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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應當保護動物的權利?

夾江一瘋狗咬死人 為防傳染700餘只狗被捕殺 http://cd.qq.com/a/20120508/000029.htm


人類一切保護動物的行為,歸根到底都是為了保護自己。之所以有些瀕危物種需要保護,不過是因為物種的消亡或數量過少會影響到生態圈的緩衝力,一旦遇到個大災大難的,可能會迅速危及到人類自身或者人類所強烈依賴的物種(比如農作物、家禽家畜)。

之所以會有很多感人的故事和生存權利類的口號,不過是為了呼喚更多對自然科學以及上述理論不甚了解或不願意去了解的人(比如一些連海豚不是魚都不知道,只覺得海豚可愛的小女生)也能積极參与到最終為了保護人類自己的動物保護運動中。

當任何物種危及到人類自身存在的時候,從來不會有什麼生存權利只說,只會趕盡殺絕。不然人類怎麼消滅天花之類的病毒?現在人類其實也一直都在致力於消滅感冒、艾滋等一系列病毒物種,只不過對手過於頑強才一直沒能如願。如果按照生物權利的說法,病毒也是生物,有生存、繁殖和尋找適合自己的生存環境的權利,人類沒理由消滅它們。如果說病毒不是動物,那麼寄生蟲例如蛔蟲屬於環節動物門,絕對是正牌動物。寄生在人體內的時候,難道說為了它們的生存權利,我們要留著它們在我的腸道內,不可以吃打蟲葯?

上面的報道也是同樣的情況,在局部內,狗的存在已經威脅到了人類的生存。自然要進行消滅。

當然,無謂的殺生不應該得到支持。正像最開始所說的,無謂的殺生會造成不必要的物種減少和生態圈紊亂。應該盡量禁止。這一點動物保護主義者做得很對!

但把這種想法過分地擴大,以至於在人類本身受到威脅時都不去採取行動,就是一種愚昧了。

ps. 我個人也反對那些無端地反對吃狗肉之類的人。肉食用狗的飼養和消費,又可以滿足口福,又可以促進經濟。沒有必要禁止。但殘忍地殺害寵物狗來充作肉食,一方面有食品安全威脅,另一方面又不能被大多數人的感情所接受,還是不提倡的。


應當,動物也是生命,如果不是為了人自己必須的生活需要不應該對動物濫殺無辜,尤其是在現行條件下可以解決的問題

現在的醫學條件已經可以對一些有傳染病的動物進行治療或者防禦,實在不行還可以隔離,完全沒必要對動物屠殺


生化危機發生了 也要殺人嗎?


轉一篇文章來當作回答吧.

動物權利不是動物的權利

輝格

2012年2月21日

作為一種新興的價值觀潮流,近年來動物保護主義在國內的影響日益增長,從吃狗肉習俗、流浪貓狗的境遇、到最近的熊膽問題,一個個熱點被激活,善待動物的理念也隨之而得以廣泛傳播;這一過程中,它難免會與既有的價值觀、習俗乃至權益發生衝突,販運肉犬的車輛遭遇攔截已屢見不鮮,而這次,歸真堂又成為眾矢之的。

在一個開放社會,價值多元化和價值之間的對立衝突本是常態,自然不必為此驚慌,不過,多元價值得以和平共存於一個社會,價值衝突不至於變成相互侵犯和強制,需要有一些規則來劃定行為的邊界,這些邊界就是所謂的權利,因而,當我們需要回答由某種價值主張所引出的具體行為是否合理或合法時,首要的問題便是:對立雙方在這件事情上各自擁有何種權利?

然而,正是在這一點上,圍繞動物權利的爭議似乎並未得以澄清;在支持歸真堂的意見中,有一種認為,基於私人財產權的免受侵犯的原則,外人無權干涉取膽行為;這種意見並不切題,因為並沒有人否認那些膽熊是歸真堂的財產,遭到反對的只是膽熊主人對待它們的方式。

這就涉及到了財產權的基本含義,財產權是一種排他權,它賦予了你按你的意志排除他人某些行為的能力,你擁有一頭熊的意思是,你可以阻止他人對這頭熊做任何事,而並不意味著你可以對這頭熊做任何事,因為其他人也可能在這件事上擁有權利;比如我擁有一支香煙,我就能阻止他人在未經我允許時對它做任何事,但我並不能在任何場合點燃它,後者取決於他人是否有權阻止別人在他附近點燃香煙。

類似的,大概沒人會反對,我完完全全擁有自己的肉體,我也擁有我的陽台,但我或許不能在陽台上裸露自己的肉體,後者取決於我的鄰居們是否擁有阻止別人在他視野內裸身的權利;所以,籠統的援引財產權保護原則,對論證並沒有幫助,真正的問題是反對取膽者是否有權阻止膽熊主人們這麼做。

這是一個經驗問題,主張者有義務證明:人們(包括取膽者自己)大都相信這樣的行為會被阻止,而實際上它們通常也都被有效阻止了;依我看,這樣的權利至少在目前的中國尚不存在,實際上,任何新興價值觀所主張的權利是註定得不到經驗支持的,熊膽製品需求的廣泛存在這一事實便足以表明大量消費者並不十分介意取膽方式。

