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別人丟棄的貴重物品算盜竊嗎(具體見問題描述)?

假設,A的媳婦賭氣,將A收集多年價值幾十萬的手辦模型丟到垃圾堆,路人B識貨,將這些手辦悉數撿走並出售。A尋找未果無奈報警。

請問:

A的媳婦犯了什麼法?

B算盜竊嗎?A可以向B索要賠償嗎?需要哪些手續?

另外,

如果A在不離婚的前提下起訴他媳婦並索要精神物資損失,現實社會法官會怎麼判?

如果A一氣之下與其妻子離婚,然後提起訴訟索要賠償,法官又會怎麼判?

針對以上情況,不同國家的處理方法會有哪些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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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謝各位解答。最後再補充個很有可能出現的情況,B撿走手辦後,低價賣給C獲得兩萬元。

A追討手辦找到B,B求C歸還,C拒絕。C是否構成侵佔?(好像有個善意第三人,應該可以不歸還?)

C拒絕歸還手辦,B還了出售所得兩萬,其餘差價無力賠償。到了這一步,似乎B和C當初都是善意第三人,但是B有主觀歸還意願卻無法實現,法院應該如何判?


(注1:昨晚用手機寫的,看起來有點凌亂,整理一下,順便補上幾個不嚴謹的地方。)

(注2:查書之後發現佔有那一段解釋有誤,已經修改,非常抱歉。)

1.媳婦構成故意毀壞財產罪。婚前購買的手辦屬於個人財產無疑(婚姻法18.1)。婚後購買的要視購買的價格占收入的比重來確定,如果佔得不多,可以認定為個人財產;如果佔得比較多,那可能會認定為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的處置又是一個大坑,按下不表。

考慮個人財產的情況,手辦就可以成為財產犯罪的標的物。盜竊要求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故媳婦丟掉的行為不構成盜竊;故意毀壞財產以貶損財產價值或喪失使用功能為結果,丟棄顯然造成價值貶損(弄髒了或者弄壞了)或喪失功能(找不回來),故構成(扔掉之後找回來只是沒有損害結果,不影響犯罪既遂)。但現實中,基於夫妻關係,通常不會追究刑事責任或不予處罰。

同時媳婦的行為構成民事侵權,可以追究。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中並沒有毀損另一方財產的情況,毀損一方個人財產也不是47條規定的可以少分或不分的情況,因此該行為不影響離婚後的財產分割;如果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那可以適用47條規定,分割共同財產時少分。

2.B不構成盜竊。從刑法的角度,因為東西扔出來(拋棄物)誰都可以撿,誰先撿到算誰的(先佔),所以B主客觀都是撿垃圾,不構成盜竊罪。

從民事角度來看,B的行為屬於拾得遺失物。如果A要拿回手辦,需要證明手辦是自己的(證明物權),以及東西是被其他人錯扔掉的(遺失物)。這時B有義務返還手辦(遺失物返還請求權,物權法109),否則構成侵占罪;但A也要支付B把手辦運回家,清潔整理手辦的費用(費用請求權,物權法112)。【本段已修改】

3.可以主張財產損害的賠償,但是法官通常不會判,都是調解。財產損失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條件是物品是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通常是指親人骨灰,父母唯一的遺照這類。如果A能夠證明手辦的意義與上述物品相當,法官是可以判的。

說不離婚不能主張任何賠償的,應該是誤讀了司法解釋一29.3,該條只說不能主張婚姻法46條的離婚損害賠償,並沒有禁止依據其他法律主張賠償。

4.離婚的情況與3相同,只不過財產損害的部分法官不一定會調解到成為止,調解不成就判了。

5.關於別國法律的規定,等我讀完兩年研究生再來答(讀的就是比較民法),說不定我的畢業論文題目就這樣有了(笑)

——————補充回答的分割線——————

這個不是用善意取得來處理,是用拾得遺失物的制度來處理。B拾得遺失物後賣給C,屬於無權處分。A可以向B主張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受讓人C之日起兩年內向C請求返還手辦(物權法107)。B對C構成不當得利,B返還C兩萬元。

