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對一些罪行和問題的時候,為什麼不能採用株連呢?

黑龍江某區長的子女在加拿大躲著,自己裸官貪污了3.5億。按照恐怖分子和罪犯的區別,我們是否也可以將經濟犯罪,尤其是低層官吏的經濟犯罪歸於恐怖行為,直接使用超越法律的行為,水牢啊,追加子女啊,國際通緝都可以,而且這些裸官的後代都直接或間接的使用過假文件和假護照,可以通過檢舉揭發並和所在國直接分成,只要人回來,錢哪怕留下99%給所在國都可以。既然在職公務員那麼多,就讓他們人盯人處理就很好了。這樣的解決方法可以從伊利諾伊理工氣象學院開始,這樣做可以威懾,也可以做到千年無人再名檜的效果


不是不可以,是不適合,重罪或者恐怖襲擊採取株連治罪,反而會導致對立情緒更嚴重,更難管理。

比如一個人殺人,一家判重刑,看起來舒服。但是萬一殺人犯殺人了,變成了刀尖舔血的流竄犯,於是一家都知道自己會被株連,更可能團結一起保那個流竄犯,一起逃亡。那個流竄犯知道自己跑了,政府收拾了爹媽孩子,基本必然變成喪心病狂的反社會分子。

對於恐怖主義來說,株連,意味著一個人恐襲,一家都交了投名狀,別的輩分出幾個恐怖分子,整個一宗族都被判了刑,那怎麼辦?只能義無反顧的投身恐怖陣營。於是徹底形成了割裂,這時候要是恐怖分子不搞株連,還形成了道德先進性。

株連治罪是農業社會生產力下,宗族體制下的恰當法律。物質的稀缺讓人們被迫以血緣結成宗族來規避風險(天災,疾病等),畢竟一個三口之家死一個人損失是致命的,一個九十人的宗族死三十個還能維繫。這種社會模式是壓抑而陳腐的,一人犯罪,一宗肉刑的做法,可以有效的打壓潛在的危險。已經不適合現在原子化的社會了。


法律是統治階級壓迫被統治階級的工具,所以要不要嚴法,取決於老百姓好不好管而不是當官的好不好管


你這種想法還真可怕。。。


現代社會你要考慮人道與公平, 不是說理論上能降低犯罪率的手段就可以不顧一切去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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