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偷獵並販賣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獲刑十年半,貪污1600W獲刑十二年?

雲南原副省長沈培平受賄1615萬元 獲刑12年

大學生暑假在家掏鳥窩抓16隻鳥獲刑10年半


換個題目,你就釋然了:

無良青年明知故犯迫害瀕危動物

數罪併罰獲刑十年仍嫌刑期過重

副部級幹部被無良商人拖入泥潭

年受賄百萬獲刑十二年低頭伏法


就這樣?好意思說不是故意的?

我覺得判的太輕了,包括那個射殺朱?說自己不認識朱?的,媒體只會讓你看他想讓你看的。

真的是不認識嗎?真的是偶爾一次掏鳥窩?

真的只是抓鳥而已嗎?

法律的尊嚴不能被無良媒體挑戰。


媒體極端不堪的節操與業務水平和人民日益增長的智商之間的矛盾已經越來越尖銳了……


2015年12月3日17:00原答案:

1、經濟案件刑罰較低是世界通用的,因為經濟案件不會直接造成人身傷害。

2、不同類型案件不能相互比較,就好像手機和冰箱沒法比價格一樣。

只要百度搜索一下就能看到,少女毀容案主犯有期徒刑12年,酒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也有可能判12年,還帶緩刑的。攜帶海洛因20g一般也是判12年,注意,是20g,大概是你手機重量的1/8。大家覺得這幾個12年嚴重程度如何?

3、本案並非一個不懂事大學生出於好奇在路邊掏了一個鳥窩這麼簡單,從新聞報道中也能看出,這人多次販賣保護動物,且這次的16隻也是在明確知道黑市價格的前提下有預謀的多次作案,如果這都不算違法,請問怎麼樣才算?

4、有些人前一嘴還詛咒運狗的司機死全家,後一嘴就嫌捕鳥殺鳥的判刑太重,前一嘴還罵環保法律缺失政府不作為,後一嘴就覺得貪污殺人犯沒抓乾淨前跑來抓個捕鳥的是多管閑事,這是種什麼行為?知乎眾起碼應該做到邏輯自洽。

5、又回到某些人「我弱我有理」的思維上了,這種人嘴上喊的是民主自由法制憲政,內心和他們反對的人是一樣的。他們要的不是法律,而是符合他們利益最大化的法律。他們不是反體制,而是恨自己不在體制內。

6、最後附一個截至目前最讓我失望的判決:挪威於特島慘案,死亡91人,兇手布雷維克被判有期徒刑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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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4日11:40更新

感謝各位指正,「酒後故意傷害判12年帶緩刑」沒經過核實就發出來實屬不該,在此致歉。


微博上的,侵刪。


如果換成:

一男子偷獵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並販賣牟利

效果會不會不一樣呢?

大大剛說完保護動物

每日頭條 習近平考察野生動物救助基地 給大象長頸鹿餵食

習近平考察辛巴威野生動物基地 給大象餵食

居然就與他作對

當地的xuan傳部,不想混了么!!!

PS:

說實話,他一個普通大學生

敢把鳥買到800元一隻

某種意義上,間接說明:

他知道這是珍惜物種

應該大致了解他賣的是什麼鳥

《國務院關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批複》,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http://zdx.forestry.gov.cn/portal/bhxh/s/645/content-334732.html)

隼形目,隼科,所有種,為II類保護動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0年11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1次會議 通過 自2000年12月11日起施行 法釋[2000]37號)

http://www.forestry.gov.cn/portal/main/s/27/content-204747.html

美國很多州釣魚,也要有證

而且,有證之後

也不能釣低於多少厘米的魚

也有不允許帶走的魚

(釣上來要放了)

有警察查,拿尺子量

就算功利來說:也是應該保護動物

使它不瀕危

而不是只保護瀕危的

當然了,我最終也是同意歸結到立法和執法

但是什麼東西能進入人大立法視線

也是要靠大眾意識推動的


法治國家,從搞好媒體開始。

媒體的初衷是為了服務於公民社會,而不是「搞個大新聞」。望其努力。

——

這麼一改是不順眼多了?


