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看待宜賓首富被綁架,被迫殺人一案?


謝邀。

又要重複一遍,中國刑法我不熟,不多說。我說新加坡刑法。

在新加坡,首先脅迫是否適用,取決於檢方起訴謀殺(murder,基本等同於美國的一級謀殺)還是惡意殺人(culpable homicide not amounting to murder,基本等同於美國的二級謀殺),以及如果檢方起訴謀殺,法庭會不會判決謀殺。適用的意思是說,如果被告能夠證明確實被脅迫的話,則殺人無罪。

小知識:在新加坡如果法庭判決謀殺罪不成立,會自動考慮是否滿足惡意殺人,不需要檢方另外起訴。

據我所知中國無此區分概念。兩者區別在於量刑。前者可以判到死刑,後者最多判到無期徒刑(新加坡的無期不會像中國一樣減刑到20年的,無期就是一輩子,只是超過25年可以申請假釋而已,還不一定給你)。而和脅迫的關聯在於,前者不適用脅迫犯罪,後者適用(法條見新加坡刑法典第94條之規定)。引用Chan Wing Cheong的文章:

「a certain degree of moral courage is nevertheless demanded such that the defence is not available to murder and offences against the State punishable with death. In such cases, accused persons are expected to sacrifice themselves (or the other persons threatened) rather than commit these serious offences.」

大概意思是說,如果你不殺人就會被殺死的話,法律要求你犧牲自己。

假設被告惡意殺人成罪,則被告需要證明其確實受脅迫。

根據Public Prosecutor v Ng Pen Tine [2009] SGHC 230,

脅迫的成立條件有5個:

1)被告受到死亡威脅;

2)死亡威脅的對象可以是自己,也可以是其他人(包括其他家庭成員);

3)必須是即刻的死亡威脅;

4)被告必須按照通常人的判斷得出結論,該死亡威脅確實有可能實施;

5)被告所受的死亡威脅必須不能是由自己主動申請,或者主動自殘造成。

供參考。


謝邀。

本案又一次考驗了在位者的司法智慧與法治理念。

看到有人提到了期待可能性和法律的導向作用,其實現實中還有其他真實案例在本質上與本案差不多是一樣的理解思路。

大致的過程是這樣的(由於記憶原因細節上可能會有出入):美國的一個鎮上,持槍劫匪闖入了一家營業中的銀行。由於銀行人員都在密封防彈的櫃檯里,因此劫匪威脅銀行人員如果不給錢將殺死現場的顧客。但是,銀行工作人員沒有按照劫匪的要求做,最終惱羞成怒的劫匪打死顧客後逃走了。

遇難顧客的家屬起訴銀行,理由是因為銀行沒有按照劫匪的要求交錢,導致顧客死亡,因此要求銀行賠償。

而法院的判決是,銀行並不承擔顧客死亡的任何責任。

因為,如果銀行按照劫匪的要求做了,那麼劫匪將更傾向於以他人生命要挾銀行,因為劫匪知道銀行必須為此付錢。那麼如果被威脅的是顧客以外的人呢?

法律是理智的,往往選擇維度更大的那個利益加以保護。如果宜賓這個案子的富翁無罪,那麼,以後這樣的犯罪活動可能會被模仿和複製,危害將是無法估量的。

最後,以他人生命換取自己的生命,這不是因為被脅迫就可以解釋的通的。


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脅迫犯罪,法律規定一直是清楚的。

這種案件不能太多渲染,容易出入人罪


被迫殺人的一方不存在期待可能性,不應以故意殺人罪起訴;而實施強迫的一方毫無疑問是故意殺人罪


在本案中,需要看脅迫的程度,如果脅迫只是部分被脅迫應當定脅從犯,但是完全脅迫,則應認定為無罪比較合適。

如果是完全脅迫,按期待可能性的刑法理論,你不可能期待一個完全被脅迫的人做出不去犯罪的事情。

就比如某甲對某乙說,你不殺他,我就殺你,某乙把人殺死了。這種情況下乙為了自己的生命而被迫剝奪了別人的生命,存在可以原諒的情節。

一般來說,根據一般的人都會首先想保護自己的生命,除非你是聖人,但你不能指望全部的人都是聖人,也可以這麼說聖人不常有,斯人常在。

刑法評價一個人,要先客觀,再主觀,也就是說不能客觀歸罪,也不能主觀歸罪,必須主客觀相統一。

比如本案中,如果富商客觀上實施了殺人行為,那麼其在客觀上觸犯了刑法,客觀上有罪。僅僅客觀上有罪也是不行的,還需要看主觀上,如果主觀上是被完全脅迫,則主觀上沒有罪過,也就是既沒有罪過,也沒有過失,無罪過即無犯罪,所以如果是完全脅迫場合下,一般適宜於定無罪。

前面說了客觀上肯定有罪,但是如果主觀上並不是完全被脅迫,而是部分被脅迫,則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的脅從犯比較合適。比如某甲對某乙說,你不殺他我就揭露你婚外戀的隱私,某乙因為懼怕隱私被揭露而殺人的就屬於部分被脅迫。

這裡說的部分被脅迫和完全被脅迫,主要分界點就是被脅迫人的有無相對的自由,在完全被脅迫的場合下,被脅迫人毫無選擇自由,但在部分被脅迫的場合下,被脅迫人還有部分的意志自由。


非法律人士。一定是有罪,拿別人命換自己條命而無罪,誰給他這個選擇權。換心臟的人,能不能隨便殺個給自己換,因為死神威逼?


宜賓首富被綁架,嫌犯強迫他殺死他人,並拍下視頻作為證據,要綁架金一億。這樣的案子,首富有法律責任嗎?


首先,說一句詩「人生自古誰無死,留取丹心照汗青」這是一種氣節!古人的氣節!為了自己活命,剝奪他人的生命!脅從犯。請問,抗日時,有多少漢奸不是脅從犯?????在有餘地的情況下,為了自己的活命而剝奪他人的生命就是觸犯刑法!!這種不嚴懲,以後社會這種事不知會發生多少!!!!!!!我不想再說,由於懲罰力度給這個社會帶來的影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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