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數罪併罰的問題求教!?

對於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期間因立功減刑為有期徒刑,後發現犯罪分子有漏罪且應判處死刑,此時進行數罪併罰後應執行的刑罰是什麼?若是死刑,那麼立功的效力是否及於死刑?我的理解是應當判處死刑但應該考慮立功的情況!但是如果一開始就發現漏罪,犯罪分子就不可能有立功的可能,會被執行死刑!

求知友解答,若有時間,方便寫一寫和數罪併罰有關的知識么?萬分感謝!


謝邀。

1、數罪併罰時,死刑吸收其他刑罰

死刑是最重的罪,與其他刑罰進行並罰時,由重罪吸收輕罪,故仍然是判處死刑。

2、立功理論上對死刑無影響

請注意時間順序時:判無期,立功,發現漏罪。

既然立功行為發生於發現漏罪並進行審判之前,那自然對漏罪的審判無影響。理論上在審判漏罪時不應考慮其立功情節。

但實際上,只要不是情節惡劣到非判死刑立即執行不可,往往還是會考慮其有立功而判死緩。

只不過這算是法官自由裁量權的運用,而不是立功情節必然導致的。

3、死刑是一種刑罰,有兩種執行方式

死刑的兩種執行方式是,緩刑二年執行與立即執行。

目前我國的刑事政策是保留死刑,盡量少殺。因此對於一般判死刑的情況,都是能不判立即執行就不判立即執行。

所以你所說的「如果一開始就發現漏罪,犯罪分子就不可能有立功的可能,會被執行死刑! 」並非絕對的,因為如果漏罪達不到立即執行的程度,也仍然可以判死緩。


1.死刑。

2.我認為在一次刑事訴訟程序中,立功的評價只能適用一次宣告。

3.發現漏罪後仍有立功可能。


問題1.數罪併罰後 應執行死刑 此處為吸收原則~

《刑八》69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1.數罪中有判處死刑過無期的 採取吸收原則,僅執行死刑或無期。

2.對於判處有期~拘役和管制,採取加重原則。

3.4. 不列了…………(?_?)

《刑八》70條。判決宣告後刑罰執行完畢之前發現漏罪的並罰。先並後減……。

1.一人所犯數罪均發生在原判決宣告前

2.原判決只對其中的部分犯罪做出判決,對另一部分犯罪沒有判決。

3.不管漏罪即新發現的罪與原判決的罪是否性質相同的犯罪,均應並罰

4.將新發現的漏罪定罪量刑按刑法第69條規定的原則與原判決的刑罰實行並罰

5.已執行的刑期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以上照搬鳳科大帝

問題2.立功的效力

立功的效力是否及於漏罪,未找到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

此處提供一案例與律師分析:前罪的立功情節在已供述過的漏罪處罰中的適用

如果一開始就發現有漏罪 也不會一判了就執行死刑嘛~ 咱們還有二審 再審 死刑複核嘛~ 判決生效了 才執行嘛 立功還是有機會的嘛 在不行最後一餐 咱們吃慢點嘛 ╮(╯▽╰)╭


推薦閱讀:

一個不作為犯可以與一個作為犯想像競合嗎?
親戚一家被惡鄰蓄意滅門被及時發現挽回生命,兇手能被判死刑嗎?
如何區分幫助犯的正犯化和幫助犯的量刑規則?
將入睡的人反鎖在房間,在其醒來前將鎖打開成立非法拘禁罪嗎?
【香港兩男子虐貓遭重判16個月 法官斥其冷血】 此案中的判刑有什麼法律依據嗎?

TAG:法律 | 刑法 | 法學 | 刑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