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數罪併罰的問題求教!?
01-22
對於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期間因立功減刑為有期徒刑,後發現犯罪分子有漏罪且應判處死刑,此時進行數罪併罰後應執行的刑罰是什麼?若是死刑,那麼立功的效力是否及於死刑?我的理解是應當判處死刑但應該考慮立功的情況!但是如果一開始就發現漏罪,犯罪分子就不可能有立功的可能,會被執行死刑!
求知友解答,若有時間,方便寫一寫和數罪併罰有關的知識么?萬分感謝!
謝邀。
1、數罪併罰時,死刑吸收其他刑罰
死刑是最重的罪,與其他刑罰進行並罰時,由重罪吸收輕罪,故仍然是判處死刑。2、立功理論上對死刑無影響
請注意時間順序時:判無期,立功,發現漏罪。既然立功行為發生於發現漏罪並進行審判之前,那自然對漏罪的審判無影響。理論上在審判漏罪時不應考慮其立功情節。
但實際上,只要不是情節惡劣到非判死刑立即執行不可,往往還是會考慮其有立功而判死緩。只不過這算是法官自由裁量權的運用,而不是立功情節必然導致的。3、死刑是一種刑罰,有兩種執行方式死刑的兩種執行方式是,緩刑二年執行與立即執行。目前我國的刑事政策是保留死刑,盡量少殺。因此對於一般判死刑的情況,都是能不判立即執行就不判立即執行。
所以你所說的「如果一開始就發現漏罪,犯罪分子就不可能有立功的可能,會被執行死刑! 」並非絕對的,因為如果漏罪達不到立即執行的程度,也仍然可以判死緩。1.死刑。2.我認為在一次刑事訴訟程序中,立功的評價只能適用一次宣告。3.發現漏罪後仍有立功可能。
問題1.數罪併罰後 應執行死刑 此處為吸收原則~
《刑八》69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1.數罪中有判處死刑過無期的 採取吸收原則,僅執行死刑或無期。
2.對於判處有期~拘役和管制,採取加重原則。
3.4. 不列了…………(?_?)《刑八》70條。判決宣告後刑罰執行完畢之前發現漏罪的並罰。先並後減……。
1.一人所犯數罪均發生在原判決宣告前 2.原判決只對其中的部分犯罪做出判決,對另一部分犯罪沒有判決。 3.不管漏罪即新發現的罪與原判決的罪是否性質相同的犯罪,均應並罰 4.將新發現的漏罪定罪量刑按刑法第69條規定的原則與原判決的刑罰實行並罰 5.已執行的刑期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以上照搬鳳科大帝
問題2.立功的效力
立功的效力是否及於漏罪,未找到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 此處提供一案例與律師分析:前罪的立功情節在已供述過的漏罪處罰中的適用如果一開始就發現有漏罪 也不會一判了就執行死刑嘛~ 咱們還有二審 再審 死刑複核嘛~ 判決生效了 才執行嘛 立功還是有機會的嘛 在不行最後一餐 咱們吃慢點嘛 ╮(╯▽╰)╭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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