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借款利息能否在所得稅前扣除?

假設公司有兩個股東,按照股權比例投入註冊資本金,後續投資由其中一名股東採取借款形式投入到公司並計算利息,利率按年15%,公司正常按月歸還利息,請問在計算公司所得稅的時候能否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看了前面的答案說一下我的觀點。手機回答就不列文件了。(^_^)

1向股東這樣的關聯方借款可以稅前扣除,但是向非金融機構的借款利息不能高於銀行同期借款利率。15%的利息肯定不可能全部抵扣的。

2.資本弱化規定向股東借款超過實收資本的兩倍就不能稅前扣除了,但是內資企業之間如果沒有企業所得稅稅負差就無所謂了。

3.如果是個人借款,開票的時候利息是5%的營業稅加20%的個人所得稅。還有附加若干,切勿輕易嘗試。-_-||


如果按照15%的利率,不考慮防止資本弱化的規定的話,利息稅前扣除應該是可以的。畢竟有些小貸公司的貸款利率也超過10%了,個人比小貸公司更加弱小,15%的利率還是不那麼離譜的。再說,要混過防止資本弱化這一關也是很容易的,用遠親或者朋友的名義注入資金就是了,實際操作、利息的領取還是股東本人。

但是,這樣策劃真的划算嗎?

假如股東想套現10萬,直接分紅就是了,個稅稅率20%,沒有流轉稅。如果通過拆藉資金給被投資企業,通過收取利息的方式套現,不但交20%的個稅,還要交流轉稅及附加(營業稅或增值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股東資金還要被佔用,這錢投餘額寶多好呢,買理財產品也行啊。

假設幾個前提:

1、兩個股東是一家人(這樣利息進財務費用導致少交企業所得稅的收益才能100%被拆藉資金的股東佔有,也不考慮留存收益的因素,否則,兩個方案差異更大。),如果不是,一個股東這樣高息吸金,另一個股東會熟視無睹?

2、不考慮企業虧損及享受優惠稅率等特殊情況。

3、不考慮資本弱化因素。

4、為計算方便,流轉稅暫定為營業稅(增值稅相差應該不會太大)。

假設股東借款給被投資企業100萬,假設利率15%。

第一個方案:每年股東從被投資企業收取15萬利息,個人所得稅15×20%=3萬,營業稅及附加15×5%×(1+12%)=0.84萬。合計3.84萬。實得11.16萬元。10萬利息計入期間費用,少交企業所得稅15×25%=3.75萬(不考慮企業虧損和優惠稅率的情況)。把這部分少交的企業所得稅分紅,3.75×20%=0.75萬元。實得3萬元。最後股東得到11.16+3=14.15萬,交稅3.84+0.75=4.59萬。

第二個方案:不注資,直接分紅15萬。100萬存餘額寶(假設餘額寶上限還是100萬,年化收益率4%,不考慮餘額寶按日計息的複利因素。也可以考慮其他理財產品)。應交個稅15×20%=3萬,實得12萬。餘額寶收入100×4%=4萬,共得16萬,交稅3萬。

綜上所述,拆藉資金利率還不夠高。設拆藉資金利率為x

方案一:100萬資金拆借給企業收取利息100x,營業稅及附加100x ? 5.6%=5.6x,個稅100x ?20%=20x。共扣稅25.6x,實得100x-25.6x=74.4x。100x利息計入財務費用,少交企業所得稅100x ?25%=25x,25x少交的企業所得稅分紅,個稅為25x ?20%=5x,實得20x。總計扣稅30.6x,實得94.4x。

方案二:100x利息靠分紅取得,個稅為100x ?20%=20x,實得100x-20x=80x。100萬存餘額寶,得到4萬收益。共得到80x+4,交稅20x。

在什麼情況下方案一的實得金額大於方案二呢?

94.4x&>80x+4-------&>14.4x&>4--------&>x&>27.78%。這麼高的利率,好像已經超過銀行同期基準貸款利率的四倍了吧?已經屬於高利貸了,稅前扣除就有問題了。

如果換成收益率大於餘額寶的其他理財產品,那要超越方案二的收益,利率就要更高了。

再看看繳稅情況,方案一30.6x,方案二20x,不管什麼情況都是方案一多交稅。


一、關於資本弱化。關聯方借貸只要滿足財稅[2008]121號第二條的規定,就不用考慮資本弱化的問題,不考慮債資比,只考慮利率水平。

二、關於利率水平。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一條規定:  

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鑒於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並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簡言之,只要企業能夠提供一個上述稅法規定的參照物,就可以稅前扣除了,15%的利率也不是問題,比如信託貸款的利率就可能達到15%,還有小貸公司的利率也比較高,都可以拿來做參照(當然,必須是省內的、具體的),並寫進「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所謂:和尚摸得,我也摸得。


可以,但是有條件。

首先,這筆錢是掛往來不是實收資本。

其次,要符合財稅2008-121號通知和國稅函2009-777號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1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已經2007年11月28日國務院第19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第三十七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准予扣除。

  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扣除。

第三十八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121號 2008-9-1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規範企業利息支出稅前扣除,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四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現將企業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利息支出稅前扣除的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一)金融企業,為5:1;

(二)其他企業,為2:1.

  二、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並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

  三、企業同時從事金融業務和非金融業務,其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沒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條有關其他企業的比例計算準予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業自關聯方取得的不符合規定的利息收入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777號 頒布時間:2009-12-31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現就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係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四十六條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

  二、企業向除第一條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准予扣除。

  (一)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並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限定了借款的金額和利率,顯然你的利率是高了。


註冊資本到位,利息可扣除。但是,一般參照同期金融機構利息,你這個15%偏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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