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規「老小區加裝電梯本幢或本單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可」,這一規定合法嗎?

前面幾個月都沒人回復,今天一看居然這麼多評論和回答,看來最近關心的人變多了。至於有的答主扯到自來水啊什麼的,我想說能就事論事么?發這個提問目的明確,表明自己就是即將被2/3的底層住戶,希望各位答主看過南京市的實施辦法和規劃局的辦理規則,再從解決問題的角度來討論。

《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實施辦法》

《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規劃許可手續辦理規則》

20170919補充幾點:

1、沒有電梯的老樓加裝電梯,對一樓肯定只有壞處沒有好處吧,採光、視線、通行、隱私都有影響,甚至對二樓也是(電梯到半層,二樓應該不會選擇電梯上半層再走半層)。如果堅持認為對底層住戶沒有影響的,這個話題討論也可以止步了。

2、加裝電梯所佔的用地。如大家所說,這是公共區域,那請問是屬於誰的公共區域呢?不屬於一樓,也不屬於樓上,是屬於全小區的。說到2/3,最不濟,也得是全小區的2/3業主認為可以用這塊用地加裝電梯,憑什麼這個單元的2/3就代為做了決定呢?

有人說《物權法》76條寫了2/3,請各位再去比對一下南京市實施辦法的的第5條,有沒有發現悄悄加了幾個字「本幢或本單元」?個人理解,11號文的本幢或本單元2/3與《物權法》的2/3不矛盾,但並不等同,是被包含的關係。為什麼這麼寫,大家都有各自的理解。

3、很多答主提到要解決補償問題,我覺得這也是唯一的途徑,民事問題民事解決,大家談好了就裝、談不好就不裝,簡單的道理但做起來很不容易。但我們來看看規劃局的實施辦法中怎麼來回應「異議達不成一致」這一問題的。

7.6.3 公示期間有異議且經充分協商,建設者與異議人仍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按照以下規則處置。

7.6.3.1 建設者提出對權益受損業主具體的資金補償方案,並將補償方案提交街道。

7.6.3.2 街道制定維穩方案,向建設者出具「信訪維穩承諾書」。

7.6.3.3 公示人根據街道意見形成公示報告,「信訪維穩承諾書」作為公示報告的附件。

信訪維穩承諾書是個什麼鬼?在街道的權力清單里嗎?建設者單方面提出的資金補償方案誰負責審批通過的?補償沒有達成一致,為什麼街道就能為此承擔責任呢?而事實上報到規劃局領證的補償方案連金額都不寫,許可證發了之後再議。

4、房價問題。裝了電梯,底層貶值、高樓層升值這是顯而易見的,而且必須是貶值——因為一二樓的缺點變得更差了、優點卻沒了;高樓層的優點還是優點,但缺點沒了呀。高樓層的升值是建立在對一樓住戶的影響上的,這哪是什麼眼不眼紅的道理,如果對一樓完全沒有影響,如加裝樓道電梯等等,會有這麼多人反對嗎?

5、住宅間距的規範問題。我們來看看位階在規劃局局文件之上的《江蘇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吧,不一定對,只是討論。

表3.2.3 城市、縣住宅建築日照間距係數表,南京市達到大寒日2h需滿足間距係數1.33、1h需滿足1.30,而老小區按照以前的規劃要求,普遍間距係數是1-1.1。

加裝電梯後,間距只會更加縮小,北側住宅底層的日照會更差。有人認為,電梯這麼小,也就是局部突出,需要重新計算間距嗎?再看下附錄一關於建築間距的計算規則。

(1)建築間距為相鄰兩棟建築外牆之間最小垂直距離,外牆有凸出(局部凸出的結構柱除外)時,按凸面外緣計算。

(2)建築物北側遮擋陽光的局部出挑(如陽台、樓梯平台、挑廊等)、局部突出部分的總長超過相應建築邊長二分之一的應從出挑(突出)部分垂直投影線計算。少於二分之一的可不計入,但出挑(突出)部分連續長度超過8米的,按出挑(突出)部分垂直投影線計算

