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曉璐造謠是怎麼回事?

刷微博時看見了這張圖,下面有人說他害大家損失n個億??是為什麼呢。他真的是造謠還是別的什麼


王是我的前同事。我看到許多股民罵他,心裡很難過。認為他惡意造謠者,幾個真的看過他的涉事報道?

那聲音說,要搞改革牛去槓桿,於是有了「四千點是牛市起點」;那聲音說,要救市,於是有了救市;要那聲音說,要有替罪羊,於是有了王曉璐。我們仍然在聽從那聲音的召喚。

以下是我應約寫的稿件,作為我的知乎首貼。

《財經》王曉璐案評析

文/徐潛川

利益相關:曾供職於《財經》雜誌。

我原本的印象中,評論一個正在偵查中的案件總是不太妥當。一則有「輿論干涉司法」之嫌,據說我國的司法機關,特別容易受到輿論的操控和干預,以至於辦錯案或者違心判決多源於此,如果禁止輿論干預,司法公正就指日可待了;二則偵查有保密的原則,偵查機關之外,無人知曉具體信息,信息寥寥之下,評論案件與福爾摩斯的工作無異。但好在近來有司法機關有一股美好的風氣,凡敏感刑事案件,都在偵查階段安排國社和國台介入,在國社的通稿中,讀者可以看到大量的辦案人員的介紹,以及來自於嫌疑人或者證人的供述原文;在國台中,我們能看到犯罪嫌疑人面對著鏡頭向全國人民供述懺悔、伏法認罪,能看到辦案人員所做的新鮮犯罪記錄在鏡頭面前心細地用紅色橫杠標出,幫助觀眾認清來自偵查機關的第一手材料。在我看來,這充分體現了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優越性,是偵查機關「三個自信」的表現:程序自信、實體自信和輿論自信。有著偵查機關主動歡迎媒體來「干預」的態度,有著國社國台披露充分的權威的案情信息,我才不憚於評論一個前同事王曉璐先生在央視鏡頭前所承認的「罪行」。下面,按照我所了解的情況,沿著時間線講起。

第一階段:報道實與不實

7月20日,《財經》雜誌刊發封面報道《博弈大救市》,其最後一節「如何退出」以「證監會研究維穩資金退出方案」為題刊發在財經網上,文中有一句:「據《財經》記者了解,監管機構已經開始考慮救市資金的退出方案問題。」正是這個網路標題加上文中這句話,在當日被證監會發言人指為「不實」,並稱「我會認為,有關媒體對市場有重大影響的報道不與監管部門核實是不負責任的」。

在這一階段,這僅僅是一個不與證監會核實的「不實報道」。其中,「不與證監會核實」,也許會被證監會認為「不負責任」,但從記者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出發,並非強制要求,因為記者應對於報道的真實性負責,而非對被報道對象負責。

報道「不實」是有問題的,但證監會有義務澄清具體事實,即不能單純斥為不實,或者僅僅因未與其核實即為不實,應當介紹具體工作安排來證明「未研究維穩資金退出方案」(或者不考慮救市資金的退出方案問題)。但我們沒有見到證監會有這方面的信息披露,而恰恰相反,7月22日,也就是兩天後,澎湃新聞報道稱:「證監會確實開會了:兩度召集券商商議如何退出。澎湃新聞了解到,證監會上周連續兩天召集券商開會,討論關於救市資金如何退出。一名知情人士告訴澎湃新聞,7月17日,證監會與券商代表開會作了一個初步討論。7月18日,證監會又召集所有券商開會,仍是討論救市資金退出的問題。但是兩天的會議並沒有討論出結果。」針對澎湃新聞的這篇報道,未見證監會公開回應。事實上,8月14日,證監會公告稱,當日證金公司向中央匯金公司協議轉讓了部分股票。

應該說,在這一階段,報道之實與不實未有定論。8月25日,《財經》雜誌回應時介紹,「應新聞出版主管部門和證券稽查部門要求,《財經》雜誌對采編過程進行了書面說明」,但未提及最終結果。