以上,歡迎糾錯討論。


1、A的媳婦不構成犯罪。專屬一方的生活用品是屬於個人財產。但是故意毀壞財物要求財物滅失或喪失使用價值,手辦找回來了自然無罪,找不回來在實踐中考慮到夫妻關係也不會定罪。但是媳婦的行為侵犯了A的財產權,是違法行為,如離婚分割財產是A可要求賠償,不離婚則無後果。

2、有人答了,構成侵佔,如拒不歸還可以向法院起訴B觸犯侵占罪,要求B賠償,手續就是向法院起訴。

3、不能要求任何賠償,婚姻法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不離婚就不得要求任何賠償。即便離婚很難得到精神損害賠償,因為精神損害賠償一般要侵犯人格權才能獲得,比如把爺爺的遺像燒了,或是被打傷留疤,很難證明手辦模型有人格意義。


後面的問題答不上來,答前面一個。

A的媳婦不犯法,具體理由看其他人怎麼說吧。

B不算盜竊,盜竊是指把別人的私有財產竊取佔為己有,垃圾箱里的東西不屬於任何人,從垃圾箱里撿東西,首先沒有佔據別人財產的主觀故意,其次也沒有採取盜竊的方式。


以下個人看法,可能還不成熟

1.如果這些模型是丈夫自己私人所有,嚴格意義上來說,可能構成了故意毀壞財物罪

刑法275條。

這裡的毀壞,根據「效用侵害說」,凡是有害財物效用的行為,都屬於毀壞,包括被害人對財物佔有的喪失。

但是一般來說,可能不會認定為犯罪,畢竟是夫妻之間的吵架。

2.B不夠成盜竊,可能構成侵占罪。盜竊一定是非法轉移他人的佔有為自己的佔有,東西已經被扔掉了,已經不在屬於丈夫的佔有,屬於遺忘物。遺忘物是指非基於他人本意而脫離他人佔有,偶然由行為人佔有或者佔有人不明的財物。

侵占罪270條第二款:「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依照侵占罪論處。

所以還要B拒不交出,才構成侵占罪。

不用什麼手續,直接帶好相關的憑證,找B拿就可以。如果不還,就要自己到法院起訴,因為侵占罪是親告罪,告訴才處理。另外不能強奪,即使是無權佔有也受法律保護。

然後這個是不能適用精神損失賠償的,精神損失賠償有具體的要求,回頭我把相關規定再附上。

其他的問題不太了解~


丟棄、遺失和被盜三者是有區別的。

ps

《人形電腦天使心》中女主的所有權明顯屬於男主。

原回答

撿到被人丟棄的物品

撿到被人遺失的物品

ps

丟棄物品說明原主人已放棄對物品的所有權,所以是誰撿到歸誰。想到《人形電腦天使心》。

至於丟失的物品,原主人有權索回。

問題的關鍵是如何區分丟棄、遺失和被偷盜。


應邀

這都算盜竊的話那人家收廢品的都得坐牢了


首先可以確定A的妻子無權處分了夫妻共同財產,所以這事關鍵還得看A的態度。一,』如果A 為家庭和睦表示同意妻子拋棄模型的行為(明示)或未明確表示反對(默示),則可以確認A對於妻子無權處分行為的事後追認,即同意拋棄模型的所有權。在此情形下B基於先佔取得該模型的所有權。二,如果A明確表示反對妻子的拋棄行為,則B不能取得模型的所有權,A可以要求B返還模型(不當得利),若B拒不返還,就涉嫌侵占罪了。


強烈感覺題主又把老師留的課堂作業搬上來了。

說幾個關鍵詞吧:夫妻共同財產,遺棄物,調解


個人理解,第三人應該歸還,屬重要物品,財產主人索要了,證據有照片,有採購發票,有妻子證人。

妻子,離婚,補償丈夫損失;不離,不給精神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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