現在加裝的電梯尺寸一般都是寬度同樓梯間,2.4米左右,向北突出樓梯間4米,因此突出部分的連續長度就達到了4+2.4+4=10.4米。

3.2.8 住宅建築的間距在滿足日照要求的前提下,最小間距應符合表3.2.8.1、表3.2.8.2的規定(圖示見附錄三)。

表3.2.8.1 遮擋建築與被遮擋建築都是多層、平行布置時,最小間距是12米。

我們小區有批准的許可,加裝電梯後與北側住宅的間距是11.5米。

5、結構的改造問題。一梯兩戶加裝電梯,都是連接的樓梯半層平台,大家再繼續走上半層或者下半層入戶打圈樑是必然的,現在增梯辦也開了專家論證會,認為圈樑部位的改造沒問題,那就沒問題吧,這個我們不是專家,不知對錯,只能擔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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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開始施行。 一樓二樓不同意沒關係,隨便提出個補償談不攏也沒關係,只要2/3業主同意就能裝,規劃許可證已經核發了。 擋了北側住宅的採光也沒關係,只要電梯是從樓梯間半層平台入戶就行,除此以外的設計才需要考慮北側那棟樓的住戶採光。 結構鑒定不是硬性要求,磚混結構樓梯間的樓層處只留下屋頂的圈樑其他都打掉,這也沒關係,規劃局也批了。 政府的財政補貼也不考察下到底給誰,管你廳級局級科級,凡裝電梯者都能補,支持政府工作嘛。

底層住戶就想問問,既然政府強推,咱們還能反抗嗎?


謝邀,

合法呀。

不然這個三分之二哪來的?總不能是南京的領導拍腦袋想的。它出自物權法:

第七十六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這個新規不是個大新聞。南京搞多數人暴政,不是的。法律本來就這麼規定的,全國都是如此,南京的方案只是把這個具體了,讓他更有可能接近成功了。但是也只是說接近了。10分是滿分的話,從3變成3.5了而已。物權法本身就很粗曠。參考我這個回答:當代中國的法律條文還有哪些不夠完善的地方?試舉具體例子說明?

我看很多答主都分析到了,為什麼1樓業主不願意裝電梯,以及相應的公平性問題,對房價的影響等等。但是我還是支持物權法的雙2/3通過的。因為如果不這樣解決問題,那就面對另一種尷尬,就是所有的老樓幾乎永遠都裝不上電梯。

不僅僅是老房子裝電梯,小區換個大門,居民樓電梯壞了換電梯,會所改造成幼兒園,小區裡面裝個公共游泳池等等,都做不到。咱們說,要是小區里造個游泳池,經常換換水,擺幾個躺椅,旁邊開個咖啡屋,對小區價格影響一定很大。游泳池的維護成本也不是很高的,平攤到每個業主手裡,這個成本和收益比起來差太多了——畢竟我們的房間在哪裡擺著。造個游泳池立刻賣房子我覺得都是賺的。

如果游泳池做不到,免費的公共健身房呢?有幾個小區有免費健身房的?

這些在國外小區,經常是標配,免費的露天游泳池,免費的健身房和會所、遊戲室,公共的網球場、籃球場。土地是業主自己的,只要是對大夥有利的東西,按理說應該比較常見才對。但是,在國內是小區要是但凡有游泳池、健身房,一般是開發商蓋了拿去對外經營的。你見不到中國的業主自己經營自己的小區的,都是開發商怎麼造,我們怎麼用,用壞為止。

不僅如此,我見過國內小區蓋了健身房、游泳池,然後用圍牆攔起來。對外開放,對自己業主反而不讓你用,連去都不讓你去的,我都替業主感到屈辱——他們自己卻不這麼想。

為什麼見不到中國業主自己在小區里搞偉大創造呢?因為做不到,對,首先是沒人願意出頭做,然後實踐中想做到也幾乎沒可能,大部分人很快就放棄了。哪怕這個事情是人人都受益,而不是一家歡喜幾家愁的事情,也一樣做不到。

1、造電梯要多少錢?

2、這個錢誰來出?

3、如果你出錢了,別人不出怎麼辦?

4、政府同意你造電梯嗎?

5、需要消防、城管、規劃、環保的批准嗎?

等你把這些問題都解決了,搞清楚了,你給鄰居們一說,嘿,就是下面這樣子。

這還是能組織起來大家商量,平時你別說投票,你能找到對門鄰居來聽聽他們意見,都挺難的——一敲門就是租戶,再不然好幾年都沒見過業主,房子就那麼空著,你找誰投票去!他們罵你吃回扣的機會都不給你呀。今天中國85%的小區連雙1/2就可以成立的業委會都沒有,居然想雙2/3是不是多數人對少數人的暴政,這不是紙上談兵嗎?

我們的法律很粗糙,不會說你怎麼組織,你找誰幫助你,你找誰去要小區其他業主的聯繫方式,你去哪裡開會,你的票有什麼要求。很多有關單位,不但不幫忙還要給你使絆兒——你吃飽了撐的造電梯,增加老子工作量!多不和諧!刁民!你這個選票不行的,你這個逗號的使用不符合規範!

