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問題描述中的具體案例,如何界定見義勇為中的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

事件描述:

遇見歹徒行兇毆打他人。歹徒使用的招數與打擊部位是內行人才看得懂的招招斃命。但從外表上看,受害人身體沒有受到較大損傷,在當時圍觀群眾中,只有我看懂了歹徒的兇狠,於是我出手把歹徒打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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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問題如下:

1. 被打的人由於老天相助(比如,歹徒拿東西打別人的頭,恰好被桌子擋了一下,所以力量減弱或打偏了,可是現場沒有監控),所以事後並太大的事,那麼請問,我會被如何判決?

2. 警察趕到後,被害人真的死了,我會被如何判決?

3. 被害人當時並沒有事,但是一個月後突然暴斃,法醫鑒定的確是與上次被打有關,我會被如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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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最近常因見義勇為的話題刷大家的TL,因為平時生活里本人比較熱血,而且做過幾次見義勇為的事情,雖然不及問題這般重大,但是還是想知道遇到各種狀況時該如何處理!

再次表示歉意!並對所有回答問題的朋友表示感謝!


...這似乎是昨天那個問題的進階版,我再來挑戰一下。

基礎部分請參考我在以招遠麥當勞事件為例,普通人如想見義勇為,應該如何做?這一問題下的回答,這裡不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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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請允許我把題主的問題翻譯一遍:

假如一行兇者採取隱蔽性的致命手段傷害被害者,如果「我」對其實施進行「上帝視角」下的正當防衛(保守起見,在本題目下意味著一擊必殺),造成了其死亡的後果。在以下情況下,「我」會怎麼樣:

1、儘管行兇者採取了致命手段,但由於意外,實際上沒有對被害人造成嚴重傷害。

2、警察到達現場之後被害人已經死亡,自己暫時無法證明確實是在行兇者行兇的時候對其進行防衛。(老實說我沒看懂這條,希望沒有誤解題主的意思。)

3、受害人在距事發過了一段時間之後死亡,但被證實與之前被打有關。

請注意:

· 能被證明的事實才是法律上的事實;

· 一般意義上的因果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因果。(這個比較複雜,大概類似於「強因果」這種概念。)

回到題目:

在能夠證明行兇者是被「我」一擊必殺的情況下。

1、如果能證明受害人生命確實受到緊迫的威脅,那麼防衛行為構成「正當防衛」。

因為正當防衛的目的是「避免法益受到不法侵害」,也可以說是「避免法益處於不法行為緊迫的危害之中」。因此只要兇手採用嚴重暴力手段危害被害人生命(不考慮被害人是否因此重傷或死亡),對其正當防衛造成的死亡不構成犯罪,不負刑事責任。但是「嚴重暴力手段危害」,應當是可以被證明的。即,如果有其他專家、醫療機構等等能證明行兇者採取的「隱蔽性的手段」確實有很大可能危害到受害人的生命(本題中的情況),或是事後鑒定確實受害人已經身負重傷,都能夠認定「嚴重暴力手段」成立。但如果不能,則對其的防衛行為可能構成防衛過當。

2、這是個司法問題,我並不確定。如果希望被認為是正當防衛,大致需要證明;

1)確實地上兩具屍體確實一名是兇手,另一名是受害人。

2)兇手確實是以嚴重暴力手段造成被害人死亡的。

3)「我」確實是在兇手行兇時對其正當防衛造成其死亡。

如果以上三條有一條無法證實,都可能構成防衛過當乃至故意殺人。

3、如果不能證明第一個問題中的情況下,非常有可能構成防衛過當。

「有關」不代表「因果」,而法律意義上的「因果」認定更加嚴格。這裡大致相當於「其他因素作用有限的情形下,如果沒有毆打行為,受害者就不會死」。舉兩個栗子:

1)A傷害了B,B因血友病出血過多而死,如果排除A明知B有血友病,或是應當預料到B有血友病的情況,B的死亡屬於意外,同A的傷害行為不構成因果。

2)A傷害B,而B是因為之後由警察送醫途中汽車故障導致失血過多而死,同樣不認為A的行為同B死亡的結果有因果關係。

那麼如果不能證明問題1的情況,恐怕也很難證明上述問題3的情況。

況且,特殊的正當防衛要求被害處於「緊迫」的嚴重暴力危害之下。即使A對B投毒,A的行為屬於故意殺人,但B生命沒有受到緊迫的威脅,並且沒有受到嚴重的暴力侵害,在此時對A「一擊必殺」的話,會構成防衛過當。該問題的情況恐怕類似這樣。

不過這些都只是理論,在實際過程中可能會面臨各種意想不到的情況。不過從立法角度來說,國家還是希望保護見義勇為者的積極性的,儘管可能並不提倡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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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僅供參考。


這個問題知乎上已經討論過了,可以看看以前的,見義勇為也好,正當防衛也好,其目的是阻止制止傷害的發生,但在最終傷害了歹徒,基本就是防衛過當或故意傷害,正當防衛被認定的可能性特別很非常的小


多數情況下,該事件的結局取決於各方博弈,而非事實本身。

題主預設的場景有一點比較有意思,那就是歹徒毆打他人。

顯而易見的,家庭暴力不會招招致命,普通鬥毆不會招招致命,招招致命就是為了置對方於死地。

要把對方置於死地的毆打,要麼背後有故事,要麼背後有實力。

法律有是非對錯,人心沒有。

如果歹徒是周克華,即便他當時沒犯事,你把他打死了也白打,說不定還能弄個見義勇為小少年什麼的。

如果歹徒是「孫鉈」,即便她把人打死了,你敢碰她一個手指頭,說不定就能給你弄個死刑,甚至誅連。

這是我從刑庭出來做律師之前,諸多親友和前輩告誡我的。

當法律條文為了適應性漏洞百出,以條文來定罪本就是笑話。

司法對於許多人來說就像動作片里的高潮部分,你來我往之後雙方都會傾盡全力。

案件定調,取決於多方博弈,實力最強,或者說顯露實力最多的陣營決定。

河北聶樹斌案浙江吳英案湖南曾成傑案上海兩梅案湖北佘祥林案,甚至許霆案彭宇案,看起來漏洞百出,其實合情合理。

所以,核心關係網一位有分量的司法從業者,是見義勇為的基礎保障。

否則,你只能在多年之後在網上發發牢騷,要是有個小報把你事迹添油加醋報道一番,你大概離進京上訪就不遠了。

在社會沒有接近完全公平正義之前,不要助人為樂,不要見義勇為,不要扶大廈於將傾。

一棵大樹根子都爛了,維持那一枝半葉的虛華,本就是罪孽。


何必要弄得這麼多假設呢?

幾乎都是一些和核心問題無關的描述,手機也沒什麼電,簡短一下回答吧。

在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裡面其實有一項,叫做是否具備防衛認識與防衛意識。即,正當防衛時是否要求行為人必須有認識到受害人正在處於危險的、緊迫的、現實的危險之中以及行為人是出於救助受害人的意願而採取行動的意識。

關於正當防衛是否必須有這兩個意向,業界內有著極大的爭議,爭議點太多我就不一一列舉了,請自行百度,並套入題主的問題中對照。

歡迎評論。

另,此問題已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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