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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的著作權該如何保護?

看到了這個問題想到的http://www.zhihu.com/question/19628686

微博上簡單的嘮叨可能無法構成作品,從沒無關乎著作權,若是原創經典之句,比如一些微小說的作品,大量轉發以後就很難找到其出處,甚至有些人稍加修改後再發布,如何保護它的著作權?


微博的著作權的保護途徑1 微輿論,例如東東槍地下天鵝絨等發起的抵制純抄襲類帳號的活動。2 網站管理者的監管,郭去疾老師曾為新浪微博免費提供過一個抓小號的演算法,如下:

  • 把排名前一萬名博主每天超過30字新微博都拿出來扔進搜索引擎,找出所有匹配度高的「假原創」和相關的博主並標記。當一個博主假原創標記超過某閾值,它是小號(人工養或者機器養)概率就很高了,這時把帳號轉入人工審核。這個方法和用戶舉報相結合,效果更好。


整本圖書的著作權都無法保護,就別談什麼微博的著作權了。

可能我關注的人不夠多,我還真沒見過微博上有什麼「經典之句」,被大量轉發的,絕大部分都是無病呻吟,或者早被嚼爛了的陳芝麻爛穀子。如果一定要保護自己的著作權,就存在心裡,別發布到微博上,這是最穩妥的辦法。


微博目前有何著作權?一堆的草根博主,天天發那些轉發到爛的句子,再配個圖。然後就轉發成風,都不知道國內微博神馬時候變成無病呻吟的場所了?

發點有新意的、有意義的不成么?都沒原創性,談何著作權。


http://talk.weibo.com/ft/2013120411217


微博領域並非法律調整的無疆地帶。面對有別於傳統媒體的新型著作權糾紛,如何判斷微博是否享有著作權、行為是否侵犯微博著作權以及侵權責任如何承擔等,是審判實踐中值得探討的法律問題。

一、獨創性以及可複製性、合法性:微博著作權的特徵

(一)獨創性是微博著作權的本質特徵

關於獨創性,學術界一般認為獨創性的判定標準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作者獨立完成」,即一件作品的完成應當是作者自己的選擇、取合、安排、設計、綜合、描述的結果,既不是依已有的形式複製出來,也不是依既定的程式或者程序(又稱手法)推演而來;二是體現一定的創作高度及作者的個性。[1]

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認為,只要作品體現作者獨特的思想、個性、情感、體驗,表現形式上體現了一定的風格和特點,就視為具有獨創性,依法享有著作權。

具體到微博說,微博只是個框,裝在框里的東西才能決定其是否獲得著作權的保護。按照目前網路上流行的形式,微博內容可分為:文字、圖片、視頻、網路鏈接以及上述形式的結合。對於文字微博,微博內容必須是獨立完成的,而且需要經過一定程度的智力創作。簡單的如「吃飯去了「、「今天下雨了,好冷」之類的流水賬式記載,並不能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不具有著作權;[2]對於圖片、視頻類微博,對創作性的標準不宜太高,只要是獨立完成,並能夠體現一定程度的選擇、安排、涉及、組合,就可以認為具有著作權,畢竟圖片、視頻等作品的獨創性主要體現在畫面上,創作者對角度、光線、焦距、環境的選擇都是獨一無二且具有一定程度創造性的;對網路鏈接來說,筆者認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鏈接本身並沒有著作權,但對網路連接的不當使用,卻可能構成對微博以及網路連接指向作品的著作權侵權。

總之,我國著作權法並沒有對獨創性的標準作出規定,[3]司法實踐中可以參照對其他類型作品著作權的認定,不對微博的獨創性認定限制過嚴,只要具有稍許的個性、創造性,作品中體現除了哪怕是微小的取捨、選擇、安排、設計,就應該認定具有著作權。[4]這樣的標準也有利於法官審理案件時統一把握和作出判斷。

(二)可複製性、合法性是微博著作權的形式特徵

著作權法創立的初衷即是為了促進作品的交流與傳播,而這就需要作品必須具有可複製性,否則著作權法促進交流與傳播的功能就無從談起。微博之所以火爆,就是因為其具有極方便的可複製性:只要輕輕一點「轉發」,成千上萬人都可收到與原文幾乎一摸一樣的內容(不同的是,轉發的微博自動添加了轉發出處)。但是需要注意的一點,這種微博機制內的「轉載」行為是著作權人對自身權利的一種有限讓渡,「不能以轉載的默許來判斷權利人對版權的放棄。易言之,允許並參與互相微博轉載不僅不是否認微博版權的理由,恰恰相反,這正是權利人行使版權的一種特殊方式。」[5]