可是,換個類似的問題,比如拆遷,那多數人暴政似乎就不是問題了。

一個樓裝電梯,一樓不高興五樓高興。那麼一個城市呢?一堆破房子拆掉,蓋成摩天大廈,提升的是整個城市。是不是被拆的人就得特高興?我們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這些拆遷法律並不是只說拆遷怎麼補償,更多的是說如果你不同意拆遷,怎麼強拆的。

這就是規定,不管你願意不願意,都要有一個解決方案把你拆掉。而不是讓你一票否決。

如果真是一票否決,今天的北京城和當年大清的北京城差別都不大了,什麼天安門廣場、二環路、大褲衩、國貿統統都修不起來。有人說,這樣好,那些古建築毀了多可惜。但是要是為了不毀掉古建築,一個新房子都不蓋,算不算因噎廢食呢?

實踐中,就是拆,你不服,你起訴。

我們的法律,提供的是解決問題的方案,而不是單純去講公平。在裝電梯問題上,一樓業主的需求大家都看得懂,所謂百害而無一利,他必然不同意,哪怕算了裝了電梯一樓房子變貴他也不同意。同理,別說一樓業主,五樓業主也可能不同意啊——他不同意出錢。他不出錢裝電梯,你還不能不讓他用,你還得補償他裝電梯施工的噪音損失。再加上根本找不到的二樓業主,表面上支持你實際上就想著搭便車的三樓業主,這些人的總數輕鬆超過1/3,反而占絕大數,這才是現實啊。

中國戰國時期,有個楊朱先生,他有個觀點說:拔一毛以利天下而不為。公權力和私權利誰大,邊界在哪裡?這個邏輯問題,早已引起過無數辯論,討論上千年恐怕也沒有個標準答案。現在是法治社會,我們講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有個程序總比沒有程序強。在法律上,我們考慮這個問題的最終結果是什麼,是整個城市沒有電梯的永遠裝不上好,還是讓整個城市老舊房屋都裝上電梯好,你反正總得選一個,以及遇到這個問題之後用什麼程序去解決。

現在物權法說雙2/3,其實已經粗糙的不能粗糙,難度大的令人髮指。在這個基礎上再抱怨這是多數人暴政,何不食肉糜!

那麼,一樓業主的需求怎麼辦?其實他也可以用法律去解決。今天物權法里的少數人,在民事訴訟法上都是平等的。假設有被貼臉蓋了一個電梯導致房價跌了不公平的一樓鄰居,那就打官司呀。

一樓業主可以起訴要求撤銷業主大會決議:

第七十八條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一樓業主因為安裝電梯導致的房價貶損、採光權都是可以評估出來的,都是有價的。先讓多數人有解決問題的(程序)機會,再給少數人提供法律上的救濟,總比連依法改造自己高價買的房子的機會都不給要強得多。


大家的關注點都關注在題主,或者一二樓有沒有權利反對上。我倒是想談點別的。

首先這件事不要把高度拔的太高,不要扯什麼民生基建社會發展。事實上,這是一個非常簡單的利益糾葛。

樓上業主想要安裝電梯,因為安裝電梯之後自己生活便利,房子價值提升。

樓下業主不想裝電梯,因為會給生活帶來不便,房屋價值也下降。

(有人認為這不是樓下業主犧牲利益,而是給整棟樓增加利益,這個看法是不對的。首先,有電梯之後,一二樓房價絕對價值都會下降,更別提相對價值了。其次,無電梯樓房在交付時既附帶了其無電梯屬性,基於這個屬性,樓下房貴,樓上便宜。二家裝電梯之後改變這一屬性,破壞了當初樓房交付時的狀況和約定,這事實上導致當初花錢少的現在獲利大,花錢多的人獲利小,所以,裝電梯需要犧牲樓下業主利益的事情時存在的。

那問題就在這裡了。樓上業主有有權要求一二樓業主為了他們犧牲自己的利益嗎?

如果是只有4層樓,三四層想裝,一二層不想裝,怎麼處理?

如果有八層,樓上六層想裝,樓下兩層不想裝,怎麼處理?

樓上業主以少數服從多數為理由,要求樓下業主犧牲自身利益滿足樓上業主的需求,是否合理?

作為政府,出台相關法律,確定以少數服從多數為原則,強制樓下業主犧牲自身利益滿足樓上業主,是否合理?

是否能夠通過對樓下住戶進行補償來換取對於電梯的認可?

希望大家能多考慮一下各種狀況,不要急於站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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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小透明首次收穫好多贊!

答完題之後還是一直在想這個問題,又有想到幾個點。

如果在商談補償的時候,低層要加過高,無法達成一致,這樣怎麼辦?如果出現類似釘子戶的情況,獅子打張口,這樣怎麼辦?

