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製NICO生放到bili算不算盜播?
恩,指的就是某事件。
群里現在分成兩派ジルチ的觀點是 錄了生放送然後放視頻算盜播吧?半斤八兩……VIM的觀點是
放視頻能算「播」嗎?如果是生放送你同步在其他平台播才算盜播吧?
算。請參考蔡志浩的文章:
http://taiwan.chtsai.org/copyright/雖然過於學院派的東西可能沒人看,但想了想還是拿上來了。私以為這應該屬於著作權法律問題,故以下會用專業知識解答。沒有耐心的朋友請直接跳到最後部分看結論。
先說結論:一般都算,但根據節目內容不同和投放到B站的形式不同,可能有例外,需要視情況而定。
利益相關,法學本科,寫畢業論文的時候正好想過類似的問題。目前學術界對Web2.0時代的互聯網著作權法律問題的研究還處於剛剛興起的階段,這一塊的許多問題沒有定論,以下僅代表個人看法,歡迎指正。
首先法律上並沒有「盜播」這個概念,平常我們所說的「盜播」通常都是指「未獲許可的違法播放」,所以其分析重心應在判斷具體行為是否屬於侵犯著作權的「違法」行為。
以本例來說,如果「錄製NICO生放送節目後再上傳到B站」要構成侵犯著作權的行為,需要同時滿足以下4個條件:
1、NICONICO生放送的節目屬於我國著作權法所承認的「作品」。
想要受法律保護必須先獲得法律地位。這個沒有太大問題,根據著作權法,作品受保護的實質條件是獨創性和可複製性,NICONICO生放送節目都是滿足的。
但著作權法也列舉了幾種不構成作品的情況,如「時事新聞」就是例外,即如果NICONICO生放送播放的是「時事新聞」,那麼本身就不構成受保護的作品,自然不存在「違法盜播」一說。這是例外一。
2、節目在著作權的保護期內。
作品的著作財產權(不包括著作人身權,如署名權等)在法律上是有保護期限的,根據TRIPS協定和我國著作權法,類電影攝製方法拍攝的作品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截至作品首次公開之日起第50年後的12月31日。
是的,今天錄製的直播節目,51年後再上傳就不算盜播,就是這麼任性。這是例外二。
第一點和第二點在一起,是確立作品作為合法受保護對象的適格地位。
3、行為人實施了侵犯ニワンゴ(以下稱為NIWANGO)著作權或是鄰接權的行為。
NICONICO生放送由NIWANGO設立和運營,因此NIWANGO是該節目的實際製片方及傳播方,按照著作權法享有生放送節目的著作權以及鄰接權。
所謂著作權,也就是大家常說的版權,是指版權方對作品享有的專有權,是複數權利的集合,而且現在各國立法還在進一步完善中。如我國《著作權法》中明文列舉了17種權利(其中第17項是兜底條款):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1. 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2. 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3. 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4. 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5. 複製權,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6. 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7. 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8. 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9. 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10. 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11. 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12. 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13. 攝製權,即以攝製電影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14. 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15. 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16. 彙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彙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17. 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所謂鄰接權,是指傳播方對其傳播行為享有的專有權,類似於著作權,但範圍較著作權要窄,同樣是複數權利的集合,這裡不再列舉。
對於所有權利內容的理解,只需要記住三點——於何時、何地、由誰來做這件事的權利。比如鄰接權中的錄製權,就是指電視台對「在何時、何地、由誰來對節目進行錄製行為」的控制和支配權。
所以,其實按照字面意思不難理解,所有未經許可的錄製、轉播或者錄製後再上傳的行為,都屬於實質侵權行為。具體到本例而言:
對節目作品的版權方NIWANGO(即著作權人,多為製片人或是投資方的法人企業),侵犯了其著作權中的信息網路傳播權(未經許可上傳B站的行為)。
對節目作品的傳播方NIWANGO(即鄰接權人,多為電視台、廣播電台、網路直播平台),侵犯了其鄰接權中的錄製權、複製權(未經許可的錄製行為)。
但是有一個例外需要討論,即「信息網路傳播權」,上面列舉的第十條第一款第12項定義了其內容:「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需要討論的焦點在於「公眾」這個概念,在法律中通常代表的是「不特定的多數人」。這裡就會出現問題,B站現在的情況,存在「只有會員知道的世界」(會員登錄才可看的視頻)。因此,如果轉過來的視頻被設置了僅僅會員可見,由於B站的會員數在某一個靜態時間點都是固定的,加之基於其嚴格的註冊准入制度(邀請碼和註冊答題)的註冊門檻,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規避上傳行為對「信息網路傳播權」的侵犯:B站的用戶發展基數相對小,而且用戶忠誠度高,在某種程度上算是一個特定群體,至於站內用戶和社會公眾的邊界在哪裡,需要具體判斷加以界定,這在目前來看應該是一個盲區。這是例外三。
另外,由於以上都是默認了B站過審,這裡還會涉及間接侵權的判定,即B站作為網路視頻平台是否構成對NIWANGO的間接侵權行為,作為視頻信息發布平台,是否盡到了應盡的審核義務,需要參考「避風港規則」進行深入討論,加之B站和樂視雲的關係,也是一個很複雜的問題,這裡就不展開了。
說到這裡相信會有朋友想說:「那我在家把直播錄下來自己看不也成了侵權?」別急,這裡就需要討論下一條——是否構成合理使用。