(三)微博著作權還可能受到微博平台的限制

司法實踐中,這往往是一個容易忽視的問題。對比國內幾大微博註冊協議關於知識產權的約定(見下表),[6]筆者得出結論:微博全部著作權並不天然、完整的屬於作者本人,而一般是微博平台與作者之間進行分享,微博平台可能幾乎享有除了署名權等人身權利以外的所有權利。

由此看出,在約定不明或約定為格式條款的情況下,極易發生作者與微博平台、作者與其他侵權人之間的糾紛。法院審理微博著作權侵權案件,有必要對微博註冊協議的內容進行審查,以確定起訴主體適格問題、註冊協議效力問題、許可效力等問題,尤其是在當事人提出主張或抗辯的情況下。

二、侵犯微博著作權行為的司法認定

微博著作權人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與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無異,筆者在這裡僅僅針對司法實踐中容易遇到的一些問題進行展開和說明。

(一)著作權主體、侵權主體的身份認定

在網路侵權案件中,由於網路身份的虛擬性、不確定性,當事人、往往首先要明確著作權所有人以及侵權行為人。對法院來說,確定網路侵權案件的原、被告,也是審理案件的基礎和前提。如果原告不能證明自己是著作權的所有人或被許可人,或者不能證明被告即是侵權行為人,根據民事訴訟法關於起訴條件的規定,原告或被告主體不一定適格,原告可能要承擔被裁定駁回起訴的後果;如果原告不能充分證明被告是侵權行為人,也會面臨被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風險。

實踐中,法官可以採取如下一些措施,結合當事人舉證情況,判斷原、被告的主體是否適格:

1、根據微博作品的署名進行判斷

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為作者。這是推定署名者為作者的一個規定,也是世界各國著作權法所遵循的一個原則。如伯爾尼公約第15 條規定:(1)受本公約保護的文學藝術作品的作者,只要其名字以通常方式出現在該作品上,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即視為該作品的作者並有權在本同盟成員國中對侵犯其權利的人提起訴訟。即使作者採用的是假名,只要根據作者的假名可以毫無疑問地確定作者的身份,本款也同樣適用。(2)以通常方式在電影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或法人,除非有相反的證據,即推定為該作品的製片人。(3)對於不具備作品和以上第一款所述情況以外的假名作品,如果出版者的名字出現在作品上,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該出版者即視為作者的代表,並以此資格有權維護和行使作者的權利。當作者公開其身份並證實其為作者時,本款的規定即停止適用。

2、根據微博註冊帳號、密碼或註冊資料的驗證進行判斷

微博作品與傳統作品很大不同一點是,在網路虛擬世界中,微博作者基本不使用真實姓名,而是使用網名來發表作品,甚至有時不署名。雖然我國政府大力提倡在微博中採用實名制,[7]但是實際生活中,仍有相當部分的微博平台仍未實行網路實名制。一旦發生微博著作權糾紛,在微博未署名或署網名的情況下,原告如何證明自己對微博享有著作權或許可權,或者如何證明被告是侵權行為人,就成為了問題。司法實踐中,法院可以通過驗證微博帳號、密碼或微博註冊資料的方式,來判斷原、被告的訴訟主體地位是否適格。畢竟「一般來說,網路用戶註冊後會獲得賬號、密碼和網址,並只由其註冊人掌握、使用。文章的上載、刪除工作亦只能由註冊人完成。因此,當事人只要能證明其能夠順利地登陸個人網路平台,並能完成修改密碼、發表作品等操作,那麼在無相反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可以確定他就是其網路虛擬身份對應的真實作者。」[8]如在陳衛華訴成都電腦商情報社侵犯著作權糾紛案」[9]中,法院認為,雖然當前個人主頁的設立與適用並無明確的法律規定,但在一般情況下,個人主頁密碼的修改、內容的添加和刪除工作只能由註冊人完成,故以原告能夠進行修改個人主頁上的密碼、上載文件、刪除文件等操作為由,認定原告享有涉訴網頁作品的著作權。

但是,司法實踐中可能存在這樣一種情況:微博平台的網路管理人員以自己擁有賬戶、密碼或者完整的註冊資料來主張微博作品的著作權。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訴訟相對方同樣能夠驗證微博賬戶、密碼或者註冊資料,則法院應對具有微博網管身份的一方苛以更大的舉證責任,消除「合理懷疑」,以示公平。

3、根據著作權登記機構的登記或備案進行判斷

微博作品的作者如果事先已經在著作權登記機構進行過登記或備案,則法院就能較為順利的認定作者身份。但是,由於我國著作權法並未要求作品以登記或備案為著作權生效要件,現實生活中,大量的文字、圖片、視頻等網路作品都沒有進行過登記或備案。這就給司法實踐帶了一定不確定性,需要人民法院結合其它方式來確認微博作者的身份。