如果沒有這條法令,大家都不能達成一致,導致舊小區永遠也沒有電梯,這是否是我們願意看到的現象?

如果這條規定執行後,依仗規定不給低層合理補助,開始類似於強拆一樣的強建怎麼辦?

延伸出去看,為了大部分人利益犧牲小部分人利益的行為,比如改革,下崗,分流等行為,是否有法理或者公理基礎?如果沒有理論基礎,是否改革不應傷害即得利團體?如果這樣,是否會影響社會的發展進程?

越聊越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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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見有人提到通自來水之類少數服從多數的概念。

但我認為這是有本質不同的。

自來類的例子,是所有人獲利和付出相同,所以才適用少數服從多數。

但這個例子,大家的獲利完全不同,低層反而有損失,這種情況下強行通過,這叫多數欺負少數。

樓是大家的樓,公攤是大家的公攤,樓上也有份樓下也有份,現在樓上拿去修電梯,給樓上方便和增值,給樓下不便和貶值,還不允許樓下不同意,這個邏輯不對

我們十個人每人一百萬,一起存了一千萬,你們要八個人拿著一千萬去做生意,賺了錢不分給我倆,還可能讓我倆蒙受損失,然後對我倆說,你們倆,少數服從多數。

這樣不合理。

還有人提到修地鐵的例子說明不該反對。

其實不止這個例子,還有周邊學校搬遷,遊樂場修建,垃圾場修建,等等一系列,為什麼我們不理會反對的人?

這裡有個關鍵問題,就是權力。不管地鐵還是學校,用的都是公有地,就算不是,也通過拆遷買來。這跟附近的小區沒關係,他們沒有任何產權,所以無權干涉。

回到本案,電梯修建是在自家樓宇。每個人對這個樓宇都有產權,所以樓下業主完全有理由反對,且有理由干涉。

修地鐵這種民生項目,都知道用補償換產權,用拆遷賠償換認可。

那修電梯這種個人利益糾葛,可以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強來嗎?


看了回答,總結就是:

買房就應該買不帶電梯的高層,然後裝個電梯。。。


之前有新聞,因為小區建個啥設施(變電站、焚燒廠、PX等)影響房價,一些業主打著條幅抗議。

知乎上一片罵聲,罵啥的都有,不懂科學、蠢貨之類的。

業主雖然理由各異,但實際上還不是為了錢。

影響價格動輒幾十萬,為了幾十萬都是值得鬧一鬧的,反正沒風險,人家管你毛科學。

知乎眾對此一直嗤之以鼻。

這個問題下,知乎er兩面開撕,不是原來一邊倒。

我發現知乎可能真的變天了,或許真的更「務實」了。


利益相關:

之前買房跑過幾個南京老舊小區,對這些「目標」小區有些了解。

補充一下光照問題----法律規定和實際之間的矛盾

例如,法律規定冬至日光照不能低於2小時(我沒查,舉個例子),本來一樓可以照4個小時,加了電梯了,變成3個小時。按常理來講,大家也都會傾向於一樓業主權益收到損害。

但一樓業主真要去法院告,法院是不會支持的。因為法律只保障了你最低權利。但事實上,一樓業主既有採光確實受到了侵害。但從法律上講卻沒有受到侵害。很矛盾哈。我們擴展一下就好理解了。舉個例子,如果小區本來很安靜,平時噪音不超過30分貝,隔壁要建樓,工地施工導致噪音升到50分貝,但是沒超過法定界限,那麼你能不能跑過去不讓人家施工了了呢?能不能算你權益受損呢?只要噪音符合標準,法院是不會支持你的。 說白了法律只保證你最低能享受到xxx。回到光照上,原來四小時,加電梯後三小時,法定兩小時。準確一點講,你原來四個小時光照中,有兩個小時是超出法律之外的收益,這兩個小時,不是你的法定「權益」,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現在業主大會表決,2/3 同意建電梯,佔了你一個小時,侵佔的本來就不是你的法定權益部分。 再舉個例子,假如你家住在衚衕里,剛好在衚衕盡頭,門口有塊空地,正好對著你家門口,別人家也不用,本來你的法定範圍僅限於房產證上標記的區域,但你剛好方便使用而且一直是你家在使用(相當於法定外兩小時光照),現在要豎一根電線杆,你能說影響你權益了么?那權益本來就不是你的法定權益,而是你之前剛好恰好享受到了法律之外的饋贈而已。只要人口還在不斷的往城市裡湧入,社會要發展,人和人之間的利益矛盾就只會越來越多。比如老舊小區以前車少,可以隨便停。後來家家都買車了,就只能誰先到誰停,而不能說「我家車最早停這兒的,停了好幾年了,你不能侵犯我的權益」。 南京這個文件也應該算指導實際和理論之間的矛盾。

