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吉的後人可否起訴廣葯阻止對方用祖宗的姓名作商標?
01-22
謝邀。
我認為缺乏法律依據。首先,王老吉商標早就過了異議期,且屬於馳名商標,從程序上其後人無法提出異議或要求撤銷。考慮到王老吉是在49年收歸國有,廣葯集團持有該商標有歷史因素(或曰政治因素),法院也不會支持其後人對商標權的挑戰。
我們不妨把問題放寬一些,討論一下歷史人物姓名的商標註冊。《商標法》的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衝突。」但繼承人並不是自動取得祖先名字的商標權,而只是獲得名譽權的保護。以「王老吉」為例,其在涼茶領域有很高公眾知名度,如果有人註冊「王老吉潔廁靈」,可能造成對「王老吉」的貶損,那麼其後人向商標局提出異議是正當的。
下面節選一篇文章「公眾人物的姓名商標審查」作為補充,作者是工商總局商標局官員田明珠,代表了商標審查主管部門的觀點。一、商標審查中對涉及歷史人物和當代公眾人物姓名商標的保護和限制
姓名商標具有商標的區別作用。但以歷史人物和公眾人物的姓名作商標則涉及是否違背商標法的禁用條款;是否易造成產源誤認;是否易在社會上產生不良影響等相關問題。因為歷史人物因其歷史作用而影響著當今的公眾;當代公眾人物則因他們的言行舉動而引起社會關注,牽動社會輿論,產生社會影響。公眾人物比歷史人物擁有更多的社會資源,承擔著當今的社會責任,理所當然會引起更高的社會關注,產生更強的社會影響。在商標審查中涉及這類特殊人物姓名的商標林林總總,古今中外,無所不有。但作為商標註冊的卻有明確界定。大致分為以歷史人物的姓名作商標和以當代公眾人物的姓名作商標兩種類型。
1、以歷史人物的姓名做商標申請註冊的 以中國古代歷史上為公眾熟知的民族英雄、能工巧匠、帝王將相、才子佳人等姓名、謚號、別稱等作商標的,大多依據我國民間的情趣喜好、價值取向,紛紛註冊為商標。如:指定使用在「汽車照明設備」等商品上的「岳飛」;指定使用在「油漆」、「木工機械」上的「魯班」;指定使用在「棉線」、「棉布」等商品上的「黃道婆」;指定使用在「貴重金屬」、「服裝」等商品上的「秦始皇」;指定使用在「含酒精飲料」等商品上的「唐伯虎」;指定使用在「健美按摩設備」上的「貂嬋」等商標,或取其剛直不阿;或取其精工細做;或取其名震天下;或取其倜儻婀娜,與其指定商品相得益彰,其寓意為不同層次消費者所接受。這類商標在商標審查中同於普通商標,大多隻涉及是否與在先權利相衝突的問題。……
以近現近歷史人物的姓名做商標申請註冊的,則依據《商標法》第十條一款八項是否「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禁用條款,予以嚴格限定。因為這類商標所涉及的問題是民法中的人格權問題。就民法而言,雖然人死了其公民的姓名權利也隨之消失,但人身權中的人格問題依然存在,還會影響其後人的利益。如:指定使用在「眼鏡」等商品上的「溥儀」商標;指定使用在「香煙」、「啤酒」、「鉗子」等商品上「中正」商標等,因為涉及清朝末代皇帝溥儀和國民黨前領導人蔣介石的名字面被駁回。理由為:其名字為廣大公眾所熟知,用作商標易產生不良影響。又如:指定使用在「酒(飲料)」上的「魯迅」商標,指定使用在「鮮扁豆」、「礦泉水」、「茶」等商品上的「老舍」商標等,都涉及我國現代著名作家的筆名問題,因此均以「該商標侵犯了其姓名權,易產生不良影響」為由予以駁回。其中提及的姓名權問題,準確地講是指人格利益上的名譽權問題。因為「姓名權」是基於主體而存在的,當作為公眾人物的主體已不存在時,對其後人的影響就是「名譽權」這一人格利益了,由人格權益帶來的名譽權就應由其後人繼承。其權利主要體現在對其名譽的保護上,對於侵害、損害「魯迅」、「老舍」等名譽的,其後人有權提起訴訟,甚至要求賠償。基於上述考慮,商標審查部門對其名譽權利主動予以了保護。但這種繼承不同於財產利益上的繼承,其後人不能直接對其姓名、筆名享有冠名權、轉讓權等等權利;同時名譽權對其後人也不同於對其本人,因為象魯迅、老舍等著名文學家的名聲也非其後人所能繼承的。它的價值是由所處時代、主體的人格魅力、其作品的廣泛影響等諸多因素所決定的,應屬公共資源。鑒於上述「名譽權」、「公共資源」等諸多考慮,商標局對魯迅美術學院申請的、使用在學校(教育)服務上的「魯迅美術學院」商標予以初步審定,並於2001年11月21日予以商標註冊。1938年成立於延安的「魯迅藝術學院」先後培養了大批革命文藝戰士,其「魯迅」校名的價值也是由眾多」魯藝「人創造的。歷史證明以「魯迅」作為學校名稱使用,無損於魯迅本人的名譽,無損於其後人,也不會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隨著教育產業化的發展趨勢,學校在更名、遷址若干年後,將「魯迅」名稱作為商標註冊,屬歷史的沿續。應該說該商標的准予註冊,雖然對商標審查標準有所突破,但作為個案無論從法律制度上還是從商標理論上,都是符合法理的。總之,在商標註冊審查過程中,對於這類商標的審查,既注意嚴格執行商標審查的標準,又重視個案的研究、探討,為商標審查工作提供法理依據。
個人觀點,無任何法律依據。按照這種說法我現在去改名王老吉,然後就可以阻止某公司以我的名字做商標了?
你還是沒搞明白什麼叫國企。
應該不行吧?王老吉一直是王氏後人經營,並於上世紀五十年代進行了公私合營,然後在1996年,廣葯正式成立,按相關規定,王老吉商標歸廣葯所有!
不可以.補充一點,即便法律規定可以,其後人需要出示的證明文件也很難證明其有權代表王老吉全部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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