第二階段:傳喚或協助調查

風雲突變是在8月25日,當日夜間,新華社電稱,《財經》雜誌社王某夥同他人涉嫌編造並製造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被要求協助調查。《財經》雜誌回應稱,本刊記者王曉璐確於當晚在其家中被公安機關傳喚。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是刑法罪名,根據《刑法》,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本罪可以是單位犯罪。

這個階段的信息相互矛盾。首先,「協助調查」是一個沒有明確程序的刑事偵查手段,來自刑事訴訟法第50條規定:「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協助調查」的法理淵源是公民如實作證的義務,從這一點來看,被「協助調查」之人還未被當做犯罪嫌疑人,應當是證人或者相當於證人。證人固然有作證之義務,但法律並未授予偵查機關限制其人身自由之權力。而新華社通稿又稱王某涉嫌活動他人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似以犯罪嫌疑人稱之,這是矛盾之一。

矛盾之二,是《財經》雜誌稱王曉璐被「傳喚」,傳喚有明確的程序限制,包括出示證件和《傳喚通知書》,以及時間限制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8月25日王曉璐被帶走當晚,究竟犯罪嫌疑人身份還是證人身份?究竟是傳喚還是協助調查?公開的信息曖昧不清。這一點似乎是程序上吹毛求疵,但對於辦案機關有非常實際的意義,留到下文解釋。

第三階段:刑事強制措施

整整五天後,8月30日夜間,新華社報道稱,《財經》雜誌社記者王曉璐供述了其夥同他人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的事實,與當日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該報道稱,王曉璐在接受調查時說,他根據私下聽說的有關股市信息,結合個人主觀判斷撰寫了上述報道。

次日上午,面對央視的鏡頭,王曉璐先生說:「我通過私下打聽這種不正常的渠道獲得新聞素材,加上自己的主觀性判斷,撰寫了這篇新聞報道,我不應該在這種敏感時候發表對市場有重大影響報道,不應該僅僅為了追求轟動效應抓取眼球給國家和公民帶來重大損失。」

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意味著王曉璐終於被作為觸犯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虛假信息罪的犯罪嫌疑人對待。我們分別從實體和程序予以分析。

A:實體

從實體上來說,要考慮該案該罪成立的事實基礎,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其一,涉案報道必須被認定為「不實」報道,即所謂虛假信息。僅僅有證監會的指控是不足的,偵查機關還必須證明確實沒有開過會來討論該報告所提之方案,也沒有收到這方面的提案。

其二,王曉璐應該明知此報道為「虛假信息」。也就是說,即便確為「虛假信息」,但如果他只是相信消息源提供的新聞素材,未盡核實,則其沒有故意,不能構成此罪。

其三,王曉璐在做該報道過程中刻意欺騙《財經》雜誌,向其隱瞞消息源等關鍵信息。因為該報道的發表和傳播,是以《財經》雜誌為載體,王曉璐個人既沒有私下散布,也沒有在個人自媒體平台上發表,應當是職務行為。如果王曉璐將消息源等關鍵信息皆交由《財經》編輯部由後者作出判斷而後《財經》決定刊發,則以單位作為主體為宜。

其四,根據最高檢察院和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三十七條,結合該案情形和國社國台的報道,偵查機關指王曉璐的報道造成的嚴重後果為「造成交易異常波動」,則不僅僅要證明當然證券交易有異常波動,且該波動與此報道之間有因果關係。

上述四個條件缺一不可。梳理此案情形,王曉璐「私下打聽」新聞素材最後由單位形成報道刊發,符不符合上述條件,讀者可自行判斷。最高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部編著的《證券期貨犯罪司法認定指南》一書,對本罪曾經做過解讀,摘錄如下:所謂編造,一是憑空想像創造、編造故事;二是捏造,二者都是在一定動機促使下把本來沒有或者不存在的給造出來。所謂傳播,是指用各種手段或者形式把信息散布給他人的行為。虛假信息,是指憑空捏造的、歪曲事實的或者有誤導性的,能引起市場行情變化的信息。編造和傳播的行為必須同時具備,或者多人共同犯罪。如果行為人只是傳播而沒有編造,或者只是編造而沒有傳播,不宜以犯罪論處。