再舉個例子。本來你家靠一塊草坪,平時鳥語花香還能溜個狗,現在這邊要建高架,你肯定要不同意,「原來是綠植,空氣清新,現在改成高架,天天噪音吵,天天吸尾氣, 車多不安全。侵害我權益了!」, 那對於急切盼望這個高架通車的上班族人又可以講 「汽車尾氣都是年檢合標的,汽油也是國家標準的,開在高架上遵紀守法不鳴喇叭,隔音板也都是按照國家標準裝的, 哪裡違法違規了?憑什麼不讓建,交通那麼堵,我的行路權在哪裡?政府不作為! 」

你可能買房子的時候,因為這套房子視野好,全年無遮擋,那隨著城市建設,周邊起了高樓,你能不能以「我原來買房買的貴,就是因為視野/光照好,你們這侵犯我的權益」 要求不要建這些高樓呢?如果人人都這樣,那最終城市也沒辦法發展了。因為只要有城市建設,就會有遮擋。這也是為什麼法律只會保證你最低有xxx,而不會寫「保持不變」。 而且法律本身也有其滯後性,法律規定之外的,只能通過協商。

==================以上17年9月21日更新==============================

  1. 什麼人住在這裡

主要是租房的年輕人和老人。有能力的原住居民都搬走了,房子就租出去了。年輕人無所謂,體力好,三五層樓沒什麼問題。剩下的老年人,真是是家裡窮沒法改善的。而且在拆遷安置房,保障房中,這些沒有改善能力的老年人比例更大。真不是「月薪兩萬不如狗,年薪百萬一般般」知乎網友一句「想坐電梯自己買帶電梯的去啊」 能解決的。

這些老房子很多也都賣不掉。要知道。貸款的時候,樓齡超過20年銀行就不下款了。真有100萬,你會去買個20年貸不出款來的老房子?還是打個首付呢?

而且更重要的是,2000年到2010年有很多都是區一級,市一級出面搞的集體土地拆遷安置房,陪給失地農民的。沒有經過國土出讓,08年以後中央政府宣布小產權不合法,所以很大一部分沒有房產證,也自然賣不出去。小產權這個是歷史遺留問題,全國都有,都沒法解決,不單南京。

所以一般住在這些老房子里,又需要電梯的,大部分都是無法改善,無法搬走的老人,低收入人群。

2. 一樓從來不是最貴的。三四樓才是

3. 加裝電梯是在公共區域,超過2/3業主同意即可。那些什麼「投票分你家財產」 「投票殺了你」的,一律拉黑。

4. 本來就是個民生行動

我去看二手房的時候,往往加裝電梯的時候,政府會一起把小區出新,樓道刷白,綠化重新搞搞,攝像頭什麼的都裝起來(這些老小區丟電瓶盜竊一直是高發地區),物業什麼的政府也會給補貼。往往都是一籃子計劃。真正我去實地探訪的時候,幾乎所有居民都是點贊的。我碰到過一個不同意的,那是一個老太太他兒子不同意。老太兒子沒啥本事,整天不務正業,4,5十的人了,經常回去找老娘要錢。老太太是支持政府來搞的,但是她兒子不同意。非得要幾十萬的補償金。目前出的這個文件也主要是針對這種人的。大部分住原著民都是幾十年老鄰居,據我了解很多都是沒有補償的,有的有個萬把塊錢,名為補償,實為社區街道政府救濟性質的。

5. 年紀大了,且不說南京這個濕度比較大的城市有多少老人關節疼痛類風濕,就單單拎個兩三斤一袋子蘋果油鹽醬醋的爬個五樓,老年人真吃不消。還不說好多做輪椅的。電梯這個,對這些老人來說,真是剛需。

6. 如果是2/3業主同意毀綠修車位呢? 2/3的業主同意增加健身器材呢?個個拿著駕照的知乎網友是不是又該說這些不開車的老人不顧公共利益了呢?

7. 南京本地文件最多算個下位法,物權法是其前置條件。題主一個「不需要一樓二樓同意」明顯是屁股在那裡帶節奏。物權法規定了建築必須合法合規。必須三分之二業主同意,這也是南京本地文件前置條件。更重要的是,如果業主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是可以申請法院撤銷的。所以也不存在什麼侵害一樓二樓權益。更不存在什麼「樓上業主升值是建立在損害底層的基礎上這種說法」 你覺得受損害找法院撤銷啊,咱不加了。採光,通風這些都是物權法規定法院支持的。你要非說15米樓間距採光ok,加了電梯後13米採光就不行了(法規是12米),法院也不會支持。如果是11.5米我相信法院會支持你的。你要非說這電梯跟我八字犯沖,影響我家風水,我權益受損害,別說法院,我都不支持。

8.損害一樓利益?

