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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多人再說讓販賣人口的判死刑,對嗎?


可以理解所有人的心情,但立法不只是考慮這麼簡單。

先從和法律無關的博弈論講起。最簡單的靜態博弈中有一個囚徒困境,我們稍微改造一下:如果兩個人販被分開審訊,兩人都不招供則因證據不足而開釋;一人招供一人不招,則招供者判3年,不招供者判20年;如果兩人都招供,則各判8年。請問如果你是其中一個人販,你會怎麼選擇?注意,因為是分開審訊,所以你不可能事先知道另一個人販的答案。

這個問題稍微改變一下量刑標準:除非兩個人都不招供全部釋放,其它任何條件下兩人都是死刑?請問你又會怎麼選擇?

這裡只是設計了一個理想狀態,現實世界顯然比這個複雜很多,警察也不是依靠口供來斷案,零口供定罪也是常事。

我們再來設計一個現實中可能會碰到的場景。

一個人販拐賣了一個兒童,已經運往外地,但是在出手前發現可能被刑警跟蹤了。如果在和這名兒童在一起被抓獲,他鐵定是被判拐賣婦女兒童罪。如果單獨抓住他一人,可能無法定他罪(當然這也不是絕對無法定罪的,但犯罪人通常會這麼想)。

再來設定兩種不同的量刑標準(全是假設)。第一種:主動投案自首送回兒童,被判三年緩期;繼續逃跑被抓獲,兒童安全,被判五年;殺害兒童毀滅證據,死刑。第二種:任何情況下被抓住都是死刑。

如果我是這名人販,在第二種情況下,我會殺害兒童毀屍滅跡。要知道人販通常同情心很差,喪心病狂的不在少數,「反正都要死,不如搏一把」可能是大多數人販的選擇。

說到這裡,第一季的結論就是:不恰當的量刑會增加惡性案件的發生概率!

那麼會不會因為全部判死刑後增加法律威懾力從而大大減少拐賣兒童案件的發生率呢?直覺上貌似可行,但在實際中會大大有疑問。現代有大量的研究發現,在達到一定經濟水平後,加重量刑並不能降低犯罪率(手機打字,無法詳細查閱資料)。舉朱元璋對付貪污犯的例子來看,剝皮也沒有阻止貪官,反而讓貪污者在可能暴露時鋌而走險。後面等方便查資料時再補充內容。

其實,降低拐賣兒童的發生率,主要靠全社會的投入,包括警力、技術、宣傳、全民意識與行動等。

第二季的結論就是:加重量刑不一定能降低發生率。

最後說一句,如果錯判了死刑,誰能追回這條生命?

所以,支持拐賣兒童最高量刑為死刑,但不應該一律死刑。創建於 21:04


作為一個大一的法學學生,觀點可能比較淺薄。我以為在一個普遍觀念是取消死刑的時代,人販一律死刑是顯然是一些中二法盲(我也法盲,但一年學習我沒那麼中二了)們的主觀臆想,更是法制觀念的倒退。

首先,刑罰的目的有二,對社會的警示作用和對犯罪份子的教育作用。對人販處以死刑,顯然是完全出於對社會的警示作用,而且誇大了死刑對人的威懾作用。前月讀的貝卡利亞的《犯罪與刑罰》中所述,死刑並非最有效的威懾。

而且,如果一味的沒有區別的將販賣兒童的罪犯判處死刑,那麼罪犯一但得知自己犯下了一個必然會被判處死刑的罪時,那麼他接下來要做的一定是不計後果的隱藏自己的罪名,哪怕殺人滅口,寧可以故意殺人罪被判刑,因為這個罪名的量刑顯然會輕於一定會被判死刑的販賣兒童。那麼一來,社會的安定將不復。

另外,有人說這個建議是一種情結,人販毀一家什麼的。但法律應該是一國理性的集中體現,量刑更是一種智慧的行為。如果一切意氣用事,那無疑是法律的倒退。

一個大一法學新生的拙見,如有不到之處,謝謝批評。


其實我覺得販賣人口是一定意義上的謀殺


當然不,最初的約法是殺人者死~~如果你支持死刑的話,販賣兒童就可能出現極大的死亡率~


我來簡短地根據幾個刑法思維說說。

【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行為人(最終被定罪的人)所擔負的刑事責任、所受的刑罰應當與其罪名相適應。

古人說「殺人償命,欠債還錢」,也是一種罪責刑相適應的體現,但是現代文明的法治國家不鼓勵同態復仇(以牙還牙,以眼還眼),刑法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法益、保障人權、規制人的行為(明確行為禁區,幫助公民避免犯罪)。 因此,刑法規定死刑是為了明示公民侵犯刑法所保護的某種法益時,可能會面臨死刑的刑罰,而不是滿足公民的復仇願望。(政治性的平息民憤不在討論之列,超出了法律要考慮的範圍,葯就是個例子。)我本人是支持合理嚴謹的死刑的。

【當然解釋】刑法的解釋是適用刑法時的必要活動,當然解釋屬於刑法的解釋方法的一種。簡單來說,當然解釋就是"舉重以明輕,舉輕以明重"。比如,有一人盜竊,如果刑法規定了搶劫無罪,此時沒有規定盜竊是否為罪,盜竊行為的危害性相對於搶劫更小,搶劫都不為罪,那麼盜竊當然無罪。這就是「舉重以明輕」。

殺人(侵犯刑法所保護的人的生命權)有的情況下都不一定被判死刑,那麼拐賣婦女、兒童(侵犯刑法所保護的婦女、兒童的人身自由等人身權利)就所受的刑罰就應當在死刑之下。

ps: 這裡的比喻可能不太嚴謹,大概就是這個意思,如果我想到了更好的比喻再來補充修改。

法律是幾千年來人類共同體的智慧和理性的成果。就刑法來說,它不僅是為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還面對國家這個強大的暴力機關,保障孤身面對斯維坦巨獸的公民的自由人權,刑法的原則、對程序正義的追求等繁複的規定,無不體現了刑法對人們懲罰衝動的剋制,我們不能為了一時的憤怒,任由情緒去破壞法的理性。

「希望法律不是法律人之間的遊戲,而是公民之間的共識。」

————我

法律是一種信仰。


這不存在什麼對或者不對的問題,法律本來就是人定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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