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1933 年銀行法)是否保證了美國銀行業長達 60 年的安全健康發展?
並且想在同時詢問它為什麼會被國會在1999年以金融服務法現代化法案取代?在現在恢復這個法案是否有現實意義?
落筆前也沒有多少自信能把事情說得很透,邊寫邊想吧。
這個問題問得很大,需要把它分解成幾個層次逐個分析。首先是,混業經營指的是投資銀行和商業銀行,但它們究竟是什麼?
金融機構有很多種類型,其中帶有銀行二字的主要是【商業銀行】(Commercial Bank)和【投資銀行】(Investment Bank)。首先需要說明的是,如果用我國的規範用語,投資銀行應當被稱為【證券公司】。商業銀行諸位應當十分熟悉,其最基本職能是:
1. 吸收存款。(吸收流動性)2. 為企業及個人提供信貸服務。(釋放流動性)證券公司的最基本職能卻要複雜得多,國家規定的基本職能(需要申請牌照)有:1. 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2. 證券經紀業務3. 證券自營業務4. 證券投資諮詢業務及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業務5. 證券資產管理業務6. 融資融券業務從上面列舉的業務中,諸位應當能夠看出,其實兩者沒有太多相關性。商業銀行提供的是債權融資服務,而證券公司提供的是股權融資服務。銀行既提供融資服務,也是企業的直接債權人,其資金來源是社會儲戶;但證券公司僅提供融資服務,儘管資金來源是社會投資者,但是證券公司在大多數情況下並不會成為企業的股東。
第二是,是什麼導致了兩者的混業傾向?
在我朝,券商的收入主要是前面提到的1和2,而在歐美的大投行,這兩項之和不會超過40%。因此,國內券商的收入的性質是中介型的,在交易雙方之間收取中介費用,只要交投活躍,牛市或是熊市都可以有穩定的收入,因而風險較小;而國外投行的收入中,很大一部分是作為市場的對手方之一而獲得的,因而風險很大。而商業銀行,國內銀行主要依賴於壟斷地位帶來的利差,競爭並不如券商間般激烈,而風險由於有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兜底,也並未感受到過多威脅。商業銀行從本質上來說並不懼怕虧損,懼怕的是償付風險,通俗地講叫做【擠兌】。
因而就我所知,混業為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帶來的好處顯而易見,充足的低風險資金注入高風險的投資銀行業務後,可以對衝風險,提高收益,從資本的逐利性上講,這樣的配置是合乎市場邏輯的。混業經營提供了一種既可以提供資金,又能提供全方位中介服務的可能性。這不是簡單的1+1=2,而是會產生質變的一種變化。簡單想像一下,四大行如果開展傳統投行業務,只需要簡單的施展一下手腕,提供貸款的同時捆綁規定企業的上市服務必須由四大行的投行來做,那麼誰敢不從?在美國大蕭條前,投資銀行家已經在事實上成為了商業銀行的領導。
第三是,為什麼要將兩者分業?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帶來了什麼好處和壞處?
