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入睡的人反鎖在房間,在其醒來前將鎖打開成立非法拘禁罪嗎?

圖一是教材刑法學的內容,圖二是厚大講義刑法的內容,恰好相反。到底是否成立非法拘禁罪呢?實踐中有這種問題嗎?


這個問題一樣也放了很久,因為不知道怎麼回答。

翻了不同的教材,說法也都不一樣。

但相關的案例並沒有翻到,因為通常來說,被害人不知情的話,是不會去報案的,不會引發罪與非罪的爭執。

與不同的人討論結果如下:

刑偵警察:一般情況下不會有人報案,也從沒接到這種。如果真有報案的,也不敢輕易作為犯罪處理,最多是治安處罰。除非是非要定這人的罪,並且事先已經與檢法協調好可以定。

批捕:爭議太大,不敢批捕,但是覺得可以起訴。

公訴:如果遇到這種情況,可訴可不訴。但是本檢察院的做法對於可訴可不訴的,一般都是先起訴,實在不行了再撤。

我的同事:如果真遇到了,可以定罪,但在具體的處理上,可以用情節顯著輕微來判無罪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我也贊同這樣的意見。在討論時,我們都認為無論被害人是否認識到自己失去自由,他失去自由都是客觀事實,拘禁人使他人失去自由的行為當然可以構成非法拘禁罪。但這種情況下的社會危害性比較低,要謹慎對待,一般不宜作為犯罪來處理,即使認定為犯罪,也不應該處罰太重。


要討論定性問題要先確定證據。

所以,我們必須先設定在題主的給出的前提條件下,不考慮犯罪行為是否能被發現以及是否有足夠的證據予以證實。

僅僅討論這樣的行為是否構成非法拘禁罪。

不然的話,就變成個案如何定罪,而實踐中每個案子證據千差萬別,無法一概而論。

在上述前提下,無論被害人是否意識到自己被拘禁,其被拘禁是事實。

這裡補充說明的是,在沒有其他情節下,非法拘禁需要滿24小時,才構成犯罪。

題主的條件里,被害人連續睡了超過24個小時嗎?

假如超過了就構成非法拘禁罪,沒超過就不夠成。

當然,不構成可以行政處罰。

PS:連續睡24小時不符合人的自然生理規律,所以,我會考慮被害人是否被下藥的可能…

不過這是證據問題。

假設最極端的,就是睡了超過24小時。

我的意見是構成非法拘禁罪,至於怎麼處理,那是另外一個問題了。


題主有沒有仔細讀這兩本書咧?刑法教材和厚大講義在此處都列明了兩種不同觀點,即「現實的自由說」和「可能的自由說」,並沒矛盾吧?

所以這個問題在這裡提問也很難得到準確的解答,因為在學術界這個問題就一直存在爭議。近幾年來,司法考試比較傾向於現實的自由說。

據我跟老師以及其他前輩的討論,個人認為是應該採取「可能自由說」的理論。簡單地說,從客觀方面來說,嫌疑人非法拘禁的行為已經產生,客觀上也達成了拘謹的效果。主觀方面來說,嫌疑人有非法拘禁的主觀意圖。雖然被拘謹者蘇醒後已被釋放,保持睡眠狀態時他也不會主動同外界聯繫,但在被拘禁的這段時間中,他確實已經喪失了主動同外界聯繫的可能,其餘的人也無法接觸到他,在這種情況下,可認為是喪失了「自由」。雖然構成犯罪,但我也贊同應作為情節顯著輕微而不構罪或輕判的做法。

我的觀點不一定對,僅作參考,如有錯誤還煩請指正。


其實這就是張主張結果無價值及周主張行為無價值的不同,可以看看周光權的行為無價值在中國的展開和張明楷的刑法的私塾第二堂。。。

結果無價值認為沒有造成實害結果所以不認為犯罪;行為無價值認為有非法拘禁的故意和實行行為就犯罪了,具體量刑再考慮實害結果。

理論還是學者自己的書說的透徹啊!


研究一個真問題。


首先要證據,不能說你被非法拘禁了我就相信你,對吧?

第二,雖然從法理上說的通,但是實際操作中難度很大

第三,我睡覺了,不想寫了。。


別說他睡著了,就算人家醒了再擼一管,你再把門打開,都算!


寶寶表示並不會構成非法拘禁罪。

因為非法拘禁罪侵害的是法益啊!法益!

不侵害法益的話法律不保護的。

這個法益是「人身自由呀」

然而熟睡的人=_=理論上不會涉及人身自由…(起夜上廁所那也得醒了,題目不是說醒了就放了所以)

連法益都不侵害又何談犯罪啊對吧。

再就是真是需要在24小時以上的才構成犯罪。

所以呢,這個人要是真睡了24小時那有點厲害(這句是題外話)。

總的來說就是並沒有侵害到法益,沒有侵害法益何來犯罪?

還有這個明明是一個親告罪,不告不究,被關起來的人連自己被反鎖都不知道,何談去「告」?