貌似加裝電梯都是有噪音、採光、通風的要求的,這些老舊小區,一樓本來就採光不好,說真的,那些老房子一樓,跟地下室差不了多少的,還不如讓政府一起改造一下出新。而且在實際加的時候,也都是靠近北側樓梯加。真擋不到陽光。上幾個圖。


隨手亂答

這不算新鮮事

廣州麗江花園為加裝電梯,還鬧出過動手見紅的事,比較奇葩的不是一樓二樓,而是三樓

據印象回憶,加裝的確影響到了一樓的採光,是要給人家經濟補償的。而且,主要的原因,就是加裝電梯之後,房屋的價值發生了重大的改變

本來高層的價格不如中間層,電梯加裝之後,最值錢的房,就是高層了

所以,這種加裝,在現實中其實就是利益博弈,說得更直白一點,加裝是給高層房屋增值,給低層房屋貶值

三樓不配合的原因,似乎也想要補償,而戶主,好象是居委會主任

簡單奉行粗暴的少數服從多數,為之歡呼,甚至說一樓二樓不願意就搬家的各種答案,你們是生活在真空當中吧?

同時買入的無電梯樓,當初的價格是按層而定的,中低層貴,高層便宜。加裝電梯之後,產生明顯的價值變化,高層收益劇烈放大,低層環境受損影響房屋價格

對這麼明顯的利益消漲,簡單地來一句少數服從多數,就代表正義了?

簡直就是不知所謂一派胡言

你可以為自己的高層利益,強調少數服從多數,但是不要忘了,這種原則的應用,是有公與私的區別的。當公共利益無法協調時,這是一個暴政但簡潔有效的公認原則

然而,加裝電梯,是追求私利行為,這種時候,仍然奉行少數服從多數,其實是產權利益的再分配,在立法精神上,也是存有較大爭議的

所以,正常的這類規定之外,必然會有另一個同步的配套規定,就是補償原則

現在的問題,在於這個補償,能不能平衡得益方與損失方的利益,在強推三分之二原則的同時,也需要給予一二樓有補償談判的主導權利

三分之二,與補償原則同時並存,才是這類規定的真實全貌

片面死揪著少數服從多數這幾個字,大作民主社會狗屁文章,答案中各種胡說八道,知乎真TM的要死了,這都什麼破答案啊


有些人 一點點虧都不能吃 一點點便宜都想占

我所在區域有個老小區附近要蓋一個30層高的大廈 小區大爺大媽紛紛拉橫幅抵制說影響採光 上區政府鬧 結果政府先整頓了小區 把私人佔用的綠化帶種菜的鏟了 車位擴大了 私人地鎖拆了 陽台違建的拔了 一下子小區環境就好了不少

順便說一下 小區附近的大廈建在小區北面 距離小區間距250米左右 中間還隔了一條河 神tm影響採光 呵呵

再補充一下 大廈30層 大約100米左右 在小區北方 與小區間距 注意是間距250米 不要理解錯誤 有人竟然說間距250米真的影響採光 真是醉了 你以為250米這個距離很短嗎?????????你打開窗戶看看 你家小區兩幢樓間距是多少??能有60米以上我都覺得是良心開發商了 這麼說吧 國家標準 公路上的兩個電線杆之間的距離是50米 你算算250米有多遠 影不影響6層的老小區採光 而且還在北面 沒事多看看窗戶外面 多出去走走 實踐出真知


只要是加裝電梯,二樓以上生活條件遠遠好於1樓了,1樓原有的優勢變劣勢,心理失衡,房子價值下降,這是反對的主要原因。扯別的都沒用,適當補償才是正道。


我支持低層業主拒絕裝電梯。

但是請別扯電梯影響採光的、產生噪音影響生活什麼的,說出來怕是自己都不信,還給人無理取鬧、胡攪蠻纏的感覺。

不如坦誠一點,要求補償房價變動給自己帶來的損失。同一個小區的房子在二手房市場上是存在一種零和博弈的競爭關係,老破小裝了電梯也不會一下子變成改善盤,潛在買家的數量和購買力是基本恆定的。裝了電梯高層戶成了搶手貨,低層肯定不如以前好賣,裝電梯簡直是高層業主赤裸裸的搶低層業主口袋裡的錢,不給夠補償怎麼能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百三十二條 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這個問題有那麼複雜嗎,有些扯聯合國憲章的我真是無語了,這是民法問題那是國際法這能比嗎?