在大蕭條中,大量的商業銀行受到了股災的嚴重波及而倒閉,共計約1.1萬家美國銀行營運出現問題,占當時所有銀行的3分之1。儲戶也因此受到了嚴重的損失,動搖了社會的穩定。原本商業銀行作為儲戶資產保護者和投資銀行作為資本市場投資獲益者之間的【利益衝突】就在混業當中尖銳體現出來。這部法律的時代背景就是抑制投機,提高商業銀行安全性。主要的切割法條有:
第16條:禁止商業銀行從事證券承銷和交易;第20條:禁止商業銀行與證券機構建立關聯關係;第32條:禁止這兩類機構建立人員聯銷關係。
同時,它禁止證券公司成為銀行關聯,並要求受聯邦保險的「非銀行之銀行"。作為直接結果之一,摩根銀行分家成了摩根大通和摩根斯坦利,分別經營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業務。從此,商業銀行不再能夠使用客戶資金從事高風險的證券投資業務,在一定範圍內,商業銀行的經營風險大大降低。在此法在歷經20年的遊說最終在1999年被廢除後,包括花旗銀行、摩根大通等商業銀行大肆進入投資銀行業務,2005-2007年間,花旗集團一手發行的結構性信用產品(CDO)高達1200億美元,手上持有的CDO也以數百億美元計。因此,在整個金融危機中,花旗集團因為CDO產品就至少損失250億美元以上。商業銀行向投資銀行的轉向使得它們成為了典型的【大到不能倒】的金融中樞。
格拉斯-斯蒂格爾法也帶來了明顯的負面作用,由於商業銀行被嚴格控制,又存在著激烈的競爭,收益回報率過低,從而導致本就儲蓄低的美國人不願把錢存在銀行當中,而是從事一些其他的適中風險的投資,使得商業銀行在這60年中日子非常難過,全靠貨幣市場基金勉強維持著。
至此,問題基本回答完畢。額外說幾句題外話吧:
我國雖然也規定分業經營,但是依然存在著平安集團這樣的控股集團下同時有商業銀行、券商、保險的非經典混業經營特例。但目前來看,首先是分業不會給國內銀行業帶來盈利壓力,因為金融壟斷的存在,沒有其他合法供給途徑。第二,我國的證券業管制還比較嚴,歐美玩了快上百年的賣空,目前還只有少數人和投資機構可以做,也沒有多少高風險的東西。國內券商做的主要還是服務業,和歐美投行的風險、壓力和收益完全不可同日而語。因而分業帶來的安全性限制對券商的影響也感受不到(自營等比例還是很低)。但是這樣的現狀並不意味著我們應當輕易地打開混業的開關,首先作為投行員工,如果商行可以從事投行業務,那麼國內券商都不用幹了,跳槽吧;其次,我國傳統的高儲蓄率是建立在國有銀行絕對安全這一固有概念上的,輕易實施混業,首先很難獲得大部分民眾的認同,一旦出現問題,將立即面臨擠兌破產的威脅;最後,混業加上中國特色,將會導致國有商業銀行權力的急劇膨脹,到那個時候,恐怕會成為比現在所有國企加起來還要大的利益集團,再要改革就舉步維艱了。-------2016.10.10原答案----------------
這學期正好在上Banking Law,我參考Lissa L. Broome Jerry W. Markham編寫的教科書 Regulation of Bank Financial Service Activities:
Cases and Materials, 4th Edition,以及課堂筆記,多說幾句吧,順便提前為期末考試複習呵呵。本人也只是半吊子,不是學法的,只是我們學校允許選修Law
School的課。我要是哪裡說錯的話,望各位海涵。
雖然Glass-Steagall Act (以下簡稱為GSA)是作為經濟蕭條後的The Banking Act
of 1933的一部分通過的,但是剝離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的監管行為,最早可追溯到1902年。這一年,OCC (Office of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規定,國立銀行 (National Bank)不能作為投資銀行參與證券承銷。
為了規避監管,銀行成立了子公司,作為券商,積极參与承銷活動,直到1929年股災,公司蒙受嚴重損失,引起國會注意,通過了The Banking Act of 1933,即包含了GSA.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教科書原文提及國會為何剝離商業銀行和投行的理由,竟然至今不得而知:
p. 43: Glass-Steagall was comprised of four statutory sections that sought to separate commercial and investment banking. It is still not clear why Congress adopted this approach.
不過我們老師上課說,GSA是為了解決大眾對證券活動導致經濟蕭條的擔憂。大概有點類似於安然事件以後,投資者對大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失去信心,國會急匆匆通過薩班法,一夜之間成立了PCAOB這個機構。有點像「病急亂投醫」的感覺吧!
其實這項規定矯枉過正(a dramatic overreaction),因為在經濟蕭條中,有投行子公司,和沒有投行子公司的兩種銀行,倒閉的幾率是一樣的。在積极參与券商活動的國立銀行中,只有7.2%倒閉了,遠遠小於沒有參與投行活動的國立銀行 (George W. Benston, The Separation of Commercial and Investment Banking, 1990).
