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看待老農抓青蛙被判刑?

近日南京一法院審理一起案件:一男子抓了85隻青蛙賣了40元,而其中有17隻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虎紋蛙!最終賣青蛙和買青蛙的男子都被判刑。(央視記者吳睿)

9月27日 23:43 來自 微博 weibo.com 央視新聞

近期看到好多類似新聞,人們不知道這種青蛙是保護動物,也就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為什麼還會被判刑呢?


我殺了人,但是我不知道這犯法了,我能回去干農活了不?

這是九幾年零幾年公安部門在處理農村刑事犯罪的時候經常會碰到的,現在這種情況少了,基本變成了:我不知道扔孩子犯法啊!你們憑嘛抓我?

法律就是這樣,知道不知道,它就在那裡,你不知道,這和違法免除處罰之間沒有什麼邏輯關係,同樣類似的還有法不責眾


其實判他刑的目的之一就是讓很多人知道青蛙不能隨便抓的。。。。

我國普法工作任重道遠。。


突然想到其實這與那個天價葡萄案 - 搜狗百科在主觀的判定上對於犯罪對象的價值認知是有區別的。注意,只比較兩者的主觀區別,不考慮天價葡萄案中的價格認定、其他犯罪等情況。

另外關於「明知」在不同的語境下內容也不同,刑法總則的「明知」(犯罪構成理論)與分則的「明知」(罪狀描述),對行為性質的明知和對行為內容的明知,等等。這裡只從這兩個案件的區別來說說實務中,對於行為內容的主觀明知如何判斷。

認定犯罪的過程中判定主體對犯罪內容的主觀認知,通常分為兩個部分,一是應當知道,二是明知。應當知道又包括1、強制義務應當知道和2、推斷明知。但這三類情況之間並不是絕對孤立或排斥的。

1、強制注意義務導致的「應當知道」

是指根據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範,或者是主體的職務、工作內容,從事特定社會活動的人對於與這一社會活動所必須要知道和遵守的內容存在知道的義務。這種情況下的主體確實有可能在客觀事實上不知道,但這種「不知道」不足以排除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如食品的經營者應當知道食品中添加的成分是安全的,不能以「不知道這種添加物有害」來辯解;單位犯罪中的主要責任人要對單位實施的犯罪內容(如偷稅)應當知道,而不能以自己「實際上不知道」來免責。

2、推斷明知的「應當知道」

即儘管沒有直接的證據,但根據客觀情況可以推斷主體的主觀上「明知」。這一內容往往與1中的注意義務帶來的「應當知道」密切聯繫。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走私毒品案件中中,毒品藏在箱子夾層,或者被檢查的時候轉身逃跑等,都可以推定毒品攜帶者「明知」自己攜帶有毒品,而對於攜帶者對於「毒品」是違禁品的認識,則是其注意義務帶來的「應當知道」。還有合同詐騙案件中嫌疑人的銀行帳戶存款不足,也可推定其明知自己沒有履行能力,而嫌疑人作為銀行帳戶的持有人和管理者,也負有「應當知道」存款情況的注意義務。

3、確定明知

即有明確、直接的證據證實本人知道。如本人與其他同案人都確定在作案之前有共同商量過作案流程並畫了草圖、作了分工;同案人當著被告人的面實施作案行為;已經在告知相關內容的文件上簽名。

一、強制性注意義務

在涉及野生動物的案件中,法律已經強制規定了人們的義務:

《野生動物保護法》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義務,……

第16條規定的主要內容是:獵捕野生動物要先申領獵捕證。

虎紋蛙,根據《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屬於二級保護動物。

但是,這種「公民承擔的義務」適用於廣泛、普遍的所有人,不具備針對性,因此一般人雖然有遵守的義務,但還不具備註意的義務。此時對於一般人輕微違反這一義務的情況,如走在山裡面不小心打死踩死一兩隻國家保護動物,尚未達到刑法所要求的「明知」程度。