三分之二的人同意就應該裝這是沒有問題的,也不違法法律,但是你裝的同時一定要補償!!

民法禁止權利濫用!但同時也要公平!!


講道理,裝電梯是五樓最開心。六樓次之。四樓一般。

一樓兩樓三樓都反對。

反對的理由我給你列一下:

一樓:遮光,更壓抑,佔用公共空間,二手房市場價值大跌。

二樓:沒電梯的時候是有溢價的。因為沒有一樓陰暗潮濕壓抑的問題還少跑樓梯。

三樓:本來就是黃金樓層,最好賣,買入價最貴,沒有理由同意裝電梯。

所以,這三樓居民在你能補差價之前,都不願意裝電梯。

然而實際上五樓六樓推動這項工程的人,都只想著政府貼電梯錢,自己貼電梯錢來把電梯給安了,沒想過一樓兩樓三樓的損失誰來賠償。

所以,諾大一個上海,至今有沒有成功的都是兩說。

南京這麼改一改,能有什麼用……

除非政府強行安裝。不然都不過是踢皮球表個態的作用。

(回答這個問題的時候已經9月份了,這東西5月份實施的,南京有沒有裝好的出來秀一波操作啊: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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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關鍵的是,五樓六樓買房子的價格便宜,她們的價格當中不包含便利的上下樓服務。而裝電梯補償的是這一個服務。而整個裝電梯利益鏈條上,無論是審批部門,住建部門,財務部門,相關住戶,只有他們,政客,以及電梯廠商是利益up的……其他人都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

這才是原罪。五六樓的住戶並沒有足夠的資本,也不願意付出足夠的資本來把更多的人綁上他們的戰車,他們只希望青天大老爺把一二三樓強行按在地上摩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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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那些說不影響採光的五六樓住戶……

不是我瞎講,電梯一裝,一樓降個5%到10%都不一定賣得出去。

反正就算一樓便宜我都是不要買的。

看這個,這是上海前陣子秀的操作,不影響採光?

你家太陽光會「斗光術」,太陽發光的時候手腕劇烈一抖么?

你猜為什麼這張圖要陰天拍:D

我都不知道這幢樓五六樓掏了多少錢才擺平一二三樓。


少數服從多數是民粹。少數服從多數並補償少數才是民主。民主的正面案例參見三峽移民。


這個答案已經是第三次修改了,對於此情況我的意見應該是忽略一二樓住戶的意見並不合法,但是並非就絕對不可實施,問題的關鍵在於這個問題的定性實施方案與規制。

首先,老舊樓房加裝電梯改造是屬於物權法業主和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一章所規定的內容,而要處理此問題要基於兩方面。

第一,討論法律問題首先要從事實出發。加裝電梯是區分所有建築物的設施附合。改造行為會引起的客觀問題主要有兩個:一,因改造導致的建築物質量問題,二,因改造引起上層建築價值增加而底層價值減損的問題。這兩點是客觀因素。從主觀上講,一,存在因改造引起其他住戶反對意見的風險,即意見分歧。二,主體間對該問題看法的統一,即協商,勸說和表決如何進行及效力如何的問題。

第二,從法律角度分析問題。客觀第一點,根據物權法第七十一條中,業主對專有部分權利的行使不得危及建築物安全和其他業主的利益。從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角度來講,區分所有並非簡單的從空間上的幾何區分,而是基於建築物的整體力學結構,功能,板塊區分等形成的擬制區分專有,而本質上對建築物的任何改造,只要危及建築物的結構和功能都會對其他業主的利益產生影響,但根據該條第二款,即:業主行使權力不得危及建築物安全,減損其他業主利益。如果該條第一款和第二款是並列關係,即第二款中權利行使不僅包括專有部分權利,還包括在行使共有部分權利時不得損害他人利益和建築安全,則加裝電梯的行為一旦有損於建築物整體安全,則該行為不合法。而如果第一款包涵第二款,則該限制僅限於轉有部分權利時,則改建行為中造成的建築物結構影響則要看業主群體的協商和表決的效力了。

從客觀第二角度,即民法公平公正的角度,加裝電梯影響各主體間利益,得到利益的一方應向減損利益的一方進行補償。

從主觀第一角度,加裝電梯是一個多方民事行為,開展民事行為要尊重各民事主體的意見,單純的忽視一樓和二樓的意見是不可取的,這將會導致一二樓人員缺乏救濟的渠道而減損利益,正確的做法是讓少數人也有發言的權利,通過主張自身權利,使得多數利益人為此做出讓步,兼顧少數人的聲音,形成協商的氛圍,這是溝通理性的開始。這是政府應該做到的,做裁判員而非做選手下場直接壓制少數派。

