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車我能得嗎?

倆親戚A和B,A老闆,B員工,A做生意虧了,發不出工資,就將車給B抵工資,按了手印(就像農村借錢一樣,寫個條子,簽字打手印),但是沒有把車過戶給B,現在A被人告了,所以資產凍結,請問B還可以拿到車嗎?

通過什麼方式呢?

謝謝大家,真的需要幫助啊


謝邀。這個問題的答案可謂五花八門,說說我的一家之言吧。

首先,這裡口語化的「抵」應當是「抵償」而不是「抵押」的意思,如果是抵押的話,B可以在人民法院執行車輛時直接以抵押權人的身份參與分配,無需提出案外人異議。

抵償,俗稱以物抵債,學名叫做他項給付,一般指用給付其他有價值的財產或勞務代替履行金錢債務(想一個吃霸王餐最後刷盤子抵飯費的例子,大致如此)。抵償的法律屬性比較曖昧,實踐中對以物抵債的態度大概就是:已經履行完畢轉移所有權的,默許,當事人反悔要求返還原物不予支持;未履行的,無法律依據,當事人要求履行也不予支持……就是這麼繞,有興趣可以參見江蘇省高院關於以物抵債的會議紀要。

在前述的基礎上,確定以物抵債是否完成的標準就是物的所有權是否完成轉移,反過來債務是否消滅也可以作為物權已經轉移的佐證,這是間接的方面。直接的就是證明物權已經轉移,根據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物權變動登記生效,動產物權變動交付生效(特殊動產登記對抗第三人)。如果有證據證實已經交付(轉移佔有),那麼所有權已經轉移,當事人提出案外人執行異議就可以對抗執行。至於佔有改定我同李志律師的觀點一樣,作為一種特殊交付方式,需要一個佔有改定的合法理由,不能僅憑口頭陳述來主張。


我驚訝於這麼多人提到了善意第三人和抵押權..........

我驚訝於這麼多人提到了善意第三人和抵押權..........

我驚訝於這麼多人提到了善意第三人和抵押權..........

如果A將車抵給B,且將車交給了B,那麼,B已經獲得所有權,只需要申請法院確認即可。從你的描述中,可以大致猜測這裡不存在所謂的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是指車輛在A的名字下的時候,A在交易關係中在該車上設立物權的行為中的人,但是,A是因為生意欠款的債權而被訴,你也沒要說這個車之前就有抵押權設立,所以,不存在善意第三人和什麼抵押權。B需要做的就是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和確認所有權之訴,其他的不用做。

至於佔有改定,那基本不可能,佔有改定一定要有車子現在給你,但是,你要借我用用(我有一個佔有的理由並且你也同意)的意思表示,這個案例中應該沒有這樣的情形。


只考慮法律途徑的話,這個案件應該是向做出查封凍結裁定的法院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訴訟請求要求解除查封並確認所有權。(查封車輛的事情很少見的,應該確認一下,沒查封的話應該起訴確認所有權就行)

首先有人說車輛是A抵押給B的,這是不對的。題目說的是「發不出工資,就將車給B抵工資」,只有一個抵字,說的並不是抵押,而是抵工資。所以這個抵字當抵消講,也就是把車做為資產去清償債務。不存在抵押、優先受償等問題。

同時,汽車屬於動產,汽車的所有權以佔有為標準,以登記對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汽車做為資產被凍結,尚未被他人以合法手段取得,所以還沒有出現善意第三人,但是可預見的在不久的將來會有人主張將車子用於清償其債務。

A給B的條說明了其將車子轉讓給B以抵消其債務的意思表示,如果B願意接受,那麼這個行為即成立,在A瀕臨破產的情況下,B選擇接受車輛是明智的。此時車輛已經被查封,如果B主張履行合同,那麼B的主張在他人之後,可能無法完全實現自己的權益。所以B應當向法院主張確認車輛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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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車輛的所有權是不是能夠確認給B,我和一些答案的理解有所不同,提出來供大家參考。

大部分人都認為本案應當屬於確權之訴,我也認為確權之訴是個好的選擇,但是本案缺少一些關鍵信息。車輛的佔有情況不明,直接影響這張字條的效力。

假設車輛已經由B控制,那麼此時B起訴確權是完全正確的;

假設車輛停在公共場所,沒有由他人佔有(根據題目描述車輛沒有再轉讓給他人),那麼起訴確權也是可以的。

而如果車輛由A佔有,同時A對字條的內容反悔(如果同意的話直接去過戶不就好了),不想把車輛給B,那麼我認為此時B起訴確權就不太靠得住。

A寫字條給B,這張字條我認為應當視為一項要約,用一輛車來交換工資的債權。如果B同意,那麼雙方達成了合意,可以視為一個合同成立,當然B是可以不同意的,不過就目前的情況來看,B應當會同意。

那麼在這個合同里,交付車輛是A的義務,得到車輛是B的權利,合同得到履行的標準應該是A將車輛交付給B,同時B對A的債權也就自動消除了。假設此時A有錢了,想要支付給B工資,是不是可以呢?我認為可以,因為這個合同尚未履行,A的行為僅僅是提出一個要約,動產所有權以佔有為標誌,B沒有實際佔有車輛,A也沒有提出佔有改定或其他交付方式,因此這個合同是沒有履行的。如果A償還了B的工資,債務就已經抵消,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B也就不應取得車輛。因此如果A僅僅是不想交車,沒有提工資的事,這應當構成違約,B應當起訴A履行合同,這應當是一個給付之訴。判決生效後A應當把車鑰匙給B,同時去車管所給B辦理過戶手續。