只有當從事與這一法定義務相關聯的特定社會活動,並有可能造成嚴重危害結果的情況下,行為人才需要承擔相應的注意義務。例如,在禁獵區生活、居住的人,為特定目的(如科研、出售、食用)有針對性捕捉某一類動物的人,專門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人(如專門賣野味)等等,才應承擔充分的注意義務。

那麼,具體到這個案件中,這個農民是在抓青蛙並出售,顯然已經是有針對性地從事與野生動物的相關社會活動,那自然也負有注意自己行為是否違反相關法定義務的特別注意義務,這種情況下,無論是否「真的知道」,都屬於「應當知道」。

PS:按道理這個案件的17隻虎紋蛙是達不到入罪標準的,而且我在網上也沒搜到具體的案件情況,只有微博的簡單一句報道,略顯可疑。

如果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野生動物罪,犯罪對象是國家重點保護動物,其中虎紋蛙的入罪標準是100隻;

如果是非法狩獵罪,犯罪對象是一切野生動物,與是不是虎紋蛙無關,入罪標準是20隻野生動物。但只限於「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斯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與報道內容也不相符。

總之,這個報道的內容很片面,按現有信息無從判斷具體的定罪依據。

而相應的,在天價葡萄案中,農民們並不具備法定或工作內容帶來的強制性注意義務。

我不確定科研方面的法律法規是否有普遍適用於「公民」的義務,即使有,在這個案件中由於農民們從事的社會活動與科研內容並無密切聯繫。

至於工作內容上,唯一一個在科研所當過臨時工的也只知道「水果好吃」,客觀表現上也只是利用了葡萄最常見的使用價值:食用。所以他們並不具備「應當知道」的注意義務。

二、能否推定明知

在能否推定行為人明知該對象的價值上,要看他們對犯罪對象的價值如何「認識」,或者看他們對這一價值的「認識錯誤」是否存在過錯而推定「應當知道」。這裡的認識標準並不要求具體到能夠清楚了解「多有價值」,只要能夠籠統地認識到「為什麼有價值」即可。

而天價葡萄與虎紋蛙的特殊價值來源是存在區別的:

野生動物的珍貴程度是這一自然物種所天然具備的價值內容之一,屬於較為普遍、一般人足以認識並應當保護的內容。所以在認定明知的時候,對於「推定明知」的要求較低,只要認識到這種動物是野生的,有一定使用價值,就足夠。

而科研葡萄的科研價值內容是由科研人員人工創造的價值,並非「葡萄」這一自然物種的共性,一般人無法正確認識其特殊的科研價值。在認定明知的時候,對於「能否明知」的要求自然也更高,即他們要有足夠的條件來認識到葡萄具備一般葡萄價值之外的特殊科研價值。

如行為人是否具備相應的知識水平,在現場是否配有相應的警示牌或說明文字,農民是否識字,對葡萄價值的利用等等。

如果農民知道葡萄有食用以外在種植、生產方面的研究價值或經濟價值,並且偷了以後是拿去出售給其他研究機構,即利用了葡萄的科學價值,那自然可以推定他們「明知」葡萄的科研價值。但該案中農民對於葡萄的科學價值一無所知,並且自己對這一錯誤認識也無過錯,自然不能推定為明知。


刑法有一重要原則,不得以法律無知抗辯。


原來司考刑法培訓時給的案例:文盲也會犯罪,只要他明確知道自己的行為不好,不需要他能夠明白自己的行為有多大的社會危害性。這隻影響量刑,不影響犯罪行為成立。

也就是說,只要新聞中的老農知道濫抓蛤蟆不好,就應當認定其具備主觀惡性。

鏈接打不開,查到了這個案例:三男子捕獵203隻青蛙被判刑 專家稱是保護動物

不過,我覺得蛤蟆這種生物確實太微小了,一般人感覺根本不會覺察到行為有什麼不好。查詢相關案例還看到濫抓麻雀被刑拘的,不知道對於此類行為的主觀惡性應該怎麼認定,待知識水平更高的知友回答。


法律生效後即視為應遵守。所以提高自己的姿勢水平很重要。


哦?你有什麼證據證明這老農不知道這些青蛙是保護動物?就憑他一句「不知道」?

