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稱「全球、全國第二好用」違反廣告法嗎?
我覺得自稱第二好用也是使用了國家級世界級,語言仍然是斬釘截鐵的呢。
請單純就事論事,最好有專業點的朋友解答一下,不是羅永浩站隊大賽。我的問題點關鍵在 我自己用「全球第二好吃的包子」算不算違反廣告法。
正經回答下
沒錯,還是違反廣告法的虛假宣傳。
需要向執法機關也就是工商總局出示證據證明自己是第二好用,出示不了就是虛假宣傳。
這種主觀的評價肯定是出示不了的啦我是來背書的……廣告作為企業進行市場競爭的手段,必須公正客觀。企業產品和服務的好壞都要通過市場來檢驗、評價,不得通過任何不正當的手法,抬高自己,貶低別人。因此,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容易產生誤導的絕對化語言。前提符合,未通過市場檢驗評價,抬高了自己。第二,絕對化語言。
我的印象裡面,《 廣告法 》限制的似乎是各種商業媒體(平媒,電視,廣播,戶外,網路等等)上的「有償廣告」的廣告用語,而老羅這句話似乎只在鎚子的官網上出現?
(二)關於廣告的定義。
廣告可以有許多種的分類。
如按廣告的形態來分類,廣告可以分為報紙廣告、電視廣告、電影廣告、戶外廣告、婦女廣告、兒童廣告、老年廣告等。
如按廣告活動的目的是否具有營利性來分,可以分為非營利性廣告和營利性廣告兩類,非營利性廣告也稱為公共服務性廣告,如社會保護廣告、節日廣告、社團活動廣告、個人啟事廣告等;
營利性廣告也稱為商業性廣告,其中又分為商品及服務廣告和文化娛樂廣告兩種。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本法所稱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
因此,本法所稱的廣告,是指商業廣告,而不包括非營利性廣告。
以上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釋義》
如果這麼較真的話,國內的數萬企業官網不違法的比例還真沒多高。除非可以提供詳細的數據支持,並且被公眾所知曉和認可,否則就有虛假宣傳的嫌疑。你留意一下加多寶的廣告,以前的廣告語是「全國每賣十罐涼茶,七罐加多寶。」現在改成「怕上火,更多人選加多寶。」就是因為前一則廣告中存在著虛假宣傳的成分(或可能存在)。
為什麼不學莉蓮蛋撻:可能是上海最好吃的蛋撻。
老羅不還是在吹牛么,忍不住啊!老羅不營銷,不吹牛,就不是老羅了。
------------------------------------------------------------------------------------------------------------------------補充一下,評論的知友們,請不要質疑為什麼廣告語中不能出現第一,最好字樣了,行不。。。這是法律,廣告法,法律條文制訂好了就這樣,直到下一次修訂。-------------------------------------------------------------------------------------------------------------------------話說老羅同志上次一不小心,吹出來的氣球撞到法律這根針了,要爆掉。於是乎馬上改口。改口也不能全面認慫啊!我不服啊!得找回場子。彪悍的人生要繼續,所以出來個」第二好「,打的就是擦邊球!