但這並不是說持有新興價值觀的人只能放棄他們的主張,通過價值觀的宣揚和傳播,通過發動拒絕購買與合作等非強制性運動,他們完全可能在若干年的努力之後,將這種價值觀所不能容忍的行為,減少到微小程度,逼迫到邊緣化的、自慚形穢的、見不得人的境地,那時候,他們便可驕傲的宣稱,這種新型權利已經牢固確立了。

當然,他們也可能求助於擁有壓倒性暴力的立法與行政機構,來強制推行其權利主張,或許有些權利經過長期強制可以確立,但這種方式違背了自由、開放和寬容等廣受推崇的更基本層次上的倫理原則,況且常常並不成功。

然而,目前許多動物保護主義者所選擇的,是一條根本上錯誤的道路:他們試圖將非人類的動物確立為權利的主體,這就挑戰了現有倫理體系的基礎:只有人才是權利的合格主體;如此主張者或許並未理解到,該主張意味著我們的倫理體系同時需要承認動物擁有自由意志,從而有能力做出意思表達、訂立契約、進行交易、並承擔責任。

如上所述,權利意味著主體可以憑其自由意志決定是否阻止他人的某些行為,假如「阻止取膽」不是人的而是熊的權利,那便意味著:首先,熊的意志是可以被了解的,其次,假如我理解了熊的意志表達,我就能夠在求得他的同意之後取它的膽,正如我在求得旁人同意之後可以在他身邊抽煙一樣。

儘管主張「動物權利」者未必理解了這層含義,但他們的論證方式卻已經滑入了這樣的軌道:阻止取膽是因為熊會感到痛苦,而不是因為旁觀的人會感到痛苦;這種論證不僅本身很荒謬,也無益於推動其主張,比如取膽者可能會這麼回答:熊知道走進這個籠子會被取膽,但他為了吃到我手裡這盆食物,還是進來了,這是筆公平交易。

權利主體就是手握「是否阻止他人特定行為」的開關的那個人,這一原則在我們的倫理體系中具有根本重要性;在關於權利的種種說辭中,最蠱惑人心的一種便是:一方面宣稱某個對象擁有某種權利,而同時卻把上述開關牢牢抓在自己手裡,這類似於房產公司告訴你:這套房子是你的,但鑰匙必須拿在我手裡,誰能進出由我說了算。

動物保護主義者需要認識到,這是一條死胡同,要推動他們的主張,應回到正確的軌道上來:明確承認所謂「動物權利」實際上是人的權利,而不是動物的權利。

原文地址:http://headsalon.org/archives/3347.html


是誰說的來著?動物根本沒有權利!


人類擁有權利,而人與非人動物之間的差別不足以證明動物不應該至少擁有部分權利。18世紀晚期,最早深入研究動物倫理的學者之一、現代功利主義學說的奠基人傑里米·邊沁(Jeremy Bentham)曾在《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The Principles of Morals and Legislation)一書中寫道:「這一天或許就要到來,那時其它動物可以獲得他們被暴虐勢力所剝奪的那些權利。法國人已經認識到,黑皮膚不是一個人應當遭受遺棄,而不糾正暴虐者濫施折磨的理由。或許有一天人們終將認識到,腿的數目、體毛的疏密或者有無尾巴,同樣不能成為拋棄一個動物使其陷於同樣命運的理由。還有什麼理由可以劃分這條不可逾越的界限呢?是理智還是語言能力?可是一條成年的馬或狗的理智和溝通能力,是一個出生一天、一周甚至一個月大的嬰兒所無法相比的。然而,假如事情不是那樣,又會是如何呢?問題不在於他們的理智能力,也不在於他們的語言能力,而在於他們能不能感受到痛苦。」

而美國北卡羅來納州州立大學的退休教授湯姆·雷根則認為僅僅考慮動物感受痛苦的能力是不夠的,和許多弱勢人群一樣,我們必須給予某些動物某些基本權利方可從根本上保障他們不遭受無謂的傷害。而界定哪些動物擁有權利的判據是要看他們是不是「生命主體」(Subject of Life)——擁有願望、記憶和未來,擁有伴隨著苦樂的內心世界,擁有一個完整的心理。

雷根從文明社會共同接受的人權開始出發,追問我們擁有人權的理由是什麼?結果發現各種理由,例如我們是人類、我們有人格、我們生活在道德社會、我們有靈魂等說法,都無法給人權以支持。只有從所有人都是生命主體這一概念出發,才能為人權提供堅實的基礎。一旦接受了這一點,我們就會發現,動物同樣也是生命主體,也同樣擁有不可剝奪的權利。儘管嬰兒終究會長大成人,但是,人類也是從猿類進化而來的一種動物,所以動物權利也是人權的基礎。因此,只接受人權而否認動物權利,在邏輯上是站不住腳的。就好像歷史上出現過的,只承認男性的權利,否認婦女的權利,只承認白人的權利,不承認黑人的權利等現象一樣,都只是人類歷史上頑固保持的偏見而已,終究會被消除。