總之,教科書對GSA的評價是比較負面的,甚至說美聯儲應該為大蕭條負責,因為這項法案是不合格的。至此算是回答你的第一個問題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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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分兩部分介紹GSA的基本內容。
1. 剝離商業銀行和投行
a. 商業銀行不能參與投資或者承銷證券
b. 投資銀行只能參與證券活動,不能接受存款和放貸
結果就是,銀行巨頭只好肢解自己,比如J. P. Morgan Chase作為商業銀行,與Morgan Stanley作為投行的剝離。這個Ron Chernow的House of Morgan里應該也有提到吧。
按照我們教授的說法,到了八九十年代,商業銀行試圖尋找法律漏洞,重新回歸券商。因為可鑽的空子實在太多,所以柯林頓才在1999年通過了Graham Leach Bliley Act,索性完全放開口子了。至此回答了你的第二個問題。
2. GSA對利率的限制
a. 禁止銀行對活期存款支付利息
b. 目的:停止銀行之間拉攏儲蓄客戶的競爭,競相承諾支付高額存款利息,從而不得不從事高風險的投資活動,以償還存款利息。
以上限制直到80年代才消失,之後美聯儲對存款利率的上限做了規定,但是Dodd-Frank
Act又移除了美聯儲的限制。事實上,現在美國活期存款的利率總體仍然低得很,接近0.
學到這裡,我不得不感慨,美國的銀行法還真是糾結,像個鐘擺一樣改來改去的!我們老師就是用pendulum來形容銀行法的歷史的。不過這也是一個自我糾正的過程吧,每次經濟蕭條之後都要矯枉過正一下,然後再改回去。
最後,關於你的最後一個問題,即重新應用GSA的現實意義,顯然和當年的摩根家族一樣,會導致銀行肢解,重新洗牌,給行業帶來的動蕩不言而喻。事實上,按照美國某四大合伙人的說法,由於Dodd-Frank的嚴格監管(尤其是自營),近年來大銀行紛紛將投資業務拋售給監管相對較少的小型金融機構。儘管監管高風險的投資活動是有必要的,可是把嬰兒和洗腳水一起倒掉未必是最好的辦法。所以我認為GSA在今天復活是不太現實的。Dodd-Frank的Volcker Rule禁止銀行的自營活動,以及對部分PE, 對沖的限制,已經一拖再拖,執行難度太大。
P.S. 如果題主還需要了解柯林頓的Gramm-Leach-Bliley Act of 1999,我還能繼續補充更多。這個法案的確極大程度地放開了Commercial Bank和IB之間剝離的口子,但也不是100%。
------------2017.6.8.更新柯林頓的法案--------------
1999年柯林頓政府通過了Gramm-Leach-Bliley Act。此法案作用如下:
a. 急劇擴張了銀行的勢力
i. 取消了GSA法案中剝離投行和商業銀行的規定
ii. 取消了Banking Holding Companies Act中剝離保險業務和銀行業務的規定
b. 引入了功能性監管 (Functional Regulation)的概念。結果就是,好幾家政府機構都可以來監管同一家銀行。
c. 創建了新的法律實體——金融控股公司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y)。這為原本的銀行控股公司(Bank Holding Company)從事金融投資活動鋪平了道路,因為銀行控股公司可以選擇轉化為金融控股公司。根據定義,銀行控股公司只能從事和商業銀行業相關業務,不得從事金融投資相關。
d. 金融控股公司能夠同時擁有運營子公司 (operating subsidiary)和金融子公司 (financial subsidiary). 運營子公司從事的是銀行業務,金融子公司只能從事金融業務,不能夠從事非金融性的商業活動,比如商品買賣、零售等。我認為這是為了防止一家獨大的局面吧,看看如今的阿里巴巴,同時涉足螞蟻金服和淘寶,放在美國就是犯法了。
