛紡織廠宿舍57棟平房西側的公共廁所處窺視,當聽到女廁所內有人解手,便進入女廁所將正在解手的被害人楊某某摟住,後採取捂嘴、扼頸等暴力手段,將其按倒在便坑的矮牆上,扒開衣、褲進行流氓猥褻,而且按照推理呼格吉勒圖和趙志紅是不屬於共同作案,是兩個案件。恩,你真有認真看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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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補充,正如我答案評論區反應的一樣,截止到36個評論位置,所有人都是認定呼格吉勒圖不是犯罪嫌疑人(注意,我沒有罪犯一詞)。你完全看不到不同於媒體報到的疑問或者反思。知乎er已經是比較理性的,但是完全隨著媒體,真正驗證了我對本題的回答,影響就是輿論綁架了審判,而內蒙古高院作為法院則順勢推舟,將整個再審變成一場做秀,雖然結果是好的,但是過程讓人不舒服。不僅僅是這個案件,在張氏叔侄案、聶樹斌案都是如此,媒體的監督像是當年嚴打運動的一樣,媒體人和民眾都沉醉在那種口誅筆伐我國法制的氛圍中,眼睛只盯著無罪部分的證據,無視有罪部分。好像非如此顯不出自己的高明、懂法律。 我只希望大家看完新聞媒體的報道之後,換個角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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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件就媒體公開的資料而言,改判無罪也應該只是證據不足改判無罪,而並非是查明事實,沒有犯罪。同理也是念斌投毒案為何平潭公安現在還在追查的原因。天涯就有一片文章是關於這個案件的,原作者是誰是誰非任評說

轉載其文章如下:

呼格吉勒圖案件重審了,但我看見的是被輿論綁架的審判,這個案件從各種已知的細節上看,呼格吉勒圖也應當的真兇,案件雖然出現了另外一個真兇供認,並不能排除呼某人就不是真兇,這個案件就各種知已細節所反映的內容,呼格吉勒圖應當也是真兇之一,案件是有兩個兇手的,在第一個兇手趙志紅行兇離去之後,呼某某再一次行兇,因此這個案件應當不是冤案。

  現在此案從已知的細節可以還原一下:

  在報案以後,多次詢問當中報案人出現了先後矛盾,這是有嫌疑的根本,而且對另外的他的朋友,就說了警察詢問了他一晚上,同樣的問題問了十幾遍,為何問這樣多的細節這樣多遍,就是看其前後的細節是否一致,這是探測其是否說謊的關鍵。

  然後對呼某則發現多次詢問的細節有所差別,因此警察對他有所了懷疑,結合現場的足跡等,發現其多次進出過女廁所,足跡與他的陳述以及他同伴的陳述不一致,嫌疑加重。

  對其同伴沒有逼供是肯定的,而這個案件兩個報案人要查明是一個人作案還是兩個人作案也是必須的,如果呼某某有重大嫌疑,其一起報案的同伴也是重大嫌疑,但我們看見的是警察對其同伴是沒有逼供的,因此警察並不是一上來就無厘頭的逼供和懷疑也是肯定的,而且12小時的訊問期限內就將其同伴放出了。

  呼案他自己陳述他曾單獨進入過女廁所,這個撒謊如果深挖也是很有意義,因為他原來是說沒有進入過女廁的,是叫上同伴一起進入的,這裡還有一個他被認定有嫌疑的關鍵就是他不僅僅在報案的時候對警察撒謊了,而且還對當時他的工友同伴撒謊了,他當時為何要這樣撒謊?他為何還要在有同伴證明的情況下進入一次女廁?這裡面才是重大的嫌疑,再進一步的就是他既然堅決要求報案,既然堅決要求報案,而報案的時候又說謊話,這真是真兇所應有的犯罪心理。

  呼某某對檢察院檢察官的說法是「我今天講的都是真的,在公安局一開始講的也是真的,後來,他們認為有很多疑點我講不通,他們告訴我那女的沒死,而且我當時尿急,他們說我講完就可上廁所,可以回去,所以我就那樣講了,講的全是假的。……」僅僅尿急就能夠承認?這裡我們看他的說法裡面他沒有提及被刑訊,而是說沒有讓他尿尿,這不讓尿尿本身即使是尿褲子也不會招認殺人強姦的,一般人也應當有常識是強姦案怎麼可能就招認後沒事了?而且從細節上看他同伴出來時他已經被銬住定為有罪了,也就是他那時已經招認了,這個時間不到一個晚上!他是上完廁所後回來就廁所遭遇去報案的,也就是睡覺前已經尿尿過了,就算不讓尿尿,對健康成年人憋到早上也不應該問題啊!所以這段話公知認為是他翻供或者對刑訊的控訴根本不成立,是完全有問題的,邏輯上是站不住腳。這段話真實透露的信息是警察說那女的沒有死,他才崩潰的!如果警察說那女的沒有死,他如果真的是冤枉的他一定會說是讓那女的來證明自己的清白,而不會被誘供的。真實的合乎邏輯的情況是他在聽到異響後等真兇趙志紅離去以後他進入了女廁,看到裸體美女忍不住後也幹了一把,結果女孩醒了他害怕掐死了她,因此留下手指甲內的皮屑,皮屑血型相合且與傷口吻合,我們注意這裡說他指甲內的皮肉是幾毫米長的,帶血能夠化驗血型的,不是簡單能夠留在指甲內的!而且這個指甲摳傷必然要留下傷口和流血才可以,這本身就是有力的犯罪證據。如果不是受害人的,他的指甲摳了誰帶上了這樣大的皮屑?這細節當時他會辯解的,被摳的人的血型還要與指甲內的血型符合的,他會說這個人出來讓警察查證的!他應當是找不出這個人!如果能夠找出來,檢察官訊問時和上法庭都會說的。現在警察說那女孩沒有死,他就崩潰了。因為他也行兇,他是絕對不敢讓女孩來辨認他的,這就完全可以讓審訊人相信他就是真兇。

