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後集團總部資金歸集、資金池業務如何進行稅收籌劃?

集團公司採取資金歸集形式上收二級公司閑置資金,然後給有資金需求的二級公司提供貸款收取貸款利息。集團內部的這種貸款需要交增值稅嗎?根據我的了解,現在集團公司的避稅做法主要有兩種:

一、有不少集團公司與內部單位的貸款只掛往來科目,不收利息來規避營業稅/增值稅。借款利息只作為集團內部對子企業業績考核依據,不放映在賬面。

二、集團公司在上收二級公司閑置資金的同時,也有從銀行取得的借款,有些集團公司利用統借統還不高於金融機構借款利息免稅的規定跟稅務局進行解釋。

以上兩種方式的稅收風險點在哪裡?有無其他方式可以規避集團資金歸集過程中產生的流轉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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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種方式稅務風險點:

第一種:

風險:實操中,集團內部往來款一般都沒有簽訂借款合同,如果集團內部有銷售、服務等業務往來下,往來款很可能被視同銷售款項,追繳增值稅。

建議:母子公司每筆往來款,不同法人之間應簽訂無償借款合同。

第二種:統借統還貸款,總部需要控制好總貸款規模,分公司需取得合法憑據確認財務費用,例如總合同、分合同、資金往來單據、利息支出憑證等。

其他方式可以規避集團資金歸集過程中產生的流轉稅問題:

其他的辦法,實操中使用過,略有爭議,可以拋磚引玉。

例如:

母子公司簽訂因字公司經營業務需要的無償借款合同,明確「還款日期」,約定還款期內如未歸還,屬於違約,支付違約金。賠償款屬於民事合同中的違約賠償,子公司是違約方,依據合同計入營業外支出,所得稅稅前可以抵扣(因為主營業務經營而借款)。母公司是被賠償方,依據合同計入營業外收入,無需繳納流轉稅。

不用每個合同都約定違約金,年末或者績效考核時間節點上,把本期間發生的利息統一做一兩筆帶違約條款的合同。


和我們單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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