之前之所以說GLBA並未完全打開商業銀行和投行之間的口子,是因為金融子公司,還被禁止從事以下活動:
1. 承銷保險或者發行年金產品
2. 房地產開發和投資
3. 從事商人銀行業活動(Merchant banking)。這本質上是私募投資活動,只有運營子公司才能夠從事。目前大投行基本都有自己的私募、對沖基金,只不過開在運營子公司底下,而非金融子公司,所以這也不算什麼真正的限制。
總之,改該法案限定的口子其實已經很小了,基本上絕大部分金融活動是可以參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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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想指出的是,為了讓更多的美國人住上自己的房子,柯林頓在1994年修改的法案Community Reinvestment Act(簡稱CRA),把窮人申請次級房款的口子一下子打開了,並且直接導致08年金融危機。修訂案一通過以後,從1994年到2000年,美國的次級貸款猛增了四倍,從350億增加到了1400億!原本在1994年之前,銀行是盡量遠離涉足次級貸款的,畢竟窮人的信用沒保證。
1995年,由於銀行擔心窮人信用,即違約風險,柯林頓政府第二次修改了CRA,要求次級貸款被擔保,於是銀行發明了MBS產品(房貸抵押證券,Mortgage Backed Securities),對窮人的房貸進行資產證券化,並且評級機構給這些產品高信用……後面的事不用我多說了,房價一跌,MBS失去價值,美聯儲在04到06兩年間17次提高短期利率,窮人更加雪上加霜還不起款,於是各大機構的MBS資產狂跌,整個系統就崩潰了。
最後,川普上台後,金融危機之後Dodd-Frank Act可能至少一半要廢掉了……曾經某銀行前任行長來我們學校課上演講,大力鼓吹政府鬆綁,把Dodd-Frank Act貶得一文不值。這位銀行家和川普走得很近,大選之後經常往他那裡跑,曾經他進入美聯儲任職的呼聲很高,現在作罷了。但不可否認,在共和黨控制的國會,銀行鬆綁已是不可避免了。
-----------2017.6.12 更新Financial Choice Act------------------
重大新聞,6月8日,國會通過了這個新法案Financial Choice Act,果然川普遵守選舉諾言,Dodd-Frank Act很多都被廢掉了, 然而我去年銀行法很多內容都白學了 T_T…… 簡單挑點比較重磅性的被廢掉的內容——
-廢除Volcker"s rule規定的不能進行自營業務. 這個倒是在意料之中,之前就說過這個規定不太現實.
-不能指定systematically important financial institution,即大到不能倒的公司. 本來這些公司是重點考察對象,監管方面區別對待. AIG, Citi應該可以鬆一口氣了,總算熬出頭了
-廢除SEC監管套利的權力.
-廢除Office of financial research. 同為Dodd Frank 產物.
-限制CFBP (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Bureau )的權力,並且將其改名,在局內給予共和黨更多的權力。該局本來是Dodd Frank的產物,在打擊16年富國銀行 (Wells Fargo)欺詐案方面立下功勞
新增內容:
-Capital level達到10%的銀行可以免於許多監管。這幾乎是不可能的實現的,目前大銀行平均水平是5%……之前Dodd frank模仿巴塞爾III的國際標準 (Basel III),對capital level提出諸多嚴格要求。在新法案下,銀行只要capital level達到10%即可豁免以上要求。這應該是該法案對民主黨的適當妥協吧,這部分原法案相當於沒廢,因為大部分銀行都達不到要求
-授予證監會SEC更大的打擊金融欺詐的權力