B:程序

從程序上來說,因為已經正式進入刑事司法程序,王曉璐本人及其家屬以及《財經》雜誌社當以刑事司法程序待之。

首先,應當立即委託律師要求會見。律師會見,不僅僅了解信息,還可以提交變更強制措施的申請,提交嫌疑人無罪的意見和證據,至關重要。

其次,家屬和嫌疑人當以刑事訴訟程序要求偵查機關。比如,在採取拘留措施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家屬;在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權委託律師等等。

此前所提及「協助調查」或者「傳喚」的措施不明,以及證人或者嫌疑人的身份不明,這些曖昧不明之處正是為偵查機關規避程序限制提供空間。因為不是「傳喚」,所以不受二十四小時的時間限制,實際上王曉璐是被帶走整整一百二十個小時後才採取的強制措施;因為不是被拘留沒有手續,所以律師無法在第一時間介入;又因為最終仍然以嫌疑人待之,所以王曉璐在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之前,已經失去了人身自由整整五天。

對於我來說,強調記者職業的特殊性毫無必要,在我們這裡新聞記者作為「無冕之王」或者「第四種權力」只是空談而已,因為我們連第二種權力也沒有;但眼看司法實踐與司改文件背道而馳,心中常常有淪喪之感,好像一個為每個人量身訂做的深淵正在靠近,但我們都已瞎眼。


首先,研究維穩資金退出不等於維穩資金退出,不要以官方承諾維穩資金不退出來混淆事實。

其次,財經報道出街之後,澎湃新聞根據其他信源消息同樣證實證監會曾召集券商討論過救市資金退出。

再次,有沒有開會討論過救市資金這回事,誰都不清楚,與會的人不敢說,作為組織者的證監會自己更不會承認。但有一點可以確定,證監會作為當事人,不能既當裁判又當運動員——形勢好了就說自己只是考慮過,形勢不好了就說純屬造謠。

又及,私下打聽只是獲取新聞素材方式,記者成稿過程需要輔之以專業判斷,如果私下打聽一概被認為不能作為消息來源,那天下將只有通稿而無新聞。再說,如果新聞信源的確判斷失誤,那也屬於新聞專業主義問題,在新聞市場里自會得到糾正。只要不是蓄意或從中存在漁利行為,就不能簡單視之為犯罪。

最後,如果媒體真是股市暴跌的替罪羊,那股市上周一路下滑破3000點,又是誰幹的?


王曉璐面對鏡頭說:

「我通過私下打聽這種不正常的渠道,獲得了新聞素材,然後加上自己的判斷、主觀判斷,然後撰寫了這篇新聞報道,我不應該在這種敏感的時候發表對市場有重大負面影響的報道,不應該僅僅為了轟動效應追求轟動效應、抓取眼球這種目的,給國家和股民帶來這麼大的損失。我很後悔自己的行為,我也願意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行為,希望司法機關能夠給我機會,對我從輕處理。」

不懂財經但是懂點記者機制。

假設這位記者真的私下打聽,主觀判斷後並發表文章,但沒有因此獲取不正當利益。即使報道錯了,那也只能算新聞失實。更不用說一般記者寫新聞都是「私下打聽」了。

結果是司法機關介入,只能呵呵了。

再說主觀判斷,好奇怪的罪名,大家都知道,寫一篇文章需要自己確定寫作的中心論點,記者採訪當然也需要「主觀判斷」一下要採訪的方向什麼的,有錯?

這也提醒廣大記者,去採訪結束得找採訪人簽字畫押,避免採訪失實,或者乾脆什麼都不用暗訪,每件事情都去記者招待會,醬紫就不是私下打聽了,多好。

第二個就奇怪了,在記者未經法院審判之下,央視是哪來的權利讓人家「認罪」的?

再且看人家財經的說法

「經核實,本刊記者王曉璐確於當晚在其家中被公安機關傳喚。因本刊尚未收到公安機關的任何通知,故無法確知王曉璐被傳喚的具體原因。」

如果新聞失實,大家都知道,應該負責的是雜誌的,但是結果人家直接抓記者。

所以,你有問題要解決,人家要求你文明講法治講程序,但是當他們有問題了,流程算個x

PS,話說記者一篇文章能造成這麼大的效果,我覺得這位記者簡直是股神附身了,不然大家怎麼會都相信才造成如此巨大的影響呢。

反正看完新聞以後我也是呵呵了!

