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波士頓警方釣魚執法與上海的釣魚執法?

最近 YouTube 上面的一段視頻讓波士頓警方惹上了大麻煩。據每日郵報,當地警局派一個「路人」不斷通過斑馬線往返穿馬路,一旦有車輛沒有立即停車(即違反當地法律),等在一旁的警察就紛紛衝上去,開出200美元的罰單。視頻地址:https://www.youtube.com/watch?v=iGZd1AbSMfQ


你說韓寒曝光的上海私車載客釣魚執法嗎,栽贓也能叫執法嗎,那叫釣魚執法嗎。

這一定是造謠(1)

上海釣魚執法迷局:執法部門鉤車已成公開秘密

根據曝光的幾起案例看明顯是栽贓陷害好哇,錢扔在你車裡你躲都躲不掉。而且栽贓的都是幫助別人的熱心人。

在我心中這事的惡劣程度和盲井差不多。

在這個社會上,如果你生病了或者家裡有急事需要搭車,有人願意讓你上車是很罕見的,這樣的人是珍稀的物種,是單純的好人。閔行區交管部門做的事情說簡單點,就是將這些單純的好人從茫茫車海中分辨出來,拘押下車然後罰款一萬。

韓寒經歷:

這讓我想起五年多前在松江的一件事情,正當我停車在路邊時,突然有人敲窗,拿著手電筒一陣晃。我把窗搖下一個小縫,我和窗外同時問道,幹什麼的。我定睛一看,原來是疑似聯防隊,我的汽車的前後左右都已經停滿了他們的摩托車。他說,下車把證件拿出來。我說,你先把證件拿出來。

當時那人就把手從窗縫裡伸了進來,我第一反應就是關窗。這是我第一次痛恨汽車的人性化設計,這時候汽車的車窗關閉防夾功能啟動了,窗不但沒關上,還往下降了不少。他當時揪住我的頭髮就往外拉,我只能開車連人帶摩托車撞了就走。後來還有幾個人開著摩托車在後面追,我當時心軟了,沒有再撞他們,因為已經有了一定的速度。

韓寒轉帖(被證實真實):

尊敬以及有可能看到我這封郵件的領導:

您們好

今天我懷著無限憤懣的心情給您寫下這封郵件,我不知道您百忙之中是否能看到。但作為一個遵紀守法的公民,上海市民,我今天所遭受的對待是我無法相信這是我們D的行政機關所為,也是我一生中遭遇的最不公平的對待。

9月8日中午13點左右,我駕駛車號為皖XXXXXX的福特私家車由華寧路向劍川路行駛,在元江路口遇到紅燈等候,這時候過來一穿白衣的男子,問我能否帶他一段路,我先是拒絕,後他說肚子很痛可能胃有毛病等不到計程車他家就在前面,麻煩帶一下。我說我工作單位就在閔行開發區馬上就到了,他說他就在北松公路什麼村,我心一軟就讓他上車了,其間我還說我有事要馬上到公司,你往那邊往松江走我可不能送你,他說不遠就在華寧路北松公路轉彎處,他說到給十塊錢,我說不要但是待會到前面你就下,我根本就沒準備要他這十塊錢。在剛至北松公路轉彎處,我還問這裡待會怎麼轉到劍川路上,我不想再回頭路,他說過了,叫我倒車回頭。

我往回倒了一些,剛一停車,此白衣男子伸手拔我車鑰匙,一群穿制服的男人大約共七八人一擁而上將我從車上拖下來並強行搶走鑰匙,我瞬間認為碰到了強盜還在呼救,這群人不容我分說,將我雙手反扣卡住我脖子推搡至一輛麵包車裡,同時搜去了我的駕駛證和行駛證,並拿出一份準備好了的調查書(臨時寫上我車牌號)叫我簽字,我拒絕簽字,我說我沒幹任何違法的事情,你們是什麼人,請出示拘捕扣留證件,他們未能出示,告知我是城市交通執法大隊,只有一個人出示了個工作證並將姓名一欄一直遮著不給看,我說需要看到姓名,我沒有違法,我也拿我的身份證駕駛證給你們看了,而且你們現在這麼多人把我拘禁在這裡,我需要看的是拘捕證不是工作證,其間我還請求不管怎樣,我車上還有貴重物品,請讓我拿下來,怎麼配合調查我都可以接受,但請讓我先拿下來,你們不能這樣無緣無故的開走我的車,拿走我的東西。他們說不拿你東西處理好了你自己去拿。