從主觀第二角度,即協商的問題,對於公共部分雙2/3表決的效力。這個問題在於三分之二的主體是誰,從物權法上來看,這個主體應該是一個建築區劃內的所有業主。而這個建築區劃不等於一座建築物,而是一個居民小區。也就是,要不要裝電梯,怎麼裝,是需要全體小區居民的雙2/3來表決通過。而不是就這一某一幢樓里的居民2/3通過,這個表決難度是相當大的,所以要合法,首先要召開業主大會,集體表決才算合法,單純的一個樓道簽字沒用。

經過上面的分析還出現了一個問題,那就是群體的2/3的表決如果導致客觀一的建築物質量問題那表決有效嗎?這也是要分析72條第一款和第二款關係的關鍵。

即為了多數人的利益能否通過表決減損少數人的利益?這當然是不可以的,在民主表決中有一個說法叫做「多數人暴政」就是說明這個問題,法律顯然不能允許多數人通過形式主義的手段來破壞公平,肆意踐踏他人權利。故從這個角度,七十一條第二款應當是業主不管是行使專有部分還是共有權利,都不應當減損他人專有利益,這與民法通則第五條所表述的公民合法利益受保護的理念相互印證。

話又說回來,是不是個人為了私人利益至上,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安裝電梯明顯是個有利行為,獲利者如果能夠補償受損者,令其滿意的處分自身權利,還是可以安裝的,這與民法通則第四條的原則也是相互印證的。

故,安裝電梯是否合法,我的個人意見是:第一,安裝工程不得有損於建築物的整體安全。

二,收益者要對受損者有合理補償。

三,合法的表決要全體業主的雙2/3通過,即業主大會表決通過才合法。

四,政府不應為了政績工程發布行政命令來損害少數派的申訴和談判的權利,而是應該作為一個協調者讓多方談話來達成一致方案。

在上面的基礎上,才能談得上是合法合規,否則~

但這個問題不會這樣解決的,因為這個方案是成本最高的方案,故~


這個規定是違法的。

老小區也要看產權狀況。

如果是部分產權,這個做法還差不多算合理。

如果是完全產權,有一戶不同意,你就不能動人家的房子(何況是 動主體結構)。

你家買了個車,五年後,車廠忽然要給你車上裝個配件,還要向你收取使用費和工本費,並說這款車三分之二的買家都同意裝了,你必須同意……與此類似。


這時候就體現出民主制度的優越性啦,大家一起投個票,既解決問題,還能落個民主的好名聲,要是一樓二樓們強行阻攔,再投個票把他們的房子強制賣掉,那就更好了。


隨著經濟的發展,大量老破舊的房在目前短期沒法拆遷的前提下,為了提高居民的舒適性,並應對老齡化社會的到來,對6層以上住宅加裝電梯都紛紛列上了日程(北京好像是4層)。出發點還是為了大家好。

這種改裝一般是在外加獨立加的,對原結構沒有破壞性。甚至有時候還能順便搭出廚房衛生間陽台等,增加使用面積。(老房子很多未必有獨立廚房衛生間)這樣改造後,不光是交通上樓的問題,每戶內也更加好用。

樓梯口一般位於北側,加裝電梯一般可以離開樓梯在更外地方搭出去,利用半層處的空間作為電梯出入口,封閉或不封閉看當地氣候條件。由於脫離原來主體,擋光並不嚴重,且我國本來就不支持採光的說法,采游標准一向都是以南向窗為準。

比較糾結的是如何擺平低層和上層用戶之間的利益問題。低層用戶使用少還佔了地,高層看起來獲利最大,那麼在加裝的時候,低層不出錢或少出錢,高層多出錢,增加每月電梯費等措施,來平衡雙方利益。更深層次做法,把加裝電梯作為建築物整體翻新的手段之一,比如,增加假屋頂的防水防晒;增加外掛功能模塊改善居室環境;增加外牆保溫減少能耗;增加統一的空調放置隔板,美化外觀;低層用戶增加前後綠地;增加小區植物、景觀、健身器材,提高品質;增加殘疾人坡道、扶手等老齡化設施,增加公共活動場所等等。將電梯改造放到一個大的環境整體提升中去,這樣更平衡,避免為了小利而放棄更大利益。

最後說說,任何事最終執行都要有法可依,為了預防可能出現的糾紛,地區有關管理部門預先出一個相關法規本來就是它的職責。何況這規定一不針對具體的個人,都是一視同仁的執行,二是照顧大多數人利益來執行,只不過違了少部分人的利益而已,何來違法。覺得這條不好的,可以去買新的高層,也可以搬出這個城市,更可以移民出去嘛。如果都做不到,那就按屬地的原則,老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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