還記得周星星的九品芝麻官么?周星星要方堂進回白線後面,方堂進按規定只能回白線後,可惜他不服氣,一會跳出白線,一會跳回去,一邊還在叫」你來打我啊~~~~~「周星星是欽差大臣,底氣十足,不講規矩、不講法律,上去就打,觀眾們倒是感覺痛快淋漓了。
現實生活中,對付擦邊球事件,往往就會糾結,to be or not to be,難以界定。
法律是嚴格的,按條文摳字眼,老羅打擦邊球,未必違法。
為什麼我認為這是在打擦邊球呢?仔細想想,這句話里明顯是隱含誇大宣傳的。
按老羅說法,在他心目中,第一是蘋果手機, 除了蘋果,鎚子手機就是最好的了。隱含還是最好么。。。
除蘋果外, 鎚子手機性價比是最高的么? 鎚子手機的續航能力、厚度都是最出色的么 ? 鎚子手機的照相功能,是手機中最好的么? --------------------------------------發點感慨 :
我身邊許多人以鑽法律法規的漏洞為榮,又有許多人認為,有這樣能力的人是能人,在社會上混得如魚得水,守規矩的老實人是笨人。我深切的不贊同。
一個和諧的,有序的法制社會,老實人不吃虧的社會才是我理想中的社會。
老羅這樣的人,表面看似很有趣,仔細想想,深切的不喜歡。
其他手機並列全球第一好用
既然叫鎚子 當然得自認為是老二了
參考方向:可能是最好的中文問答社區。
說第一和說第二沒啥區別,第二沒有明文規定禁止,但一定會被要求出具證明的。
其實說第一,最優,最新的廣告很多,尤其化妝品行業,有些廣告還會底下用小小字標說,這個是和我們自己家產品比較的,當然還有很多連標註都不標註了。。。
為啥呢?因為違反之後結果不就是罰款嘛,人家願意出而且出得起這個錢,不少還是明知故犯。就跟生二胎一樣。最後就變成,使用這樣的宣稱並不是「違規」,而只是「高成本」的廣告手段。但高成本也伴隨高收益。
有時候我們看了那些很抓眼球很浮誇的廣告,一方面自己心裡也不一定真相信,但另一方面那些絕對化的廣告用語又實在震撼人心,就算打了個折扣也很吸引人啊。再說時代發展科技進步,說不定它有用呢?而且大品牌,應該不會差到哪裡去。所以就買了。這樣形成了環境,你不說你是第一啥的都不行,因為所有消費者都已經會自動給你的廣告宣傳打個折了,而且你的客戶也會說你這個太弱了,你看人家誰誰的宣稱多強。。。
所以大家就都被綁架了。
啊我偏題了。。。不好意思 。。。當年辦老羅英語學校,吹噓自己的企業軟體都是正版;你們不給員工五險一金按時放假,我就給
玩的是什麼?玩的就是我比你們守法,我用人格高大來碾壓你們可是今天呢? 為了賣手機,就不守法了,
呵呵,呵呵,另外為了抬高自己,貶低別人的手機,來製造噱頭,來製造關注度,我個人挺煩感的不違反。
第二章 廣告準則
第七條廣告內容應當有利於人民的身心健康,促進商品和服務 質量的提高,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維護國家的尊嚴和利益。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國歌;(二)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四)妨礙社會安定和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妨礙社會公共秩序和違背社會良好風尚;(六)含有淫穢、迷信、恐怖、暴力、醜惡的內容;(七)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八)妨礙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疑似違反廣告法,是針對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該條目沒有其他具體的司法解釋,則直接參照法律條文,明顯不符合違反條件
又有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停止發布含有亂評比、亂排序等內容廣告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中發〔1997〕14號)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控制評比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廳字〔1996〕10號)等文件精神,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等六部委經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批准,於近日發布了《關於整頓營銷信息發布秩序,堅決制止亂排序、亂評比行為的通知》,在該《通知》中,對一些行業組織和市場調查機構擅自從事的排序、推薦、認定、上榜、抽查檢驗、統計、公布市場調查結果等活動認定為「實際上是對企業搞評比或變相評比活動,以此向企業索取高額費用」的行為。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清除市場障礙、減輕企業負擔,現就廣告中使用排序、評比、綜合評價結果等問題通知如下:一、除按法律規定和國務院批准的各類帶有評比性質的企業營銷信息發布活動外,禁止在廣告中使用排序、推薦、認定、上榜、抽查檢驗、統計、公布市場調查結果等對企業及其商品、服務進行排序或綜合評價的內容。