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香港澳門行政長官就任宣誓不一樣?

他們在就職時,都要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別行政區。澳門行政區官員還必須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

這是為什麼?香港特別行政區就不用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了嗎?


哎呀呀,香港前兩天鬧得凶的時候,也從微信微博看到了兩地行政長官宣誓誓詞不同的說法,我也很好奇。

本來想要在知乎上提出這個問題的,結果看到也有人問這個問題,卻木有人回答,只好自己動手,從好久不用的學校圖書管理狂搜信息,終於有所斬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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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和香港 ,固然有許多相同之處。 然而 ,兩地在歷史、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習俗、發展程度、國際地位等許多方面又有相當的差異和特點 ,因而在政制上必然有不同的反映 ,這恰恰構成了兩個特區各自的特色。

(咳咳,這不是廢話么?快點進入正題...)

一切都以《基本法》和有關國際公文為依據:

(一)

澳門特區和香港特區在基本法中關於行政長官(也包括部分高級別官員)的任職規定:

在任職資格上,澳門《基本法》規定:

「行政長官由年滿四十周歲,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也就是說,澳門特區行政長官的任職資格不包涵「在外國無居留權」這個內容(也就是說雖然是在澳門的中國公民,但是有可能在外國有永久居留權的,而且因為特殊原因,還有可能持有別國的護照)。

而香港《基本法》行政長官的任職條件中明確規定,

行政長官必須是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特區永久性中國公民擔任。

(也就是說是香港特區的行政長官,有且只有中國國籍,且在國外必須沒有居留權)

兩特區《基本法》關於任職規定的不同,也導致了宣誓語言的不同。

(問題原因來自於中國葡萄牙雙方備忘錄的差異,後面會說到)

(二)

行政長官等特區主要公職人員的宣誓效忠方面的明文規定。

按照「一國兩制」的方針和兩個《基本法》 ,香港和澳門特區實行的是「港人治港」、「澳人治澳」的高度自治政策。 但是 ,與香港特區政制明顯不同的是 ,澳門特區公務人員在就職方面的「宣誓效忠」上明文增加了內容。

澳門《基本法》第 102條規定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在就職時 ,除按第 101條依法宣誓擁護澳門特區《基本法》 ,效忠澳門特區以外 ,還必須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

這條規定是澳門《基本法》中明文寫入的,香港特區《基本法》中是沒有的。

因為澳門特區行政長官的任職資格中沒有包括「在外國無居留權」這個條件,但在就職時他還「必須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基本法》的這項規定解決了像「在外國無居留權」等此類的敏感問題。

(三)

之所以如此 ,是因為:

在中葡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的談判中,簽署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時 ,葡方致中方的備忘錄中稱: 「凡按照葡萄牙立法 ,在 1999年12月 19日因具有葡萄牙公民資格而持有葡萄牙護照的澳門居民 ,該日後可繼續使用之。」它的備忘錄實際上 是承認雙重國籍 ,而中國政府歷來是不承認雙重國籍的 ,這一點 ,在中方的備忘錄中講得很清楚。 所以中方在備忘錄中聲明: 所有在澳門居住的中國同胞 ,不論其是否持有葡萄牙旅行證或身份證 ,都是中國公民。

由於中葡的備忘錄不一致 ,所以 ,澳門特區《基本法》第 102條特此作出上述關於宣誓效忠的特別明文規定 ,圓融地解決了澳門特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等人的國籍問題。 這樣做 ,既不損害中國的主權原則 ,也符合澳門的實際情況 ,有利於問題的解決。

香港特區《基本法》只要求行政長官等主要官員宣誓擁護特區《基本法》 ,效忠特別行政區 ,沒有要求他們在就職時要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這一條款,因為沒有澳門特殊情況之必要。

(PS:有些憤青看了香港澳門行政長官的就職宣誓視頻後,認為「香港人比較刁鑽,不願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這種看法是不對的,恰恰香港的行政長官有且只有中國國籍,且不能在海外有永久居留權;澳門卻因為中葡聲明的差異,導致了有雙重國籍的可能性發生,所以宣誓時必需加上一條。

但歷史上香港、澳門和內地誰親誰疏,誰遠誰近就是另話了。)

記得點贊啊啊啊啊啊!

最好評論下....


.說個離題的

首先港澳的基本法還是不同的,甚且有很大區別的,所以宣譬如果有不同也是正常的 ( 沒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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