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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質押,典當的區別是什麼?

抵押,質押,典當的區別是什麼?


1、抵押就是,你的東西還是你的,使用權還是在你的地方,不發生轉移,但是他項權利(抵押權)歸抵押權人,如果不解除這個抵押權,你不能轉讓這樣東西的所有權。栗子:你住的房子抵押了,你還是能夠繼續居住,實際使用不發生任何影響,但是你如果打算把房子賣了的話,就得先將房子抵押註銷,然後才能過戶。

2、 質押就是,你的東西還是你的,但是東西的使用權你失去了,轉移到了質權人的手上。栗子:你的戒指質押給了張三,那麼如果這個質押成立的話,你的戒指就交給張三保管了,但是張三沒有處分這個戒指的權利(類似於人質);如果你說你把戒指質押給了張三,但是你依舊能夠帶著戒指,那麼這個質押不成立。

典當的話,範圍比較大,可以質押典當,可以抵押典當。詳見1、2兩點。


我國不承認不動產質押。所以質押的標的只有動產、集合物、債權等。

抵押和質押的區別在於不轉移佔有。

典當比較複雜,典其實是典權(不動產流質,物權法不承認);質(一般為動產,實務中包括不動產產權憑證)可以包括質押和抵押(現行法規位階較低且實際上包含流質條款疑與物權法抵觸)。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抵押和質押至少有3方面不同:

1、權利設立時間

抵押權:

登記設立——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正在建造的建築物;

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運輸工具;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

質權:

一般質權——交付時設立;

權利質權——到相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後設立;

2、標的物

抵押權的標的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質權的標的物只能是動產;

3、是否交付

抵押權標的物不轉移佔有,質押物需要轉移佔有;

另,《典當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典當,是指當戶將其動產、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將其房地產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並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行為。」

即典當可能是抵押,也可能是質押。


抵押和質押的區別在於,抵押設立在不動產,不轉移佔有;質押設立在動產,需轉移佔有。典當作為實際生活中存有的權利形態,可同時包含兩者。


又來到探哥金融科普課堂的時間,今天來讓大家1秒分辨什麼是抵押和質押。其實它們的區別用一句話就可以概括:是否轉移佔有。

抵押,就是債人或第務三人不轉移法律規定的可做抵押的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抵押物賣得的價錢優先受償。

簡單來說,你的東西還是你的,你還可以拿來用,使用權還是在你的地方,但你不能轉讓東西的所有權。

舉個例子,你住的房子抵押了,你還是能夠繼續居住,實際使用不發生任何影響,但是你如果打算把房子賣了的話,就得先將房子抵押註銷,然後才能過戶。

一、什麼是質押和抵押?

質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的價錢優先受償。

簡單來說,你的東西還是你的,但是東西的使用權你失去了,換句話說,東西在債主的手上。

舉個例子,你的戒指質押給了小陳,你的戒指就交給小陳保管了,但是小陳沒有處置這個戒指的權利,但是你就不能夠繼續戴著戒指。

二、質押和抵押的區別

① 生效界限

抵押要登記才生效,質押則只需佔有就可以。

② 標的

抵押的標的物通常為不動產、特別動產(車、船等),質押則以動產為主。

③ 效力

抵押只有單純的擔保效力,而質押中質權人既支配質物,又能體現留置效力。

④ 變現的方式

抵押權的實現主要通過向法院申請拍賣,而質押則多直接變賣。


抵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擔保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質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典當是指以動產作質押,不動產做抵押有償有期借貸融資的一種方式。
抵押和質押的區別就在於質押要原所有權人轉移物的占有權,而抵押則不轉移。
典當業務中有包括抵押和質押兩種方式。


這個問題我們可以這樣理解,典當的範圍是大於抵押和質押的!我們先看看典當的定義是什麼,根據百度百科的解釋,典當:是指當戶將其動產、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將其房地產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並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行為。很顯然,典當行為中包括抵押和質押行為。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的權利。抵押的標的可以是不動產,如房屋等,但土地所有權不能作為抵押物;也可以是動產,如生產資料、生活資料或者知識產權等一些特殊權利。抵押物在抵押期間,非經債權人同意,抵押人將同一抵押物轉讓給他人的,其行為無效。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者權利憑證移交債權人佔有,而將該動產或者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動產或權利折價或者變賣償還債務。

質押和抵押的根本區別在於是否轉移擔保財產的佔有。

可見抵押可以是不動產或動產,質押是動產或權利憑證。至於抵押和質押的區別,讀者可以看看這篇文章《抵押和質押的區別是什麼?銀子鋪告訴你如何理解》講的比較詳細。從上面簡單的描述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就是:典當包括抵押和質押,抵押和質押是典當中的兩種表現方式。


樓上都回復得很好……

嘗試作一個抽象的回答是:擔保權人對擔保物的控制狀態與關係的不同。


(1)抵押標的為動產與不動產;質押標的為動產與財產權利(如有價證卷,票據等等)。

(2)抵押物不移轉佔有;質物必須移轉佔有。

(3)當事人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不必辦理質押登記的,質押合同自質物或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石家莊市金河典當有限公司)

(4)當事人辦理抵押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物的相應管理部門;以股票、知識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向其相應的管理機構辦理出質登記。

(5)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與抵押人協商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所得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或依法拍賣、變賣質物清償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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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典當:

房地產就只能辦理抵押典當;

動產(包括車輛、金銀飾品、奢侈品等動產)就只能質押典當(質押物必須由典當行保管);

還有就是財產權利,只能辦理質押典當。


抵押和質押的區別在於,抵押物為不動產,;質押設立在動產,必須需轉移佔有。

典當作為實際生活中存有的權利形態,可以同時包含以上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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