4、行為人的行為不構成《著作權法》上的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制度是法律為平衡著作權人和社會公眾之間權利分配而設立的一種著作許可權制制度。具體來說就是在某些情況下,使用者對作品的使用行為可以構成合理使用,就能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地使用作品,當然也不構成侵權。我國著作權法在第22條規定了其形式要件: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1. 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2. 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3. 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4. 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5. 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6. 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7. 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8. 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
9. 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10. 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11. 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12. 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上一條中提到過的「錄下來自己看」就符合第一款第1項,「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所以完全不構成侵權。
如果「錄製之後又上傳到B站」的行為滿足以上12條的某一條,就能構成合理使用,不算侵權。但是很明顯,這裡沒有任何一條與其對應。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規定,凡是不符合上述12條的使用行為,都不構成合理使用。因此從形式要件上,「錄製之後再上傳B站」的行為顯然不屬於合理使用,沒有免責事由。
為了嚴密論證我再引用一下美國版權法中對合理使用(Fair
Use)的實質要件的規定,它同樣是國際上廣受承認的合理使用界定標準,具體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使用行為是非盈利性的,引用的是已發表的作品,引用部分佔作品的實際比重,使用行為不影響作品的潛在市場。
其中第一、二點在對NICO生放送的錄製、上傳行為中沒有疑問;第三點是針對作為創作者在自己的作品中引用他人的作品,不符合我們這裡討論的單純的上傳使用者,故我們只需討論第四點:錄製者上傳到B站行為是否影響了NICONICO生放送這個項目的潛在市場。
關於潛在市場的界定,其實比想像的要寬泛得多,包含所有可能成為資方目標的市場。比如以B站為代表的中國泛二次元用戶市場就算是NICONICO生放送的一個潛在市場。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對於潛在市場的影響,並不要求一定是消極影響,哪怕是積極影響,同樣不構成合理使用。確實在某種意義上,我盜播你的NICO的節目,也是在中國增加了你的知名度,相當於幫你打廣告……但是不好意思,NICO要不要打這個廣告並不由盜播者決定,決定權在NIWANGO。NIWANGO有權決定開不開中國市場,或者人家本身明知這邊有錢賺我就不賺你的錢,你這樣多此一舉,反而是侵犯NIWANGO控制和選擇市場的權利。
所以,無論從形式還是實質上,「錄製之後再上傳B站」的行為都不能構成合理使用。
PS:著作權法的適用問題
這個想想還是點一下算了,不展開,只是怕有些朋友有疑惑。NICONICO生放是日本的節目,版權方在日本;bilibili是中國的視頻網站,說明侵權結果發生地在中國;錄製人所在國家不明,也意味著侵權行為發生地不明;如此看來應該說是國際著作權侵權行為,為啥上面提到的都是適用中國《著作權法》呢?
理由是這事如果打侵權官司,中國法院可以管,而且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是中國法院管。鑒於世界各國的法院在處理知識產權案件時都是採用國內法的,所以中國法院在法律適用上肯定是使用中國《著作權法》。至於國內法和國際法的關係,至少在知識產權法這一塊,國內法是根據國際條約修訂的。雖然日本是發達國家,對版權的保護標準要嚴於中國,但由於中國和日本都加入了TRIPS協定,所以雙方共用一套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標準,不會出現中國保護水平過低的情況。
結論:
總的來說,「錄製NICO生放送節目後再上傳到B站」這個行為屬於違法播放的「盜播」行為,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構成侵犯版權方NIWANGO的著作權和鄰接權的,但是仍有三個例外:
1、 NICONICO生放送直播的內容是時事新聞;
2、 上傳B站時已經超過了節目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首次公開之日起第50年的12月31日);
3、 視頻在B站僅會員可見,而且該視頻被判定為不會被「社會公眾」輕易獲取。
綜上,以上討論僅解決了「是否違法」的實體問題,對於「如何追責」的程序問題並沒有進行討論。實際上,大多數侵犯網路著作權的違法行為都因為各種主客觀原因沒有被追責。比較典型的便是同人二次創作,這要開的話也是個大坑,以後有機會再說吧。
當然算。盜播不盜播的區別不是時效,而是版權歸屬。除了以下情況:1)生放的版權即不屬於生放主又或者不屬於NICO,(這個基本沒可能。2)版權屬於生放主,其個人不介意傳播。3)版權屬於NICO,免費公開傳播權。那都算盜播。生放大家懂的,哪怕不提一些商業性質的生放。生放本身也是NICO的一個特別服務(基本需要會員)。盜播原則上肯定不合適啊,不能因為別人不查你就正當化呀【哦如果這個問題不是在討論這個行為合適不合適,而是這個叫不叫「盜播」的話。那就是玩文字遊戲了。我個人的感覺是沒侵犯直播權,不過侵犯了版權(或者肖像權也有可能)。
播方沒有通過版權擁有方的同意就播放這部影片,就算盜播。生放送的版權怎麼可能因為不同步而消失?另外當事人是把自己錄的傳到優酷而不是b站,傳到b站的另有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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