你是想說前面被判重了?還是後面被判輕呢?

你要是覺得前面判重了,我可以引用相關法例告訴你這個判決不過分,

你要覺得後面判輕了,我也可以引用相關法例告訴你這個判決不輕。

但是判決與判決之間是獨立的,不能因為說這個判決有問題,那麼另外的判決就有問題。

希望題主不是憤青,因為只有憤青才會哪都要扯上你看看貪污才判多少年這種狗屁邏輯,似乎貪污就應該被判死刑,你們才愉快,才覺得大快人心?

但是我在這裡毫不猶豫的告訴你,對待生活若不積極向上,就算我們把中國的貪官污吏全部殺光,你依然是處於社會階級的最底層!!!!


媒體你為啥不曝光他經常混跡於盜鷹掉貼吧,為啥不曝光他曾經也有偷過鷹,現在又掏了十幾隻國家二級保護動物,而且在網上公開指名點姓的寫出名字和種類。根據《刑法》第341條依法判決,就被媒體扭曲成這樣的傻白甜了??現在的媒體,呵呵


修正一下,答主今天看了一些文章之後,發現答得不嚴謹,兩人並非都是大學生,一人是同村農民,這就是媒體給大家的誤導。

1.某些媒體太愛誤導社會輿論,看完新聞給人感覺就是兩個無知大學生隨便掏了幾個鳥窩,賣了一點錢,然後被判了十年,然後來博取同情。

2.同意樓上答主的觀點,不同性質的犯罪無法拿來直接做比較,因為他們侵害的法益不同。單從判決的內容上來說,並沒有什麼問題,都符合刑法的規定,兩位大學生的行為已經構成情節特別嚴重,判十年以上並沒有問題,至於刑法的規定本身是否處罰過重,答主覺得有待討論。


我更關切的是輿論干預司法!


朱?都是鳥~老虎是大貓~胖達也是熊~楊子鱷是四腳蛇~娃娃魚是變異四腳蛇~懂?丫淘個試試啊?


16隻鳥?那可是隼啊

在我國,所有的猛禽都至少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源自果殼,鑒於原文註明禁止轉載,故放此鏈接


如何看待重170克的iPhone6s賣5000塊,而200克的大肉包子賣2塊5?

P.S.不要做標題黨,他這是只是掏鳥窩嗎,他就是個鳥販子好吧?


大眾心理是很簡單的。

掏鳥窩,販賣珍惜動物,對我們其他人沒什麼影響,心理上並沒有特別反感。

而貪污腐敗,卻是老百姓非常厭惡的,潛意識裡認為是哪都是我們百姓的血汗錢,被官員拿去揮霍。

所以自然認為貪污比販賣保護動物要可惡多了,也因該判罰更重。而事實上就如其他答案所述經濟犯罪在世界上的判罰普遍較輕,而對於動物保護我國又立法較嚴。所以很多群眾在新聞媒體引導下做出了一個情緒化的判斷。並不具有法制精神。


這個問題很好回答,但我想我的回答不一定合題主的心思。

首先,這兩個案件都是在法定量刑幅度內從輕處罰了。 兩名被告人所犯罪行均應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量刑處罰,按題主打的標籤,掏鳥的大學生沒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貪官呢從新聞上也看不出有法定從輕或從重情節,那麼大學生在法定量刑幅度內降到最低十年左右,貪官呢不能從輕,那麼取十年和十五年的中間段,在十三年左右量刑處罰。

第二點,某些自以為掌握了正義的人們,在鳥案中就會大罵,掏個鳥判十年太重,法官判案機械僵化,不懂得合理解釋,法官要善於運用自由裁量權云云。但換到貪案中,他們可能又會說,狗官官官相護,法官肯定收了錢了,為什麼判的這麼輕,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要限制。

還有可能他們會像題主一樣把這兩個案件放在一起類比,當然了,正因為有這些人存在,我才會認真考慮要不要去做律師,錢太好賺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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