4、根據公證書、作品原件等證明力較強的證據進行判斷

在21世紀初發生的著名的「新浪訴搜狐」著作權糾紛案件中,法院認定了新浪用公證方法保全的證據,認定其對訴爭作品享有著作權,為司法實踐中網路著作權侵權案件的處理提供了很好的經驗。此外,法院也可依據微博作品的「原件」來認定作品主體的身份,但考慮到微博作品「碎片化」的特點,實踐中原告往往對此難以舉證或舉證不充分。

(二)侵犯微博著作權的具體行為

侵犯微博著作權的行為一般四種:

1、不當轉發行為。如轉發了微博作者聲明不得轉發的微博作品。轉發行為通常並不侵犯微博著作權,但是如果微博作者聲明不得轉發,則其他人的轉發行為就構成了對微博作者著作權的侵犯;[10]如在轉發的微博中,擅自修改作者名字、作品內容;又如轉發微博用於商業目的等。

在這裡,需要明確下微博中的「轉發」行為的性質。其本質上是作者對自己非人身著作權的一種有限讓渡,因此「轉發」行為應該承擔較大的注意義務:轉發必須註明原出處,不得擅自篡改作者名字、不得擅自變更作品內容等;轉發行為須是無償行為,不得擅自將版權人作品拿來換取其他經濟利益;如果作者在作品注有「不得轉發」的標記,那麼其他人就不能再轉發,否則著作權人有權訴請法院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直接引用」行為。即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引用別人的微博內容並發表。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合理使用」的12種情形,包括公務使用、個人學習、科學研究、課堂教學等等。但是合理使用有一個前提: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而「直接引用」行為因為沒有指明作者姓名而侵犯了微博作者的權利。

3、「整體性複製」行為。即從微博用戶名到微博內容的整體性複製,侵權微博與原創微博幾乎無任何差別。這是一種更為徹底的抄襲。2010年網路上就曾爆發過數十位新浪微博名人集體維權、聲討其他網站的微博整體性複製行為。

4、其他媒體未經微博著作權人的許可商業使用微博作品的行為。此類以牟利為目的的使用行為因為沒有經過微博著作權人的許可而構成了對微博著作權的侵犯。當然,某些情況下,由於微博等作品經過了不斷的轉發,彙編圖書、報刊雜誌等其他媒體確實很難找到微博著作權人(著作權法把這些作品稱為「孤兒作品」),但這一事實並不能成為其他媒體當然的免責事由。[11]

另外,按照不同類型,微博侵權行為又可劃分為:根據微博內容不同,可以分為文字、圖片、鏈接侵權;根據侵權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個人侵權與平台侵權,在平台侵權中,又可以根據平台性質,分為傳統媒體侵權、新媒體(網路媒體)侵權等。

(三)司法實踐中法院對微博著作權侵權行為的認定

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在審理微博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中,給出了「顯而易見」的司法認定標準:一是侵權人在主觀上應當具有「顯而易見」的惡意;二是侵權行為應當發生了「顯而易見」的後果。[12]

筆者認為,除了這兩條原則性的司法認定標準,法院還可以根據具體的「是否署名、是否商業用途、是否保持一致」標準進行判定,即微博轉發者是否註明著作權人、微博是否用於商業目的、微博內容是否與原文保持一致。如果轉發微博未署名,則可能侵犯著作權人的署名權;如果使用著作權人的微博用於商業目的,則可能侵犯著作權人的著作財產權;如果擅自對微博內容進行刪改,則就可能侵權著作權人的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

三、微博著作權侵權責任的承擔

一般來說,由於微博著作權侵犯行為主要侵犯的是著作權人的人身權利,所以責任承擔方式主要以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方式為主,以精神損害賠償為輔。如果侵權人對微博作品有商業化使用,則侵犯了著作權人的著作財產權,應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對以上觀點,司法實踐並無爭議。真正容易引起爭議的焦點是:微博著作權侵權案件的賠償標準問題。雖然目前為止,微博著作權侵權的相關案件並不多,但也已經出現了較大的賠償金額差異;[13]而且由於侵權人的違法成本普遍較低,即使侵權也只需付出較小的、與其收益不成比例的賠償代價,可能會使微博侵權現象更加泛濫。

因此,應當結合司法實踐,通過立法、指導性案例來確定統一合理的微博著作權侵權賠付標準,適當提高賠償額度,才能有效遏制微博著作權侵權現象,保障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四、結語

著作權的保護,從來都在平衡作者與社會公眾利益之間作出最佳抉擇。可以說,維持利益平衡,是著作權法永遠的目標。在這種目標的指引下,在網路時代的大背景,法院如何解決現代社會信息共享所帶來公共福利與著作權個人權利的衝突,如何協調著作權人知識壟斷與公眾信息流通之間的衝突,已經愈發成為一個問題。