謝邀。書上都說了呀,張說和周說有分歧,說到底是結果無價值和行為無價值的分歧。有罪或無罪,都有合理處嘛…


其實,很多學法的人,特別在學習刑法時,都忽略了對法益的研究。

第一,非法拘禁罪所保護的法益是:人的現實的身體活動自由。因為本罪是實害犯,而不是危險犯。

假設實行反鎖的人是乙,入睡的人是甲。

第二,在本案中,如果甲一直睡著,或者甲醒來後欲外出之前,乙解除反鎖,由於甲沒有認識到自己被關,則乙的行為不是非法拘禁。因為甲現實的身體活動自由沒有被限制。當然,甲具有限制自由的可能。

第三,如果甲醒來後,需要外出,發現自己被鎖住,則乙的行為是非法拘禁。因為甲現實的身體活動自由已經被限制,從可能限制自由變成現實限制自由。

綜上所述,將入睡的人反鎖在房間,在其醒來將鎖打開,不成立非法拘禁罪。


入睡是強制下藥還是受拘禁者自願?


因為據說張明楷是司法考試刑法命題人之一,所以司法考試輔導書自然會採用張明楷贊成的觀點——現實的自由說,即不構成非法拘禁罪。具體如下:

——「非法拘禁罪所侵犯的法益是人的身體活動的自由,但如何身體活動自由的內容則存在爭議。可能的自由說認為,本罪的法益是只要想活動身體就可以活動的自由。現實的自由說認為,本罪的法益是在被害人打算現實的活動身體時就可以活動的自由。兩種學說雖然對大多數案件不會產生分歧結論,但在某些情況下會得出不同結論。

例如 ,甲將夜間熟睡的乙反鎖在房間里,次日之前在乙醒來之前就打開了鎖。甲的行為是否構成非法拘禁罪?

①可能的自由說:本罪的成立不要求被害人具有現實的具體的行動行動意思能力,只要具有這種可能性即可。在此例中,乙任何時候都有醒來的可能性,因此,甲的行為侵犯了乙可能的自由,構成非法拘禁罪(無限定說)。

②現實的自由說:非法拘禁的對象只能是具有現實的、具體的行動意思或者能力的自然人,一時喪失這種意思或者能力的人,只有在他們恢復了這種意思或者能力後,才能成為本罪的對象,所以甲的行為不構成非法拘禁罪。」

希望能幫到題主

以上


如果你要考司法考試,就看我的答案吧。

對於能夠成立非法拘禁的對象,有兩個條件:一是必須能夠自由活動的人,即有自由活動的能力,二是該行為人有活動的意思,即他有突破拘禁的意思,二者缺一不可。

1.一個嬰兒,他有自由活動的意思,一直哭鬧,但他並沒有自由活動的能力,所以你將他鎖在家裡,是稱不上非法拘禁的,不滿足第一個條件。

2.一個成年人,具有活動能力,但當你把他關在屋裡的時候,他只是坐在椅子上一動不動,冷笑看著你鎖門,因為他壓根不想出去,就想靜靜呆屋裡。此時也並不夠成非法拘禁,不滿足第二個條件。

綜上後,來分析你的問題:熟睡的人,並不知情自身被拘禁,也並沒有活動的意思,是不構成非法拘禁的。

這種簡單的問題,在柏浪濤的書中都有,劉鳳科的也可以看看,沒必要提問題。

不要糾結於不同的的答案,在實際意義中,或許沒有相同的答案,但在司法考試中,你得緊緊跟著命題人的思路走。所以你得緊跟著柏浪濤或劉鳳科,不要三心二意,他們被稱為刑法大帝不是沒理由的。

聲明:以上是我考試時的觀點,現在的觀點以教材為準,畢竟張明楷老師總是在更新自己的觀點。


我在兩歲的時候在家睡著了,我媽就反鎖門出去買了一趟菜,算不算。。。。2333


這個問題有爭議,試答。

第一,這個問題實際上可以有很多類似的版本。

例如在被害人睡著以後被強姦,醒來以後都沒有意識到自己被強姦(這不可能發生,只是假想),強姦者構成強姦罪嗎?

所以問題的關鍵是罪名保護的客體——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是主觀的權利還是客觀上的權利。如果認為是主觀上的,那隻要被害人沒有感覺到被侵犯那麼就不是犯罪;如果認為是客觀上的權利,那麼只要客觀上被侵犯了,那就是犯罪,和是不是違背了被害人的意志沒關係。

第二,即便認為刑法保護的客體是客觀上的權利,認為題中的行為是犯罪也是論據不足的,還要確定,這樣的行為是不是侵犯到了被害人的自由,因為自由的定義並不像性權利那樣明晰。睡著了與醒著在這個例子中最重要的區別是,睡著的人是不會想出門的。所以我把睡著的人替換成一個不想出門的人意思是一樣的。把一個不想出門的人關起來是不是非法拘禁?顯然是啊。

綜上,應當構成犯罪。


按照推論,飯店老闆看到道邊有喝醉酒的熟客幫忙抬到自家門頭店裡床上放一宿也屬於非法監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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