不可否認,一般情況下,我們比其他動物更重要。但這不是因為我們屬於人種這個分類,而是因為我們擁有很多其他動物不具備的能力或特徵。比如,我們擁有高度發達的語言,我們能藉助文化(而不僅僅是基因)去傳承信息,我們能進行科學探索,我們能從事藝術創作,我們生活在複雜的社會結構中,我們與其他人擁有更為複雜多變的關係模式,我們能對其它事物產生更為多樣的情感等。

就拿被生物學家最廣泛認同的「生殖隔離」定義來說吧,這種定義法認為,物種之間的區分標準即他們的交配不能產生後代。可問題是,人們發現,一個皮格米(Pygmy)婦女不能為一個瓦圖西(Watusi)男子生一個孩子,因為她的骨盆太小了。那麼這兩個種族就不應當同屬於智人這個物種。於是就有很多生物學家和人類學家認為,智人這個物種應該被拆分為更多的物種才對。

假設地球上誕生了一種具有和人類同等智力的生物,也擁有高度發達的語言和藉助文化(而不僅僅是基因)去傳承信息等相同的能力或特徵,難道僅僅因為他們屬於不同的物種,就不應該賦予他們「人權」嗎?

摘自《動物解放》:

歷史上的動物福利運動的領袖關心人的程度,要比不關心動物的人對人的關心要高得多。其實,反對壓迫黑人和婦女運動的領袖,常常又是反對虐待動物運動領袖的情況很普遍,而種族主義和性別歧視同時又伴有物種歧視的情況也很普遍,從而為這三者的平行關係提供了意想不到的證明。

例如,在英國防止虐待動物協會的幾位創立者中,威廉·威爾伯福斯和福韋爾·巴克斯特就是英國反對黑奴制度的領袖。早期主張男女平等人士瑪麗·沃斯通克拉夫特,除著有《為婦女權利辯護》之外,還寫過一本兒童故事集來鼓勵兒童善待動物,書名為《真實的故事》。

美國早期主張男女平等的人士有許多與素食運動有關係,其中以露西·斯通、阿米莉亞·布魯默、蘇珊·安東尼和伊莉莎白·史坦頓。她們與改革派、反對奴隸制的《論壇報》編輯賀瑞斯·格里利會聚在一起,為「婦女權利和素食主義」乾杯。

動物福利運動還應當獲得開創反對虐待兒童運動之先河的榮譽。1874 年,美國動物福利社團的先驅亨利·伯格接到請求,去照顧遭到殘酷毆打的一個小動物。可是,這個小動物竟是一名兒童,伯格利用動物保護的法規,對這個兒童的監護人以虐待動物罪起訴成功。而這項動物立法先前是由他起草,並迫使紐約當局通過的。其後虐待兒童的案件隨之而來,於是成立了紐約防止虐待兒童協會。

消息傳到英國,英國防止虐待動物協會也成立了同樣的組織——全國防止虐待兒童協會。這個團體的創建人之一是沙夫茨伯里伯爵。像其他人道主義者一樣,他既是重要的社會改革家、《工廠法》的起草人(這項法律導致廢除了童工制和每日 14 小時工作制),同時又是動物保護的先驅,發起過一場著名的運動,反對不加控制的動物實驗和其他形式的虐待動物。

沙夫茨伯里的成就使得認為關懷非人類動物就不關心人,或者致力於某一項事業就不能兼顧另一事業的觀點不攻自破。

推薦書目

湯姆·雷根《打開牢籠:面對動物權利的挑戰》(Empty Cages: Facing the Challenge of Animal Rights)

彼得·辛格《動物解放》祖述憲譯

弗蘭西恩《動物權利導論:孩子與狗之間》(Introduction to Animal Rights: Your Child or the Dog)

彼得·辛格湯姆·雷根《動物權利與人類義務》(Animal Rights Human Obligations)

湯姆·雷根《動物權利研究》(The Case for Animal Rights)

湯姆·雷根卡爾·科亨 《動物權利論爭》(The Animal Rights Debate)


這完全是株連九族的舉動,地球上每個生靈都有自己生存的權力,但這只是動物保護著單方面的想法,因為自然界也存在弱肉強食,物競天擇的自然法則,並且人類也參與其中了。人類為了自己的利益的這種行為,同獵豹為了存活而捕食羚羊是同一種行為,但是為什麼沒有人去說獵豹是剝奪了羚羊生存的權力呢?所以這個問題只是動物保護主義者單方面的美好願望而已,自然界一直依照優勝劣汰的規則在運轉。


當然應該。

因為我們實在找不出動物不應該擁有權力的理由。

至於那條新聞,可以說是現在社會的一個正常行為。因為此時此刻無數的動物都在被屠殺、奴役、折磨。因此看來,那幾百條狗也不存在什麼特別之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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