筆者認為,只有把握著作權人與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平衡,既加強網路環境下著作權保護,又注意促進信息網路技術創新和商業模式發展,保障公眾能夠簡便、順暢地獲得這些創意作品,才是解決這個問題的最終途徑。而這不僅僅是社會的責任,也是司法應有的義務。

註:

[1]劉春田:《知識產權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55—56頁。

[2]據國外相關機構研究研究,在微博信息中,無目的閑談大概佔40%,對話佔38%,傳遞價值佔9%,自我推廣佔6%, 垃圾信息佔4%,新聞佔4%。參見Kelly,Ryan. Twitter Study –August 2009. Twitter Study Reveals Interesting Results About Usage.San Antonio, Texas:Pear Analytics. August 12,2009[Jun3, 2010].當然,由於這項研究僅僅選取了非常小的一部分小心,語言種類也有限,所以無論是樣本容量還是樣本選擇的範圍來看,都不能用於分析所有微博所有消息的狀況,僅供參考。

[3]在獨創性的判定上,英美法系採用「額頭出汗」原則,即作者投入了一定的智力性創造勞動即可;大陸法系的判定標準較高,如德國要求創作高度要達到「一枚小硬幣的厚度」。

[4]如我國最短的詩歌(《生活》,只有一個字「網」,仍不失為作品。

[5]朱巍:「『微博版權』如何認定」,載北京日報2011年4月27日。

[6]數據分別來源於各大微博註冊協議,註冊協議最後訪問日期為2013月12月21日。

[7]目前微博推行的加v認證並不是真正普遍意義上的實名制,出於商業目的考慮,微博平台通過加v認證的都是名人、政要等在各領域具有一定影響力的人物,普通公眾一般並不享受此待遇。

[8]李振武:「淺談網路作品作者身份的認定途徑」,載《中國版權》2012年第3期。

[9]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1999 )海知初字第18 號民事判決書。

[10]如2011年9月8日,孫鑰洋在新浪微博上發布了一條「四大名爹」的微博,並聲明:任何正規媒體(包括報紙、電視、網路等)未經授權,無權使用。之後,不少媒體熱炒「四大名爹」及其內容,大部分未取得孫鑰洋授權,有的更未註明作者及其出處。

[11]事實上,媒體在選用網路稿件時,首先會就著作權問題與相關網站取得聯繫,並通過網站管理員、論壇版主等尋找作者;找不到作者時,他們可以在著作權管理機構或組織登記,將稿費交由該機構或組織統一進行管理和發放。微博作者在發現有媒體登載自己的微博內容後,可以與其聯繫,到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領取稿酬。這樣,既解決了媒體無法找到微博著作權人的苦惱,又維護了微博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媒體並不能以「孤兒作品」為由,拒絕履行相應義務。

[12]吳園妹:「當著作權遇上微博」,載《法庭內外》2011年第5期。

[13]如在華蓋公司與歐派公司著作權糾紛案中,法院認定歐派公司在企業微博上擅自使用了原告公司享有權益的圖片,根據涉案作品的創作難度、知名度、被告的過錯程度、利用侵權圖片造成的影響等因素,酌定被告賠償1000元;而在「蠟筆小球」與杜蕾斯微博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中,當事人最後雙方的調解結果僅為杜蕾斯安全套200盒。


看了幾個回答,我得到一個印象:微博言論很垃圾,談什麼著作權。
我很好奇,如果一本書、一部電影很垃圾,作品就沒版權了?版權還與作品的質量有關係?
照此推理,太多的網路小說很垃圾,那就任意複製吧。


曾幾何時,我們也在探討這個問題,但是我想還是最終落腳於微博始祖twitter最後給tweets下的定義,這些消息都是用戶自己發布在twitter上的,沒有脅迫,完全自願,這是一種自願發出的公開短消息,所以不存在所謂的隱私保護或者說某個意義上的版權問題(傳統著作在公開發表前是保密的。),所以twitter利用這點,準備將tweets內容賣給搜索引擎商,當時開價是每1000條10美分。


在中國版權認證中心登記,微博已經跟其合作,10塊錢認證一條吧好像,其他回答都太麻煩了:

版權家 | 中國最權威的版權服務平台


很早就發現同樣的圖片,文字,文章等再不同的地方出現~除非新浪出了一種關於發布時間排名等強制性的控制~不然還是得靠個人控制能力~~市場上的侵權事件都難以解決~更何況網路中的~


么辦法保護,比微博內容豐富,價值更高的內容版權都得不到保護,微博還排不上號吧。140個字也就是正常語速一分鐘說的內容,如果這樣能保護,那貌似只有《毛澤東語錄》有這樣的待遇。


那你可以選擇不玩微博 但是有那麼多利益你捨得嗎


微博是互聯網媒體之一,不能等同於圖書掃描發布,不存在版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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