1、若車在B手裡,車就是B的,(對方封手續只是不能買賣,不影響使用)不過取決於法官是否知道車已經給了B,以及是否將給車這個事認定為支付工資(有被法官認定為給車不屬於支付工資或A和B串通賴賬的可能)

1-1、若車在A手裡,也可以是B的,需要找證據往「佔有改定」上靠

1-2、若車在A的債主手裡,這個比較麻煩,能靠上「佔有改定」,車也能是B的

2、B可以等A的債主起訴A時,去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車的所有權,法院會把A和債主的官司與B確認汽車所有權的官司放在一起審,B以這種方式向法官提供證據,用以證明車是自己的,避免因為B未參訴無法舉證導致判決認定車歸A且須支付給債主抵債B可以在兩個時間點起訴請法院確認車以歸其所有,一是A的債主起訴時,二是判決出來時,兩種訴的程序不同,但內容都一樣是確權,相較來說前面時間點起訴比較不被動

3、可以跟A的債主溝通「車是抵工資給我的,車已經是我的」(A的債主也許覺得你們是串通賴賬,而且債主抓住點財產信息不會輕易放走)

4、談不通就只剩打官司了

4-1、這個事打官司敗訴的風險有兩個,一是可能被認定為A何B串通賴賬,二是給車這個事不被認定為支付工資(兩個結果都是需要將車返還給A,再由A將車抵債給其債主,B的工資另外找A索要)

4-2、這個事打官司的話涉及三個問題,一是證據、二是如何向法官說明給車這事不是串通賴賬、是支付工資、三是B起訴涉及的法律程序;因為這個事不複雜,所以自己也能把那些證據有用分析個差不多,但後兩個事自己處理不了(原因後面說),所以和A的債主談不通的情況下建議找律師幫你處理

4-3、自己處理不了因為,第一一般不知道從那一個法律的角度來說服法官,能讓法官將給車這個事認定為是支付工資,比如跟法官溝通時需要用到的幾個詞「債權人撤銷權」、「個別清償」、「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佔有改定」;第二在不同時間點起訴確認車的所有權,涉及到的四種不程序,以第三人起訴的方式參加A和A債主的官司、第三人撤銷之訴、第三人執行異議申請、第三人執行異議之訴,一般情況下捋不清程序上的事


謝邀。車輛是動產,以交付轉移所有權,以登記對抗第三人。既然已經拿到車了,車就是你的了。你要做的是證明確實欠你的錢,不是惡意逃避債務。防止實施債權人撤銷權。

另,如果債權人申請破產的話,一年內的債務不得提前償還,確實可能會收回這輛車。但是你的工資受償權在債權人之前,即使車給賣了也是你先拿錢。


若未判決,可提出案外人執行異議

若已判決,可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


A拖欠B工資,車輛抵押給B,後來A的財產被其他人申請保全,問B是否還能拿到車。 車輛抵押給B發生在A財產被保全之前,所以如果車輛被拍賣,B對車輛拍賣後的資金具有優先受償權。


在我國,車輛屬動產,過戶登記僅僅起對抗作用,只要交付,所有權即轉移。既然A B間有協議,則B可以以此協議要求A向其交付車輛


瀉藥。

我看到兩個詞,抵押和過戶。

抵押是擔保物權,動產抵押登記是對抗要件而不是生效要件,你從你們合同成立之時起享有抵押權。但是,抵押權是一種優先受償權,而不是直接受償權,所以,直接把抵押物轉給抵押權人的流押,是無效的,最終還是需要拍賣、變賣等方式來受償。其次,你們沒有登記,所以不能對抗第三人,所以第三人申請財產保全了,從執行上來看,人家比你有先機,你的抵押因為沒有登記,所以對第三人而言,已經沒有了優先權,和他的債權一樣,都是同一受償順序,但是人家先申請保全和執行,你得排在他後面,估計沒機會了。

再說過戶,因為車輛沒有過戶,所以物權並沒有發生轉移,還是A的。基於債的平等性原理,你和第三人都是債權人,所以,還是回到上面的問題,因為你沒登記,因為第三人先申請保全,所以,最終,你大概還是沒機會。

至於B的工資,那是另外一個訴訟標的的事情了。


這個事情,首先,這個抵不是抵押,而是抵頂欠款。第二,提問者描述的是能拿到車么,而不是拿回車,說明車沒有交付。所以牽扯到佔有改定。現在車應該是被扣押了,否則汽車現在也可以交付。但這些理論都然並卵。

這個事情,能拿回來的可能性主要在於,你怎麼讓涉案的原告相信你拿來的這個證據是真實的,說實話,法官怎麼看還在次,涉案的原告本來指望這個車實現債權呢,你說這個車早給你了,他能不能同意?肯定不能!理論依據是出了結果後法官可以這麼解釋,但他一旦這麼解釋就要面臨當事人往死里搞他的情況,你說這個風險他會擔么?讓他冒風險的代價你付得起么?所以別扯犢子,這個車沒辦法,還不如去盯著a要錢去現實。那開始打條的時候就該過戶,自己做下了事,自己就得承受。

如果上面各位說的理論管用,法院還保全個屁,分分鐘多少假條子都造的出來,不要太相信理論。


的確。車輛沒過戶就還是老闆的。你現在只有想辦法拿回工資。我覺得可能的途徑有三個,一是你們單位宣布破產或解散,按照法律規定,你可以優先拿回工資,但前提是你們單位可以破產或解散;二是申請勞動仲裁,通過仲裁書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這樣做的好處是時間短花費少;三是起訴到法院,也要求法院執行,這樣說不定你也可以優先拿到工資(沒有法律明確規定,看當地對工人工資的保護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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