作為一個菜鳥,我也沒有資格和水平去評價這個新的法案即將產生的後果。我懷疑有多少律師議員真正明白法案中的金融和會計術語。或許這法案本質上是黨爭的產物吧,畢竟民主黨齊刷刷地反對,共和黨齊刷刷地支持(除了一人,佩服他的勇氣)。
總之一切重新朝著有利於大銀行的方向發展。新的時代又將來臨了……
[索尼經典電影公司:監守自盜].Inside.Job.LiMiTED.BDRip.XviD-DEFACED.簡體中文http://t.cn/htlaNB (分享自 @新浪視頻 )
這個視頻似乎提到這個法案,取消的目的似乎是美國政府為了實行貨幣寬鬆政策。希望對你有用。混業經營使得在房地產一個領域的危機迅速蔓延到整個金融行業,並最後摧毀了全球經濟體系。如果是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可以設想,房地產的崩潰只會影響房地產一個領域,是購房者和借款人之間的事情,類似的情況不說美國,中國也多次出現房價下跌30%的情況,比如2009年和2013年,大量的投資炒房團虧損出場,房屋被銀行收回,但並沒有發生全局性的危機。只有當房地產市場的危機和其他市場交叉的時候,在金融衍生品的作用下,危機被放大幾十倍,才會出現2008年金融危機那樣全球範圍內的大危機。
第一步,美國的房地產市場,對長期貸款業務進行證券化,把房貸打包成債券,銷售給各種機構投資者,用國內熟悉的產品形態來說就是另類"理財產品",這是房地產市場第一次蔓延,從房地產市場到了貨幣市場和銀行間市場,此處只是單村的風險轉移,但由於房貸的借款方不再對貸款最後還款與否負責,存在道德風險,即樂於銷售利率更高實際還款能力更差的次級貸款債券,實際上風險還是被放大了。
第二步,才是金融危機得以真正蔓延的原因,投資機構在購入按揭抵押貸款即MBS以後,由於房貸是個性化產品,不利於大規模銷售,於是乎通過創新發明CDO,將不同借款人的MBS打包起來進行銷售,此處就有評級機構出現,對CDO和MBS進行評級,評級機構的運營費用來自於投資機構,在市場存在一致性預期的情況下,通常傾向於給出高評級。
第三步,由於機構認為房貸產品是非常安全的,房價不會跌,他們對這些CDO產品發出大量的保險產品CDS,也就是一種通常高達20倍左右槓桿的對賭條款,如果房價不下跌,可以每月收取固定的保險金,是非常的安全的,如果下跌,則下跌一塊,通常要付出20倍左右的代價進行賠償。發行CDS是各種大型機構,如雷貫耳的高盛、雷曼兄弟,購買CDO的則是各類機構投資者如銀行、貨幣基金、養老基金、商業銀行。
第四步:很不幸的是,房價最後下跌了,風險經過層層轉嫁,層層擴大,最後到達幾乎是每個金融分支,每一家銀行身上,這才是這次危機的可怕之處。銀行、證券機構、保險公司、信託、貨幣基金無一倖免,當雷曼兄弟倒下以後,投資者所購買的其發行的CDS和CDO一夜之間就成為廢紙,此處危機的損失被進一步擴大。很多商業銀行都是雷曼兄弟的客戶,他們甚至自己也發行CDO,這些銀行也跟隨著雷曼和CDS一起倒閉,居民的存款化為烏有,企業無法獲取到貸款,無法繼續經營,消費者的信用卡發卡行也由於缺乏資金無法進行授信,整個國民經濟體系瞬間被冰凍。裁員、破產的消息充滿全國。設想一下,如果我國的工商銀行可以購買股票,在15年股災的時候,股票虧損超過銀行凈資產,銀行破產清算,所有儲戶的錢都清零,這將有多麼的恐怖!
從美國的救助政策上面看,穩定住了大型機構機構,對機構客戶購買的產品繼續予以兌現,就可以保證金融系統的繼續運行。如果格拉斯法案沒有廢除,商業銀行不得持有發行、持有證券,那麼就不可能有這麼多的CDO等衍生品的供給和需求,即使是房價下跌通過收回房屋可彌補一定損失,這也完全不存在著華爾街的投機行為綁架整個國民經濟系統的可能。證券市場本事的流動性即使短期受損,也無法影響到全國。對比我國,2015年股災,這個股票市場流動性實際上被凍結,但由於我國是分業監管,整個國民經濟未受全局性影響,如果是美國肯定是比08年更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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