至於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究竟是個什麼罪見鏈接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TI4MjUxMw==mid=208291485idx=2sn=a041ea5e264a8351501de0731642fd35scene=0#rd


從8.29-8.31的公開報道可知,王曉璐當時是基於比較可靠的私人渠道信息源發這個報道的。跟你證監會核實?搞笑呢吧?你還有資格壟斷新聞了?

編造並傳播虛假證券期貨交易信息罪是故意犯罪。真假先不說,你們自己知道,但王曉璐未向證監會核實至多是個過失,不可能構成本罪。

要面子還是要臉,這是一個問題。


楊修之死。曹操要退兵。楊修說主公要退兵了。曹操說楊修妖言惑眾,殺了楊修。然後退兵了。


中信大空單要壓不住的時候,他十點寫了個文章國家要退出救市。一小時內跌了四個點,中信空單減乾淨了。我做外盤還爆了一個四萬美金的倉位,國家不收拾這個螞蟻才怪。不知死活。估計有爆彈的大佬也要收拾他。


哈哈 一個小記者一篇報道把一個國家的股市給搞崩了 這麼牛逼的人才 得去中科院啊

還有《人民日報》的「4000點只是牛市的開始」 也一起判了吧


本來看到高票答案覺得還是有很多明白人的,結果看到那些答案下面的評論後,又感到深深的憂傷。。。


金融證券業和你們的花邊新聞業不是一個標準

好比是你是二戰同盟國記者,諾曼底前夕你上新聞,盟軍考慮在諾曼底登陸一樣,也許是內部人員告訴你的,但是難道你不寫會生病么?哪個人告訴你從法理上應該舉報他。

搞新聞的傳消息被抓了你們就說壓制新聞自由

搞股票的被抓了就說內幕交易權錢勾結

難道權力和媒體,金錢和媒體就不能勾結?

難道新聞從業人員都是特殊材料做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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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股市如何和我聽說證監會說股市如何。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前者是你自己的觀感?全國幾億人每天都在說也沒見如何。

後者,未經證實的消息見報,你沒有親眼看見聽見,別人說什麼就是什麼。

別人吹牛逼你也當事實寫,未經證實的東西你去報道,等於你也有責任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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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財經記者這麼干就出事了呢?

對比證券從業人員

著重看第二條,要長腦子

中國證券業協會於2014年12月頒布修訂後的《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除一般性規定外,《準則》特彆強調禁止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利益輸送、信息誤導、承諾收益等11項禁止性行為。針對投行業務,遵守《準則》應重點關注以下幾方面:
  一是嚴格保守商業秘密,防止敏感信息不當擴散,杜絕內部交易。證券從業人員在投行業務執業過程中,難免會接觸與上市公司相關的敏感信息。這些敏感信息往往對證券從業人員形成巨大的誘惑。因此,遵守《準則》,證券從業人員首先要保守職業道德,拒絕誘惑,不碰紅線。

  二是不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由於是證券從業人員,在普通投資者或客戶看來是專業人士,證券從業人員如編造虛假信息,往往會被投資者或客戶信服,以訛傳訛,造成虛假信息傳播,破壞市場的正常運行。

  三是反商業賄賂。作為金融中介,在投行從業過程中,一線業務人員面臨很多誘惑,特別是某些人為了自身利益,不惜賄賂業務人員。對此,證券從業人員一定不要懷有僥倖心理,而要懷有敬畏之心,堅守職業道德和操守。

  四是不貶損同行。在從業過程中,證券從業人員不能為了在競爭中取勝就採取不道德的做法。否則,終將被市場所拋棄。

財經記者等於半個證券從業人員,相對而言,股民更加容易相信財經新聞而非從業人員,人家覺得你們客觀。你們怎麼回報讀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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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社會有病了,以丑為美,拿悲情做戲當英雄

一會噴維護法律的,一會噴違法的,噴不噴你們說了算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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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學校禁止師生戀?