就這樣在經過半個多小時在麵包車上的拘禁,他們中有人用手指著我鼻子在說,我說請你放尊重點不要拿手指指著別人,他說他沒指,他是用手指在空中晃動。我抑制不住滿腔的悲憤,這還有什麼天理可言?這是什麼執法隊伍?我要打電話報警他們也將我電話搶走。最後這幫人扔給我一紙《閔行區城市交通行政執法大隊調查處理通知書》將我推下車,我問我到哪裡要回車,到哪裡申述,他們說上面寫得有便揚長而去。

我無奈打的到七莘路778號閔行區城市交通行政執法大隊,得到答覆這是才發生的事情,材料還沒到他們這裡,叫我等10個工作日後,我說我車上還有電腦等貴重東西這時裡面一工作人員才給我蓋了個章叫我到春申路梅富路一停車廠去拿我的物品,我看到牆上有投訴電話,在去停車場的計程車里打電話向該單位投訴,得到的答覆是會向領導反映。

我又去交通執法大隊的上級部門閔行區城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交通科反映情況,一位姓王(汪)的女士接待了我,但還是說今天不行,要了解情況後給我答覆。在此我向王女生提出幾點質疑,我說您看我是否是像運營黑車的? 她回答不像,但現在不能定。我還讓王女生看了手上的傷痕,我說即使是處罰黑車(何況我根本不是)在當事人沒有任何逃跑的意圖,這麼多人圍著為什麼還要反扣手臂卡脖子,王女士回答說這些不是執法大隊的人,是一些協管人員,並說坦率的說覺得我運氣比較差。我完全不能接受這個說法,如果是我非法運營黑車,被抓那說我運氣差,但我完全沒有怎麼會遭到如此強盜般的對待。

我問交通科的王女士,這些協管人員冒充乘客並勾引車輛搭載行駛的行為不適宜作為我們**行政單位應採用的手段,這種行為本身就是一種違法違規,是引誘(誤導)違法,我們交通執法怎麼可以僱傭這樣一群人。 王女士也坦誠這些協管人員抓到一個運營黑車的會得到一份獎勵,我問王女士那有沒有抓錯的,王女士說有,我問那抓錯怎麼辦,王女士說抓錯就算了,放車,我說那錯抓就算了就沒有給賠償損失一說? 王女士說抓錯車主也沒什麼損失么車子解除羈押么就算了吧,感覺到我對這答覆無法滿意,王女士又說:當然現在有國家賠償法,不滿意可以走法律途徑,或者申請行政複議,不過那通常要至少兩個多月。

拖著被施以暴行奔波一天疲憊的身體回答家裡,我抑制不住內心的悲憤給寫下這封信。我父母都是30多年黨齡的老黨員,退休前也都是在**機關工作,從小接受的教育便是善待他人尊重他人,在地震時候捐款,每年以女兒名義向兒童基金會捐款,就連這次被強迫「執法」也是應這白衣男子的要求做好事,為何好心卻遭到這樣的對待。


(檢討一下,下午隨便瞄了幾眼,導致回答出錯,修正一下)

I.

Primer on burden of proof(舉證責任): 美國的刑法下,舉證責任一般分為(從嚴格到寬鬆)beyond reasonable doubt (超越合理懷疑)-&>(明確而有說服力的證據)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優勢證據)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

在美國的刑事案件中,法庭的bench memo或opinion一般在discussion的第一個section都要先列舉案子的standard of review,在引用case law的時候要說清楚burden of proof,因為往往burden of proof的高低會決定一個case的結果,最好的例子就是Simpson案。

II.

釣魚執法叫criminal entrapment,是對刑事責任的一種積極性抗辯(affirmative defense)。

美國的common law下entrapment有兩種approach:(以下內容來自wiki)

Two competing tests exist for determining whether entrapment has taken place, known as the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tests. The "subjective" test looks at the defendant"s state of mind; entrapment can be claimed if the defendant had no "predisposition" to commit the crime. The "objective" test looks instead at the government"s conduct; entrapment occurs when the actions of government officers would usually have caused a normally law-abiding person to commit a crime.

也就是說美國法下有兩種歸責原則,主觀原則主要側重於嫌疑人的主觀的犯罪故意,(state of mind, predisposition),而客觀原則則側重於政府釣魚行為的客觀效果,i.e.,政府釣魚的行為是否存在客觀的誘發嫌疑人犯罪行為的可能性。鑒於entrapment是一種積極性抗辯,嫌疑人在庭審時需要通過優勢證據(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證明自己無事先的犯罪故意(主觀說)或政府的釣魚行為在客觀上確實引發了嫌疑人的犯罪行為.

