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看徐玉玉案主犯被判無期?
看到一個以前同類型的詐騙致死,因為曝光率不高,最後只判了8個月徒刑。請大家發表看法。
下面是新聞內容福建省一對青年男女蘇某、王某不務正業,貪不義之財,利用網路詐騙獲得9580元,卻不料被害人因此抑鬱自殺,日前舒城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兩被告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2014年8月份,被告人蘇某、王某在某網站上發布虛假招聘兼職信息,以購買移動充值卡刷銷量再返點為由騙取他人。被害人鮑某通過QQ先後與被告人蘇某、王某聊天,鮑某立即中了二人早已設計的圈套,因鮑某不熟悉操作,蘇某便遠程協助鮑某教其操作,鮑某先後多次在網上購買了價值9580元人民幣的移動充值卡。後蘇某將騙取的移動充值卡低價出售給充值卡寄售網站「名臣福利」獲取利益。8月18日,鮑某察覺被騙後在QQ上留言要求退錢,並以死相逼,二被告人均未作回復。次日早晨,鮑某被發現死於舒城縣自家門前。經法醫鑒定:鮑某符合高墜致重度顱腦損傷死亡。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蘇某、王某的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在實施共同犯罪中,相互配合,積極追求犯罪結果的實現,均系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害人鮑某平時生活少言寡語,性格內向,二被告人的詐騙雖非系導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但造成被害人心理壓力,情緒紊亂,對其死亡起到誘發作用,在量刑情節上應予考慮。二被告人歸案後,如實交代其罪行,當庭自願認罪,構成坦白。二被告人積極退賠違法所得,並補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具有悔罪表現,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綜上,法院遂作出以上判決。(王林)
這件案子輿論有沒有影響司法?
有!特別有!如果不是輿論提高了關注度,這件案子立案,偵破,起訴都不會這麼快,判決也不會如此慎重。
但是,輿論影響司法的案例是不是都是錯的?
不是。相反,陽光一點,不妨把輿論介入看成是對司法的廣泛監督。
趨近法治公正最有效的措施就是司法過程越來越公開透明,輿論監督和司法公正並不矛盾,反而更應該考慮如何讓兩者有效結合,互相往好的方面影響。
誠然,歪曲事實的,斷章取義的,因有些媒體故意吸引眼球導致的偏向性輿論的確會影響一般群眾的判斷。但實際上,法院也不是吃素的,關注度高的案件又是逐級請示,又是諮詢法律學者,慎之又慎。
具體到這件案子,很多答主都引用了法條,詐騙如影響極其惡劣,造成後果極其嚴重的確可以判到無期。既然有這個刑罰,那自然會有適用的案件,依據法定情形詐騙判到無期不足為奇。
輿論最大的爭議實際在於主犯造成的後果是否極其嚴重,即是否和徐玉玉的死亡形成因果關係。
如何界定呢?客觀的說,按照現有醫學和法醫學水平,都是無法得出完全肯定的結論的。
但是,就無法判斷嗎?或者科學沒法判定的就翻過那篇嗎?
輿論可以似是而非,可以雖然但是,可以編輯再改,但司法不行。
司法最難的地方來了,任何案子,任何糾紛,判決當時就必須給出簡單直接,是非單選的判斷!是的,就是這樣。所以無法說服所有人,所以更遺憾的是,很可能隨著今後科學發展,會被證明判斷依據是錯的!
回到這個案子,如果目前科學鑒定不了的,首推「輿論」去判斷,這個「輿論」不只是新聞下的評論,實際是大部分人對這個事件的直管判斷。詐騙對這個家境貧寒,涉世未深的女孩是什麼樣的打擊?這樣的打擊會不會讓女孩內疚難過,最終急火攻心而死?
大部分人是怎麼判斷的?大家都可以捫心自問。
決斷人之情緒,無法用科學計量的因果關係,司法更應該考慮人的主觀因素,公序良俗,社會習慣,以及「輿論」的大多數。
所以,這個案件有沒有輿論影響?
還是那句話,有!特別有!
「輿論」影響的判罰是不是都是錯的?
你說呢。:)
另外,特別同意有個答主的答案:不是這個案子判的重,而是其他的詐騙案判的太輕了。
同時,強烈呼籲詐騙類案件不應主要按涉案金額定刑(除這件案子外,很多是一看金額小就輕判或者根本不立案)。
在貧富差距越來越大的現在,徐玉玉案件真正能推動司法進步的地方,實際是希望今後詐騙案量刑時多考慮對受害人及家庭真實的影響,受害人家庭的經濟狀況,受騙錢款的使用目的等等。
親愛的玉玉,謝謝你,對不起,望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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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評論說這個案子判決時,很多人都已經忘記了,判決時好像就不受輿論影響了。
故修改答案說明一下,當時寫答案時後面幾處的「輿論」加了引號,就是想特別說明下由於該案件因果關係用現有科學判斷有難度,所以司法判斷時的確受到了公序良俗、大部分人的直觀判斷(也就是廣義的「輿論」)的影響。當時以為寫清楚了(路上手機打字),感謝你的評論。
所謂重典治亂,這個亂已經很嚴重了,採用重刑我覺得沒有問題還很必要,況且本身不是沒有法律依據。
立法的人聰明啊,基本所有法律具體條款的最後都會有「其他。。。」這句話,至於包含啥,自己琢磨吧,哈哈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兜底?口袋?呵呵
輿論裹挾司法 亦正亦邪 有好有壞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下稱《詐騙解釋》)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辦理電信網路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電信詐騙意見》)(1)數額特別巨大按這兩個文件的規定,均為詐騙財物價值50萬元以上本案判決書認定陳文輝的個人數額是31萬,不符合這一條件。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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