不是因為封建傳統,因為你作為老師和學生的能量差別很大,老師說什麼很容易對學生造成較大影響,青春期的小孩往往會被老師影響,雙方並非是站在公平的角度上戀愛。

同樣為何要嚴格要求財經記者?

因為你們說點什麼不會像八卦那樣大家笑笑就完了,很多人看到消息的第一眼,因為你所處平台的公信力很高,大家會直接相信並且做出判斷和行動。在你本人並沒有證實消息的真假的時候,這個消息代表的是《財經》而不是你本人的。你本人在大街上大喊證監會如何如何誰信你?

一個這麼大的網站登假新聞又如何呢?

你在機場里大喊有炸彈,人們四散奔逃

被抓住了,說我也是聽說的,我有言論自由,我不應該為因為恐慌造成的踩踏事件負責

可能么?也許以後真的有人帶炸彈來這裡但是請問這和你有關係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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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月都在那裡報道,聽說XXX死了,秘不發喪

然而每個月都有人家新聞

最後人家真死了

你洋洋得意的說,看我早說過吧,我多牛啊,我就知道xxx肯定會死

廢話

用你說

這錢肯定不會一直留在這

如果一直留在市場

還要市場幹嘛?


[皇帝的新衣]簡體中文版


證監會研究維穩資金退出方案

基本是造謠,純作死的行為。

由此 ,體制內記者不如妓女是多麼高瞻遠矚的意見。


「造謠」一詞我個人認為用的有些過,據本人說,這篇新聞素材是她私下打聽得來,未經驗證。在未經驗證的情況下發表文章充其量也只能說是新聞專業素質不高,對新聞的真實性要求未能充分運用,個人認為這更多是新聞行業內的事,而用「造謠」一詞,將這件事提升到了法律的高度,從來也就有了警方繞過媒體直接抓記者事件了


他是犯了罪。但是他的罪不是造謠,而是觸怒了股民。是誰讓他成為了炮灰?還記得事發當日,我點開股票軟體評論區,漫天的辱罵,叫囂。股民們恨不能把他撕成碎片。微博上,朋友圈裡,炒股的人都髮狀態,辱罵國家管理謠言不當。我想站出來解釋,我也變成了炮灰。

抓他,確實很難說通。但不抓他,民憤怎麼辦?民意怎麼辦?怎麼?現在感覺到民意的愚蠢了吧?國家難啊。怎麼做都是錯。所以現在我也很看淡這種事了。抓或不抓,只需要權衡利弊。就如同救市一樣,是破壞了自由市場,是對做空者不公平,但是為了保住經濟,保住多數人利益,為了減小損失。有些人,有些事,只好成為犧牲。


說實話,損失一百個億也是活該,自己不懂判斷盲從新聞報道,那還是別炒股了。要不多少都能造沒了。

拿一個報道來為自己的愚蠢開脫,簡直是可笑。


來自一位一線城市的記者朋友


If "privately gathering information " and then adding a "subjective judgement " sounds a lot like good journalism ,it is ~(Washington post )


我們來聽聽大使是怎麼解釋的。

中字視頻:中國駐英大使舌戰BBC主播

佩斯頓:習近平主席表示希望使中國經濟更加現代化,使市場更加自由化。自由市場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就是,人民應該能自由地表達對市場的意見。而在中國,一些記者和基金經理因為涉嫌製造股市恐慌被逮捕。這對西方人來說是十分令人震驚的。

劉大使:中國人民享有言論自由。在你所說的案件中,那些人違反了法律。中國是法治國家。

佩斯頓:我說過關於英國市場很可怕的話,比那些人說中國市場的話要可怕得多。你覺得英國政府應該逮捕我嗎?

劉大使:那些人不僅僅是發表評論。他們製造謠言,引起市場恐慌。中英兩國國情不同,法律制度也不盡相同。一些行為在英國可能不違法,而在中國則不同,如果違法,就要受到懲處。

佩斯頓:非常感謝,大使先生。

劉大使:謝謝。


上面要找個頂缸的,雜誌領導也是能躲就躲,那就只有抓記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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