法盲的問題大家已經說了,就不重複了。


對其他幾個答主的回答有質疑。

1,法律對人有一個基本的預期,應該知道什麼,應該遇見什麼。有人拿殺人來類比,完全是兩個不同的層次,沒有可比較性。有的犯罪需要主觀要件,有的不需要。某個回答,真的是毫無邏輯。

2,有答主舉出條例來,很明顯法條里有「知道或應當知道」幾個字眼,可見在本案中是要求以主觀故意或過失為要件的。

3,那麼為什麼老農被判刑了呢?並沒查到相關判決書,以及相關案件詳實內容。比如如果抓的青蛙在當地其實比較常見,當地有食用的傳統,地方政府並沒用相關保護宣傳等,那就完全可以推斷出老農不存在主觀故意或者過失的情況。當然,也有可能是存在主觀故意,比如知道這種珍稀動物賣的更貴,所以專門抓,沒有事實,我不下結論。

4,這件案子怎麼看。首先,不要相信新聞,原因見上一點。其次,遇到法律的事情一定要找專業人員。如果本案中老農的辯護律師(我猜絕對是委派的)有點水平,認真的話,這件案子可以抓的點很多。


確實不合邏輯,但是法律的生命本來就不在於邏輯。

不但現在沒有「不知者不罪」,明朝時,家中有《大誥》的罪犯反而可以減輕處罰,這不就是「知者不罪」嗎?

等到社會發展到一定程度,文盲也會像現在的又聾又啞的人一樣,可以減輕處罰,因為他們認識世界的能力有限。但是現在還不行,我國公民的文化水平光看這些給不合理規定硬找理由的答案就知道了。

對的

殺人和捕殺蛙在法律上的區別在哪呢?人的生命是受保護的法益,殺人犯即使不知道法律規定,但是他能夠預見到他的行為會侵害別人的生命。而捕殺蛙雖然能夠預見到青蛙會死,但是蛙的生命不是刑法要保護的法益,因此不能就此認為行為人能夠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某種社會侵害。


總有說什麼沒人給普及法律我不知道你憑什麼抓我……

…………合著我國法律只要不是幼兒園阿姨天天捧著書一條一條教就不叫普法了對吧

再懶得讀,刑法字數還沒一本起點熱銷多,讀下來看看哪些行為很危險還不行?


很多例子,比如說殺了人不知道犯法能回去幹活了不那個,我想只是個例,即使在偏遠地區,大部分人應該也知道殺人償命欠債還錢。

如果說法律不會因為你知不知道而網開一面的話,那我們應該盡量保證法律被大部分人知道,也就是普法工作了。

比如殺人,比如偷東西,這是自古以來法律和道德都禁止的,即使一個沒經過普法的偏遠地區的人也知道,因為成長經歷,他的家人身邊的人環境都會讓他知道這是不應該做的。

但是一些古代道德沒有禁止的法律,新法,還是需要普法的。比如抓青蛙,抓鳥,很多地方,尤其是上了年紀的人並不知道違法,因為以前法律不管,也沒人告訴他法律開始管了,只有當他做了,才有人跳出來抓他告訴他違法了,難免他不服,一頭霧水。

所以新法,從前法律和道德沒有禁止的新法,還是很有必要普及的,哪怕刷牆上大字報:一人抓青蛙,全家來續命。


活該


這在刑法上稱作法律認識錯誤, 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在法律上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或者應當受到怎樣的處罰的錯誤認識。認識錯誤包含三個方面

1、假想犯罪 2、假想不犯罪 3、對法條與刑法錯誤理解

認識錯誤,一般上不影響定罪量刑


同類情況還有:最近很火的大學生捕鳥判刑等

一套可笑的邏輯:捉幾隻破鳥臭青蛙也要罰?那個那個貪官都沒判那麼重!

盲眾、媒體無知無恥,不知何時可了


青蛙:我很生氣!你們人類吶,有一個好,就是......


按照刑法,動物保護法,去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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