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稱「全球、全國第二好用」違反廣告法嗎?

是「第二好用」,不是「第二好」,只差一個字,但是重點就有很大不同了。

所以上邊的答案拿性價比、硬指標來詰問就打錯方向了,因為那些標準別說鎚子,蘋果也過不了關。

而且「性價比」這種東西不管跟「最好」還是「最好用」都不沾邊。

另外,你很難講老羅吹牛,第一.這句話他自己應該是相信的,第二.你應該也沒用過鎚子。


全球最好用的智能手機——小米手機

利益相關:小米公司員工


有人說,是「第二好用」,不是「第二好」。不能用指標來評定,所以不能說是虛假宣傳。

但是,「好用」這個評價看似主觀,宣傳時用第一、第二來評價,就是一個客觀標準了。

正如人人對「美」的定義不同,品味喜好千差萬別,但大家的標準卻多少存在共性。

我可以說,「我認為王小姐是世界上最美的姑娘。」事實上我也深信這一點。

但不管我自己認為王小姐多美,我不能說「快來買我的手機,這是世界上最美女人——王小姐的選擇。」

手機好不好是一個籠統抽象的概念,各人意見不一。

但歸根到底,我們可以通過各個指標數字,來無限逼近地量化「好用」這個描述。

你說第二好用,依據是什麼,憑什麼制訂這個依據,這個排名是什麼時候制訂的,有效期限是多久,對哪些用戶有效?這些問題都需要明確的答案,我才敢這麼說。

而且,假如我作為一個消費者,我因為看到了「第二好用的手機」這句廣告詞,買回去後發現不是第二好用,是第一好用或者第三好用?那老羅是不是涉嫌欺詐?我明明要的是第二好的,你給的卻不是。

所以說,雖然沒有說最好,但我認為兩者本質上是一樣的。

這種行為是想打擦邊球,但我覺得沒擦好,碰了。

事實上,羅永浩可以說:這是最好用的每次取放sim卡都需要使用螺絲刀的手機。

唔,算了,我收回,畢竟也不一定。


就如同之前各位所說的那樣,是不是虛假宣傳大家心裡有數,法律上也是擦邊球,被判一點也不冤枉。

但是,個人認為,這也只不過是策劃好的營銷的一部分,因為前後實在太順暢了。

首先宣稱自己最好吸引眼球,然後羅要麼是預料到舟子要過來找茬,就算舟子不來,憤怒的被他得罪的各路廠家粉絲也得攻擊他這一點,然後抖個機靈說自己是第二,自己機智幽默,堅持理想的形象呼之欲出,再次引發一波傳播。

說到底,也只是小聰明而已。老羅這個人小聰明有餘大智慧不足,所以我佩服他抖機靈和口活好,但是並不看好他做的鎚子手機。

下筆千言離題萬里,求摺疊


不要在意這些細節


因為「第一好用」是無法被定義的,所以「第二好用」不違法。


我覺得,第二好用其實照理說也應該是不應該出現做宣傳語的。

但問題是,如果違反廣告法,那他是不是得先證明另一個手機(可能大家預想的是iPhone)是全球第一好用的手機嗎?如果第一好用的手機不成立,那第二也就不是問題了。


咱們的廣告法,有時升值高都不讓說,有時候唯一最後最佳都可以說。


說商品高檔,違反廣告法嗎?


上課上一半兒,你跳上課桌,大喊一聲:老子天下第一。 其他同學怎麼看你,我就怎麼看老羅這行為。

傻老帽的話你也相信


我總和別人說我是全世界第一帥... (⊙o⊙)哦 查水表的來了 我去開個門


不禁流汗!

違反廣告法是事實,不容質疑或者辯證,但是民眾對於這種行為並不會產生違法這種意識,或是不會起訴,國際國內各企業的宣傳營銷,各媒體的報道,即使是嚴肅的官媒,都公然使用這種展示方式,值得深思!


羅永浩現在是一家企業的負責人。他首先要對股東負責、其次要對員工負責,這是他的職業道德。現階段,企業產品的品牌推廣是他首要任務。

這個和為人是不一樣的。

即便是為人,也要懂得在合適的時候說合適的話,這個叫做「得體」。

其次,

法律有沒有漏洞呢?客觀世界無限複雜,法條自然不能面面俱到,所以有一些法律原則來指導實踐工作。

在中國民法中,它們是平等原則,自願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守法原則,公序良俗原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這些原則與生活中的相應道德要求是不一樣的。

最後,

那些表現得坦誠直率的品牌形象,真的是那麼回事么?

那些表現的低調實在的人,真的是那麼回事嗎?

據說,在中國,有一種叫做「城府」的東西。


東南亞手機領導者,2014年五月份全球手機領導者,萬惡的領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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