  我說呼案警察沒有陷害他的動機,就有人說所謂的命案必破所以警察會殺良冒功,但本案檢察院和法院可沒有必須破案的壓力,同時對他的同伴如果真的要殺良冒功,是不會把他同伴給放出來的,也不會單獨逼供他而沒有逼供他的同伴。這裡法院和檢察院可不願意把公安有疑點的案件承接下來變成自己的疑點。還有就是對女孩體內的精液DNA檢測問題,上次我已經說過,這確實不是一定不可少的,就如李天一案,精液DNA裡面沒有李天一的,但一樣不妨礙定他是強姦犯,呼某很可能在女孩醒來後根本沒有來得及射精,強姦案肯定要問清楚射精與否的,而且是否射精不是強姦案定罪的標準,我們是插入就為即遂的。

  對他的案件我們要注意到的是法院卷宗是供認不諱!這也非常關鍵,這供認不諱是需要他本身簽字和辯護人簽字的,他是要判死刑的案件,是必須有辯護人的,即使是他不要或者聘用不起,法院也要給他指定辯護人的!這裡我們要注意的就是他的辯護人在哪裡?怎麼不見他的辯護人給他伸冤?他家那樣為之伸冤就不給他聘請辯護律師?他這個案件不翻供是可以快速定案的原因,而且他對檢察官所說的不讓尿尿等最多是表示了不滿而已,這裡面的情況就是警察在他招認以後,根本不可能相信他報案所說的前面還有一個真兇的說法,因而遺漏了一個真兇。而對呼某,就算有真兇趙志紅,但他也奸了且女孩最終掐死在他手裡,他也不冤枉,因此他不翻供才是合理的。

  因此案件應當是這樣的,趙某行兇呼某在男廁聽,趙某走後呼某進入,受不住裸體美女誘惑也幹了壞事,還沒有來得及射精時女孩醒了,他掐死了女孩逃離,後來他一直擔心女孩是否真的死了,又叫上同伴去看了一次,看到女孩死後他報案,但報案時的細節不對被警察發現了馬腳,警察說女孩沒有死他崩潰了,還在他指甲內發現了帶血的皮屑與女孩的傷後吻合血型吻合他提不出其他可能導致皮屑來源的可能,他說前面還有真兇警察不信以為是他狡辯,他不翻供是因為他的強姦殺人即使有前面的真兇也不能降低他的罪行,只有爭取自首情節或坦白情節才有輕罪的希望,但對強姦殺人就算是自首也可以不從輕的,且自首沒有被認定。因為其供認不諱,且沒有射精因此沒有DNA檢驗也足夠定罪,所以案件處理很快。後來趙志紅歸案是意外。

  綜上,這個案件重審一下有必要,但現在就認定呼某是冤枉的則非常有問題,案件已有細節更像是二次行兇,呼某不是被冤枉的,當年警察辦案有失誤但不荒誕。就上述細節和刑訊過程,如果把這個過程搬到西方的法庭,就算是零口供,陪審團也會認定呼某是有罪的,而西方對陪審團的這個認定要推翻可不是疑罪從無,同時質疑也不能輿論質疑的,這個法制的差別我們要知道,要接軌就不能選擇性的接軌。


法律的推動,疑罪從無


對中國法治進程是個推進,對偵查機關會產生一定消極影響。公安機關會束手束腳,該破案的破不了,最多說你無能,沒本事,萬一弄錯了,吃不了兜著走,被民眾說無能總比脫衣服進監獄強,誰還有積極性,誰會冒風險辦案,破案率會下降。


為冤假錯案平反這件事,不僅呼案這一起,也不會是最後一起,這件事情最實際的影響是,某派會受到嚴重打擊,搬起石頭,就讓他砸你自己的腳,同志們,要講政治。我還是匿了吧。


我覺得這首先是一個好劇本,希望這樣的事情能夠像韓國拍出的《辯護人》那樣走上大熒幕,往大了說,全民討論,進一步引領法治改革,推動國家法治的建設。


首先法院檢察院公安部肯定是要下發文件努力學習的……

國家賠償一向不是真正的大眾關注重點,所以不知道有沒有,有多少。

輿論歡慶平息,或者過後反彈。

以上都不是重點

我在想的是,之後一段時間,法院會不會陸續接到類似的「證據不足」的過去的審理案件申訴,會不會長期忙碌於「為上個年代的不保證正確的判決翻案」……畢竟那個時候的刑偵手段從現在的角度來看很容易處於「不完美狀態」。當然,從道理上來講,這大概是對的,冤假錯案平反是功德嘛……但是法院恐怕會癱瘓吧……


如果體制不改,呼案重演很正常。


只要相關責任人沒有被追責,就沒有影響。


給我的影響是一個教訓——千萬別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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