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年三十打死哈爾濱民警曲玉權的5個人,有可能判死刑嗎?
看春晚間隙刷了個微博,看見了這事,平時挺冷靜的,看見事情過程就瞬間就怒了,大過年的這種事。看了微博上網友態度,都是要求死刑,這5個人有可能死刑嗎?看網上說5個人喝酒了,這有可能減輕刑罰嗎?怎麼才有可能判死刑?
PS:不知道別人我看見之後第一感覺就是那5個人判死刑。不殺不足以平民憤
現在案件事實都尚在偵查
就開始談定罪量刑的問題
是不是有的違反基本法呢……說好的罪刑法定呢?
道德譴責可以屬於輿論和民憤定罪量刑請交給法院和法律我只能說根據我國刑事審判嚴格區分主從犯的現實規定和歷史傳統,一個共同犯罪全部死刑的可能性很小。
其他的具體案件細節新聞稿都沒出來,還是這幾天多關注一下媒體報道吧。
擴展閱讀:
首先,一個共同犯罪產生的犯罪結果應該歸屬於參與犯罪的所有人。舉個例子說,伊卡鬼被張王李趙孫五個人合謀殺害,其中:老張砍的喉嚨;老王捅了肚子;老李按住手;老趙放風;老孫站場助威兼預備隊。伊卡鬼的死亡結果歸屬於參與犯罪的所有人。
這是定罪問題。(但是也存在一些特殊情況將從犯、幫助犯等共犯單獨定為另一種犯罪的可能性,這個太多了不詳說)
然後,這個犯罪結果在這些共同犯罪者的內部需要進行分配。很明顯,張王李趙孫五個人在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是不一樣的。需要考慮每個人在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進行區分。對於刺喉嚨的老張,很明顯他對伊卡鬼死亡的結果的作用力是最大的,其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都很大,所以應當「多承擔責任」(這句話很不專業…勿噴);而放風的或者助威的趙和孫,其對危害結果的作用力相對是比較小的,所以其所要承擔的責任也相對小一些(量刑方面)。
這樣才能做到罪責罰的相適應,是不是比簡單的所有人「格殺勿論」要公平和合理一些?
至於某位熟讀「階級鬥爭論」和「利益集團鬥爭妥協論」並熱衷於會法律問題的答主同志唉……不說啥了……
大家看個開心就行了在審理故意殺人、傷害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中切實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共同犯罪中,多名被告人共同致死一名被害人的,原則上只判處一人死刑。處理時,根據案件的事實和證據能分清主從犯的,都應當認定主從犯;有多名主犯的,應當在主犯中進一步區分出罪行最為嚴重者和較為嚴重者,不能以分不清主次為由,簡單地一律判處死刑。
目前只能確定兩個量刑因素,一個是時間:大年三十;另一個是死者身份:執勤中的警察。
至於其他的量刑因素,比如每個人的具體作用,使用的工具,致死的原因,事後的態度,是否賠償,是否滿十八周歲,是否有精神病,等等都沒確定,甚至認定事實的證據是否充分都不清楚,無法判斷。
喝酒從來不是量刑的從輕情節。至於死刑不死刑,這要看法院怎麼判了。
不可能全死刑,最多一個
主犯死刑,其餘四個坐牢。
這群渣滓就算不死刑也夠受的,得罪整個警察系統,到監獄他們就該知道報應來了!獄警武警也是警察。「躲貓貓」的遊戲等他們來玩的!
是否死刑,幾個死刑,基於法律,取決於現實。
依律,故意致死警察,必斬。那麼斬還是不斬?斬幾個?取決於對反死刑勢力的考量。
反死刑勢力是?因49平民政權(而非精英政權)/集體主義(而非個人主義)而利益受損的近代中國的地主、鄉紳、文人知識分子等中國古典精英利益集團在當代教育、文化、法律、傳媒領域的傳人和底層陣營中的少數個人主義者/自由主義者。
如果不很在乎他們的對立情緒、敵對訴求,會嚴懲。如果很在乎,會妥協,從三斬降為兩斬,或從兩斬降為一斬(全部以死緩交代的可能性不大)。醉酒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是需要考慮過失傷人,故意傷人,過失殺人並有可能從輕,也就是當事人有沒有殺人的的意圖。。。
一種判決方法過失殺人和故意傷人致死,,需要法醫鑒定致死主因,並且判斷有沒有主觀意圖,預計7-10年。
另外一種,酒後鬥毆,襲警,故意傷害致死,妨害公務逃逸,造成重大社會影響 數罪併罰無期,另外4個人有包庇,協助逃跑嫌疑,據說是開車跑的,誰開車誰來頂這1-3年。
第三種,團體作案,妨害公務從重,故意殺人,有組織犯罪,從犯協助主犯逃逸,重大社會影響,追捕嫌疑人期間仍有逃跑意圖。主犯死刑,從犯一人3~5年,其餘緩刑並罰金。
從現有情況需要確定阻止打架鬥毆前有沒有表明警察身份,有沒有打開執法記錄儀,這是最重點的,妨害公務罪成立這五個人都不會好過,如果按第一條醉酒過失傷人逃逸,不好判。。
達到妨害公務級別,其他四個人趕緊想著怎麼脫罪吧,按照脅迫逃逸還有點活路,反正主犯無期,從無期加刑到死刑現在還是比較謹慎的
第三條就要看逃逸到特警搜捕期間有沒有反抗了。
唉,說了這麼多,真的,警察還是太善良了,看著視頻里一句句喊哥,真揪心啊,主犯你現在還活著都是靠盡職盡者彙報情況的警察,重點時期(哈爾濱春節聯歡晚會分會場特殊勤務),有暴力犯罪團伙(打架鬥毆襲警致死),犯罪後駕車逃逸,去向不明。。。
只要少彙報幾句,嫌犯集體逃逸,去向不明,特警就能直接咔嚓了…醉酒不是減刑的條件。但是以現在聖母大行其道的廢死風氣下,五個人合夥殺人,不可能判死刑。
這種性質極其惡劣的案件一般都是從重判的,估計主犯應該死刑了,洛陽114襲警事件一審判處死刑,可以做一個參考
國家在這方面法律不夠完善,就像暑假簡訊詐騙致女大學生猝死國家才這方面法律施以嚴刑,事大了國家就會重視,有源頭了這法律才好執行的更嚴,可能過完年國家對襲警罪加重處罰。
這是真的,如果不嚴懲,就震懾不了這些為非作歹的人。
冥想中……這樣好了,明確告知要判一個死刑,讓他們商量確定,然後通知他們判了最不可能的一個死刑,剩下的讓他們自己商量解決。一切完美!
希望哈爾濱市委能排除干擾 監督當地公安機關一查到底 我建議 首犯無期徒刑,從犯至少有一人要判實刑,三年 要嚴肅教育 肅清社會毒瘤。。。。。。
一個死刑不用賠錢,其他的湊錢賠償,一人湊150萬左右吧,然後判個3-5年,不陪也可以,主犯死刑,四個從犯15年左右!
能不能死刑,要看警方調查以及法院宣判,現在一切都不好說。
首先向犧牲的民警致敬,然後就這個問題我想知道麗江參與毆打毀容搶劫的十幾個人都刑拘沒有,按在場就有事的標準全部都夠。
判刑結果得看他們5個人家裡能湊多少錢和網上炒的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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