這兩種規則原則在美國的法律體系下是並行存在的,根據WIKI,有39個州採取的是主觀歸責說,即要看嫌疑人是否存在事先的犯罪故意(predisposition).然後在landmark case, Jacobson v. U.S., 503 U.S. 540 (1992)中,美國最高法院根據"公訴人是否在不存在合理懷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的情況下證明了嫌疑人在犯罪行為發生前即存在了犯罪故意"這一歸責原則對entrapment是否存在做出了判決.在該案中法庭的多數意見因為認為嫌疑人不存在事先的犯罪故意所以認定存在entrapment.這個判決在一定程度上結束了主觀客觀說的爭論.

III.

根據Jacobson, 及馬州的case law, Commonwealth v. Doyle, 67 Mass Ct App 846 (2006) http://masscases.com/cases/app/67/67massappct846.html, 在馬州嫌疑人在法庭辯論階段(entrapment是不可以用motion在庭審前提出的)提出entrapment的積極性抗辯時,公訴方需要證明嫌疑人在政府行為發生前就有了犯罪的故意,而且舉證責任是超越合理懷疑。這樣看來的話就算YOUTUBE上的BOSTON PD因嫌疑人違法而罰款(這樣的罪夠不上felony,應該不會被逮捕,不然就違反憲法修正案第8條罪刑相適應原則了)的話,嫌疑人上法庭是有很大勝算的,畢竟要超越合理懷疑得證明開車人在便衣過馬路前就存在了不想讓行人的故意是非常困難的。關注一下的話,可能馬州州院馬上就會有相關的case了。

如果把以上的美國的案例法運用到上海的釣魚執法中來的話,如果嫌疑人提起entrapment的抗辯,我覺得公訴方如果能搜集更多的證據證明被起訴的黑車的非法運營是持久的長期存在的,且當天嫌疑人已經進行過非法運營,那麼就可證明嫌疑人在釣魚行為發生前就存在了非法運營的犯罪故意,嫌疑人就無法用釣魚執法做抗辯了。相反對於被釣魚者來說,只要通過證據證明自己只是私家車,是被執法者誘惑的,那麼就可用entrapment作為抗辯了,我覺得在很多上海釣魚執法的事例中被控告方是有很大勝算的,但這只是在架空平行宇宙里的臆想罷了.

超越合理懷疑是一個非常嚴苛的舉證責任.美國法學院刑法課的第一課就是beyond reasonable doubt開始的.大家有興趣的話可以研究下Simpson殺妻案.


國內釣魚執法目前有一些地方性文件,比如上海市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規範,缺乏總領性的法律法規,學說太過紛雜,就不細說了。

美國的釣魚執法(entrapment)正好最近在複習NY Bar的刑法部分有提到,要證明政府釣魚執法,被告要同時證明兩點

1. 這個罪行是政府設計的;

2. 被告原先沒有犯罪意圖。(一般這點比較難證明)

舉例子可能比較清楚,政府懷疑一個商販專門銷贓,就拿了個東西去跟他說是贓物要賣給他,然後他買了,這個符合「罪行是政府設計的」,但是不符合「被告原先沒有犯罪意圖」(本來就想著銷贓)。所以被告無法用「釣魚執法」作為抗辯理由。

在紐約,如果被告辯稱自己事先沒有犯罪意圖的話,控方可以列舉被告原先的犯罪記錄作為證據證明被告有犯罪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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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桌吐槽我中文翻譯的不好,那就把那兩點英文附上吧:

a) the criminal design originated with the government, and

b) the defendant was not predisposed to commit the crime.


法律要打擊的是犯罪行為,而不是犯罪動機,同時法律的存在是引導人們不要去犯罪,而不是引誘人們去犯罪,我認為任何形式的釣魚執法都是不合理的。


簡單的說,誘騙沒有犯罪意圖的人實施犯罪行為叫做釣魚。上海那個叫栽贓陷害。


美國那個是警察誘使司機違法,然後抓捕,屬於釣魚執法。

上海那個是警察通過各種行為強迫司機「違法」,屬於

生 兒 子 沒 屁 眼 兒


利用人性弱點誘使人犯罪和利用人性優點誘使人犯罪。前者還算可以有限地使用,後者根本沒有使用的合法性(在中國有點公權力就有害人傾向啊)。所以明顯看出一些主義表面相信人性無限好,實際消滅了人性的閃光點。


什麼?釣魚執法?zf真混蛋。什麼?美國的?那一定是為了公眾安全


在我的印象裡面美國釣魚執法是合法的。

FBI釣魚執法抓中國的盜版商的新聞有很多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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