如「全國銷量第一」、「市場佔有率第一」、「市場主導品牌」、「消費者首選品牌」、「中國公認名(品)牌」、「×××推薦產品(品牌)」、「×××認定」、「×××認可」、「×××展示」、「×××薈萃」、「×××指定」、各種滿意率、信任率以及某類商品、服務上榜企業等;二、請各地接到本通知後,及時轉發到各廣告經營單位,並對含有排序、評比、綜合評價內容的廣告進行一次集中清理。在清理過程中如發現政策界限不清或難以認定的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報告;三、自1999年11月1日起,對未按本通知要求,違反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發布含有上述內容廣告的,依據《廣告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予以處罰。對商品包裝物上含有上述內容的,自2000年3月1日起,停止使用。
該法規文件,針對的是在形式上基於評比數字的排序或第三方機構的認定推薦。而好用是一種主觀評判。
「第二」和「好用」拆開來看,均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
至於談其違反「虛假廣告」的條款,這點大多數人解釋完全基於自己的主觀臆想。是否違反法律,除了看條文,還要看具體的法律實踐。在法律條文上,「虛假廣告」的邊界一直有些模糊,但在實踐上,基本只針對有誤導性的功能及性能的宣傳,而在不違反其他法規的情況下,基本不會幹預主觀性的溝通。比如很多美妝產品在廣告中直接宣稱可以讓你變美,但如果向工商部門舉報其涉嫌虛假宣傳,一定是不會立案的。
最後,我想說一下,對於老羅的行事方式我也有些不太認同。但自己的Note 2刷了鎚子OS,有長期使用的經驗。再結合發布會的視頻,和草草一瞥的評測,我認為,T1在目前各種安卓手機中,用戶體驗和使用友好應該是位列第一的。但這有個不可忽視的問題,就是這種評判是基於長期使用iOS設備產生的用戶習慣。如果是從其他安卓手機遷移到T1,可能就是另一種判斷了。畢竟鎚子OS的交互邏輯和許多安卓手機還是有很大差異。即使拋開這些,鎚子的一些用戶洞察和USP,作為一個做品牌和用戶體驗相關工作的從業人員,我個人還是相當認同的。絕對違反廣告法。
廣告法第二章第七條: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二)……(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這種廣告正規的報紙雜誌肯定不敢給他登,工商局一抓一個準。我先吐槽這個法律條款,制定這個條款的人該有多愚蠢才會覺得這樣的條款能夠一勞永逸地解決虛假宣傳,誇大,誤導消費者的問題啊。
欺騙,誤導的手段千千萬萬,難道只剩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等這些形容詞了么?編造數據算不算?打著根本沒有權威性的「全國牙防組認證」旗號賣牙膏可以不可以?花錢買個「國家免檢」然後公然賣被污染的奶粉行不行?
另外再替《最強大腦》,《中國好聲音》,《中國好歌曲》這些節目求個情,混口飯吃不容易,現在連名字都不讓取了還咋整啊?改成《可能是最強大腦》,《較強大腦》?
扯遠了,但這個法律條款說實話真的讓我有種「文字獄」的感覺。
至於老羅,我個人覺得還是要聽其言,更要觀其行。人家花兩年時間能做出個手機已經不容易,就讓他吹吹牛么。你要是不信這是全球第二好的手機,還怕被誤導么?首先,作為學過廣告學的人,雖然大部分的東西都忘的差不多了,但是這個還是記得的,依舊違法。
雖然沒有用最高級了,但是這個「第二」其實是虛假宣傳,有人說「是第二好用」不是第二,其實都一樣。和它用一樣硬體的手機多了去了,現在的安卓旗艦機基本上都是頂配,這個系統也不見得多了不起,憑什麼說自己第二。不過它這樣說了,雖然是違法但是一般當局也不會怎麼樣,要是真的較真起來會很麻煩的,因為現在的手機千奇百怪,人的審美又千差萬別,對於好用的理解更是人人不同,它不能用一個簡單的指標來確定優劣,比如說小米這種手機,有人居然真心覺得它比iPhone好(奇怪的是他從來沒用過iphone就知道iPhone比不過小米)。還有一個就是,槍打出頭鳥,大家都只愛爭第一。而且他都認栽了,就給他個台階下嘛。人生已經如此的艱難,有些事情何必拆穿!。我看這麼多人在寫答案,但似乎沒有一個人提到AVIS挑戰HERTZ時使用的「老二戰略」系列廣告。這一系列自稱市場老二的廣告核心訴求是,市場對老大的要求不犯錯,對老二的要求是要改進、創新,以此吸引顧客體驗。這還明晰了如今一種市場戰略,即「跟隨戰略」,行業內老大需要密切關注老二和其他競爭對手,跟隨推出相似創新手段……是不是想起騰訊來了?那就對了,騰訊就是跟隨戰略的實施者。------------------------------------------------分割線以上與本問題無關回到答案中來,自稱老二不違法,還是一次出色的模仿。敬AV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